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江苏环保厅审批4个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为审批全文:关于对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扩建工程第二台百万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审﹝2015﹞137号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你公司委托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编制的《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扩建工程第二台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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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保厅审批4个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附文)

2015-12-29 10:28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江苏环保厅审批4个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为审批全文:

关于对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扩建工程第二台百万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5﹞137号

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编制的《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扩建工程第二台百万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257号)及连云港市环保局预审意见(连环发﹝2015﹞293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2#机发电机组(1000MW)未依法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13年1月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连云港市环保局依法下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环行罚字﹝2014﹞25号)。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做好全厂水平衡,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空预器冲洗水、锅炉酸洗废水经现有废水集中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灰渣系统和脱硫系统工艺用水,脱硫工艺废水依托现有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除渣系统补充水,凝结水系统排水、锅炉补给水排水、反渗透浓排水、超滤反冲洗排水经酸碱中和后回用于生产用水,循环冷却排水依托现有排水设施排入玉带河。

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动态监测,制定全厂地下水污染防范和应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灰渣、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现有灰场,禁止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场地暂存或中转。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危险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锅炉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按照你公司承诺运行管理全厂发电机组,落实现有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计划。

(十)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的认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煤种/校核煤种):二氧化硫≤394.9/563.2/1983吨、氮氧化物≤723.3/728.2/1983吨、烟(粉)尘≤121.97/164.27/-吨。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连云港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北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七、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连云港市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连云港市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20日

关于对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5﹞138号

盐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233号)及盐城市环保局预审意见(盐环审〔2015〕36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在供热站一期工程(2台75T/H高温高压锅炉)项目于2013年3月14日通过盐城市环保局批准同意建设,该项目于2014年9月4日建成调试,同年10月28日开始运行,未通过盐城市环保局试生产核准亦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2015年9月18日盐城市环保局依法下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5〕37号)。你公司供热站一期项目须按《报告书》所述进行锅炉烟气除尘、脱硫和脱硝提标改造,改造工程完成前不得擅自投入运行。你公司要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盐城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现有厂区预留地新建1×130t/h高温高压锅炉和1×15MW+1×9MW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并对已有2×75t/h锅炉的除尘、脱硫和脱硝系统进行改造,最终形成3炉2机规模;其他公辅工程作配套改扩建。

三、同意盐城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及现有锅炉采用布袋除尘,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采用SCR脱硝(氨水作为还原剂),锅炉烟气通过一座116m高烟囱排放。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煤种预测年排放总量。

落实原辅料储运、碎煤等工序的粉尘控制措施,减轻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酸碱废水经中和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接管至盐城建工环境水务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其它生产废水在厂内分质处理后全部回用。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加强厂区绿化工作,建设厂界绿化隔离带,减轻废气、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本期项目建成后全厂在干煤棚边界设置100米、氨水罐边界50米、煤仓间边界50米、石灰石装卸间边界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没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本项目配套新增的供热管网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项目投运后,须关停供热范围内现有小锅炉,并作为本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十一)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的认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煤种/校核煤种/绩效):二氧化硫≤85.75/89.2/134.94吨、氮氧化物≤122.59/123.95/134.94吨、烟(粉)尘≤30.195/30.975/-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115861吨,化学需氧量≤34.76/5.79吨,悬浮物≤17.38/1.16吨,氨氮≤0.45/0.09吨,总磷≤0.05/0.01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本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盐城市环保局和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北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七、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盐城市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盐城市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20日

关于对常州市长江热能有限公司燃煤背压机组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5﹞143号

常州市长江热能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常州市长江热能有限公司燃煤背压机组改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271号)及常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常环服〔2015〕27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常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利用厂区内原有厂房及空地,新建3台180吨/小时高温高压燃煤锅炉(两用一备)及1台12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配套公辅工程充分依托现有设施并作必要增扩;本项目运行后关停并拆除现有3台75吨/小时锅炉和1台15兆瓦抽凝机组,保留现有1台15兆瓦抽凝机组。

二、同意常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尽快落实现有煤棚封闭、物料装卸抑尘设施改造等各项“以新带老”措施,作为本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锅炉烟气治理采用低氮燃烧+SCR脱硝(脱硝剂为氨水),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双室四电场+湿法静电除尘工艺;3台锅炉烟气共用一座集束烟囱排放,烟囱高度不得低于80米。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煤种预测年排放总量。

落实物料储运、磨煤等工序的粉尘控制措施,减轻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要求。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各类生产废水应在厂内分质处理后全部回用。除现有生活污水接管外,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加强厂区绿化工作,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根据《报告书》所述,本项目干煤棚、石灰石粉库、氨水储罐各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灰库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本项目建成投产前,上述范围内不得有居民住户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本项目建成后应加快落实厂内现有3台75吨锅炉关停拆除工作,并应立即关停供热范围内现有燃煤小锅炉,作为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十一)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的认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煤种/校核煤种/绩效):二氧化硫≤57.8/85.2/168.99吨、氮氧化物≤112.1/112.7/337.98吨、烟尘≤16/21.8/-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3633吨,化学需氧量≤0.666/0.293吨,氨氮≤0.025/0.018吨,悬浮物≤0.269/0.256吨、总磷≤0.004/0.002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并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常州市环保局和新北区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南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新北区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新北区环保局和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14日

关于对苏州淞港热能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5﹞144号

苏州淞港热能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苏州淞港热能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202号)及苏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苏环建〔2015〕98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苏州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拟定地点新建3×90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两用一备)+2×B10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公辅工程。

二、同意苏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喷钙脱硫和炉外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采用低氮燃烧, SNCR+SCR联合脱硝(脱硝剂为尿素);采用静电除尘器+脱硫塔后湿式静电除尘,锅炉烟气通过新建一座120米套筒式集束烟囱排放。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煤种预测年排放总量。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原煤输送过程中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输煤系统采用封闭的输煤廊道,对煤棚进行封闭并采取喷淋抑尘措施。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三)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脱硫废水、码头冲洗废水及超滤反渗透排水等应在厂内回用,其它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内预处理后接管排入甪直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船舶废水按海事部门要求收集处理,不得擅自排入自然水体。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北厂界临航道一侧执行4类),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灰渣、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灰渣综合利用不畅时应运至备用灰场。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危险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码头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与海事部门及上下游饮用水厂衔接、联动。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加强厂区绿化工作,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根据《报告书》所述,本项目码头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灰库和石灰石粉仓周围各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本项目建成投产前,上述范围内不得有居民住户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本项目配套新增的供热管网及电力送出工程须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项目投产后,应按期关停供热范围内现有燃煤小锅炉和甪直热电厂、吉力热电厂,今后也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并作为本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十一)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的认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煤种/校核煤种/绩效):二氧化硫≤53.835/51.667/64.2吨、氮氧化物≤97.254/97.217/128.4吨、烟(粉)尘≤17.404/18.669/-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85393.04吨,化学需氧量≤23.66/4.27吨,氨氮≤0.10/0.015吨,悬浮物≤8.28/0.85吨、总磷≤0.012/0.0015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并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苏州市环保局和吴中区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南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吴中区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吴中区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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