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福建发改委近期核准8个电力项目,其中包括华电可门电厂三期项目、闽侯青圃岭风电场项目、福清青屿风电场项目等,以下为核准全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华电可门电厂三期项目核准的复函闽发改网能源函〔2015〕198号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原则同意该项目申请报告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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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福建核准8个电力项目:2个火电 5个风电(附文)

2015-12-28 14:48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福建发改委近期核准8个电力项目,其中包括华电可门电厂三期项目、闽侯青圃岭风电场项目、福清青屿风电场项目等,以下为核准全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华电可门电厂三期项目核准的复函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5〕198号

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六、原则同意该项目申请报告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批复福建华电可门电厂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福建华电可门电厂三期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建华电可门电厂三期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的批复》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认真办理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做好招投标工作。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核准文件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或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华电可门电厂三期工程节能审查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华电可门电厂三期工程节能审查意见

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报来的《华电可门电厂三期工程节能评估报告》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1〕1305号)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44万吨标准煤。

二、请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继续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项目投产后要加强运行调度管理,进一步降低能耗。

三、请福州市发改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四、你司必须严格执行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申报内容,用能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须向我委申请重新进行节能评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特~三阳500千伏线路工程核准的复函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5〕240号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

报来《关于请求核准福州特~三阳500千伏线路工程的函》(闽电函[2015]204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福州特~三阳500千伏线路工程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满足“十三五”期间闽西北地区电网负荷发展需求,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和可靠性,同意建设福州特~三阳500千伏线路工程。项目单位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及规模:福州特~三阳500千伏线路工程途经福州市闽侯县、闽清县,宁德市古田县,南平市延平区,三明市尤溪县、沙县、梅列区。线路全长149.8公里,全线采用单回路架设;并分别在福州特1000千伏变电站内和三阳500千伏变电站内预留位置各扩建出线间隔1个。

三、项目总投资4928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9858万元,占总投资的20%。

项目股东及出资比例:本项目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投资建设。

四、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约5365吨标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中的节能方案。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五、原则同意该项目申请报告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定。

六、项目核准的主要相关文件分别是:省环保厅《关于批复福州特~三阳500千伏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省住建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线路路径图,闽侯县、闽清县、古田县、延平区、尤溪县、沙县、梅列区出具的《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等。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八、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认真办理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做好招标工作。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特~三阳500千伏线路工程节能的审查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特~三阳500千伏线路工程节能的审查意见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报来的《福州特~三阳500千伏线路工程节能评估报告》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1〕1305号)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5365吨标准煤。

二、请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继续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项目投产后要加强运行调度管理,进一步降低能耗。

三、请福州、宁德、三明、南平市发改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四、你司必须严格执行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申报内容,用能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须向我委申请重新进行节能评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闽侯青圃岭风电场项目核准的复函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5〕230号

大唐(福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闽侯青圃岭风电场项目的请示》(大唐福州新能源综〔2015〕19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的风能资源,减缓对省外一次能源输入的依赖,发展清洁能源,减轻环境污染,适应区域负荷发展需要,同意建设闽侯青圃岭风电场项目。项目单位为大唐(福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闽侯县青口镇。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4.8万千瓦。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4台2MW级风力发电机组。项目建设工期1年。

国家能源局已将该项目列入“十二五”第四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国能新能〔2014〕83号)。该项目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信息管理平台的项目代码为:PWC1512350121001。

四、项目总投资为4367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00%。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296.18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项目开发建设要切实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闽侯青圃岭风电场项目初审意见的请示》、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121201400071号)、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榕国土资预〔2015〕0024号)、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出具的审批意见(榕环保评〔2015〕157号)、闽侯县人民政府《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闽侯青圃岭风电场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闽侯青圃岭风电场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大唐(福州)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的闽侯青圃岭风电场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二、该项目建设规模为4.8万千瓦,投产后年综合能耗约为电能232.66万千瓦时、汽油6.96吨,折合标准煤约为296.18吨。

