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环保部验收3个电力项目,其中包括:内蒙古北控京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40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苏新能源和丰有限公司40亿标准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金沙江上游叶巴滩水电站.内蒙古北控京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40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内蒙古北控京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首页 > 火电 > 火电动态 > 项目 > 正文

环保部环评验收3个电力项目:火电2个、水电1个

2016-05-03 11:03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环保部验收3个电力项目,其中包括:内蒙古北控京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40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苏新能源和丰有限公司40亿标准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金沙江上游叶巴滩水电站.

      内蒙古北控京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40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

内蒙古北控京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我部曾于2015年5月收到你公司《关于报批〈内蒙古北控京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40亿Nm3/年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内能经文〔2015〕9号)。因补充和完善报告书内容,你公司曾申请延期审批,并于2016年3月再次向我部提交《关于〈内蒙古北控京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40亿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启动审批程序的请示》(内能经文〔2016〕6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工业园区,利用当地煤炭资源,采用碎煤加压气化、粉煤加压气化、甲烷化等技术,生产40亿标准立方米/年合成天然气。主体工程主要包括碎煤气化、粉煤气化、净化、甲烷化、酚氨回收、硫回收、空分等装置。公辅工程主要包括燃煤锅炉、罐区、煤料场及煤库、脱盐水站、循环水场等。环保工程主要包括污水处理系统、回用水处理系统、蒸发结晶装置、废气处理装置、火炬、危废暂存场等。项目主要产品为合成天然气40亿标准立方米/年,以及中油、焦油、石脑油、硫磺、液氨、硫铵、粗酚、工业氯化钠、工业硫酸钠等副产品。

该项目总体符合《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要求。在保障煤质稳定、生产工艺运行稳定、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综合考虑,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焚烧、过滤、回收利用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备煤系统含尘废气、煤锁泄压驰放气、煤锁抽引气等采用袋式除尘等处理工艺,除尘效率大于99%,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排放。

碎煤低温甲醇洗尾气采用蓄热式热氧化工艺处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后高空排放。粉煤低温甲醇洗尾气经洗涤,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后高空排放。

硫回收装置采用“二级克劳斯+康索夫”工艺制硫,焚烧烟气采用洗涤工艺处理,总硫回收率应达到99.9%,废气中二氧化硫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高空排放。

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CR脱硝+电袋复合除尘+氨法脱硫”工艺处理并协同脱汞,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燃气轮机组”超低排放要求后高空排放。

装置区应采用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恶臭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管控措施。甲醇、石脑油和其他油类采用浮顶罐贮存并开展油气回收,液氨采用球罐贮存。石脑油采用双管装车,装车过程产生的油气送蓄热式热氧化炉处理。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密闭收集后送生物脱臭尾气处理装置,废水暂存池和浓盐水缓冲池全部加盖,恶臭污染物气体送生物脱臭尾气处理装置,工艺均为“二级洗涤+二级生物过滤+高级氧化”,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排放。认真落实固体物料储运系统、储煤区、灰渣场等区域和环节的废气排放控制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排放量。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和回用方案,确保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处理后全部分质回用。根据《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同意你公司提出的高浓盐水结晶分盐作为该项目承担的环保示范任务。

碎煤气化废水和变换废水经煤气水分离、酚氨回收后,送酚氨回收预处理系统,采用“隔油+气浮+厌氧”工艺处理。酚氨回收预处理出水与预处理后的粉煤气化、低温甲醇洗等废水送污水处理站生化处理系统,采用“多级生化+沉淀+高级氧化”工艺处理。生化处理系统出水送回用水处理系统,采用“预处理+多级反渗透”工艺处理。反渗透浓水送浓盐水处理系统,采用“预处理+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高浓盐水送蒸发结晶装置,采用“纯化+四效蒸发”工艺处理,分步结晶出硫化钠和硫酸钠后外送综合利用单位。

(三)切实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结合区域地下水分布现状、水文地质条件和防渗措施,进一步优化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严格按照《石油化工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浓盐水暂存池和厂内危废暂存库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防渗。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装置布置、地下水流向和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定期监测,监测井应具备应急抽水功能。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项目特征污染物,在重点污染防治区布设检漏系统。加强监控,严防地下水污染,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避免对周边地下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和土壤造成不利影响。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

