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山东省环保厅审批7个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为环评情况: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国电博兴电厂一期(2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鲁环审〔2015〕233号国电博兴电厂筹建处:你公司《关于国电博兴电厂一期(2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国电博发〔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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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保厅审批7个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附文)

2015-12-31 09:14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山东省环保厅审批7个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为环评情况: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国电博兴电厂一期(2×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审〔2015〕233号

国电博兴电厂筹建处:

你公司《关于国电博兴电厂一期(2×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国电博发〔2015〕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防治水土流失、施工扬尘、噪声污染和生态破坏等。

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工艺,合理布置施工场地,高噪声施工机械应远离居民区布设。铁路专用线敏感点路段施工时,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确保施工场地边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

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 落实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配备洒水车、挡风板、蓬布等防尘设备,采取遮盖、防风、洒水等方式,有效控制物料运输、装卸、堆放等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做好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工作。占用基本农田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落实占补平衡要求。施工废料、生活垃圾等应定点收集、及时清运,禁止投入地表水体。施工便道充分利用已有道路,施工营地尽可能利用闲置房屋,施工场地尽可能设置在永久用地范围内;工程后期及时做好工程开挖面、临时用地等的复垦或生态恢复。

(二)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燃用设计煤种,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炉后建设SCR脱硝装置、三室五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装置、湿式电除尘器联合烟气净化装置,废气由240米高的烟囱排放,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外排废气须符合《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98号)相关要求及《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中表2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控制措施,对灰渣场、煤场、渣仓、灰库、输煤栈桥、转运站等采取报告书提出的封闭、水力清扫、除尘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厂界、河里灰渣场边界的粉尘浓度符合《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表3标准要求。

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采样监测平台。

(三)落实节水与水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建设酸碱废水、含煤废水、脱硫废水、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处理装置的规模、工艺等,各类废水经分类处理后分质回用于生产、降尘、绿化等。少量不能利用的循环排污水水质符合陈户镇污水处理厂协议进水水质要求后,由排水管道送陈户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工农河。

规范厂区废水排放口,安装水量、水质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合理设计事故水池容积,控制事故排污。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厂区进行分区防渗,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对煤场、灰库、渣仓、脱硫系统、罐区、废水池、废水管道、废水处理设施、事故灰渣场等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四)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灰渣、脱硫石膏、石子煤等全部综合利用。落实《山东省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催化剂技术要求》(DB37/T2063-2014)的有关要求,按环保要求妥善处理废催化剂。灰渣及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河里事故灰渣场贮存。河里灰渣场采取防渗处理,周边加强绿化,贮灰时进行碾压并喷淋加湿。

一般固废贮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五)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风机、磨煤机、给水泵、机炉放空管瞬时排气、发电机、汽轮机等采取消声、对冷却塔采取隔声屏障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对于吹管噪声、锅炉排汽噪声,通过安装高效消声器并加强环境管理(避开公众休息时间吹管,吹管时告知公众等),将其影响降至最低。

强化铁路专用线管理,铁路专用线边界噪声符合《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要求。

河里村声环境须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对河里村声环境进行噪声跟踪监测,出现噪声污染时针对项目噪声源采取降噪措施。

(六)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七)目前该项目河里灰渣场300米大气防护距离范围内没有敏感保护目标,你公司应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沟通,该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八)项目建成后COD、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98.56吨/年、9.93吨/年以内。SO2、NOX、汞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160.5吨/年、1551.0吨/年、49.4千克/年以内。

(九)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鲁环评函〔2013〕138号)要求,落实绿化方案,确保绿化效果。

(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十一)在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制定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备案。

三、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由滨州市环保局和省环境监察总队分别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滨州市环保局和博兴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14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淄博鑫胜热电有限公司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审〔2015〕241号

淄博鑫胜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淄博鑫胜热电有限公司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淄鑫电〔2015〕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位于淄博市淄川区淄博鑫胜热电有限公司现有厂区西侧。主要建设3×260t/h循环流化床锅炉(2用1备)配2×25MW抽背机组。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五层喷淋),脱硝采用低氮燃烧器和SNCR+SCR联合脱硝(脱硝剂为氨水)、除尘采用四电场静电除尘+湿式电除尘+脱硫附带除尘,换热首站、升压站等均依托现有工程等。生产用水水源同现有工程,水源为萌山水库的地表水。项目建成后,年发电量3.676×108kWh,年供热量9.462×106GJ。项目总投资467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796万元。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报告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我厅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你公司承诺(淄鑫电〔2015〕27号)及煤炭替代要求(川经信发〔2015〕168号)项目运行三个月内关停现有厂区3台75t/h燃煤锅炉,并作为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之一。