三、该项目单位产品能耗为2.85×10-3千克标准煤/千瓦时;主要工序单耗为2.697×10-3千克标准煤/千瓦时;单位产值能耗为74千克标准煤/万元。综合场用电率为2.19%。

四、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表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应继续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项目投产后要加强运行调度管理,进一步降低能耗。

五、请福州市发改委、闽侯县发改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六、你司必须严格执行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申报内容,用能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须向我委申请重新进行节能评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清青屿风电场项目核准的复函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5〕229号

华电(福清)风电有限公司 :

报来《关于请求核准福清青屿风电场项目的请示》(华电福风计〔2015〕99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的风能资源,减缓对省外一次能源输入的依赖,发展清洁能源,减轻环境污染,适应区域负荷发展需要,同意建设福清青屿风电场项目。项目单位为华电(福清)风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福清市沙埔镇。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2.4万千瓦。主要建设内容包括:9台2.5MW级风力发电机组、1台1.5MW级风力发电机组。项目建设工期1年。

国家能源局已将该项目列入“十二五”第四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国能新能〔2014〕83号)。该项目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信息管理平台的项目代码为:PWC1512350181001。

四、项目总投资为2319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00%。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288.6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项目开发建设要切实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清青屿风电场项目初审意见的请示》、福清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1812015080XB号)、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榕国土资预〔2015〕0028号)、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出具的审批意见(榕环保评〔2015〕167号))、福清市人民政府《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清青屿风电场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清青屿风电场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华电(福清)风电有限公司:

报来的福清青屿风电场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二、该项目建设规模为2.4万千瓦,投产后年综合能耗约为电能230.66万千瓦时、汽油3.48吨,折合标准煤约为288.6吨。

三、该项目单位产品能耗为3.459×10-3千克标准煤/千瓦时;主要工序单耗为3.353×10-3千克标准煤/千瓦时;单位产值能耗为66.33千克标准煤/万元。综合场用电率为2.69%。

四、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表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应继续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项目投产后要加强运行调度管理,进一步降低能耗。

五、请福州市发改委、福清市发改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六、你司必须严格执行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申报内容,用能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须向我委申请重新进行节能评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清赤礁风电场项目核准的复函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5〕228号

华电(福清)风电有限公司 :

报来《关于请求核准福清赤礁风电场项目的请示》(华电福风计〔2015〕98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的风能资源,减缓对省外一次能源输入的依赖,发展清洁能源,减轻环境污染,适应区域负荷发展需要,同意建设福清赤礁风电场项目。项目单位为华电(福清)风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福清市沙埔镇。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4.8万千瓦。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2台4MW级风力发电机组,1座110kV升压变电站。项目建设工期1年。

国家能源局已将该项目列入“十二五”第四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国能新能〔2014〕83号)。该项目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信息管理平台的项目代码为:PWC1512350181002。

四、项目总投资为5718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00%。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372.47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项目开发建设要切实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清赤礁风电场项目初审意见的请示》、福清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1812015099XB号)、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榕国土资预〔2015〕0029号)、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出具的审批意见(榕环保评〔2015〕165号))、福清市人民政府《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清赤礁风电场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清赤礁风电场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华电(福清)风电有限公司:

报来的福清赤礁风电场工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二、该项目建设规模为4.8万千瓦,投产后年综合能耗约为电能293.84万千瓦时、汽油6.96吨、柴油0.76吨,折合标准煤约为372.47吨。

三、该项目单位产品能耗为2.445×10-3千克标准煤/千瓦时;主要工序单耗为2.227×10-3千克标准煤/千瓦时;单位产值能耗为46.89千克标准煤/万元。综合场用电率为1.89%。

四、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表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应继续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项目投产后要加强运行调度管理,进一步降低能耗。

五、请福州市发改委、福清市发改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六、你司必须严格执行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申报内容,用能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须向我委申请重新进行节能评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晋江深沪镇一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变更事项的批复

