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江苏环保厅审批9个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为审批情况:(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氮燃烧工艺,锅炉烟气采用SNCR/SCR混合脱硝(尿素为脱硝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布袋除尘工艺,3台锅炉烟气共用1座烟囱排放,烟囱高度不得低于80米。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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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保厅审批9个火电项目环评文件(附文)

2015-11-19 09:16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江苏环保厅审批9个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为审批情况: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氮燃烧工艺,锅炉烟气采用SNCR/SCR混合脱硝(尿素为脱硝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布袋除尘工艺,3台锅炉烟气共用1座烟囱排放,烟囱高度不得低于80米。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煤种预测年排放总量。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原煤输送过程中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输煤系统采用封闭的输煤廊道,对煤棚进行封闭并采取喷淋抑尘措施。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三)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本项目厂区给排水系统。生产废水经厂内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接管至桃岚化工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污水管网敷设到位前不得投入生产。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原料运输车辆应减速慢行、禁止鸣笛、避免夜间运输,减小噪声对公路沿线居民点的影响。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加强厂区绿化工作,建设厂界绿化隔离带,减轻废气、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本项目干煤棚、石灰石库和灰库周围分别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本项目建成投产前,上述范围内不得有居民住户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本项目涉及的电力送出工程及配套供热管网须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项目投产后,应关停供热范围内现有燃煤小锅炉,今后也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并作为本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十一)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的认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煤种/校核煤种):二氧化硫≤28.40/32.63/94.43吨、氮氧化物≤49.14/50.08/94.43吨、烟尘≤7.902/8.887/-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2400吨,化学需氧量≤0.72/0.12吨,氨氮≤0.06/0.012吨,悬浮物≤0.48/0.024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并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徐州市环保局和睢宁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北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睢宁县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睢宁县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12日

关于对连云港板桥工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5﹞112号

益海(连云港)精细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编制的《连云港板桥工业园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95号)及连云港市环保局预审意见(连环发〔2015〕87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在“新建2台130T/H高温高压锅炉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投入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连云港市环保局依法下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连环行罚字〔2014〕1号)。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二、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连云港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板桥工业园供热工程厂区预留场地内新建1台240吨/小时锅炉和2台25兆瓦抽背式汽轮发电机组,对已投运的2台130吨/小时供热锅炉进行环保措施改造,最终形成“三炉两机,二用一备”规模,依托现有公辅工程并做配套增扩。

三、同意连云港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工艺,烟气治理采用循环流化床石灰石炉内脱硫+炉外石灰石湿法脱硫及SNCR+SCR脱硝(脱硝剂为氨水),采用布袋除尘,3台锅炉烟气共用现有1座12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煤种预测年排放总量。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原煤输送过程中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输煤系统采用封闭的输煤廊道,对煤棚进行封闭并采取喷淋抑尘措施。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三)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完善本项目厂区给排水系统。各类生产废水经厂内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益海公司污水处理系统预处理后接管至板桥工业园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在项目投产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加强厂区绿化工作,建设厂界绿化隔离带,减轻废气、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项目氨水罐区、煤棚周围分别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本项目建成投产前,上述范围内不得有居民住户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本项目涉及的电力送出工程及配套供热管网须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项目投产后,应关停供热范围内现有燃煤小锅炉,今后也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并作为本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十一)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的认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煤种/校核煤种):二氧化硫≤62.9/78/262.645吨、氮氧化物≤117.8/117/262.645吨、烟(粉)尘≤39.028/41.428/-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13320吨,化学需氧量≤2.67/0.67吨,氨氮≤0.2/0.107吨,悬浮物≤1.99/0.13吨,总磷≤0.02/0.01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并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连云港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北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七、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连云港市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连云港市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0月22日

关于对如皋市开源热电投资有限公司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5﹞104号

如皋市开源热电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如皋市开源热电投资有限公司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222号)及如皋市环保局预审意见(皋环发〔2015〕87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如皋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江苏如皋经济开发区西部新建3台75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2×12兆瓦抽背式热电联产机组及相关公辅工程。

二、同意如皋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布袋除尘器+湿式电除尘,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采用低氮燃烧工艺,SNCR+SCR脱硝(氨水为脱硝剂),锅炉烟气通过一座10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煤种预测年排放总量。

落实原辅料储运、碎煤等工序的粉尘控制措施,减轻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本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在厂内回用,生活污水接入如皋恒发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本项目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在试生产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加强厂区绿化工作,建设厂界绿化隔离带,减轻废气、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灰库周围50米、石灰石粉库周围50米、氨水储罐区周围50米。本项目建成试生产前,上述范围内不得有居民住户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本项目配套新增的供热管网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按期关停大行热电公司及供热范围内现有小锅炉,并作为本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十一)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的认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煤种/校核煤种/绩效):SO2≤42.3/50.3/58.43吨、氮氧化物≤64/64.6/116.86吨、烟(粉)尘≤3.2/6.0/-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3096/3096吨,COD≤0.93/0.15吨,SS≤0.46/0.03/吨,氨氮≤0.08/0.015吨,总磷≤0.01/0.0015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前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南通市环保局和如皋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中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如皋市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如皋市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29日

