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环保部审批3个能源电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为批复情况:关于黄河玛尔挡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黄河玛尔挡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青鑫水电〔2015〕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该项目环境影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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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审批3个能源电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附文)

2016-03-16 08:42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环保部审批3个能源电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为批复情况:

关于黄河玛尔挡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黄河玛尔挡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青鑫水电〔2015〕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黄河玛尔挡水电站工程坝址位于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拉加镇上游约5公里的黄河干流上,右岸为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左岸为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工程开发任务以发电为主,电站总装机容量220万千瓦(包括4台52万千瓦和1台12万千瓦发电机组)。工程枢纽主要由挡水建筑物、泄洪消能建筑物、引水发电系统、生态泄水建筑物和过鱼设施组成。工程采用堤坝式开发,挡水建筑物采用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最大坝高211米。水库正常蓄水位3275米,相应库容14.82亿立方米,死水位3240米,调节库容7.06亿立方米,具有季调节性能。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能源政策以及《黄河上游河段(湖口至尔多)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黄河玛尔挡水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发改办能源〔2011〕1826号),水利部出具了《关于黄河玛尔挡水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5〕307号),国家林业局出具了《关于同意在青海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修建玛尔挡水电站的行政许可决定》(林护许准〔2015〕0958号)。该项目实施将改变所在河段水文情势和周边区域生态环境,将对水生生态、陆生生态等产生不利影响,必须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制定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环保调度方案,严格落实水库生态流量下泄措施。初期蓄水阶段,通过临时生态放水洞和泄洪放空洞下泄不低于74立方米每秒的生态流量。运行期,12月份通过机组基荷发电下泄不低于74立方米每秒的生态流量;在鱼类产卵繁殖的4月份至6月份实施生态调度,电站不进行日内调峰运行,按照上游来流量下泄,保持坝址下游河段天然径流过程,为鱼类产卵提供条件;其他月份通过机组基荷发电下泄不低于145立方米每秒的生态流量;在机组不发电等特殊工况下,通过生态泄水设施下泄不低于145立方米每秒的生态流量。同步建设生态泄水建筑物和坝下生态流量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优先选择对自然保护区影响最小的调度运行方案,减少日内调峰幅度和频次,减缓对坝下河段及鱼类产卵场的不利影响。在相关调度文件中应当明确生态流量下泄、承担基荷发电任务和生态调度等要求,对下游开展生态流量下泄和生态调度效果跟踪评价研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优化生态流量下泄和生态调度措施。

(二)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针对电站建设和运行对鱼类的影响,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采取建设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鱼类栖息地保护等补救措施。采用升鱼机系统进行过鱼,下阶段需进行必要的实验生态学和集鱼系统水工模型实验研究,优化过鱼设计方案,并开展专题设计。在业主营地建设鱼类增殖站,形成运行管理和技术能力,放流对象为厚唇裸重唇鱼、极边扁咽齿鱼、黄河裸裂尻鱼、骨唇黄河鱼、拟鲶高原鳅,年放流55万尾。选择合适放流地点,确保放流效果。禁止在库区开展水产养殖。采取叠梁门分层取水措施,减缓低温水影响。采取合理选择泄洪建筑物及泄洪孔口等措施,减缓气体过饱和的不利影响。

商请并配合地方相关部门,将泽曲河、西科河、尕柯河、赛欠沟及得科河等支流作为鱼类栖息地保护河段,不再进行小水电开发,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对已经开发的鱼类栖息地保护河段采取拆除水电站、修建过鱼设施等措施恢复河道连通性,编制泽曲河等小流域生境修复专项规划;拆除黄河源水电站,恢复黄河源头河段连通性。配合黄河上游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部门加强对库尾以上干流河段的保护。

针对相关保护措施组织科学研究,开展过鱼、鱼类增殖放流、栖息地保护、减缓低温水及气体过饱和等措施效果长期跟踪监测和评价,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各项保护措施。

(三)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生态补偿,对受淹没影响的青海云杉、紫果云杉、祁连圆柏等开展移栽试验研究,选择适宜生境进行移栽和异地补植,对移栽和补植效果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进一步优化调整移栽和补植方案;开展景观优化设计,尽量减缓工程建设对景观的不利影响;配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科研监测体系,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优化相关保护措施。