闽发改能源﹝2015﹞786号

泉州市发改委,华电(厦门)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晋江市深沪镇一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变更初审的意见》(泉发改〔2015〕279号)和《关于变更福建华电晋江深沪镇一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的请示》(厦能源筹备〔2015〕146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我委已于2014年8月1日以闽发改备〔2014〕K00020号文备案晋江深沪镇一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投资方申请和泉州市发改委初审意见,同意将该项目法人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变更为华电(厦门)能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变更为75161621-X。其它事项仍按闽发改备〔2014〕K00020号执行。

附件:《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pdf》(闽发改备〔2014〕K00020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南日岛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核准的复函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5〕208号

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报来《关于莆田南日岛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核准的请示》(闽龙源海规〔2015〕20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海上风能资源,减缓对省外一次能源输入的依赖,发展清洁能源,减轻环境污染,优化能源结构,同意建设莆田南日岛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项目单位为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莆田市秀屿区南日岛东北侧海域。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400MW。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00台4MW级风力发电机组、2座陆上220kV升压变电站。项目建设工期36个月。

国家能源局已将该项目列入《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国能新能〔2014〕530号)。该项目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信息管理平台的项目代码为:PSE1511350305001。

四、项目总投资为82.25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构成: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苏龙热电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70%:30%。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4498.23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建设项目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开发应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提高风能资源利用率。项目单位应结合海上风电建设,做好机组选型、基础选型和施工组织等研究工作,为福建省后续项目开发提供经验。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南日岛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建设意见的报告》(莆发改〔2015〕254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莆国土资预〔2014〕14号)、莆田市环保局《关于南日岛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南日岛220kV升压站及东罗盘岛220kV升压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莆环保评〔2014〕133号)、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建莆田南日岛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用海的预审意见》(莆海渔函〔2015〕39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核准福建莆田南日岛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闽海渔函〔2015〕178号)、福建海事局关于《福建莆田南日岛海上风电场项目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评审意见(闽海通航〔2014〕53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海域)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南日岛海上风电场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南日风电场一期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福建龙源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的《莆田南日岛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该项目建设规模为40万千瓦,达产后年综合总能耗约为4498.23吨标准煤,其中年电耗3633.72万千瓦时、柴油12. 24吨、汽油7.5吨、天然气2658立方米。

三、该项目单位产品能耗为3.178×10-3千克标准煤/千瓦时;主要工序单耗为3.048×10-3千克标准煤/千瓦时;单位产值能耗为37.39千克标准煤/万元。综合场用电率为2.5%。

四、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继续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项目投产后要加强运行调度管理,进一步降低能耗。

五、请莆田市发改委、秀屿区发改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六、你司必须严格执行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申报内容,用能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须向我委申请重新进行节能评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投湄洲湾第二发电厂500千伏送出工程核准的复函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5〕196号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

报来《关于请求核准福建国投湄洲湾二厂500千伏送出工程的函》(闽电函〔2015〕172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国投湄洲湾第二发电厂500千伏送出工程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保障国投湄洲湾第二发电厂电力送出,提高莆田市供电能力和可靠性,同意建设国投湄洲湾第二发电厂500千伏送出工程。项目单位为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及规模:新建湄洲湾第二发电厂~莆田双回500kV线路工程,线路起于湄洲湾第二发电厂500kV升压站,止于莆田500kV变电站,全长52.7km。线路途经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秀屿区、城厢区、仙游县。

三、项目总投资68014万元。项目资本金13602.8万元,占总投资的20%。

项目股东及出资比例:本项目由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投资建设。

四、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约6564吨标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五、原则同意该项目申请报告中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

六、核准项目的主要相关文件分别是省环保厅《关于批复福建国投湄洲湾二厂500千伏送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建国投湄洲湾二厂500kV输变电工程路径方案有关规划意见的函》及路径图等。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八、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认真办理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做好招投标工作。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投湄洲湾第二发电厂500千伏送出工程节能审查意见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报来的《国投湄洲湾第二发电厂500千伏送出工程节能评估报告》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1〕1305号)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6564吨标准煤。

二、请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继续优化设计和设备选型,项目投产后要加强运行调度管理,进一步降低能耗。

三、请莆田市发改委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四、你司必须严格执行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申报内容,用能工艺、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节能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须向我委申请重新进行节能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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