危险废物中废催化剂、废保护剂由厂家回收,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结晶浓缩液等危险废物依托园区危废处置中心安全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回用水站化学污泥暂按危险废物管理,待项目投运后根据其属性鉴别结果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或资源化利用措施,并应确保不产生次生环境问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三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不发生环境安全事故。

一般固体废物气化灰渣、锅炉灰渣等,优先送周边水泥厂和建材厂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依托园区渣场填埋处置。项目依托的危废处置中心、渣场项目投入运营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物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按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在线分析系统。事故状态下,各装置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设置装置区围堰、储罐区防火堤,初期雨水池,以及应急事故水池的三级防控系统,确保未经处理废水和事故污水不外排。废水暂存设施与事故三级防控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在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优化事故污水收集输送途径,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污水污染雨水系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大路工业园区、地方政府应急联动,细化应急疏散内容,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六)提高管理运营水平,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避免长时间非正常工况造成周边环境质量超标。优先使用非高含铝煤,严格限制将加工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或综合利用技术尚不成熟的高含铝煤作为原料煤和燃料煤。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采取必要的配煤措施保障原料煤质稳定性,从源头减少非正常工况频次和污染物的产生量。

开停车及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加强对硫回收装置的运行管理,避免装置故障导致大量酸性气送火炬燃烧。加强氨法脱硫装置的管理和监测,有效控制氨逃逸。

非正常工况下,废水暂存于足够容积的煤气水储罐、浓盐水缓冲池及废水暂存池。暂存池内污水待系统正常后返回污水处理站处理。建立完善的水系统管理调度制度,必要时采取限产、停车等措施,确保废水不外排。

(七)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八)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恢复和绿化。

(九)严格项目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建立覆盖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按照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如出现超标情况,应进一步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废水(包括厂区雨水)、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十)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的工作

(一)应配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环境保护的核心,合理布局煤化工等建设项目,控制发展规模,严格项目准入,并加快园区配套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水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确保园区项目建设不对黄河及其支流造成污染。

(二)通过区域削减腾出环境容量是本项目建设的前提条件,应配合大路工业园区管委会按计划落实鄂大管发〔2014〕37号文、鄂大管发〔2015〕18号文等区域硫化氢和烟粉尘等污染物削减方案,确保按时完成硫回收工艺改造、燃煤锅炉烟气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淘汰小锅炉、分散居民煤改气等区域污染物减排措施。

(三)积极配合大路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鄂大管发〔2014〕34号文,按期实施项目相关居民搬迁安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规划控制,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四)配合大路工业园区建立包括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氨、苯系物等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工业园区环境监测体系,做好跟踪监测。

(五)配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落实内政字〔2014〕283号文要求,加快建设窑沟和官板乌素水源地相关工程建设。

四、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投产前向社会公开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六、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和准格尔旗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25日

苏新能源和丰有限公司40亿标准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

苏新能源和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苏新能源和丰有限公司40亿Nm3/年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苏和报〔2015〕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丰工业园区,利用当地煤炭资源,采用碎煤加压气化、粉煤加压气化、甲烷化等技术,生产40亿标准立方米/年合成天然气。主体工程主要包括碎煤气化、粉煤气化、净化、甲烷化、煤气水分离、酚氨回收、硫回收、空分、备煤等装置。公辅工程主要包括燃煤锅炉、罐区、圆形料场、灰库、脱盐水站、循环水场等。环保工程主要包括污水处理系统、回用水处理系统、蒸发结晶装置、废气处理装置、火炬、危废暂存间等。项目主要产品为合成天然气40亿标准立方米/年,以及中油、焦油、石脑油、硫铵、液氨、硫磺、粗酚等副产品。

该项目总体符合《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要求。在保障煤质稳定、生产工艺运行稳定、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综合考虑,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焚烧、过滤、回收利用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根据《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同意你公司提出的依托周边油田研究二氧化碳驱油和封存的技术可行性作为环保示范任务,并将研究成果报送我部。

备煤系统含尘废气采用袋式除尘,除尘效率大于99.9%,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后排放。

碎煤气化煤锁泄压引射气除尘后送气化火炬处理后排放。碎煤低温甲醇洗尾气采用热氧化工艺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高空排放。

粉煤气化泄压排放气经水洗后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高空排放。粉煤低温甲醇洗尾气经洗涤,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高空排放。

硫回收装置采用“二级CLAUS+SCOT加氢还原”工艺制硫,焚烧烟气采用氨法脱硫工艺处理,总硫回收率应达到99.9%,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限值后高空排放。