优化和调整工程施工布局,尽量避开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和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加强施工期管理,禁止随意破坏植被和捕杀野生动物,减少对野生动植物的伤害及其生境的占用和扰动。在施工前和水库淹没前保护性驱赶珍稀保护动物,促其顺利转移,对受伤动物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严禁随意倾倒土石方,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处置。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对渣场、料场、临时施工占地区、施工道路及其影响区和枢纽建筑物占地区等区域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施工前剥离施工区表土,单独存放回用;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施工迹地进行生态修复,植被恢复优先选择当地适生植物。

(四)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蓄水前对水库进行彻底环境保护清理,做好蓄水初期水质保护。运行期配合相关地方部门加强库周污染控制,每年对库区漂浮物进行打捞,对库区及相关河段水质开展长期监测。施工期采取防渗措施,运行期加强地下水观测,强化对地下水环境的保护。

(五)严格落实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措施。需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资源条件,合理选择移民安置区及生产方式,加强集中安置地生态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水环境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

(六)严格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工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或综合利用,不得向自然保护区直接排放。冬季设置蓄水池,用于储存难以回用的污水。采取优化施工工艺、洒水降尘、密封运输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采取优化施工时间、车辆经过敏感点设置减速带、安装隔声窗等措施控制噪声污染。优先对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实施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经收集后运至拉加镇垃圾填埋场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业主内部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工程招标,将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纳入工程建设合同中。开展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按季度和年度将环境监理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蓄水前须进行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及生态调度方案、生态泄水设施及在线监测系统、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站、低温水减缓设施、鱼类栖息地保护实施方案等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项目建成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运行3至5年,应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六、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和海南及黄南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果洛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和水利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3月3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海南及黄南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果洛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和水利局,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3月4日印发

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山西大同低变质烟煤清洁利用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山西大同低变质烟煤清洁利用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海油同气〔2015〕40号)及《关于申请延长〈山西大同低变质烟煤清洁利用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评估时间的请示》(QHSE-2015-0210)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左云煤化工基地。项目利用当地煤炭资源,采用碎煤加压气化和粉煤加压气化技术,年产煤制天然气40亿标准立方米。主体工程主要包括煤气化装置、净化装置、甲烷化装置、硫回收装置、空分装置、焦油加氢装置等。储运工程主要包括圆形煤库、石灰石仓、渣仓、硫磺仓库、储罐、结晶盐暂存罐、汽车装车站等。公用工程主要包括循环水系统、除盐水站等。环保工程主要包括火炬、油气回收装置、污水处理站、膜浓缩装置、高浓盐水蒸发结晶系统、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等。厂外配套建设净水厂、输煤栈桥、灰渣场及输渣道路。项目主要产品为合成天然气40亿标准立方米/年,副产品为粗酚1.66万吨/年、硫磺11.58万吨/年、液氩4.56万吨/年、液氨4.07万吨/年、石脑油8.15万吨/年、柴油调和组分7.75万吨/年等。

该项目建设符合《大同市左云煤化工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要求,符合《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要求。在落实区域削减措施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焚烧、过滤、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理,处理设施的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备料系统、输煤栈桥转运站等含尘废气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除尘效率不低于99%,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后排放。粉煤气化炉灰渣系统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高空排放。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后排放。

碎煤气化炉煤仓及煤锁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低温甲醇洗放空尾气、碎煤气化炉排渣系统废气送蓄热式热氧化装置,有机物去除效率应达到99.9%,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排放。

硫回收装置采用“富氧二级克劳斯+LOCAT”尾气处理技术,设计总硫回收率应达到99.99%,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后排放。

加强无组织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恶臭废气的污染防治。该项目采用设备泄漏检测和修复技术。甲醇、焦油、中油及石脑油采用内浮顶罐存贮,柴油、粗酚、加氢尾油及柴油不溶物采用氮封拱顶罐存贮。柴油罐、石脑油罐和粗酚罐设置回收率为96%的油气回收措施,其中酚回收率达到98%,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要求。罐区物料输送采用密闭管道,液体物料装卸采用密封鹤管装车,并设置油气回收措施。污水处理站隔油池、气浮池、调节池、生化池、缓冲池、污泥脱水及干化机房等密闭收集的废气采用生物脱臭法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氨气、臭气浓度去除率分别为96%、90%、50%、50%,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后排放。固体贮运卸煤槽和圆形煤库均采用干雾抑尘、喷水雾除尘。灰渣分区堆填并定期撒水抑尘,运输时采取加湿和密封措施。

(二)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给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污水处理和回用方案,确保项目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你公司需按照《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要求,承担高浓盐水杂盐纯化和结晶盐分离的环保示范任务。

