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满意用电,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电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西北能源监管局在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监管周期内,选取青海省部分供电企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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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年度青海省供电监管报告》(全文)

2016-05-19 11:02 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满意用电,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电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西北能源监管局在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监管周期内,选取青海省部分供电企业开展了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依据监管检查情况,形成此监管报告。

以下为全文:

2015-2016年度青海省供电监管报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满意用电,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及《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电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西北能源监管局在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监管周期内,选取青海省部分供电企业开展了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依据监管检查情况,形成此监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目前,承担青海省绝大部分地区供电任务的为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辖7家地市级供电企业、28家县级供电企业,供电面积48.2万平方公里,供电人口577.8万人。此外,玉树藏族自治州结古、称多等六县由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公司承担供电任务,果洛藏族自治州久治、班玛等三县由各县直供直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年12月17日)》,2016年将逐步完成玉树、果洛地区九县电网资产向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移交和接管工作。

本轮监管周期内,西北能源监管局针对专项监管及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季节性问题,重点关注春耕、迎峰度夏、迎峰度冬等期间的电力供应情况,对青海省各级供电企业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时段供电保障、供电抢修恢复、供电企业信息公开、供电统计信息管理等方面情况实施持续地非现场监管。

同时,以问题监管为导向,以青海省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三年行动计划项目落实情况专项监管、人民群众满意用电专项监管、110千伏及以下典型电网供电能力情况专题调研等专项监管调研为抓手,选取了部分供电企业,对其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服务、用电报装业务办理、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及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费管理情况等方面内容进行了现场监管检查。其中,对黄化供电公司及所属6家县级供电企业驻点监管,对西宁供电公司、海南供电公司及所属2家县级供电企业监管调研。监管检查中,实地检查基层供电营业窗口24个,走访或电话访问用户40余人次,跟踪业扩报装项目30余个,召开座谈会或约谈有关企业4次,发现各类问题90余例。

从监管情况看,近年来,青海省各级供电企业不断加快电网建设与改造进度,加大配电网投资力度,在提升供电能力、保障安全运行、优化供电服务、规范业扩报装、强化辅业管理等许多方面工作效果显著,人民群众用电满意度不断提升。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用电需求的不断提升和供用电市场的进一步深化,受检供电企业在配电网规划与建设、供电“两率”管理、执行电价政策、用电业务办理、用电市场秩序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影响了电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西北能源监管局已分别发出了监管通报或整改意见书,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二、监管评价

(一)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电力普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在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三年行动计划项目落实中,青海省电力公司以高度的政治意识、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仅在2014年提前完成了供电辖区内无电地区通电任务,而且在2015年时间紧、任务重、施工难度大的条件下,按期完成了玉树、果洛地区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援建任务,如期完成了三年行动计划目标,实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

(二)加大电网建设力度,配电网供电能力持续提升。通过深化农网按线进村排查,为精准建设配电网提供了有效依据;加快农牧区电网重过载配变、老旧线路等改造和更换进度,供电可靠性和电压合格率得到明显提升。2015年,青海省电力公司配电网建设改造累计完成30.32亿元,完成配电网建设改造项目1186项,配电网结构得到大幅改善,近3万户“低电压”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三)发挥地区资源优势,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面对经济社会转型新常态,青海省电力公司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推行直购电交易,帮助部分困难企业稳定生产,力促西部水电等重点企业投产。有效发挥本地区光伏能源优势,完成光伏发电并网实验室5项平台建设,努力优化光伏发电规划及运行控制水平。2015年,光伏并网容量及上网电量分别实现同比增长48%和30%。

(四)增强优质服务意识,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青海省电力公司大力推行业扩报装“一证受理”、“一站式服务”,高低压接电时间分别平均缩短5.16天和2.93天。通过驻点黄化供电公司现场监管发现,营销业务基础管理扎实,用电业务办理行为基本规范,业扩档案管理细致,基层营业窗口管理严格,相比本轮监管周期其他驻点供电企业规范化程度较高,有效维护了供电企业良好社会形象。

(五)促进市场公平开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逐步规范。2015年,青海省电力公司10千伏及以上用户受电工程中,关联设计企业市场份额20.63%,关联施工企业安装市场份额16.23%,关联施工企业试验市场份额10.73%。青海省电力公司积极培育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关联企业依靠优良的施工质量、优质的服务和公平的价格参与市场竞争成为常态。

(六)积极配合监管检查,认真落实监管要求。监管检查中,青海省电力公司及黄化供电公司等基层供电企业积极配合现场监管工作,能够认真执行各项监管要求,能够提前、高效做好前期自查和准备工作,主动、全面提供现场检查所需的系统权限和各类资料,能够立行立改、迅速落实监管意见与整改要求,保证了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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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在问题

