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明确今年年底前,山西省将对未批先建和久试不验的建设项目实施分类分批处理,关停一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备案一批经过整改环保设施;规范一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山西加快环保违规项目清理年底前全部清零近日,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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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宿命难逃?山西加快环保违规项目清理 年底前已全部“清零”

2016-02-17 09:21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作者: 刘芳

近日,山西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明确今年年底前,山西省将对“未批先建”和“久试不验”的建设项目实施分类分批处理,关停一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备案一批经过整改环保设施;规范一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山西加快环保违规项目清理 年底前全部“清零”

近日,山西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今年年底前,山西省将对“未批先建”和“久试不验”的建设项目实施分类处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

“未批先建”和“久试不验”主要是指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简称“未批先建”),以及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长期试生产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简称“久试不验”)。

违规项目分类分批解决

根据《方案》要求,环保违规项目是历史遗留问题,许多项目经多年发展已形成了紧密联系的上下游产业链,山西省将分类分批处理。关停一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备案一批经过整改环保设施能够配套、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规范一批符合产业政策、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

《方案》指出,本次清理整改,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投产、存在超标排污等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进行处理;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仍在建设或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第六十一条“停止建设”等措施进行处理;对2015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环境保护法》进行严厉处罚;对2016年12月31日仍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久试不验”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予以处罚。

“未批先建”的项目分三类清理

根据《方案》,山西省对“未批先建”中已建成项目“厂址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淘汰、不符合行业准入(或规范)条件、环境保护不可行”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关停取缔淘汰。对性质恶劣、环境影响大的项目,坚决关停。

对“未批先建”中建成并投产运行产生环境影响的项目,依法处罚,计缴排污费,开展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整改后确认可行的,予以环保备案,专项登记造册,发放排污许可证。需要整改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到位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环保备案,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停取缔。钢铁、水泥、电解铝项目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同时要达到环保部《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要求,才可予以环保备案。

对“未批先建”中的在建项目或建成未投产运行未发生环境影响的项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整改完善后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久试不验”的项目分类验收

《方案》要求对“久试不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竣工验收的技术规范尽快开展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依法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环保部门可区别不同项目予以分类处置。

对列入环保部、省环保厅相关文件的建设项目,属环保部及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以及所有化工、医药类属环境影响报告书级别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竣工环保验收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除上述项目以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项目,可从简处理,依据项目监测(调查)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予以竣工验收;对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项目,企业直接向负责竣工验收的环保部门报请备案。

对于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面对新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可参照新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执行,国家颁布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应同时执行新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保设施建设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但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尚未完成的项目,在明确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方案后一定期限内能够完成的,可以先行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若到期未完成搬迁,则启动问责机制。

原标题:山西加快环保违规项目清理 年底前全部“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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