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供应商:根据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2016年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工作总体安排,定于2月开展电源系统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此次核实物资范围:电源系统。详见表1。表1:核实物资类别(1)此次核实仅限于上表中所列物资类别。(2)此次核实不接受代理商。(3)请拟参加核实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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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安徽:电源系统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标准

2016-02-26 09:44 来源:国家电网公司 

有关供应商:

根据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2016年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工作总体安排,定于2月开展电源系统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此次核实物资范围:电源系统。详见表1。

表1:核实物资类别

(1)此次核实仅限于上表中所列物资类别。

(2)此次核实不接受代理商。

(3)请拟参加核实的供应商对照核实标准(附件3),预先自查是否满足核实要求。

2、请参加核实的供应商提前下载或到供应商服务大厅拷贝供应商信息收集表(附件1),并于文件核实开始前如实填写完整并加盖公司骑缝章(信息收集表文档格式请务必不要改动)。

3、此次核实将采用文件核实加现场核实的方式。已取得原国网公司“一纸证明”参加复核的供应商,原则上只进行文件核实。

4、文件核实时间:2月24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2月25日,上午8:30至11:00。

核实地点: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华亿科学园D座2楼。

5、参加文件核实的供应商请带齐《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告知书》(附件2)中1.1-1.7所列资料。

已取得国网公司“一纸证明”参加复核的供应商,请携带“一纸证明”原件和变更信息(如有)的证明材料。

6、请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述资料,逾期报送不予受理,逾期未报后果自负。

7、后续现场核实工作具体安排,将由核实工作组项目经理另行电话告知相关供应商联系人。

8、供应商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3402822

附件

电源系统(含智能一体化电源、通信电源系统)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标准

1 总则

1.1 一般规定

本标准是国家电网公司对电源系统(含智能一体化电源、通信电源系统)产品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以及制造能力进行核实及判断的依据,供应商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电源系统(含智能一体化电源、通信电源系统)产品供应商的核实工作。包括:

1) 直流电源系统

2) 交流电源系统

3) 通信电源系统(直流-48V通信电源成套设备)

4) UPS不间断电源系统

5) 蓄电池组

6) 一体化电源系统

7) 智能一体化电源系统

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必不可少。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核实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用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2 资质信息

2.1 基本信息

※2.1.1 基本信息

查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电子版扫描件。

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定期年检且经营范围涵盖被核实产品。

2.1.2 法定代表人信息

查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或电子版扫描件。

2.1.3 财务信息

查阅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的原件或电子版扫描件,其中审计报告为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

2.1.4 资信等级证明

查阅银行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原件或电子版扫描件。

2.1.5 注册资本和股本结构

查阅验资报告原件或电子版扫描件。

2.2 报告证书

※2.2.1 型式(或检验)试验报告

查阅型式(或检验)试验报告的原件或电子版扫描件。

1) 型式(或检验)试验报告为国际权威机构或国家授权、许可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见附件C)的有效报告。

2) 型式(或检验)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供应商自身。

3) 型式(或检验)试验产品型号与被核实的产品相一致。直流电源系统、通信电源系统、一体化电源系统、智能一体化电源系统在提供电源系统整机型式试验报告(本体型式试验报告)的同时,还应提供高频开关电源整流模块型式试验报告,且型式试验报告委托方和制造方应为供应商自身。

4) 产品的型式(或检验)试验报告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值的要求,试验报告项目详见附录A。

5) 多种行业标准并存时,优先执行电力行业标准。

6) 不同型号高频开关电源整流模块型式试验报告不可相互代替;不同电源类别的系统整机型式试验报告(本体型式试验报告)不可相互代替。

7) 智能一体化电源系统的供应商应具有国家或电力行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DL/T 860一致性检测报告。

8) 当产品在设计、材料或制造工艺改变或者产品转厂生产或异地生产时,重新进行相应的型式(或检验)试验。

2.2.2 鉴定证书

查阅鉴定证书的原件或电子版扫描件。

※2.2.3 管理体系认证

查阅管理体系认证书的原件或电子版扫描件。

至少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定期年检记录且认证范围涵盖被核实产品。

2.3 产品业绩

查阅供货合同原件及相对应的销售发票原件。

1) 合同的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的生产方均为供应商自身。

2) 不认可的业绩有(不限于此):