关于对如东洋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5﹞91号

如东洋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如东洋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196号)及如东县环保局预审意见(东环评〔2015〕25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如东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现有工程东侧建设2×220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和2×25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对现有公辅工程进行增加和扩建。

二、同意如东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污染控制水平、资源利用指标、综合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单塔双循环湿式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采用低氮燃烧装置,采用SNCR+SCR联合脱硝(脱硝剂为氨水);采用布袋除尘器+脱硫塔后湿式静电除尘,锅炉烟气通过新建一座120米套管式烟囱排放。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煤种预测年排放总量。

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等工序的粉尘控制措施,减轻各类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锅炉排污水、冷却塔排水、超滤反渗透排水应尽量厂内回用。其它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内预处理后接管排入凯发新泉(如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分别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暂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尘措施,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并在试生产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项目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等事故发生。码头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与海事部门及上下游饮用水厂衔接、联动。

(七)本项目设置储煤库、灰库、渣仓、石灰石仓、氨水罐区周围各50米卫生防护距离,上述范围内不得新建环境敏感建筑物。

(八)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日常监测。

(九)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完善厂界绿化隔离带建设,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本项目配套新增的供热管网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项目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小锅炉,现有27台燃煤、燃油小锅炉应在项目投运后立即关停,并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十一)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的认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煤种/校核煤种/绩效总量):二氧化硫≤82.479/124.334/143.62吨、氮氧化物≤184.637/167.136/287.24吨、烟(粉)尘≤27.1/40.25/-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0806吨、化学需氧量≤4.034吨、氨氮≤0.209吨、悬浮物≤5.371吨、总磷≤0.007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前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南通市环保局和如东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中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如东县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如东县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14日

关于对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5﹞65号

江苏威名石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编制的《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89号)及如东县环保局预审意见(东环评〔2015〕14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如东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拟定地点建设2×9MW +1×20MW抽背机组和2×75t/h+2×200t/h(三用一备)高压煤粉炉热电联产机组及相关公辅工程。

二、同意如东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污染控制水平、资源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项目应采用低氮燃烧工艺,烟气治理采用氧化镁法脱硫、 SCR脱硝(以尿素为脱硝剂),采用高效五电场静电除尘器并在脱硫系统后加装湿式除尘器,锅炉烟气共用1座120米高烟囱排放。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原煤输送过程中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输煤系统采用封闭的输煤廊道,对煤棚进行封闭并采取喷淋抑尘措施。厂界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煤种预测年排放总量。

(三)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循环冷却排水、酸碱废水、锅炉反冲洗废水、脱硫废水等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于生产,锅炉清洗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威名石化公司污水处理系统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本项目锅炉清洗废水及生活污水接管后方可申请试生产。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分别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暂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尘措施,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并在试生产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项目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等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本项目厂区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完善厂界绿化隔离带建设,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本项目配套供热管网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

(十)本项目投运后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小锅炉,现有5台燃煤小锅炉须立即淘汰,并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十一)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的认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煤种/校核煤种/绩效总量):二氧化硫≤68.57/77.54/130.42吨、NOx≤102.4/105/260.84吨、烟(粉)尘≤10/17.17/-吨。

(二)水污染物:纳入威名石化环己酮项目总量。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前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南通市环保局和如东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中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如东县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如东县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19日

关于对吴江盛泽2×400MW(F)级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5﹞66号

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了《吴江盛泽2×400MW(F)级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苏州市吴江区环保局审核意见(吴环建〔2015〕109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苏州市吴江区环保局审核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拟定地点建设两套400MW(F)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及相关辅助工程。

二、同意苏州市吴江区环保局审核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污染控制水平、资源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项目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2台锅炉烟气各经1座6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标准。

(三)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内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排入盛泽水处理发展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集中处理。配套废水管网建成投运前,项目不得试运行。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合理布局并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交通干线一侧4类),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分别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暂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尘措施,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项目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等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该项目厂区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完善厂界绿化隔离带建设,减轻该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该项目配套供热管网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项目投运后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小锅炉,现有分散燃煤小锅炉及项目替代的盛泽热电、艺龙热电须关停,并作为本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

(十)电力送出等配套工程应尽快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本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SO2≤404.9吨、NOx≤1554.6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外排):废水量≤64367吨、COD≤4.831/3.862吨、氨氮≤0.32/0.32吨、总磷≤0.03/0.03吨、总氮≤0.42/0.42吨、石油类≤0.001/0.001吨、SS≤2.126/0.644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前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苏州市环保局和吴江区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南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苏州市吴江区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苏州市吴江区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19日

关于对国电宿迁2×66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5﹞73号

国电宿迁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编制的《国电宿迁2×66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105号)及宿迁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宿环建管〔2015〕21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宿迁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现有项目西侧新建2×660MW燃煤发电机组和现有码头西侧扩建2000吨级泊位4个及相关公辅工程。