(二)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配套建设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脱硫效率不低于98.3%;采用低氮燃烧器和SNCR+SCR联合脱硝工艺,采用氨水为脱硝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0%;采用四电场静电除尘器+湿式电除尘+湿法脱硫除尘,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8%;除尘、脱硫、脱硝对汞及其化合物协同脱除率不低于85%,烟气经新建的一座120m高烟囱排放。进一步优化锅炉废气处理工艺,确保烟气排放满足《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表3标准中燃煤电厂标准、《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中对东部地区新建机组排放浓度限值及《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98号文)中相应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建设封闭煤场,输煤栈桥及粉碎系统均采取密闭措施,筛分、碎煤车间及各转运点等设除尘装置。厂界粉尘无组织排放满足《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中表3大气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采样监测平台。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

该工程生产用水水源为萌山水库地表水。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各类生产废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

设置400m3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水不外排。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事故状态时,及时切断厂区废水外流通道,以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厂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对化学水车间、事故水池、灰库、渣库、废水收集管线及处理设施、生产厂区地面等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南厂界、北厂界昼间、夜间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西厂界昼间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厂址周围最近的居民区招村社区昼、夜间噪声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对于吹管噪声、锅炉排汽噪声,通过安装高效消声器并加强环境管理(避开公众休息时间吹管,吹管时告知公众等),将其影响降至最低。

(五)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确保灰、渣、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含油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灰库、渣仓采取防渗、封闭等处理,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及修改单要求。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落实《山东省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催化剂技术要求》(DB37/T2063-2014)的有关要求,按环保要求妥善处理废催化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配备应急设备,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七)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鲁环评函〔2013〕138号)要求,落实绿化方案,确保绿化效果。

(八)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九)该项目氨水制备区50m卫生防护距离、西厂界外50m的噪声防护距离内目前没有居民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在该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住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项目建成投产后,SO2、NOX排放总量须分别控制在90.28t/a和192.24t/a之内;重金属污染物汞的排放量应控制在7.23kg/a之内。

(十一)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制定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备案。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由淄博市环保局和省环境监察总队分别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淄博市环保局和淄博市环保局淄川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22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东康得热力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审〔2015〕217号

山东康得热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山东康得热力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请示》(泗康电字〔2015〕0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二)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煤收到基硫分不大于0.58%。每台锅炉配置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脱硫塔前袋式除尘器+湿法脱硫除尘+脱硫塔后湿式静电除尘器;低氮燃烧器及SCR脱硝装置。锅炉烟气共用一根高150m的烟囱排放。烟气排放须满足《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表2标准和《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98号)相关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各灰库、石灰石仓、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煤仓间转运站、原煤斗、渣库均分别配备袋式除尘器,设置全封闭条形储煤场,厂界粉尘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采样监测平台。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合理建设酸碱废水、含煤废水、脱硫废水、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等预处理工艺、规模等,各类废水经分类处理后分质回用于生产及降尘等。不能回用部分进入华金集团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水不外排。废水、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厂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对废水收集、储存、排放系统,生产装置区、仓库及罐区、固体废物暂存场所等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引风机、送风机、给水泵、空压机、冷却塔等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噪声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要求。

对于吹管噪声、锅炉排汽噪声,通过安装高效消声器并加强环境管理(避开公众休息时间吹管,吹管时告知公众等),将其影响降至最低。

(五)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灰、渣、脱硫石膏立足于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条件不畅时运至泗水县冠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贮存场地暂存。废树脂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落实《山东省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催化剂技术要求》(DB37/T2063-2014)的有关要求,按环保要求妥善处理废催化剂。

厂内一般固体废物储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柴油储罐区设置围堰,围堰通过管道连通至事故水池。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

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配备应急设备,防止造成环

境污染。

(七)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鲁环评函〔2013〕138号)要求,落实绿化方案,确保绿化效果。

(八)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九)项目建成投产后,SO2、NOx、汞及其化合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06.34t/a、294.77t/a、10.3kg/a之内;废水污染物COD、氨氮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78.42t/a和10.46t/a以内。

(十)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制定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备案。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由济宁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济宁市环保局和泗水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26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东鲁西发电有限公司2×600MW煤炭地下气化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审〔2015〕212号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