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③出口业绩

④用户工程的业绩

3 设计研发能力

3.1 技术来源与支持

查阅与合作支持方的协议,以及设计文件图纸等相关信息。

3.2 设计研发内容

查阅新产品新材料的设计、试验、关键工艺技术、质量控制方面的研发情况。

3.3 设计研发人员

查阅设计研发部门的机构设置及人员信息。

3.4 获得专利情况

查阅专利证书。

3.5 参与标准制定情况

查阅参与制定并已颁布的标准等证明材料信息。

3.6 产品获奖情况

查阅获奖证书等相关信息。

3.7 设计研发工具

查验供应商实际研发设计工具。

3.8 该企业参与的重大项目

查阅有关证明供应商参与重大项目的资料信息。

4 生产制造能力

※4.1 生产厂房

查阅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厂房设计图纸等相关信息。

具有与产品生产相配套的厂房,厂房若为租用则需有长期租用合同。其厂房面积、生产环境和工艺布局应按从原材料、组部件到产品入库所规定的每道工序的工艺文件及工艺技术的要求合理布局,且能保证被核实产品的生产。

※4.2 生产工艺

查阅工艺控制文件、管理文件以及工艺流程控制记录等相关信息。

4.2.1 工艺控制文件

各工序的作业指导书、工艺控制文件应齐全、统一、规范。其工艺文件中所规定的关键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不低于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标准。各工艺环节中无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4.2.2 关键生产工艺控制

产品工艺技术应成熟、稳定。从原材料、组部件到产品入库所规定的每道工序的工艺技术能保证产品生产的需要。生产产品的各个工序应按工艺文件执行,现场记录内容规范、详实,并具有可追溯性。现场定置管理,有明显的标识牌,主要的生产设备的操作规程图表上墙。

※4.3 生产设备

查阅设备的现场实际情况及购买发票等相关信息。

1) 具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设备,不能租用或借用。主要生产设备如下:

直流电源系统及通信电源系统:屏柜装配类设备、高频开关电源整流模块生产设备、直流监控模块生产设备、绝缘监测模块生产设备等。

交流电源系统(适用):屏柜装配类设备、交流监控模块生产类设备等。

UPS不间断电源系统(适用):屏柜装配类设备、整流器、逆变器生产设备、UPS监测模块生产设备等。

一体化电源系统及智能一体化电源系统(适用):屏柜装配类设备、高频开关电源整流模块生产设备、一体化监控装置生产设备、通信管理模块生产设备、直流监控模块生产设备、交流监控模块生产设备、逆变电源监控模块生产设备、通信电源监控模块生产设备、绝缘监测模块生产设备、DC/DC模块生产设备等。

蓄电池组(适用):铅粉生产设备、和膏生产设备、铸板生产设备、涂板生产设备、密封电池装配设备、大小规格电池加酸机、化成设备、电池架生产设备等。

2) 设备使用正常,设备上的计量仪器、仪表具有检定报告,并在检定合格期内。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包括使用说明、台帐、保养维护记录等),其维修保养等记录规范详实,具有可追溯性。强检计量仪器、仪表具有相应资格单位出具的有效检定证书。

※4.4 生产、技术、质量管理人员

查阅人力资源部门管理文件(如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等),包括生产、技术、质量管理等人员数量,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观察现场人员的操作水平。

1) 具有满足生产需要的专职生产及技术人员,其中有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且不得借用其他公司的。一线生产人员培训上岗,操作熟练。

2) 具有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部门及人员。

5 试验检测能力

※5.1 试验场所

查看试验场所现场情况。

具有与试验产品相配套的试验场所,试验场所环境满足试验要求。

※5.2 试验检测管理

查阅相关的规章制度文件、过程记录以及出厂试验报告等相关信息。

具有试验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试验标准,并在操作过程中严格按照规程执行。

※5.3 试验检测设备

查阅设备的现场实际情况及购买发票等相关信息。

1) 设备齐全,满足进行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标准所规定的逐个试验和抽样试验检测要求,不能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各类电源系统的主要试验设备如下:

直流电源系统、通信电源系统、交流电源系统、UPS不间断电源系统、一体化电源系统及智能一体化电源系统设备:主要试验设备应有:高温老化试验箱、绝缘耐压测试仪、大功率调压器、可调直流负载、多通道示波器、高低频杂音计、输入输出阻抗测试仪等。

蓄电池组:循环寿命测试仪、容量检测仪、电池内阻测试仪、低温箱、恒温槽、微电脑充放电测试仪、微电脑一致性检测仪等。

2) 设备使用正常,具有检定报告,并在检定合格期内。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包括使用说明、台帐、保养维护记录等),其维修保养等记录规范详实,具有可追溯性。强检计量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资格单位出具的有效检定证书。

※5.4 试验检测人员

查阅人力资源部门管理文件(如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等)、人员资质证书以及培训记录。

试验人员能独立完成试验,操作熟练,能理解或掌握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一定的试验结果分析能力。试验人员应持证上岗。

※5.5 现场抽样

5.5.1 抽查出厂试验报告

现场抽查至少两份出厂试验报告,报告应规范完整、项目齐全。

5.5.2 抽样试验

现场对申请核实的产品抽检两项出厂例行试验项目(见附件B),检测结果应符合对应产品的标准要求。

6 原材料组部件管理

※6.1 管理规章制度

查阅原材料组部件管理规章制度。

1) 具有进厂检验制度及其它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制度。

2) 具有主要原材料组部件供应商筛选制度,外购原材料组部件生产厂家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2 管理控制情况

查看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实际执行情况。

1) 设计采用的原材料组部件不能有国家明令禁止的。

2) 按工艺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要求和相应管理文件,根据生产计划采购。主要原材料组部件供应商变更有相应的报告并在相关工艺文件中说明。

3) 按规定进行进厂检验,验收合格后入库。

4) 分类独立存放,物资仓库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和适宜的环境,实行定置管理,标识清晰、正确、规范、合理。

5) 原材料组部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且原材料组部件使用现场记录内容规范、详实,并具有可追溯性。

7 售后服务及产能

7.1 查阅管理文件、组织机构设置、人员档案以及售后服务记录等相关信息。

7.2 通过现场实际情况,根据产品生产的瓶颈进行判断。

本标准中标记“※”的内容为供应商应具有的产品生产能力最低要求,其它未标记“※”的内容同样是判断供应商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能力的重要条件。

附录A 电源系统检验检测项目

一、电气性能、环境检验主要项目

1、直流电源系统(适用)

1) 外观检查

2) 电气绝缘性能试验

3) 防护等级试验

4) 噪声试验

5) 温升试验

6) 稳流精度试验

7) 稳压精度试验

8) 纹波系数试验

9) 并机均流试验

10) 限流及限压特性试验

11) 输入功率因数试验

12) 电气功能试验

2、交流电源系统(适用):

1) 外观检查

2) 温升试验

3) 介质强度试验

4) 短路耐受强度试验

5) 保护电路连续性试验

6)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隔离距离验证

7) 防护等级试验

8) 机械、电气操作试验

9) 开关特性试验

3、通信电源系统(适用):

1) 外观检查

2) 电气绝缘性能试验

3) 防护等级试验

4) 噪声试验

5) 温升试验

6) 稳流精度试验

7) 稳压精度试验

8) 纹波系数试验

9) 并机均流试验

10) 限流及限压特性试验

11) 输入功率因数试验

12) 电气功能试验

13) 峰-峰值杂音电压

14) 电话衡重杂音电压

15) 宽频杂音电压

16) 离散杂音电压

17) 窄带杂音电压

4、UPS不间断电源系统(适用):

1) 外观检查

2) 电气绝缘性能试验

3) 防护等级试验

4) 噪声试验

5) 温升试验

6) 稳压精度试验

7) 并机均流试验

8) 输入功率因数试验

9) 电气功能试验

10) 谐波电流试验

11) 动态电压瞬变范围试验

12) 瞬变响应恢复时间试验

13) 同步精度试验

14) 频带率试验

15) 电压不平衡度试验

16) 电压相位偏差试验

17) 电压波形失真度试验

18) 输出电流峰值系数试验

19) 直流反灌纹波电压试验

20) 切换时间试验

21) 旁路输入隔离变压器和稳压器试验

5、蓄电池组(适用)