碎煤气化废水经煤气水分离、酚氨回收后,与预处理后的粉煤气化黑水、焦油加氢废水、净化装置废水、洗氨塔废水、装置区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等一并送污水处理站,采用“改良A/O+深度处理+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满足《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HG/T3923-2007)后作为循环水补水。冷却塔、除盐水站、装置区锅炉等含盐废水送回用水处理系统处理,经“澄清过滤+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后,净化水作为循环水补水,反渗透浓水送膜浓缩装置。膜浓缩装置采用“澄清过滤+超滤+二级反渗透”工艺,净化水回用至循环水系统,浓盐水送蒸发结晶系统。蒸发结晶系统采用“纯化+四效蒸发”工艺,分步结晶出硫酸钠和氯化钠后外送综合利用单位。

该项目设计及运行过程中,应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废水收集、处理及回用系统,规避各种工况下废水排入外环境。

(三)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确保不产生次生环境问题。

粉煤气化灰渣最大限度综合利用,剩余部分送灰渣场填埋。碎煤气化灰渣、回用水处理站化学污泥、净化水厂干泥等一般工业固废送灰渣场填埋。

废脱硫剂由厂家回收,萃余油、污水处理站化学污泥送气化炉焚烧。罐底油泥、可溶性结晶盐、废催化剂、“三泥”等危险废物送基地危废处理中心。结晶盐暂按危废管理,待该项目投运后根据其属性鉴别结果采取合理的处置或资源化利用措施。

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你公司应加快左云煤化工基地危废处理中心建设,确保与该项目同期实施。

(四)应针对非正常工况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开、停车及检修维修等非正常工况时,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下一步设计和运行中,你公司须优化火炬头设计,确保燃尽率不低于98%。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采取必要的配煤措施提高原料煤质稳定性。在线监控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工作状态并做好预警管理工作。提高检修维修质量,降低开、停车频次。加强对硫回收装置的运行管理,避免装置故障时大量酸性废气进入火炬燃烧。

非正常工况时,废水暂存于生产废水缓冲池及浓盐水缓冲池。存水量接近池容时,全厂气化炉停车。暂存废水送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HG/T3923-2007)后综合利用。生产废水缓冲池腾出一半容量后,气化炉方可再次开车。

(五)切实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对厂区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进行分区防渗。灰渣场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建设和防渗。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加强厂区及灰渣场周边地下水水质监控,严防地下水环境污染。

(六)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预防环境风险。加强化工原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设置以装置区围堰、防火堤,雨水监控及收集池,以及应急事故水池为主体的三级防控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出厂。废水暂存设施与事故三级防控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并确保非事故状态不得混用。优化事故污水收集输送途径,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严防事故污水进入雨水收集系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化工基地、地方政府应急联动,细化应急疏散内容并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七)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八)加强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及施工时间。对施工期废水、固体废物妥善处理处置,防止废水、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防止施工噪声扰民,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九)严格该项目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建立覆盖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厂区雨水、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十)在项目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周边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的工作

(一)左云县政府以左政函〔2015〕30号、40号、48号文件承诺在该项目投产前对12家企业进行关停,以左政函〔2015〕31号文件明确了项目区周边居民饮用水的保障方案。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二)大同市政府和左云县政府分别以同政函〔2015〕14号、左政函〔2015〕22号文件明确左云煤化工基地移民搬迁方案。你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基地居民的搬迁工作。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未完成前,该项目不得投产。

(三) 配合当地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完善的工业区环境监测和监控体系。关注该项目有毒有害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对环境的长期累积影响,以及区域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协助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特征污染因子的监测及监控。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该项目投产后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3—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项目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六、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大同市环境保护局及左云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3月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市环境保护局,左云县人民政府,左云县环境保护局,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3月7日印发

