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宁夏环保厅审批、拟审批火电项目6个,以下为审批情况:项目名称: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2350MW自备热电厂项目建设地点:中宁县建设单位: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建设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规模为2350MW超临界燃煤机组,配套建设相应环保、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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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环保厅审批6个火电项目(附文)

2015-10-14 12:13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宁夏环保厅审批、拟审批火电项目6个,以下为审批情况:

项目名称:

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2×350MW自备热电厂项目

建设地点:

中宁县

建设单位:

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规模为2×350MW超临界燃煤机组,配套建设相应环保、公用、辅助等工程。设计发电量为41.18亿kWh/a,供热量为595.4万GJ/a。项目建成后将成为中宁县城市集中供热的唯一热源,采暖热负荷主要为中宁县城(主城区、新堡区、石空区),工业热负荷主要为中宁县新材料循环经济示范区内的工业企业。本项目总投资30020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57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0.2%,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及噪声污染防治等。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锅炉烟气除尘采用双列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脱硫塔+两电场湿式静电除尘器处理;脱硫采用单塔双循环石灰石—石膏湿法(2+3层),脱硫系统不设烟气旁路,不设置GGH;脱硝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工艺(SCR),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并满足《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提出的鼓励西部地区新建机组接近或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要求,达到烟尘≤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的限值。项目建设须预留汞进一步消减的条件。

2.碎煤机室、石灰石仓和灰库等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粉尘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

3.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的扬尘控制措施,减少各类无组织排放;采用全封闭条形煤场,四周设喷水抑尘装置,灰场定期洒水降尘和碾压,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4.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主要为碎煤机室外100米,灰库外100米,石灰石粉仓外50米,煤仓外100米,液氨灌区外100米,该区域在厂界以内,无居民分布。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1. 严格落实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做好全厂水平衡,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根据不同水质分类处理污(废)水。

2.中宁县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中水,经本项目再生水深度处理、软化水处理系统处理后,作为本项目锅炉用水水源;生活污水经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油罐冷却水经一体化油水分离装置预处理后均进入工业废水处理站;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处理站排水、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等预处理排水经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冷却用水的要求后,回用至辅机冷却塔。

3. 湿式静电除尘系统排水与脱硫废水一起经脱硫岛内的脱硫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入公司循环浓排水处理项目(中宁环评(函)发[2014]22号已批复)集中处理,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05)要求后,回用于公司其它装置。

4.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对厂区内煤堆场区、干煤棚区、油罐区、氨水储罐区等构筑物及场所采取相应防渗漏措施规范建设;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建立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确保项目实施不对地下水造成影响;厂内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污水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采取优化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进行消音减震处理等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

1. 项目产生的灰渣、脱硫石膏送至“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利用园区废渣建设2×45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及配套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 (宁环审发[2012]15号)做水泥生产原料全部综合利用;事故灰场依托已建成的中宁工业园新材料循环经济区一般工业废渣场

2.项目产生的废催化剂及废油属危险废物,送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等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I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

项目名称:

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余热回收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建设地点:

中宁县

建设单位:

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宁夏特莱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

本项目拟在年产60万吨电解金属锰热动力车间原有设备的基础上配套3台汽轮机发电机组,利用热动力车间的中温中压蒸汽进行发电,同时通过对热动力车间4台75吨/时循环流化床锅炉进行技术改造,在锅炉炉膛合理位置增加燃烧器及辅助设备,并配套建设炉气管道回收利用宁夏华夏特钢6×25500KVA密闭式镍铁矿热炉剩余的炉气,通过原煤+高炉煤气掺烧的方式,利用锅炉高压蒸汽发电,并配套建设相应辅助设施。本项目总投资31695.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9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5.4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本项目须对现有锅炉烟气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使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1)表1新建燃煤锅炉标准限值要求。

2.本项目新增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的水质须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要求后,用作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脱硫废水经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中杂用水标准要求后,用于灰场降尘。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全部用于煤场降尘和地面冲洗。

3.通过采取消声、减振及隔音等防治措施后,本项目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实施后产生的锅炉炉渣、脱硫石膏、除尘灰全部运至建设单位2×4500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生产水泥熟料,事故状态下送中宁县新材料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一般工业废渣场Ⅱ类工业废渣填埋区填埋。

宁环表〔2015〕25号

关于同意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

(宁夏)有限公司2×260吨/时空分锅炉除尘 脱硫 脱硝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

报来的《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2×260t/h空分锅炉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表审查审批的请示》(宁夏能化安〔2015〕25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2×260吨/时空分锅炉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工程位于宁东基地C区公司现有厂区内。因现状空分锅炉烟气中氮氧化物、烟尘、二氧化硫不能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拟对现有空分锅炉进行除尘、脱硫、脱硝改造。拟在现有除尘基础上加装湿式静电除尘器,在吸收塔系统原有的三层循环浆液喷淋层上增加两层循环喷淋层、增加两台脱硫循环泵、增设氧化风机,采用SCR液氨脱硝技术,改造锅炉尾部受热面、增加SCR脱硝装置、扩建氨区。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脱硫系统、除尘系统、脱硝系统、氢氧化钠碱液储存及液氨储存装置。本项目属于环保工程,总投资7043.34万元即为环保投资。经评估审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根据《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2×260t/h空分锅炉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技术评估报告,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改造后,空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主要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下降为48.34 吨/年、221.26吨/年、409.52吨/年,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减排112.78吨/年、327.70吨/年、2658.16吨/年。