你局《关于审批山东鲁西发电有限公司2×600MW煤炭地下气化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鲁狱〔2015〕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位于济宁市邹城市太平镇邹城工业园内、现有工程西侧。项目建设2台600MW超超临界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置2台1856t/h超超临界煤粉炉,配套备煤系统、供水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烟气治理系统、灰渣处理系统、升压站、全封闭干灰棚等设施,年发电量660GWh。

同步建设煤炭气化工程地面站和地下气化炉区,煤气产量150万m3/d。气化工程地面站位于公司现有厂址西北侧,由气化控制系统、制氧系统、煤气储存(2万m3储气柜)、输送系统及给排水系统等组成,充分利用发电工程相关辅助设施;地下气化炉区位于里彦煤矿北面的四采区,地面设置孔口设备区、煤气加压机房、散流塔(35m)、地面冷却沉淀水池等设施,地下布置6台地下气化炉(5用1备),对里彦煤矿已停采的四采区第三层不易机械化开采的边角煤进行气化。

项目总投资545167.2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420.08万元。

项目生产用水采用济宁市截污导流工程调蓄再生水、南水北调引江水,不得使用地下水。水利部淮委出具了取水许可的意见(淮委许可〔2014〕51号)。国家能源局出具了《关于同意山东鲁西发电有限公司煤炭地下气化发电工程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国能电力〔2010〕318号)。济宁市规划局出具了项目选址意见书(编号:2006字第090号),国土资源部出具了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7〕327号)。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我厅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试生产三个月内须完成现有工程4×145MW机组及配套锅炉的关停工作,并作为该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条件之一。

(二)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地下气化炉启动和调试时排放的废煤气送至发电工程厂区锅炉进行焚烧处理。地下气化炉区散流塔设置自动点火装置,用于焚烧事故驰放煤气。

采用90%的煤和10%煤气作为燃料,燃用设计煤种,锅炉燃煤硫分不大于0.54%,利用轻柴油点火、助燃。不设GGH和烟气旁路。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炉后建设SCR脱硝、低低温双室五电场高效静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的联合烟气净化装置,除尘效率、脱硫效率、脱硝效率、汞脱除效率分别99.988%、97.5%、85%、70%以上,废气由240米高的烟囱排放,须符合《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表2标准要求和《关于尽快制定现役燃煤机组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计划的通知》(鲁发改能交〔2014〕1147号)中燃煤锅炉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基本达到燃气轮机排放限值的要求。

强化荒煤气喷淋洗涤废水处理系统的密闭处理,控制恶臭污染。地下气化炉区厂界硫化氢等恶臭污染物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氨罐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氨气制备区设氨气排放吸收系统。落实《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要求,对煤场、渣仓、干灰棚、灰库、输煤栈桥、转运站、石灰石库等采取报告书提出的封闭、水力清扫、除尘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发电厂区厂界氨气等恶臭污染物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要求,厂界粉尘浓度符合《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表3标准要求。

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采样监测平台。

(三)落实节水与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给排水管网。气化工程产生的荒煤气喷淋洗涤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符合回用要求后全部作为喷淋洗涤循环水系统补水,喷淋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合理设计污水站的工艺及规模。

发电工程厂区建设循环冷却排污水处理设施、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含煤废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处理站及生活污水处理站等,循环冷却排污水、脱硫废水、含煤废水、含油污水、酸碱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各类废水经分类处理后分质回用于生产及降尘、绿化等,不外排。

地下气化炉区设置600m3事故池,发电工程厂区设置3 000m3事故池,氨罐区设置围堰、250m3事故池,控制事故排污。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事故状态时,及时切断厂区废水外流通道,以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对煤场、灰库、渣仓、干灰棚、脱硫系统、罐区、废水池、废水管道、废水处理设施等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气化区钻孔时采取泥浆护壁、水泥砂浆固井等措施,防止上下层地下水串通。

地下气化炉集水池和缓冲水池设置在地层稳定区域,设置防水煤柱,地下缓冲水池设在泄水巷内,设水位自动控制系统,泄水巷、缓冲水池、集水池、循环水管线、地上冷却沉淀池等采用钢筋混凝土、陶瓷等材料,采取严格的防腐、防渗措施。服务期满后,地下缓冲水池采取清空措施,池底及池壁以水泥固化封存。