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CR脱硝+布袋除尘+氨法脱硫”工艺处理,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去除率应分别达到 99.5%、96%和81%,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汞排放浓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浓度限值,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后高空排放。

装置区采用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强化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管控措施。甲醇、石脑油采用内浮顶罐贮存。焦油、中油、粗酚等采用氮封拱顶罐贮存,废气经收集送装卸区油气回收设施含烃废气处理装置,采用“冷凝+膜分离+吸附”工艺处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排放。粗酚装卸区和罐区设置含酚废气处理装置,采用“碱洗+吸附”工艺,废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排放。

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密闭收集,采用生物除臭、光催化氧化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排放。事故池和污水暂存池全部加盖,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认真落实固体物料储运系统、储煤区、灰渣场等区域和环节的废气排放控制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排放量。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和回用方案,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处理后全部分质回用。后期雨水通过雨水外排管线排至和丰工业园区清净废水处理系统。根据《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同意你公司提出的碎煤加压高酚氨废水处理、回用及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作为环保示范任务。

碎煤气化废水和变换废水经煤气水分离、酚氨回收后,与预处理后的粉煤气化、低温甲醇洗、硫回收、生化污水回用水处理系统超滤反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等一并送污水处理站,采用“气浮+三级生化+混凝沉淀+臭氧氧化”工艺处理。污水处理站出水送回用水处理系统,主要采用“预处理+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反渗透浓水送膜浓缩装置,采用“离子交换+纳滤+反渗透”工艺处理。高浓盐水送蒸发结晶装置,采用“四效蒸发+两效结晶”工艺处理,结晶混盐和干化后的结晶母液送园区危废综合处置中心刚性填埋。

(三)切实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结合区域地下水分布现状、水文地质条件和防渗措施,进一步优化罐区等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严格按照《石油化工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浓盐水暂存池和厂内危废暂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防渗。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装置布置、地下水流向和保护目标情况,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定期监测,监测井应具备应急抽水功能。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项目特征污染物,在重点污染防治区布设检漏系统。加强地下水监控,严防地下水污染,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避免对周边地下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

危险废物中废催化剂、废保护剂由厂家回收,污水处理站生化污泥、结晶母液、结晶混盐依托危废处置中心分别处置,其中结晶混盐和干化后的结晶母液刚性填埋,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回用水站化学污泥暂按危险废物管理,待项目投运后根据其属性鉴别结果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或资源化利用措施,确保不产生次生环境问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三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不发生环境安全事故。

一般固体废物气化灰渣、锅炉灰渣等,部分送周边水泥厂和建材厂综合利用,其余送园区渣场填埋处置。项目依托的危废处置中心、渣场项目投入运营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原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按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在线分析系统。事故状态下,各装置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设置装置区围堰、储罐区防火堤,初期雨水池,以及应急事故水池的三级防控系统,确保未经处理的废水和事故污水不外排。废水暂存设施与事故三级防控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在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优化事故污水收集输送途径,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污水污染雨水系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园区、地方政府应急联动,细化应急疏散内容,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六)提高管理运营水平,加强非正常工况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避免长时间非正常工况造成周边环境质量超标。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采取必要的配煤措施保障原料煤质稳定性,从源头减少非正常工况频次和污染物的产生量。

开停车及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废气送火炬处理。应加强对硫回收装置的运行管理,避免装置故障导致大量酸性气送火炬燃烧。加强氨法脱硫装置的管理和监测,有效控制氨逃逸。

非正常工况下,废水暂存于足够容积的煤气水储罐、污水暂存池及浓盐水暂存池。暂存池内污水待系统正常后返回污水处理站处理。建立完善的水系统管理调度制度,必要时采取限产、停车等措施,确保废水不外排。

(七)强化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八)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恢复和绿化。

(九)严格项目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建立覆盖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按照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如出现超标情况,应进一步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废水(包括厂区雨水)、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十)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的工作

(一)该项目属于和丰工业园区龙头项目,将带动园区及周边区域下游产业链的发展。应配合塔城地区行署根据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统筹规划水资源分配,进一步优化调整区域发展规划,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环境保护的核心,合理布局化工等建设项目,控制园区发展规模,严格项目准入,并加快园区配套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二)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规划控制,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配合和丰工业园区建立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氨、苯系物等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工业园区环境监测体系,做好跟踪监测。

四、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投产前向社会公开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六、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塔城地区环境保护局和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25日