关于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潞矿办字〔2015〕6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建设,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维护企业环境信用,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位于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王桥新型煤化工工业园区潞安油化电热一体化综合示范园区,利用当地煤炭资源,采用粉煤加压气化、费托合成等技术,生产180万吨/年油品及化学品。项目分二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100万吨/年铁基费托油品装置,二期建设80万吨/年钴基费托蜡加工装置。主体工程主要包括粉煤气化、净化、PSA尾气制氢、铁基油品合成、100万吨/年铁基油品加工、80万吨/年钴基油品加工等装置。储运工程主要包括封闭式煤筒仓、铁基油品罐、钴基油品罐、火车装卸系统、汽车装卸系统、硬蜡仓库等。公辅工程主要包括净水厂、化学水处理站、除氧给水站、循环水场、排水系统、自备热电站、余热发电系统、火炬系统、维修车间等。环保工程主要包括酸性水汽提装置、污水处理系统、回用水系统、膜浓缩系统、蒸发结晶系统、烟气处理装置、烃类气体及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装置、危废干化和焚烧装置、厂内危废暂存场、厂外渣场等。一期工程生产原料由60%高硫煤(含硫量3%)与40%低硫煤(含硫量0.3%)混合组成,二期工程所需钴基费托合成原料通过市场采购获得。全厂产品共20种,合计196.85万吨/年,其中一期工程产品共117.69万吨/年,主要包括柴油(国V)71.65万吨/年、石脑油25.36万吨/年、液化石油气(LPG)8.72万吨/年等;二期工程产品共79.16万吨/年,主要包括白油11.68万吨/年、低凝柴油(国V)28.54万吨/年、2号润滑油基础油4.68万吨/年、6号润滑油基础油5.03万吨/年、液蜡5.00万吨/年、硬蜡4.98万吨/年、1号溶剂油7.58万吨/年、2号溶剂油5.42万吨/年等。

该项目总体符合《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要求。但项目厂内部分区域地下水防污能力差,存在污染辛安泉域重点保护区、王桥镇集中式水源地等地下水环境敏感区的风险隐患,且所在区域环境容量有限、人口密集,必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区域削减措施,严格控制工业园区内人口规模,采取最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监控计划。在严格落实区域削减措施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综合考虑,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焚烧、过滤、回收利用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低温甲醇洗废气采用“洗涤塔+脱硫罐吸附”工艺处理,甲醇和硫化氢的去除效率应分别达到89.2%、22%,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高空排放。硫回收废气采用“二级克劳斯制硫+SOP制酸”工艺处理,总硫回收率应达到99.99%,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后高空排放。

加热炉使用清洁燃料,采用低氮燃烧,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后高空排放。热电站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CR脱硝+布袋除尘+氨法脱硫+两级湿式电除尘”工艺处理,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去除率应分别达到 99.975%、98%和84%,满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62号)超低排放标准I,汞及其化合物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后高空排放。

危废焚烧炉采用“两级除尘+SNCR脱硝+活性炭吸附+两级脱酸”工艺处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二噁英去除率应分别达到 95%、80%、30%、90%、90%、90%,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后经45米高排气筒排放。

采用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强化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管控措施。石脑油、柴油、混醇、轻污油、重质油储罐和其他钴基油品罐采用内浮顶罐,重污油、重柴油、稳定蜡、合格蜡采用拱顶罐和油气回收处理,油气回收采用“冷凝+膜分离+吸附”工艺。汽车装卸和火车装卸的油气回收采用“冷凝+膜分离+吸附”工艺,油气回收总效率应达到98%,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密闭收集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设施、初沉池、水解酸化池、污泥浓缩池等废气,采用“生物滴滤+活性炭吸附法”处理,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去除率应达到95%、80%、70%,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灰渣运输采用加湿及密封,灰渣堆填采用分区堆填并洒水抑尘。应急事故水池和调蓄池全部加盖,确保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

固体物料储运系统破碎机室、气化装置煤仓、灰仓等含尘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处理,除尘效率应达到99.9%,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后排放;气化炉灰渣系统捞渣机废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高空排放。认真落实储煤区、灰渣场等区域和环节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优先使用矿井疏干水和雨水,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排放量。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和回用方案,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处理后全部回用。后期雨水通过雨水外排管线,最终排至浊漳河南源。

气化废水经“汽提+澄清”处理后,与危废焚烧装置废水进入气化预处理装置,采用“絮凝沉淀+两级氧化+吸附”工艺处理。油品合成的含油废水经“除油+提醇”处理、装置区冲洗废水和初期雨水经隔油处理后,进入含油预处理装置,采用“隔油调节+两级气浮”工艺处理。

预处理后的气化废水、危废焚烧装置废水、含油废水、冲洗废水、初期雨水与低温甲醇洗含甲醇废水、生活污水送污水处理站,采用“水解酸化+沉淀+两级生化法”工艺处理。

污水处理站出水与清净下水、含盐废水送回用水处理系统,采用“澄清+三级过滤+超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净化水作为循环水补水,反渗透浓水送膜浓缩装置,采用“化学水软化+澄清+超滤+弱酸阳离子交换器+脱碳塔+纳滤+反渗透”工艺处理,出水回用于循环水补水。浓盐水送蒸发结晶系统,产生结晶混盐。