(四)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煤炭地下气化残留物需根据实际残留物样品属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残留物贮存场所要进行环境安全处理,采取严格的抗破坏、防涌水、防渗漏等措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

焦油、焦油渣、废油、废离子交换树脂等危险废物,由专用容器密封盛装,在地面仓库式贮存设施内分类妥善暂存,交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危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

灰渣、脱硫石膏全部由协作单位等予以综合利用,废脱硝催化剂由原生产厂家回收再生利用。脱水污泥由邹城市环卫部门负责清运。厂内灰库、渣仓、干灰棚采取防渗、封闭等处理,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

(五)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风机、真空泵、磨煤机、水泵、机炉放空管瞬时排气、发电机、汽轮机、凉水塔等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项目附近村庄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对于吹管噪声、锅炉排汽噪声,通过安装高效消声器并加强环境管理(避开公众休息时间吹管,吹管时告知公众等),将其影响降至最低。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气化区泄水、煤气泄漏、液氨泄漏等各项突发环境事故防范、预警、应急及修复措施。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七)该项目液氨罐区50米、气化地面冷却沉淀池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目前没有敏感保护目标,你公司应与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八)工程建成后SO2、NOX、汞排放量分别控制在557.30吨/年、717.81吨/年、77.5千克/年以内。

(九)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鲁环评函〔2013〕138号)要求,落实绿化方案,确保绿化效果。

(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须按照地下气化炉运行、封闭剂封闭后的地下水监测计划,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一旦出现问题应立即关停并报告。加强地下气化炉区地表塌陷的观测,对塌陷涉及的公路、铁路、幸福河等地面沉降及时采取措施治理。落实报告书提出各项生态保护、修复措施。

(十一)在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制定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备案。

三、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向济宁市环保局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由济宁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济宁市环保局和邹城市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21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华润东明热电厂一期2×350MW供热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审〔2015〕208号

华润电力山东东明项目筹建处:

你公司《关于<华润东明热电厂一期2×350MW供热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提请审查的请示》(CRP/QSDD/2015-006)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东明县城东北,王辛庄北侧。项目采用“上大压小”的方式建设2×350MW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配2台1171t/hBMCR(最大工况下的蒸发量)超临界参数固态排渣煤粉炉,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储煤场、除灰渣系统、事故备用灰仓、渣场、化水处理系统等公用、辅助工程。生产用水采用菏泽首创水务有限公司再生水,生活用水采用自来水,菜园集水库地表水作为备用水源。供热管网另立项建设。项目设计年发电38.5×108kW˙h、供电35.9×108kW˙h、供热11.234×106GJ。

铁路专用线为单线,等级为国铁IV级,自东明县站东咽喉北侧接轨引出,并行新石线向东穿越东兰公路桥、跨过万福河后,从赵官营村东南折向北,依次跨越五四路、三八路、日东高速公路及五里河后进入电厂站。正线长度9.07km,到发线有效长度1.05km。该铁路线需要通过能力2对/天。项目不设取、弃土场,缺土部分利用洪源水库开区弃土。

项目总投资33319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132万元。

项目为核准制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电力〔2014〕534号《关于山东省2014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复函》同意项目纳入火电建设规划。山东省水利厅出具了项目取水批复(鲁水许字〔2015〕29号)。省国土厅以鲁国土资函〔2015〕96号出具了用地预审意见。东明县政府出具了《关于关停小热电机组和燃煤小锅炉的通知》(东政发〔2014〕18号)。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我厅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投产三个月内须完成省发改委鲁发改能交〔2013〕909号文和东明县政府《关于关停小热电机组和燃煤小锅炉的通知》(东政发〔2014〕18号)、《关于关停小热电机组配套锅炉情况的说明》(东政发〔2015〕22号)中要求关停的机组和锅炉,并作为该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条件之一。配套供热管网应同期配套建成。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防治水土流失、施工扬尘、噪声污染和生态破坏等。

选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工艺,合理布置施工场地,高噪声施工机械应远离居民区布设。敏感点路段施工时,禁止夜间进行高噪声施工作业。确保施工场地边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标准。

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 落实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配备洒水车、挡风板、蓬布等防尘设备,采取遮盖、防风、洒水等方式,有效控制物料运输、装卸、堆放等施工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做好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工作。占用基本农田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占用手续,落实占补平衡要求。铁路专用线不设置施工便道、营地等临时施工场地。施工废料、生活垃圾等应定点收集、及时清运,禁止投入地表水体。工程后期及时做好工程开挖面等的复垦或生态恢复。

