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赣环评字〔2015〕141号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唐新余二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你公司《大唐江西分公司关于新余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本项目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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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环保厅审批5个电力项目:4个火电 1个风电(附文)

2015-11-13 09:16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赣环评字〔2015〕141号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大唐新余二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你公司《大唐江西分公司关于新余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本项目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其它有组织和无组织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根据不同水质进行分类处理,生产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等经处理后进行回用或者综合利用。厂区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制定地下水监测与应急方案,开展动态监测,避免对地下水环境和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吹管、锅炉排汽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期间应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因冷却塔噪声影响,东、西、南厂界噪声排放预测值出现超标情况。目前,预测超标区域范围内无居民、医院等噪声敏感点。你公司需预留噪声防治措施备用金,根据项目营运期的现场监测结果,及时采取建设声屏障等降噪措施,确保不造成噪声污染。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

应采取铁路列车限速、合理安排运输时间、涉及环境敏感点路段设置声屏障并禁止鸣笛、实施轨道减振等措施控制铁路噪声影响,确保铁路专用线两侧满足《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限值要求,居民区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要求,居民区铁路振动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相应要求。此外,你公司需预留铁路噪声和振动防治措施备用金,根据铁路专用线营运期的现场监测结果,对敏感点的降噪、减振措施及时进行调整或补充。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粗、细分储方式,不得湿排。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综合利用不畅时用密封罐车运至灰场贮存,灰场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应加强灰场管理和监测,防止对周边敏感目标以及地下水造成污染。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应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七)加强信息公开。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九)项目周围规划控制要求。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设定为煤场周边100米,液氨罐区周边100米,灰场周边200米;冷却塔端及主厂房东侧设置200米噪声防护距离。渝水区环保局应专题报告区人民政府,严格控制好本项目周边规划,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和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敏感企业。

(十)总量控制。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以下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二氧化硫≤1010.1吨/年,氮氧化物≤1385吨/年。

三、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

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试运行三个月内,你公司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其他环保要求

(一)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生态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重新向我厅申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二)项目监督管理要求。请新余市环保局和渝水区环保局做好本项目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送新余市环保局和渝水区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新余市人民政府,渝水区人民政府及区环保局,厅有关处室,省环境监察局,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印发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赣环评函〔2015〕171号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华能安源电厂“上大压小”项目2#机组烟气处理设施先期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华能安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能安源发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新建工程2#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申请先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华能国股安源生〔2015〕16号)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厅于2015年10月21日组织萍乡市环保局等单位对该工程竣工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有关验收检查与监测结果已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网上予以公示。经研究,我厅验收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芦溪工业园华能安源电厂内,“上大压小”工程设计建设规模为2×660MW超超临界机组。本次验收仅针对2#机组锅炉脱硝、除尘、脱硫设施。

2011年6月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完成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同年10月环境保护部以环审〔2011〕281号予以批复。项目建设过程中部分建设内容发生变动,主要变更内容:(一)建设规模由2×600MW变更为2×660MW。(二)原环评批复采用电袋除尘,实际改用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并配套低低温省煤器。上述及其它变更内容于2014年4月委托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编制完成《华能安源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变更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呈环境保护部备案。

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本项目2#机组燃煤锅炉烟气经SCR脱硝系统、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及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处理后,经由240米高双管集束烟囱外排,其中脱硫装置不设置旁路烟道及GGH,烟气总排口设置了永久性监测平台,安装了在线监控装置并与江西省环境在线监控系统联网,并于2015年8月24日通过168小时试运行。根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的验收监测报告(赣环监字(2015)第S106号),监测期间2#机组脱硝、脱硫、除尘设施效率满足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总排口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等指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氨罐区场界氨无组织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一级标准。

三、验收批复意见

华能安源电厂“上大压小”项目2#机组在实施过程中配套建设了脱硝、除尘、脱硫设施,验收监测结果符合环境保护部《关于江西华能安源电厂“上大压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1〕281号)的要求,验收公示以来无单位和群众提出异议,原则同意2#机组锅炉脱硝、除尘、脱硫设施通过先期验收。

四、运行管理要求

(一)完善环境风险应急管理,强化应急措施,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你公司应在脱硝、除尘、脱硫设施通过先期验收6个月内办理整体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完成整体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环保监管要求

请萍乡市环保局、芦溪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运行期日常环境监管。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萍乡市环保局,芦溪县环保局,厅有关处室,省环境监察局,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印发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赣环评字〔2015〕130号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西钩刀咀风电场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龙源江西风电项目筹建处:

你单位报来《关于请求审批<江西钩刀咀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江西风电筹〔2015〕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

该项目属新建工程,位于赣州市宁都县小布镇与吉安市永丰县上溪乡交界山脉,风场中心点坐标东经115°47'42″、北纬26°50'37.68″。本项目总装机规模为48.4MW,配备22台风机,单机容量2.2MW。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缓解和控制环境不利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该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合理规划运输路网,优化风机机位设计,风机叶片应采用能提高鸟类注意力的涂层颜色,合理采取遮光措施,尽量减轻对区域鸟类的不利影响。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在施工期间要爱护当地珍稀动植物资源。应合理调配土石方,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对施工临时占地和施工完成的坡面应及时进行护坡处理和生态恢复,按有关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二)加强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做好土方、运输车辆的遮盖以及道路洒水等抑尘措施。风电场食堂外排油烟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应尽量回用于场内及周边林地绿化,确需外排的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选用低噪声作业机械,选用低噪声风力发电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隔声、消音等有效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场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各类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并妥善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进一步优化变压器事故油池、排油管道等的设计,确保事故状态下变压器油不排入外环境,项目产生的废油、含油废抹布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三、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分别向赣州、吉安市环保局提交试运行书面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3个月内),应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其他环保要求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若自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动工,必须重新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二)我厅委托赣州市环保局、吉安市环保局、宁都县环保局、永丰县环保局分别负责行政区内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分别送当地环保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建设的输变电线路系统和升压站涉及电磁辐射环境影响的,应按相关要求另行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赣州、吉安市环保局,宁都、永丰县环保局,厅有关处室,省环境监察局,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吉安市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印发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赣环评字〔2015〕122号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萍乡市生活垃圾、污泥干化焚烧发电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节能萍乡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萍乡市生活垃圾、污泥干化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评司字〔2015〕0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

