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发 函
晋环函〔2015〕1027 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山西潞安长子高河 2×660MW 低热值煤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山西潞光发电有限公司: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十二五”专项规划》、《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长子县县城总体规划》,满足清洁生产要求。根据项目《评估报告》和《报告书》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运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我厅同意《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原则同意《报告书》及《评估报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但灰场设置应更切合实际进行优化。
二、项目建设运行管理中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超标,且距长治市区和中心较近,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同时须配合市县政府和相关单位完成与项目相关的以下工作:
1、落实供热目标任务。做为集中供热热源实现向长治市主城区集中供热 1000 万 m2,向宋村乡所辖 31 个行政村进行居民区集中供热 150 万 m2。
2、加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你公司要配合市县政府落实好如下措施:认真落实长治市人民政府长政函〔2015〕74 号文件改善周边环境质量的要求。按期投入使用高河煤矿铁路专用装车站,要加强专用装车站喷水、喷抑尘剂设施建设;按期完成紫丹商贸有限公司储煤场内存煤的清理及搬迁工作;完成对康宝制药东墙外大型拉煤货车停车场及康宝制药生物制药车间的搬迁工作。
3、根据环保部环办〔2014〕30 号规定,长治市人民政府以《关于潞安长子高河 2×660MW 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的承诺函》承诺,本工程试生产前,完成长子县 24 台燃煤小锅炉的关停、23 台燃煤小锅炉煤改天然气的改造。完成以上工作是项目环境保护可行的前提,须纳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二)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所采取的大气、水、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晋政办发〔2014〕62 号规定的超低排放标准Ⅱ要求,即氮氧化物 50mg/Nm3、二氧化硫35mg/Nm3、烟尘 10mg/Nm3。确保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确保地下水不受到污染;项目设置 1 个 4000m3的废水储存池暂存,确保事故状态废水不外排。确保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
本项目拟设灰场跨长子县城,距厂址较远,汽车运灰环境影响不可忽视,且灰场使用年限仅 1.85 年,难以满足固废处理要求,二次污染隐患大,应优化设计灰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我厅审批。
(三)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的设计和运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防止施工废水、施工扬尘、噪声污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五)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锅炉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项目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分别控制在超低排放标准Ⅱ水平。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试生产前,应向长治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书面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 5 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接本批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批复的《报告书》送达长治市环保局及长子县环保局。我厅委托长治市环保局及长子县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 11 月 9 日
抄送:长治市人民政府、长治市环境保护局、长子县环境保护局、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发 函
晋环函〔2015〕1035 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汾阳市生活圾焚烧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汾阳中科渊昌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汾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申请》(汾阳中科综字[2015]020 号)及附送的《汾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吕环环监验字[2015]第 2 号,以下简称《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汾阳市环境保护局及有关专家于 2015 年 7月 2 日对项目环保设施及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吕梁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吕环发[2015]104 号)、《监测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经研究,现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汾阳市生活圾焚烧发电项目位于山西省汾阳市城区东南,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局于 2009 年 4 月以晋环函[2009]373 号文批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主要建设 2×35t/h 循环流化床垃圾焚烧炉,配 2×6MW 直接空冷机组,同步建设半干法净化反塔、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系统及配套生活垃圾贮存库、给排水、废水处理、贮煤场等公用辅助设施。工程总投资 23034万元,环保投资 4650 万元,占总投资的 20.19%。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 75%,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 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气
焚烧炉烟气治理措施为:活性炭吸附装置+半干法烟气净化装置+布袋除尘器,预留脱硝装置空间,最后通过一座 80米高烟囱排放;安装了焚烧炉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石灰库、灰库、渣库库顶和破碎站设有除尘器。垃圾贮坑采用全封闭,设抽气系统,保持负压运行。燃煤采用全封闭式贮煤棚贮存,输煤采用封闭皮带廊。
(二)废水
按清污分流原则设计了排水系统。酸碱废水经中和后与生活污水、卸料车及卸料区冲洗废水一并送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全部回用。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回喷焚烧炉。
(三)噪声
工程选用了低噪声设备,采取了基础减震、消声器等措施。
(四)固体废物
飞灰经厂内螯合固化检测合格后送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置。焚烧炉炉渣外售制砖,办公生活垃圾和废水处理站污泥送焚烧炉焚烧。
(五)环境风险
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吕梁市环境应急中心备案。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项目烟(粉)尘、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分别为 47.69 吨/年、177.08 吨/年,符合原山西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的总量控制要求。