(三)加强环境管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锅炉燃煤硫分不大于0.8%,利用轻柴油点火、助燃。不设GGH和烟气旁路。建设湿法石灰石-石膏脱硫系统,1炉1塔,综合脱硫效率不低于98.1%;采用低低温双室五电场高效静电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99.985%;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SCR脱硝装置,以液氨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5%;除尘、脱硫、脱硝对汞协同脱除率按75%计。两炉合用一座21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表2标准要求和《关于尽快制定现役燃煤机组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计划的通知》(鲁发改能交〔2014〕1147号)中燃煤锅炉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基本达到燃气轮机排放限值的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控制措施,对煤场、渣仓、脱硫石膏渣堆场、输煤栈桥、转运站、碎煤机、事故备用灰仓及渣场等采取妥善的扬尘控制措施,对点火油罐及液氨储存、使用采取严格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厂界粉尘浓度须符合《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表3中的标准要求,厂界氨气浓度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采样监测平台。

(四)落实节水与水污染防治措施。含油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其他脱硫废水、化水站废水、输煤系统污水、锅炉清洗废水、空预器冲洗水等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作脱硫系统补水、栈桥冲洗用水、煤场喷洒用水、除灰渣用水、绿化用水等,全厂废水不外排。

合理设计事故水池容积,控制事故排污。雨水排放口设截断设施,事故状态时,及时切断厂区废水外流通道,以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外排。

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对煤场、渣仓、脱硫系统、液氨及油罐区、废水池、废水管道、废水处理设施等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五)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灰渣、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落实《山东省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催化剂技术要求》(DB37/T2063-2014)的有关要求,按环保要求妥善处理废催化剂。灰渣及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事故灰仓、渣场贮存。

一般固废贮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六)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降噪措施,在西厂界和南厂界设置隔声屏障,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通过安装高效消声器并加强环境管理(避开公众休息时间吹管,吹管时告知公众等),降低吹管噪声、锅炉排汽噪声,确保锅炉排汽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规定的夜间突发噪声最大值不超过标准值15dB(A)的要求。

铁路专用线沿线各环境敏感点的噪声值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铁路专用线边界昼夜间噪声须满足《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修改方案的要求。运营期加强沿线敏感点的噪声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时增补、完善措施。

(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对液氨储罐设置围堰,安装氨泄漏检测器、报警装置和自动水喷淋系统。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八)该项目液氨罐区50米、煤场2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目前没有敏感保护目标,你公司应与政府规划等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九)项目建成后SO2、NOX和汞的排放量分别控制在527.26t/a、684.77 t/a、0.03885 t/a之内。

(十)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特征污染物监管和绿色生态屏障建设的通知》(鲁环评函〔2013〕138号)要求,落实绿化方案,确保绿化效果。

(十一)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十二)在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制定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备案。

三、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向菏泽市环保局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由菏泽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菏泽市环保局和东明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18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东华电莱州二期2×1000MW级超超临界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审〔2015〕195号

华电莱州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山东华电莱州二期2×1000MW级超超临界机组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请示》(莱州发电基建〔2015〕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位于莱州市金城镇海北嘴村北侧的现有厂区南部。项目总投资673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8540万元。项目主要建设2×1000MW级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配2×2767t/h超超临界煤粉炉,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系统。配套建设海水直流冷却系统、2×3.5万吨级煤炭泊位、灰库、封闭煤场、除灰渣系统、废水处理等公用及辅助设施。该扩建项目依托一期码头新建泊位,燃油储存及输送系统、含油废水及化学水处理系统等依托一期工程。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报告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我厅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小锅炉、小机组的关停拆除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满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工程绿化方案。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低于98.2%。采用超低氮燃烧技术和SCR脱硝工艺,以液氨为脱硝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5%。采用低温静电除尘器,预留湿式除尘器位置,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85%。烟气经过240m高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表2标准和《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关于尽快制定现役燃煤机组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计划的通知》(鲁发改能交〔2014〕1147号)要求。支持项目采取先进技术,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项目建成后,SO2和NOx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994.4t/a、1564.2t/a以内。

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卸煤等的扬尘控制,采取密闭、喷淋、设除尘装置等措施,减轻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山东省固定源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做好全厂水平衡,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规模和工艺。根据不同水质分类处理污(废)水,提高水的利用率,除直流冷却温排水通过管道排海之外,其它各类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厂内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污水不外排。