本项目属新建工程,位于湘东区境内的江西萍乡陶瓷产业基地范围内。项目采用焚烧炉焚烧生活垃圾并回收余热发电,焚烧的生活垃圾来自萍乡市下辖二区二县(安源区、湘东区、芦溪县和上栗县)的城镇及乡村,日焚烧处理生活垃圾700吨,年发电量约0.96亿千瓦时。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得到落实,缓解和控制环境不利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工程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该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清洁生产要求。应将清洁生产纳入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全过程中,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采取清洁工艺,使用先进设备,以三废“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为目标,不断改进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包括垃圾焚烧炉烟气和飞灰稳定化含尘废气等有组织排放废气,含烟尘、SO2、HCl、二噁英和重金属等污染物;垃圾贮存、垃圾渗滤液处理、烟气脱硝臭气及飞灰稳定化扬尘等无组织排放废气。应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的类别和性质,采取成熟可靠的除尘、脱硫、二噁英去除工艺,确保各类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其中,焚烧炉烟气应进行脱硝处理并采取温控、活性炭吸附等措施控制二噁英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应对活性炭使用量实施计量。应采取密闭措施并加强厂区绿化,控制厂区内各工段恶臭和扬尘污染。焚烧炉烟气外排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标准。应按要求在焚烧炉烟囱上安装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因子为烟气量、烟温及颗粒物、SO2、NOX、HCl、CO等。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应在工程试运行前对项目周边环境空气及土壤中二噁英浓度进行一期背景值监测,并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对污染源及周边环境敏感点进行环境监测,其中废气污染源及环境敏感点空气、土壤环境监测应包括二噁英因子。在国家尚未制定二噁英环境质量标准前,环境空气中二噁英环境质量标准参照执行年均浓度标准值0.6pgTEQ/m3。一旦发现区域环境污染情况,应立即停产并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区域环境污染。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包括垃圾渗滤液、倾卸平台地面及垃圾车冲洗废水、化验室废水、主厂房地面冲洗水、厂内运输道路冲洗废水,化水站排水及锅炉排污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间接循环水系统排水和净水系统排水等。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方案。其中,垃圾渗滤液、垃圾倾卸平台地面及垃圾车冲洗废水一并进入渗滤液处理站进行深度处理,外排废水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标准;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化验室废水、主厂房地面冲洗废水和厂内运输道路冲洗废水一并进入生活污水处理站,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排放标准后外排。Pb等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本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贮运过程中应认真落实相关环境保护要求,自身不能处置的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合法处置。应在厂区内设置足够容积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和危险废物暂存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暂存库设计、建设和运行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为防止建设项目废水、物料下渗对地下水和厂区土壤造成污染,收集的垃圾、辅助物料、固废应存放于库房和车间内,不得设置露天堆场;应按照分区防治的原则,对垃圾库、柴油罐区、药品间、飞灰稳定化间、固废暂存库等场所进行硬化并采取防腐、防渗处理;应对废水收集处理设施采取防腐、防渗处理措施;应在厂区固废暂存库及周边环境敏感点设置地下水监控井,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问题,应立刻查找渗漏源,并采取有效补漏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六)严格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优化项目总平面布置,合理布置引风机、发电机等高噪声设备,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噪声影响。运行期厂界噪声必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 类标准要求。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环境风险主要来自垃圾贮坑恶臭气体泄漏、焚烧炉或锅炉炉膛爆炸、烟气治理设施失效和渗滤液处理系统失效,及柴油储罐发生泄漏等引发的环境风险。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认真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环境风险应急设施和装备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停产,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并削减对外环境的污染影响。

(八)排污口规范化。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项目废气排气筒和烟囱必须按要求设置永久监测采样口。

(九)项目周围规划控制要求。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本项目防护距离确定为厂界周边300米范围。湘东区环保局应专题报告区人民政府,严格控制好本项目周边规划,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和食品、药品等环境敏感企业。湘东区人民政府应确保在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否则萍乡市环保局不得批复本项目进行试生产。

(十)信息公开和人群健康保护。你公司应依法实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投产后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并定期开展项目周边区域人群健康调查(必须含血铅调查),确保环境安全。

(十一)项目建设环境监理要求。你公司应委托符合要求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及时编写环境监理报告,实时记录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总量控制。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以下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化学需氧量≤1.67吨/年,氨氮≤0.42吨/年,二氧化硫≤55.9吨/年,氮氧化物≤184.8吨/年。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铅≤38.1千克/年,镉≤8.4千克/年,汞≤12.7千克/年。

三、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

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你公司必须向萍乡市环保局提交试生产书面申请,经批复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工程试生产期间(三个月内),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其他环保要求

(一)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或者生态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重新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若自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动工,必须向萍乡市环保局申请重新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萍乡市环保局应将审批文件报我厅备案。

(二)项目监督管理要求。请萍乡市环保局和湘东区环保局开展本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送萍乡市环保局和湘东区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萍乡市人民政府,萍乡市环保局,湘东区人民政府及区环保局,厅有关处室,省环境监察局,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省环科院。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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