(一)电力普遍服务水平仍待提升。

青海省多地属高海拔地区,农牧区面积大,经济欠发达,人民群众居住分散且流动性强,电力普遍服务水平较其他地区仍偏低,且普遍服务成本较高,供电企业运维压力较重。尤其是刚刚完成通电任务的地区,光伏独立供电系统运维管理方式不明确、运维单位亟待落实,仍有1.16万暂由户用光伏系统解决通电问题的人口需在2016年内以电网延伸方式彻底解决。

(二)配电网建设严重不均衡。除西宁市市区以外,青海省其他地区配电网架薄弱,配电容量不足,配网自动化覆盖率偏低,亟待加强建设改造。果洛供电公司配电网基础薄弱,单线单变较多,“N-1”通过率低;海南供电公司农村及边远地区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过长,线路末端“低电压”现象较多,难以满足供电电压质量需求。尖扎县供电公司某D类电压监测点2015年3月电压合格率仅为88.588%。

(三)持续供电能力不强。青海省电力公司部分基层供电企业检修管理计划性不强,黄化供电公司尚未具备配网带电作业能力,配网临时停电过多,部分停电检修工作未纳入计划管理,部分停电改期、取消未按照计划检修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对电网和用电安全造成潜在隐患,难以满足用户持续供电需求,且供电可靠性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不细致,指标数据不准确。

(四)供电服务行为还需进一步规范。部分基层营业网点主动服务意识不强,中止供电管理不规范,欠费复电不及时,抢修人员到达现场时间超过规定时限要求,同仁县供电公司个别供电故障抢修到达现场时间长达800分钟。营业收费不规范,有偿服务收费政策执行中存在差异化现象。用电业务办理流程冗繁,个别用电项目存在系统外流转现象,环节多、周期长、接入难的问题始终未能根本解决,且部分环节仍存在超期现象,引发群众不满。

(五)电价执行、电费收取存在偏差。个别供电企业在2016年1月电价政策调整中,执行青海省发改委颁布的调价政策不到位。存在个别电力用户电价标准执行错误、未按规定考核功率因数、功率因数考核标准错误或执行标准不一等问题。青海省电力公司错误理解《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规定要求,导致基层供电企业对部分160千伏安高压工业用户错误执行了0.9的功率因数考核标准。

(六)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费管理未严格按政策执行。黄化供电公司部分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及设备单位选取采用了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不符合《青海省城市新建房屋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的政策规定。供配电工程管理粗放,部分项目供电意见答复内容或引用内容与项目无关。

四、监管意见

(一)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促进行业科学健康发展。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特别是加快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利于提升配售电服务质量和社会用能水平,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运营效率。建议加快研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稳步实施售电侧开放,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充分释放经济活力。青海省电力公司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转型新常态,积极配合体制改革,为有效发挥青海地区资源优势、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二)加大配电网建设和投资力度,提升供电保障能力。

针对青海地区电力发展实际,建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缓解配电网建设资金投入不足。青海省电力公司要以加强配电网建设和新一轮农网升级改造为契机,继续加大建设与改造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局部电网薄弱、持续供电能力不强、用户接入难、电能质量差等突出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网延伸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年内全部完成。

(三)适时明确或修订相关政策法规,统一执行标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力行业态势的变化和新兴行业的出现,一些政策规定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部分供电企业对政策理解出现偏差、在具体执行中存在差异,如对商业用电类别用户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不一、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不统一等。建议有关部门适时研究并及时修订相关政策法规,对功率因数考核标准、峰谷分时电价等进一步明确执行范围、统一执行标准。

(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改善百姓用电体验。

各级供电企业要进一步强化计划管控,减少临时检修和非计划停电,加大巡检消缺力度,加强用户侧用电安全管理,切实提升电力供应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要正确、合理并充分发挥营销、PMS等信息化业务系统以及供电“两率”等统计指标的作用,提升业务分析水平,有效指导中心工作。要加强基础管理,强化制度刚性执行,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对停限电管控、故障抢修、信息公开、用电业务办理等工作的闭环监督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真正兑现服务承诺。

(五)加大供电工作透明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国家电网公司要进一步优化业扩报装考核方式,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杜绝虚假业务流程。各级供电企业要进一步认识供用电市场新常态,积极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认真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依法按程序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确保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实现业扩报装业务的“阳光化”管理。

(六)认真贯彻国家政策,切实防范集体企业经营风险。

3各级供电企业要认真落实对所属集体企业监管责任,规范其经营管理,防范红线,及时清理或纠正与政策法规相抵触或执行不到位的行为。要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强化工程过程管控,坚决杜绝转包或违规分包行为。要按照国家政策,规范主辅关系,划清业务界面,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或利用主业市场支配地位牟取利益的行为,使集体企业真正成为责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主管理的市场主体,在市场化环境下增强集体企业的生命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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