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委发〔2016〕6号)中“2016年,以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为重点,淘汰建成区内全部老旧低效锅炉。”要求,决定对《关于印发辽阳市建成区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市蓝天办发〔2015〕1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把2017年计划淘汰的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调整至2016年。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2016年辽阳市建成区内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6年10月31日前,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老旧低效锅炉全部完成并网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二、符合辽阳市供热规划和经批准暂时保留的燃煤锅炉,锅炉废气排放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要求。
三、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推动燃煤供暖锅炉整治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推动工业生产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推动服务行业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各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整治工作。
四、欢迎市民对锅炉整治名单外的燃煤锅炉进行举报。供暖锅炉向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供暖办工程管理科举报,举报电话3718959;工业生产燃煤锅炉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资源科举报,举报电话2125141;服务行业商用燃煤锅炉向市环保局污防科举报,举报电话3630625。
附件:
2016年辽阳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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