金沙江上游叶巴滩水电站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金沙江上游叶巴滩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国华电科〔2015〕3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坝址位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和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贡觉县交界处的金沙江上游干流河段,上游距规划的岗托水电站约183公里,下游距规划的拉哇水电站约87公里。工程开发任务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230万千瓦(4×52.5万千瓦+1×20万千瓦)。工程采用堤坝式开发,最大坝高217米,枢纽主要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发电系统和过鱼设施等组成。挡水建筑物为混凝土双曲拱坝,泄水建筑物包括泄洪表孔、深孔和生态泄水设施等。上游岗托水电站建成前,水库正常蓄水位2889米,死水位2855米,正常蓄水位库容10.8亿立方米,调节库容5.37亿立方米,具有不完全年调节性能;岗托水电站建成后,水库联合运行低水位为2884米,按日、周调节方式运行。

该项目建设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金沙江上游水电规划报告》《金沙江上游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水利部出具了《关于金沙江上游叶巴滩水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5〕405号)。该项目实施将对该河段河流生态产生不利影响,必须全面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制定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生态调度方案,严格落实水库生态流量下泄措施。工程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132立方米/秒;在鱼类产卵期3月至4月、8月至9月下泄流量分别不低于272立方米/秒和405立方米/秒,期间每月各进行一次为期10天的生态调度过程,期间电站不进行日内调峰,按不低于上游来流量泄流。初期蓄水通过导流洞和导流底孔下泄生态流量,运行期正常工况下通过机组发电下泄生态流量,机组停运等情况下通过生态泄水设施下泄生态流量。同步建设生态泄水建筑物和坝下生态流量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下一阶段应深入开展水库联合生态调度技术研究,重点在鱼类繁殖季节加大下泄流量,刺激鱼类产卵。

(二)落实水库水温分层取水工程措施,优化泄洪方式。落实水库水温分层取水工程措施,下阶段需细化叠梁门分层取水专项设计,进行水温模型试验,优化门高和叠梁门层数。分层取水设施工程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设置库区、坝前及坝下水温监测系统,运行期对河段水温进行全面系统监测。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泄洪建筑物设计、泄流次序和泄洪量,通过实施梯级联合调度,减小泄洪频率和泄洪时间,减缓水库泄洪产生的气体过饱和影响。

(三)做好水生生态保护工作。针对电站建设和运行对鱼类的影响,采取升鱼机过鱼、鱼类增殖放流、鱼类栖息地保护等补救措施。蓄水前完成过鱼和栖息地保护措施建设,下阶段需进行必要的实验生态学和水工模型实验研究,开展升鱼机过鱼系统专项设计,过鱼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将藏曲下游约53公里河段作为支流栖息地进行保护,不再开发;在降曲河火龙沟省级自然保护区与降曲河支库间约8公里河段建立鱼类野化驯养基地,做好该河段水生生态保护工作。截流前在业主营地旁建成鱼类增殖放流站,形成运行管理和技术能力,放流对象为长丝裂腹鱼、短须裂腹鱼、四川裂腹鱼、裸腹叶须鱼、软刺裸裂尻鱼。开展增殖放流标志跟踪监测和评估,根据长期监测结果调整增殖放流对象及规模。

(四)做好陆生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恢复措施,重点对渣场、料场、临时施工占地区、施工道路及其影响区和枢纽建筑物占地区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工程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向金沙江干、支流弃渣。施工过程中如发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移栽等保护措施。收集和存放施工区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用于施工迹地的回填等生态修复工作中,植被恢复优先选择当地适生植物。

(五)做好移民安置环境保护。需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资源条件,合理选择具体的移民安置区及生产方式,加强集中安置地生态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水环境保护与垃圾处置等措施。落实迁建、复建工程环保措施。

(六)落实其他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经收集处理后循环利用或回用,不得外排。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焚烧炉渣和飞灰,袋装送至俄德西沟渣场填埋处置,并采取防渗措施。做好施工区附近和施工道路沿线居民点的噪声和废气、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道路降尘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超标声环境敏感点应采取设置声屏障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特别是工程爆破时间。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业主内部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工程招标,将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纳入工程建设合同中。开展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按季度和年度将环境监理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一步完善流域梯级电站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机构,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蓄水前须进行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环保调度方案、生态泄水设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站、鱼类栖息地保护等措施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项目建成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运行3-5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四川省、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四川省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及甘孜藏族自治州和昌都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4月25日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