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GWXY-NC-1503-PBG、GWXY-NC-1503-PBF、GWXY-NC-1503-XBO、GWXY-NC-1503-KGG、GWXY-NC-1503-KBS、GWXY-NC-1503-FHKG、GWXY-NC-1503-DLQ、GWXY-NC-1503-GLKG、GWXY-NC-1503-RDQ、GWXY-NC-1503-BLQ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的货物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或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的配电网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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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冀北电网2015年第三批配网设备招标公告(附货物清单)

2015-11-10 09:28 来源:国家电网公司 

招标编号:GWXY-NC-1503-PBG、GWXY-NC-1503-PBF、GWXY-NC-1503-XBO、GWXY-NC-1503-KGG、GWXY-NC-1503-KBS、GWXY-NC-1503-FHKG、GWXY-NC-1503-DLQ、GWXY-NC-1503-GLKG、GWXY-NC-1503-RDQ、GWXY-NC-1503-BLQ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的货物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或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的配电网项目建设,建设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或“政府财政资金”-适用农网批次),招标人为国家电网公司(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86号)。

本招标活动所称协议库存是指买方寄存于卖方的非实体契约库存。协议库存货物招标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批量集中确定相应招标产品的中标人及其中标产品的合同数量、单位价格和服务条件,双方依法据此签订合同,买方根据自身实体库存状态、现场需求,按照分项目分别签发供货单的文书方式履行合同,即时采购卖方相应产品的做法。

货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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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接受代理或者外协代购产品投标时,其投标产品制造商须在境内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相应协作承制货物如期交货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除特别注明外,这些资格、资质、业绩均系投标人本人或者其代理或外协产品制造商本人所拥有的权利权益。

4.1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这些制造、检测能力应当分别相等或者优于《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标准》(中国电力出版社,书号:ISBN978-7-5123-4148-7)提出的制造、检测设备。

(2)设计制造过与投标产品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的投运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或者合同数量满足要求。如同一包内存在不同类别的设备,则投标人须分别满足包内各类别设备的资格要求。

(3)投标产品以及专门资格条件接受外购外协的产品、组件,取得国际专业权威机构或者国家级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试验报告,且试验报告检测项目、结果数据、检测有效期符合相应产品最新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技术标准的规定:

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投标人须取得国家级权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投标人须取得国家级权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专业检测报告。专业检测是指国家电网公司新技术产品或者根据现场运行需要,委托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公开邀请进行的专门检测活动。

各类试验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的试验报告。

(4)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效许可证件。

(5)取得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7)本招标活动不接受贴牌代工的投标以及其他任何分包行为的投标。

(8)投标产品不得选配缺陷责任期(自设备投运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接续、接触机械电气性能,支撑、封闭绝缘性能,以及电力电子性能下降、老化、毁损、丧失)导致设备停运检修的组件材料制造商的产品。

(9)根据高检会〔2015〕3号文“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投标人自行在本单位住所地或招标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本单位的行贿犯罪记录,并在投标时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查询期限为告知函出具之日起前三年。若未提供有效的查询结果或自查询函出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4.2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相应招标货物的专门资格条件要求,各类货物专门资格条件要求事项及其数据、状态分别如下:

4.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4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如接受代理商投标的,代理产品不得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必须进行国际招标的产品。

5.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分技术、价格、商务三个部分分别进行量化评审,每个部分满分均为100分,并按以下权重合计计算最终量化评审得分。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本次实行网上发售电子版招标文件。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5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1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下午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登陆招标人招投标信息系统(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凭企业合法数字证书(电子钥匙)购买招标文件。

6.2招标文件(电子文件)每包售价详见本公告附件标书售价一览表,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6.3投标人必须以本公司名义将标书费电汇至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标书费专用账户,并在电汇凭证备注处注明“标书费”,使用个人名义和其他公司名义汇款的不予受理。北京地区的潜在投标人,请勿使用“同城票据交换”方式汇款,否则造成财务确认延误的,后果由潜在投标人承担。

6.4投标人电汇标书费后,招标代理机构需在次日才能确认到账情况并进行财务确认,确认后投标人方可下载标书。若24小时后财务仍未确认,请投标人将电汇凭证、招标编号、货物名称、包号、联系方式一并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

