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在某海外大型坑口电站IPP及EPC总承包招标过程中的经验,国际大型矿业巨头,在投资大型多金属矿或煤矿项目决策过程中,为减轻同时投资多金属矿、煤矿和配套基础设施的投资压力,平衡投资内部回报率(IRR)(据融资顾问的测算,一般多金属矿或煤矿项目IRR为30%左右,而电厂项目的IRR为15%左右甚或更低),因此,矿业巨头董事会往往会将“引入电厂项目的投资方,并欲出让电厂项目控股权甚至100%股份”作为其投资决策方案之一,并同时启动对IPP电厂投资方的招商工作。
潜在的EPC承包商在投标竞争EPC总承包合同时,为了保持对今后潜在IPP投资方的吸引力和竞争力,除作出各种承包商应有的承诺外,还需对IPP模式下EPC总承包商的业绩、优势、可能提供给IPP的各种融资支持、协助及根据其经验可供IPP借鉴的建议进行阐述;甚至为赢得EPC合同,一般还会主动提出同时投资参股IPP项目的方案和建议,以将自身利益和风险与潜在IPP投资方的利益和风险紧密捆绑。但是,不同融资模式下的IPP项目及EPC承包商拟投资参与的方式,将决定EPC承包商所承受的不同风险。
下面我们以南非某坑口电站项目为例,具体分析EPC承包商的风险敞口:
表一


表二



(作者:孙婷娟,国浩律师事务所杭州办公室合伙人,浙江大学经济法硕士)
原标题:海外IPP电力项目开发框架中总承包商参与方式的利弊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