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6日上午,哈密伊吾县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在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时,发现辖区工业园区内一家风电场未经消防设计备案竟然擅自施工,针对此违法行为,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此违法行为责任主体做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伊吾县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淖毛湖镇工业园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园区内的一家风电场的综合楼、厂房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已开始“如火如荼”的进行施工。至此,大队监督人员当场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企业7日内到大队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申报。并针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监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给予该风电企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处罚。
目前, 该企业已到伊吾县消防部门缴纳罚款,并向大队提交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手续正在办理中。(古力米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