二、同意宿迁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污染控制水平、资源利用指标、综合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不设烟气旁路和烟气换热器(GGH);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SCR脱硝装置(脱硝剂为尿素);采用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湿式电除尘。两炉合用一座24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煤种预测年排放总量。

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煤场、灰场的扬尘控制措施,减轻各类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做好全厂水平衡,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各类生产废水、码头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内处理设施处理后全部回用,本项目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厂区及灰场按环保规范采取相应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动态监测,避免对地下水和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码头临航道侧及厂外道路两侧执行4a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灰渣、脱硫石膏、脱硫废水蒸发结晶盐全部综合利用。灰渣等综合利用不畅时应运至新建灰场,禁止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场地暂存或中转。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危险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码头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与海事部门及上下游饮用水厂衔接、联动。

(七)本项目设置码头周围100米、灰场周围200米卫生防护距离,上述范围内不得新建环境敏感建筑物。

(八)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安装锅炉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在项目试生产前安装到位。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九)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对现有煤场进行防风抑尘改造,落实现有张庄灰场的封场计划。须按承诺时限关停现有2×135MW机组。

(十一)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认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煤种/校核煤种/绩效总量):二氧化硫≤481.1/720.9/2699吨、氮氧化物≤1010.2/1020.7/2699吨、烟(粉)尘≤106/146/-吨。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前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宿迁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北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宿迁市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宿迁市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3日

关于对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5﹞80号

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镇江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96号)及镇江市环保局预审意见(镇环审〔2015〕138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镇江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报告书》所述地点新建2×400MW 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及相关配套辅助工程。

二、同意镇江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污染控制水平、资源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项目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及SCR脱硝工艺(脱硝剂为液氨),2台锅炉烟气各经1座6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标准。

(三)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内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排入丹徒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合理布局并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项目试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及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脱硝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由具备资质的单位合理利用或安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项目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等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本项目厂区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本项目盐酸储罐区和液氨储罐区周围各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各类环境敏感建筑物。

(九)本项目供热管网、燃气接入、电力送出等配套工程应尽快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本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

(十)项目投运后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现有燃煤锅炉须关停,并作为本项目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409.6吨、氮氧化物≤669.6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外排):废水量≤27554吨、化学需氧量≤2.78/1.38吨、氨氮≤0.17/0.138吨、总磷≤0.03/0.014吨、SS≤1.67/0.27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前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镇江市环保局和丹徒区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南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镇江市丹徒区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镇江市丹徒区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6日

关于对江苏滨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5﹞81号

江苏大吉环保能源滨海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滨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129号)及滨海县环保局预审意见(滨环管预〔2015〕018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滨海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拟定地点建设2台400吨/天机械炉排焚烧炉,2台33.6吨/小时余热锅炉,1台装机容量为15兆瓦的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主体工程及垃圾接收、贮存与厂内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处理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等公辅工程。

二、同意滨海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本项目为生活垃圾综合利用项目,不得处理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本项目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污染物控制和排放、环保管理等应优于同类项目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三)焚烧炉烟气采用“炉内SNCR脱氮+半干法+干法+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处理,加强焚烧炉运行管理,必须确保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2座焚烧炉烟气经1座高80米三管集束排气筒排放。焚烧炉技术指标及烟气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关要求。

(四)进一步强化垃圾卸料、垃圾输送系统及垃圾贮坑等的污染控制措施;垃圾运输车须密闭且有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的措施;垃圾贮坑和垃圾输送系统须密闭并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垃圾渗滤液处理构筑物须加盖密封,确保恶臭污染物厂界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垃圾渗滤液及其它高浓度生产废水应在厂内采用“预处理+ UASB厌氧反应器+ MBR生化处理+ NF纳滤膜+ RO反渗透”处理达到回用水标准后回用,一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厂内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厂区不得另设废水外排口。

(六)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七)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焚烧炉渣综合利用,焚烧飞灰经螯合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后,方可送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厂内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污水处理污泥及生活垃圾应在厂内焚烧处理。

(八)你公司应与滨海县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垃圾分类工作,严格控制生活垃圾中氯和重金属含量高的物质混入。

(九)项目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为厂界外300米,该范围内现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杜绝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十一)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安装烟气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对炉内燃烧温度、一氧化碳、含氧量、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氯化氢等做到实时自动监测,并在厂外设置显示屏,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对活性炭施用量实施计量;清下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计和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监测装置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的有关规定,对烟气排放及《报告书》中确定的监测点(大气和土壤)定期开展二噁英监测。

(十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十三)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厂界建设绿化隔离带,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四)项目外围配套工程(输变电设施等)应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十五)本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通过省排污权交易平台申购相关指标平衡,在交易完成前不得投入试运行,并作为本项目试运行的前置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75.73吨、氮氧化物≤241.32吨、颗粒物≤15.33吨、氯化氢≤24.32吨、氟化氢≤1.216吨、一氧化碳≤60.8吨、汞及其化合物≤0.0608吨、镉及其化合物≤0.0608吨、铅及其化合物≤1.216吨,二噁英≤0.1216gTEQ/a。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运行须报我厅,试运行期满前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盐城市环保局和滨海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北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行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滨海县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滨海县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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