(二)本项目脱硫废水经管道接入相邻2×330MW 热电机组脱硫岛现有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用于宁东基地1#渣场喷洒抑尘;除尘废水由湿式电除尘系统灰水处理装置处理后,送脱硫系统用作工艺补水。

(三)本项目噪声采取消声、减振及室内布置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改造完成后,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脱硫石膏、粉煤灰及废催化剂。脱硫石膏及粉煤灰为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部分综合利用,剩余送至宁东基地1号综合渣场贮存处置;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送2×330MW热电机组设置的危废暂存间暂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五)本项目新增1台54立方米的液氨储罐,其环境风险有所增强,风险类型主要为可能发生的氨气泄漏。应加强生产管理和设备维护,防止氨气输送管道腐蚀及法兰密封垫片老化等可能引起氨气泄漏因素。综合依托和完善原项目制定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须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准。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报告表》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须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新审核。

五、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送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保护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12日

宁环表〔2015〕26号

关于同意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

(宁夏)有限公司2×330兆瓦机组脱硫

除尘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

报来的《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2×330MW机组脱硫、除尘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表审查审批的请示》(宁夏能化安〔2015〕25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2×330兆瓦机组脱硫、除尘改造工程位于宁东基地C区公司现有厂区内。因现有机组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不能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拟对现有机组锅炉进行除尘、脱硫改造。拟在现有除尘基础上加装湿式静电除尘器,在吸收塔上部喷淋层和除雾器之间采用液压顶升技术将吸收塔上部向上抬升5米、新增两层喷淋层。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脱硫系统、除尘系统、氢氧化钠碱液储存装置,改造烟气除尘、脱硫系统及噪声防治设施。本项目属于环保工程,总投资8416万元即为环保投资。经评估审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根据《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2×330MW机组脱硫、除尘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技术评估报告,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改造是在现有除尘基础上加装湿式静电除尘器,在电石渣-石膏湿法的基础上增加两层循环喷淋层,即采用双室五电场(一电场采用高频电源)+湿法脱硫除尘+湿式静电除尘技术。改造完成后,1号和2号机组锅炉烟气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主要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为122.74 吨/年、661.69 吨/年,烟尘、二氧化硫减排量分别为410.93吨/年、1542.78吨/年。

(二)本项目脱硫废水依托现有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用于宁东基地1号渣场喷洒抑尘;除尘废水依托湿式电除尘系统灰水处理装置处理后,送脱硫系统用作工艺补水。

(三)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浆液循环泵、氧化风机、石膏排出泵、石灰石粉浆液泵及石膏旋流器产生的噪声等。通过采取消声、减振等措施,本项目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本项目产生的脱硫石膏及粉煤灰为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部分综合利用,剩余部分送宁东基地1号综合渣场贮存处置。

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须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准。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报告表》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须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新审核。

五、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送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保护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12日

宁环表〔2015〕27号

关于同意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1 2号机组湿式除尘系统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

报来的《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关于2×330MW机组除尘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审批的请示》(国大电热〔2015〕5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除尘系统改造项目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司现有厂区内。因现有2×330兆瓦机组锅炉烟气中烟尘不能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拟对现有1、2机组锅炉除尘系统进行改造,拟在脱硫吸收塔下游水平烟道上方增设湿式静电除尘器,同时对原电除尘器恢复性检修并完善配置。本项目属于环保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即为环保投资。经评估审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根据《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除尘系统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技术评估报告,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新增湿式静电除尘器完成改造后,1、2号机组锅炉烟气中的烟尘排放浓度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主要污染物烟尘排放量189.34吨/年,削减206.11吨/年。

(二)本项目产生的收集液、喷淋及冲洗废水作为石灰石浆液配制用水重复利用。

(三)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机泵等设备噪声。通过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本项目除灰尘随湿式静电除尘器冲洗废水进入脱硫装置,最终进入脱硫石膏与脱硫石膏一同送至小枣沟灰场暂存。

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须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准。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报告表》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须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新审核。

五、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送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19日

宁环表〔2015〕28号

关于同意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1 2号机组

烟气脱硫系统增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

报来的《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关于2×330MW机组烟气脱硫系统增容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审批的请示》(国大电热〔2015〕5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烟气脱硫系统增容改造项目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司现有厂区内。因现有2×330兆瓦机组锅炉烟气中二氧化硫不能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本项目拟对现有1、2机组锅炉脱硫系统增容改造。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吸收塔、吸收剂制备供应系统、石膏脱水系统、工艺水系统、事故浆液箱等。本项目属于环保工程,总投资13567万元即为环保投资。经评估审查,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根据《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烟气脱硫系统增容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和技术评估报告,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单塔双循环脱硫改造完成后,1、2号机组锅炉烟气中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量454.36吨/年,削减1668.74吨/年。

(二)本项目产生的脱硫洗废水,依托现有工程脱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后,用于干灰拌湿。

(三)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机泵、风机等设备噪声。通过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本项目产生的脱硫石膏为一般性工业固体废物,部分外售综合利用,部分送至小枣沟灰场暂存。

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须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准。

四、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报告表》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须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新审核。

五、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送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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