6.5为保证投标人顺利购买标书,所有未能成功下载标书的购标人,请于2015年11月16日16:00前联系确认是否购标成功,并尽量于2015年11月16日17:00前完成标书费支付工作。

6.6投标人需在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首页下载新版离线投标工具用于本项目投标,名称为“离线投标工具(带电子签章)专用软件包(物资类)”。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1月30日上午9:00。

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至招标人招投标信息系统;

纸质投标文件(提交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及投标人主动放弃投标情况的说明(如有)递交时间为2015年11月29日下午13:00-17:30,地点为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C座一层(北京市丰台区安乐林路15号)。

7.2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未成功提交至招标人招投标信息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纸质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8.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C座二层多功能厅(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安乐林路15号)

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仅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www.chinabidding .com.cn)和“国家电网公司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www.hebeibidding.com.cn)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将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发售招标文件的日期和地点、投标、开标等事宜。

10.合规声明

招标文件如果发生可能与法律条规、国家标准不相一致、不相符合的条款表述,其不一致、不符合之处一律无效,并以国家相应规定为准。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电子商务平台账号和密码,以及CF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投标保证金

11.1投标保证金以分标为单位计算,仅需提交所投分标中投标报价最高包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该包报价的1.5%~2%。

若投标人投多个分标,需将各分标投标保证金加在一起,按合计数一次性缴纳。

11.2本次招标仅接受电汇、网银汇款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以其他方式提交的不予受理。

11.3所有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并在用途处注明:“XX项目投标保证金”。

11.4封装要求: 投标保证金按项目封装,投标人应将本项目所投所有分标的保证金全部单独放在一个信封里进行递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分标编号、设备材料名称和包号、 “投标保证金(单独提交)”。需递交内容包含:1、字迹清晰并加盖公章的电汇凭证复印件2、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2、投标人银行开户信息、银行联行号、授权代表联系方式4、投标保证金明细表(列明分标名称,包号及相应缴纳的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合计金额)并加盖公章。

11.5为保证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到账,请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

11.6投标保证金和利息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凭招标代理服务费发票复印件退还。如投标保证金入招标代理机构银行账户的,则将同时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各投标人需凭所在地税务局开具的内容为“资金占用费”的发票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投标人未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资金占用费’发票的,视为自动放弃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

11.7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人若需招标代理机构直接从投标保证金中扣减招标代理服务费,请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主动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办理。联系电话:010-87631381。

(注: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服务费条款与本条款有冲突的,以此为准。)

12.招标文件购买及招标活动异议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安乐林路15号

邮编:100075

联系人及电话:

王经理(010-87631524)

刘经理(010-87631363)

汪经理(010-87631550)

传真号:010-87207759

标书费汇款账户:

收款人名称: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铁匠营支行

账 号:0200 0004 1920 0056 095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汪经理(010-87631550)

保证金专用账户(主选)(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的投标人,汇款操作详见说明,其他银行开户的投标人,可按正常流程操作。)

开户名称: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北京白广路支行

账 号:901019901

备选账户:

收款人名称:华北电力物资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铁匠营支行

账 号:0200 0004 1920 0056 095

说明:为保证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我公司开立了本保证金专用账户。但由于本工商银行账户比较特殊,账号只有9位,网上银行不易成功付款,请贵公司去柜台按正常业务流程办理电汇。若电汇发生退款或支付不成功,请贵公司开户银行工作人员咨询工行北京白广路支行柜台电话010-63540416。若仍无法办理,方可汇款至备选账户。

13.其他事项

13.1拟参与本次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请一次性点击所要购买的所有标包,并一次性付清标书费,因多次点击购买并多次进行汇款造成开通延误的,潜在投标人所购买标书数量与所付标书费不一致的,无法确定所需购买标书而无法开通的,后果由潜在投标人承担。

13.2拟参与本次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如购买标书后因故放弃本次投标的全部或部分标包,请务必对相应标包在国家电网离线投标工具点击放弃投标。

13.3供应商中标后,须按照甲方要求,签署物资寄存协议。甲方将对供应商协议库存框架合同内物资实施寄存供应,首批寄存数量为协议库存框架合同总数量的20%(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寄存物资存放地点为甲方所属仓库(具体待定)。寄存物资相关履约情况详见招标文件。

13.4 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条款项号:交货4.1条款中明示的《供应商寄售合作协议书》,内容详见“附件1”。