(三)切实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通过斜孔注浆防渗技术,应使全厂地基防护性能达到不低于等效粘性土6米厚渗透系数为1.0×10-7厘米/秒的防渗性能。注浆工程完成后,应由有资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如未达到上述防渗性能指标要求,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结合区域地下水分布现状、水文地质条件和防渗措施,对罐区等重点污染防治区位置进行优化调整,禁止在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或岩溶漏斗区域建设。按照《石油化工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厂外灰渣场应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进一步优化措施和施工方案,确保满足《一般工业固体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设置不少于10口地下水监测井,监测井设置在线实时监测系统,同时开展定期人工监测。根据水文地质条件优化渗漏液收集井位置,将监控井与收集井相结合。加强监控,严防地下水污染,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办法,避免对辛安泉域等地下水环境敏感区造成不利影响。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要求,承担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环保示范任务。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

危险废物中废催化剂、废保护剂由厂家回收。配套建设危废焚烧炉,采用回转窑工艺对生化污泥、气化废水预处理污泥、油泥渣、废活性炭等进行焚烧减量化处理。结晶混盐暂按危废管理,待项目投运后根据其属性鉴别结果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或资源化利用措施,并应确保不产生次生环境问题。结晶混盐、热裂解废渣、危废焚烧装置焚烧残渣和部分废瓷球等送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安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三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不发生环境安全事故。

气化灰渣、热电站锅炉灰渣等一般固体废物送周边水泥厂和建材厂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送南偏桥渣场暂存。

(五)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原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设置装置区初期雨水围堰、储罐区防火堤,初期雨水池、雨水监控池和雨水收集池,以及应急事故水池的三级防控系统,在厂区西北部低洼地带沿厂界设置0.5米高挡污墙,确保未经处理废水和事故污水不出厂。废水暂存设施与事故三级防控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在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优化事故污水收集输送途径,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坚决实施雨污分流,严防事故污水污染雨水收集系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化工园区、地方政府应急联动,细化应急疏散内容,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六)提高管理运营水平,加强非正常工况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避免长时间非正常工况造成周边环境质量超标。进一步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采取必要的配煤措施提高原料煤质稳定性,从源头减少非正常工况频次和污染物的产生量。

开停车及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废气送火炬燃烧。应加强对硫回收装置的运行管理,避免装置故障导致大量酸性气送火炬燃烧。

非正常工况,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设定的特定情景下,废水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可以外排至浊漳河南源西南段。特定情境下废水外排,须严格执行废水及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要求,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监控方案。建立完善的水系统管理调度制度,必要时应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废水外排的环境影响。

(七)采取隔声、减震、加装消音器、绿化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八)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扬尘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占地,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恢复和绿化。做好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衔接,应确保过渡期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九)严格项目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建立覆盖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按照监测计划开展环境监测。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废水(包括厂区雨水)、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十)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的工作

(一)该项目属于山西省煤炭转型发展示范项目,将带动王桥新型煤化工工业园区及周边区域下游产业链的发展。应配合长治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统筹规划水资源分配,进一步优化调整区域发展规划,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环境保护的核心,合理布局化工等建设项目,控制发展规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及区域环境质量提高。

(二)通过区域削减腾出环境容量是本项目环境可行的前提条件,应配合长治市人民政府按计划严格落实《关于区域污染源削减工作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长政发〔2016〕1号),确保按时完成企业关停并转、环保设施改造、清洁能源替代、新建污水处理厂等区域污染物减排措施。

(三)配合襄垣县人民政府和潞城市人民政府,按照襄政发〔2016〕8号文、潞政办发〔2016〕16号文承诺,按期实施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搬迁未完成前项目不得投运。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规划控制,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四)配合襄垣县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设置覆盖整个工业园区及浊漳河流域、辛安泉域重点保护区的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完善的非甲烷总烃、挥发性有机物、硫化氢、氨、苯系物等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监测体系,制定跟踪监测方案,明确监测进度、资金、点位、频率、监测因子及实施方式等内容,监测结果分别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五、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七、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长治市环境保护局和襄垣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3月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长治市人民政府,长治市环境保护局,襄垣县人民政府,潞城市人民政府,襄垣县环境保护局,北京中环国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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