1) 10h率容量

2) 浮充电压偏差值

3) 事故冲击放电能力

4) 放电特性曲线

5) 开路电压

6) 连接条压降

7) 气密性

8) 大电流放电

9) 密封反应效率

10) 防爆性能

11) 封口剂性能

12) 安全阀动作

13) 耐过充能力

14) 过充电寿命

15) 荷电保持能力

16) 内阻值

17) 环境温度变化对性能的影响检测

6、一体化电源系统及智能一体化电源系统(适用)

1) 外观检查

2) 电气绝缘性能试验

3) 防护等级试验

4) 噪声试验

5) 温升试验

6) 稳流精度试验

7) 稳压精度试验

8) 纹波系数试验

9) 并机均流试验

10) 限流及限压特性试验

11) 输入功率因数试验

12) 电气功能试验

13) 峰-峰值杂音电压

14) 电话衡重杂音电压

15) 宽频杂音电压

16) 离散杂音电压

17) 窄带杂音电压

18) 谐波电流试验

19) 动态电压瞬变范围试验

20) 瞬变响应恢复时间试验

21) 同步精度试验

22) 频带率试验

23) 电压不平衡度试验

24) 电压相位偏差试验

25) 电压波形失真度试验

26) 输出电流峰值系数试验

27) 直流反灌纹波电压试验

28) 切换时间试验

29) 旁路输入隔离变压器和稳压器试验

30) 介质强度试验

31) 短路耐受强度试验

32) 保护电路连续性试验

33)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隔离距离验证

34) 机械、电气操作试验

35) 开关特性试验

二、电磁兼容检验主要项目

直流电源系统、交流电源系统、通信电源系统、UPS不间断电源系统、蓄电池组、一体化电源系统及智能一体化电源系统(适用):

1) 静电放电

2) 快速瞬变抗扰度

3) 辐射电磁场抗扰度

4) 1MHz、100kHz脉冲群抗扰度

5) 浪涌(冲击)抗干扰度(可选)

附录B 现场抽样试验项目

现场抽样试验项目从以下项目中选定:

1、直流电源系统、通信电源系统(适用):

1) 外观检查

2) 电气功能试验

3) 安全标志检查

4) 稳流精度试验

5) 稳压精度试验

6) 纹波系数试验

7) 并机均流试验

8) 限流及限压特性试验

2、交流电源系统(适用):

1) 外观检查

2) 电气功能试验

3) 安全标志检查

4) 机械、电气操作试验

3、UPS不间断电源系统(适用):

1) 外观检查

2) 电气绝缘性能试验

3) 电气功能试验

4) 电压不平衡度试验

5) 电压相位偏差试验

6) 电压波形失真度试验

7) 直流反灌纹波电压试验

8) 切换时间试验

9) 旁路输入隔离变压器和稳压器试验

4、蓄电池组(适用):

1) 外观检查

2) 放电特性曲线

3) 气密性

4) 内阻值

5、一体化电源系统及智能一体化电源系统(适用):

1) 外观检查

2) 电气功能试验

3) 安全标志检查

4) 稳流精度试验

5) 稳压精度试验

6) 纹波系数试验

7) 并机均流试验

8) 限流及限压特性试验

9) 电压不平衡度试验

10) 电压相位偏差试验

11) 电压波形失真度试验

12) 直流反灌纹波电压试验

13) 切换时间试验

14) 旁路输入隔离变压器和稳压器试验

附录C 型式试验报告出具机构

1、电力工业电力设备及仪表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2、电力工业电力系统自动化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3、国家电网公司自动化设备电磁兼容实验室(南京)

4、国家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继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许昌)

5、信息产业部通信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实验验证中心(南京)

7、其它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

延伸阅读:

安徽:开关柜、电能计量箱等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试行)

【国网2016年版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标准】——10kV电压等级变压器

【国网2016年版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标准】——12-24kV 电压等级环网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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