三、、、、环境保护措施运行效果和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保护措施运行效果和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一)废气
验收监测表明,1#、2#焚烧炉烟囱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烟尘、汞、镉、铅、二噁英、烟气黑度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表 3的排放限值要求。石灰仓、渣仓、灰库除尘器出口颗粒物排放浓 度 和 排 放 速 率 均 符 合 《 大 气 污 染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16297-1996)表 2 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硫化氢、氨、甲硫醇和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中二级新扩改标准要求。
(二)废水
验收监测表明,生产和生活废水经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全— 4 —部回用不外排,废水处理站废水 SS、CODCr、BOD5 和氨氮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二级标准要求。
(三)噪声
验收监测表明,厂界噪声测点昼夜等效声级监测结果全部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2 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
验收监测表明,螯合处理后的飞灰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低于 GB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标准限值。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正式投运后应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五、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汾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的
日常环境监管。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 10 月 30 日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汾阳市环境保护局
山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发 函
晋环函〔2015〕935 号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山西耀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2×200 兆瓦机组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山西耀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耀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2×200 兆瓦机组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函》(耀光电生技函[2015]64 号)及附送的《山西平遥热电厂 2×200MW 机组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4]第 110 号,以下简称《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我厅组织晋中市环境保护局、平遥县环境保护局及有关专家于 2015 年 6月 18 日对项目环保设施及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根据晋中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市环函[2015]145 号)、《监测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经研究,现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山西耀光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山西平遥热电厂)2×200兆瓦机组工程位于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城东,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 2 台 200 兆瓦直接空冷抽凝供热汽轮发电机组,配置 2台 705t/h 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同步建设燃煤输送系统、锅— 2 —炉烟气净化系统、煤场和灰场等生产辅助设施。总投资 203000万元,环保投资 13900 万元,占总投资的 6.84%。环境保护部于 2009 年 5 月以环审[2009]247 号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 75%,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气
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锅炉烟气经炉内喷钙和炉外半干法脱硫、袋式除尘后经 210 米高的烟囱排放,安装了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煤场内设喷淋设施;在输煤系统各排尘点布设喷雾洒水或除尘装置;石灰石库顶、灰库库顶、渣库库顶设有布袋除尘器。
(二)废水
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含煤废水、含油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
(三)噪声
工程选用了低噪声设备,采取了基础减震、消声器、隔音门窗等措施降噪。
(四)固体废物
工程采用灰渣分除干除灰系统。试运行以来的固体废物全部送枣沟灰场贮存。
(五)环境风险
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山西省环境应急中心备案。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工程烟尘、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分别为 43.45 吨/年、769 吨/年,符合我厅总量控制指标。
三、环境保护措施运行效果和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一)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1#、2#锅炉脱硫系统出口烟气中烟尘、SO2、 NOx 及烟气黑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 1 标准限值要求。厂界及储煤场周界无组织排放测点颗粒物的浓度最大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二)废水
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含煤废水、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出口主 要 污 染 物 日 均 浓 度 均 达 到 《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8978-1996)中表 4 一级标准限值要求。灰场周边西善信村地下水和冀郭村地下水各项监测因子均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要求。
(三)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测点昼间等效声级全部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2 类标准要求,夜间噪声部分超标,最大超标 4.8dB(A)。厂界 200 米范围内无敏感点。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项目正式投运后应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晋中市环境保护局、平遥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的日常环境监管。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 9 月 23 日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晋中市环境保护局、平遥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