厂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废水池、废水管道、污水处理站、脱硝还原剂储存区、生产区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厂址周边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动态监测,制定地下水污染防范和应急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和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强化海洋生态保护。涉海施工采取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施工工艺,施工时间避开海洋生物活动高峰期和敏感期,施工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产生活垃圾等全部交由陆域处理处置,不得排入海域。科学布设取水口和温排水排放口,在排水口影响范围内合理设置跟踪监测点,对海域环境影响开展动态监测,采取有效的生态补偿措施,防止对区域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综合利用。厂内灰库、渣仓、事故钢板灰库、事故渣棚等采取防渗、封闭等处理,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落实《山东省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催化剂技术要求》(DB37/T2063-2014)的有关要求,脱硝使用无钒催化剂,按环保要求妥善处理废催化剂。加强码头及船舶固体废物管理,严禁向码头海域直接倾倒。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的设计和运行管理。电厂码头设置围油栏、收油机、吸油毡等应急设备。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

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

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八)强化污染源管理,落实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安装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建设单位须具备特征污染物自主监测能力,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项目建设应满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向烟台市环保局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四、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

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烟台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烟台市环保局和莱州市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12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山东兴达新能源有限公司3×60MW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鲁环审〔2015〕193号

山东兴达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东兴达能源有限公司3×60MW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请审查的请示》(兴达函字〔2015〕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垦利经济开发区的北部。项目总投资1155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500万元。工程主要建设3×490t/h高温高压煤粉锅炉配3×60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系统,配套建设供水系统、化水处理系统、除灰渣系统、输煤系统等公辅、环保工程。

该项目未批先建,已建成了烟囱、主厂房、灰库、输煤走廊等,垦利县环保局出具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垦环改字[2014]000598号)。该项目不属于园区规划环评(鲁环审〔2008〕41号)中确定的热源点。垦利县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调整垦利经济开发区供热规划的批复》(垦政字〔2015〕38号),同意垦利经济开发区调整热力规划,供热依托确定为在建的山东兴达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省垦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山东兴达新能源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申请作为垦利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热源的批复》(垦开管字〔2015〕15号),同意山东兴达新能源有限公司3×60MW热电联产项目作为垦利经济开发区集中供暖热源。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评估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我厅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项目实施须满足热电联产规划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实现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东营市环保局出具了《关于山东兴达新能源有限公司3×60MW热电联产项目锅炉替代情况的核查报告》(东环字〔2015〕89号)。东营市环保局应对需保留的备用锅炉确认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且具备完善的环评手续,同时要加强监管,备用锅炉仅在应急情况下运行,并确保达标排放。山东兴达新能源有限公司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小锅炉的关停拆除工作,加快工程配套供热管网建设工作,管网未建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配合当地政府落实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存在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强化厂区绿化,通过绿化进一步优化环境。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同步实施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低于95%;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SCR脱硝工艺,以液氨为脱硝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5%;采用双室五电场除尘器,并增设湿式静电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烟气经过1座180m高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和《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排放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表2要求。项目建成后,SO2、烟尘、NOx、汞、粉尘排放量分别控制在327.3t/a、90.8t/a、425.7t/a、0.0305t/a、38.2t/a之内。

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堆场等的扬尘控制工作,采取密闭、喷淋、设除尘装置等措施,减轻各类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山东省固定源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表3要求,厂界氨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根据不同水质分类处理污(废)水,不断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采用永镇水库及垦利东兴污水处理厂中水。脱硫废水、含油废水、输煤系统冲洗废水、中水净化系统排水、酸碱废水等生产废水经分类预处理后综合利用。实在综合利用不了的少部分酸碱废水经中和处理后,与循环冷却水排污水、水库水净化系统排水、生活污水经城市污水管网入垦利县东兴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厂区采取分区防渗,强化废水池、废水管道、废水处理设施、生产装置区、仓库及罐区、固体废物暂存场等场所的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土壤和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引风机、送风机、给水泵、空压机、冷却塔等主要噪声源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吹管、锅炉排气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期间应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北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其它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全部综合利用。按环保要求妥善处理废催化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配备应急设备,强化罐区管理,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水池,事故废水不得外排,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委托环境监理机构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烟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十)项目建设应满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须向东营市环保局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该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四、若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若在该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你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我厅备案。

五、东营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东营市环保局和垦利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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