2015年11月

附件1协议库存物资寄存结算协议

买方:

卖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作为《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编号: ,以下称“采购合同”)的附件。本协议与《采购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

一、约定事项

在《采购合同》有效期内,卖方将合同货物寄存在买方仓库,合同货物出库前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出库之日起合同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至买方,买方及时支付货款。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买方有权使用和调配寄存的合同货物。

2、买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寄存管理。

3、卖方有权查验、清点寄存的合同货物。

4、卖方应提供符合约定的合同货物,并出具详细的寄存保管措施,注明合同货物寄存所需环境、存储位置、保管注意事项等,协助买方进行库存管理。

三、货物范围与入库交货期

1、合同货物从双方签订的《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编号: ) 范围中选择,数量、型号以买方通知或双方约定为准。

2、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将货物发到寄存地点。

四、入库与出库

1、买方统一向卖方发出合同货物发货通知,卖方按照通知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将合同货物运至指定仓库指定存放区域,并随车携带合同货物相关技术资料(试验报告、合格证等),负责运输等运杂费用。

2、合同货物入库前,双方应对合同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外观包装等进行查验。确认合同货物数量、规格型号无误、外观无破损之后,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办理入库手续。入库检验时如数量有误、合同货物规格型号不符或外观破损的,经双方协商,可采取按检验通过的合同货物数量入库或由卖方补齐后按预定数量入库两种方式办理。

3、入库后,每月 日,买卖双方进行寄存合同货物对账。买方定期向卖方提供寄存合同货物月度出入库明细(附件1),卖方可派员检查合同货物及相关记录,并对实际的合同货物进行清点。

4、卖方应按照买方书面通知及时补库。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发出的补库通知后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补库时间自收到买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不超过30日。不能及时补库时应及时告知买方,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5、合同货物入买方库后,卖方不得擅自将合同货物领取出库用于其它用途。合同期内卖方若需取回合同货物,需在取回日 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买方,经买方同意后方可取回。取回前双方应对合同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外观包装等进行检查。

6、买方有权按照实际需求领用合同货物,领用之日视为出库日。

7、买方按照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仓储保管措施统一对合同货物进行日常保管。由于卖方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或遗漏提供相关保管措施,导致卖方合同货物在买方仓库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卖方自行承担。因保管不善导致的合同货物外观损毁、灭失的,由买方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货物损毁的,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抽样检测

1、买方有权在寄存期间对合同货物进行抽样检测(下称“抽检”),抽检时,卖方需派代表参加。对于可当场完成检测的,由卖方代表、质检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在检验结果单据上签字。对于无法当场完成检测的,由卖方代表、质检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对抽样送检样品进行签字确认,由具备检测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

2、卖方有义务配合买方开展抽检工作,并根据买方的要求提供各类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

3、如抽检的合同货物符合合同要求,所有检测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抽检的产品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扩大抽检范围,根据检测结果及合同相关约定,作修理、重作、更换等处理,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同时所有检测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4、卖方应对自然老化、锈蚀、技术落后造成损毁的合同货物进行处理并承担费用。

5、卖方不定期对合同货物进行巡查和养护。

六、运输及费用承担

1、当合同货物出库运至工程项目现场,由仓库至现场的二次配送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

2、合同货物发运前,买方将发货时间和预计到货时间通知卖方,便于卖方进行现场指导安装或提供其他服务。

七、货款结算

1、每月 日,买方出具《寄存合同货物出库单》、《寄存合同货物月度出入库明细》给卖方对账,卖方需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如卖方有异议,应及时与买方核对。双方以核对确定的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2、买卖双方按照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结算,合同货物价格在协议库存采购合同约定基础上,以出库日的联动价格为准。卖方凭双方核对确定的《寄存合同货物出库单》、《寄存合同货物月度出入库明细》和相应金额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支付,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办理支付手续。支付方式及比例按《采购合同》执行。

3、《采购合同》有效期届满,寄存剩余货物由买方购买 ,卖方凭剩余货物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支付,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办理支付手续。

4 、所有有关合同货物的送货(不含买方二次配送)、退货、转卖发生的运杂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卖方承担全部运输保险费用(卖方配送至需求仓库、仓库到需求地点)。

八 、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有效期与《采购合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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