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内蒙古环保厅审批5个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为环评情况:内环审〔2015〕66号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中电投内蒙古土默特右旗电厂一期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空冷机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电投蒙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报送的《中电投内蒙古土默特右旗电厂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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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环保厅审批5个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附文)

2015-11-20 07:47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内蒙古环保厅审批5个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为环评情况:

内环审〔2015〕66号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中电投内蒙古土默特右旗电厂一期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空冷机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电投蒙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电投内蒙古土默特右旗电厂一期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空冷机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鑫辰煤业集装站,拟建设2×1000兆瓦超超临界燃煤空冷机组,配2×3139吨/小时超超临界Ⅱ锅炉或塔式炉,同步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处理后的烟气由1座240米高的套筒烟囱排放。本项目依托的事故灰场未列入本次评价内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以内发改能源函„2014?298号文件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产生的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方式、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废气污染防治。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确保锅炉烟气经处理后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原煤破碎、转运及灰渣储运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限值。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浓度应控制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以内,其中NH3的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认真按《报告书》要求建设废水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回用设施,确保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分别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要求后回用,脱硫废水经处理达到《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06)要求后回用 。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妥善的减振、隔声和消声等噪声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应进一步落实锅炉灰渣、脱硫石膏及除尘灰的综合利用途径,厂内临时贮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要求。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运行与管理厂内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并应将危险废物集中送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五)强化本项目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严格按《报告书》要求落实环境风险及应急事故的防范措施。

(六)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三、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四、我厅委托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和土默特右旗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建设期间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5日

抄送: 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土默特右旗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华北电力设计院。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6日印发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废气污染防治。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确保锅炉烟气经处理后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原煤破碎、转运及灰渣储运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限值。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浓度应控制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以内,其中NH3的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认真按《报告书》要求建设废水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回用设施,确保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分别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要求后回用,脱硫废水经处理达到《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06)要求后回用 。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妥善的减振、隔声和消声等噪声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应进一步落实锅炉灰渣、脱硫石膏及除尘灰的综合利用途径,厂内临时贮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要求。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运行与管理厂内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并应将危险废物集中送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五)强化本项目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严格按《报告书》要求落实环境风险及应急事故的防范措施。

(六)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三、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四、我厅委托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和固阳县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建设期间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29日

抄送: 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固阳县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内蒙古电力勘测设计院。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印发

内环审〔2015〕60号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2×350MW低热值煤自备电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2×350MW低热值煤自备电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乌海市乌达工业园区精细化工园,拟建设2×350兆瓦超临界空冷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配2×1188吨/小时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同步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处理后的烟气由1座210米高的套筒烟囱排放。事故灰场依托东源科技有限公司固废填埋(土地复垦)工程。项目建成后承担乌海市乌达区主城区及棚户区近中期集中采暖供热负荷。

该项目符合国家能源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4年度火电建设的实施规划。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产生的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方式、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废气污染防治。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确保锅炉烟气经处理后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原煤破碎、转运及灰渣储运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限值。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浓度应控制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以内,其中NH3的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认真按《报告书》要求建设废水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回用设施,确保生产废水、含煤废水、生活污水分别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要求后回用,脱硫废水经处理达到《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06)要求后回用 。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妥善的减振、隔声和消声等噪声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应进一步落实锅炉灰渣、脱硫石膏及除尘灰的综合利用途径,厂内临时贮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要求。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运行与管理厂内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并应将危险废物集中送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五)强化本项目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严格按《报告书》要求落实环境风险及应急事故的防范措施。

(六)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三、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四、我厅委托乌海市环境保护局和乌达区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建设期间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14日

抄送: 乌海市环境保护局,乌达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西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内蒙古环科园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印发

内环审〔2015〕61号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右中发电厂2×660MW超超临界空冷机组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右中发电厂2×660MW超超临界空冷机组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西南约10公里处。项目拟建设2×660兆瓦超超临界间接空冷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2×1980吨/小时超超临界直流Ⅱ型煤粉炉,同步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处理后的烟气由1座240米高的双筒集束烟囱排放。备用灰场位于厂址西北侧4.5公里处。

该项目符合国家能源局的相关规划。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产生的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方式、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废气污染防治。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确保锅炉烟气经处理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应满足该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原煤破碎、转运及灰渣储运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限值。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浓度应控制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以内,其中NH3的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认真按《报告书》要求建设废水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回用设施,确保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要求后回用,脱硫废水经处理达到《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06)要求后回用 。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妥善的减振、隔声和消声等噪声控制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应进一步落实锅炉灰渣、脱硫石膏及除尘灰的综合利用途径,厂内临时贮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要求。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运行与管理厂内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并应将危险废物集中送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五)强化本项目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严格按《报告书》要求落实环境风险及应急事故的防范措施。

(六)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三、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四、我厅委托兴安盟环境保护局和科右中旗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建设期间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16日

抄送: 兴安盟环境保护局,科右中旗环境保护局,自治区东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印发

内环审〔2015〕59号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内蒙古准格尔旗煤炭清洁高效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动力岛-2×350兆瓦热电机组自备电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建投通泰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内蒙古准格尔旗煤炭清洁高效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动力岛-2×350兆瓦热电机组自备电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工业园区西工业基地(煤制气区),拟建设2×350兆瓦超临界抽汽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2×1185吨/小时超临界直流Ⅱ型煤粉锅炉,同步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备用灰场依托大路工业园区西区渣场。

该项目符合大路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产生的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保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方式、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废气污染防治。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确保锅炉烟气经处理后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要求,原煤破碎、转运及灰渣储运产生的废气经处理后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标准限值。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浓度应控制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以内,其中NH3的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认真按《报告书》要求建设废水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回用设施,确保生产废水、含煤废水、生活污水经分别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要求后回用,脱硫废水经处理达到《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06)要求后回用 。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妥善的减振、隔声和消声等噪声控制措施,设置合理的噪声环境防护距离,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应进一步落实锅炉灰渣、脱硫石膏及除尘灰的综合利用途径,厂内临时贮存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要求。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运行与管理厂内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并应将危险废物集中送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五)强化本项目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严格按《报告书》要求落实环境风险及应急事故的防范措施。

(六)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三、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四、我厅委托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和准格尔旗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建设期间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14日

抄送: 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准格尔旗环境保护局,自治区西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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