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洪泽县西顺河片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审﹝2015﹞96号江苏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委托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洪泽县西顺河片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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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保厅审批2个火电项目环评文件(附文)

2015-09-25 10:40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关于对江苏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洪泽县西顺河片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5﹞96号

江苏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江苏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洪泽县西顺河片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201号)及洪泽县环保局预审意见(洪环审〔2015〕92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洪泽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对现有2台90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进行扩容改造,使其单台容量达到130吨/小时,新增1台130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作为备用锅炉,新增2台15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并对现有公辅工程进行增加和扩建。

二、同意洪泽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污染控制水平、资源利用指标、综合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循环流化床炉内喷钙干法+炉外钠碱法湿式烟气脱硫;采用低氮燃烧工艺, SNCR+SCR联合脱硝(脱硝剂为氨水);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除尘,锅炉烟气通过现有一座120米烟囱排放。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煤种预测年排放总量。

落实原辅料储运、碎煤等工序的粉尘控制措施,减轻各类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三)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锅炉排污水、冷却塔排水、化水车间浓缩水、酸碱废水以及生活污水应尽量在热电项目内回用,其余部分应处理达到回用水质要求后在银珠集团公司西顺河镇厂区内回用,本项目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东侧临河道4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灰渣全部综合利用,灰渣综合利用不畅时应运至备用灰场。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危险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码头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与海事部门衔接、联动。

(七)项目转运站、灰库、石灰石仓、碎煤间、氨水罐区周围各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煤码头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上述范围内不得新建环境敏感建筑物。

(八)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日常监测。

(九)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本项目配套新增的供热管网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项目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小锅炉。

(十一)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的认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校核煤种):二氧化硫≤47.55/66.96/189.92吨、氮氧化物≤94.41/93.16/189.92吨、烟(粉)尘≤21.708/17.328/-吨。

(二)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前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淮安市环保局和洪泽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北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洪泽县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洪泽县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26日

关于对如东洋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5﹞91号

如东洋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如东洋口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5〕196号)及如东县环保局预审意见(东环评〔2015〕25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如东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现有工程东侧建设2×220吨/小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和2×25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对现有公辅工程进行增加和扩建。

二、同意如东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以新带老”措施。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污染控制水平、资源利用指标、综合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单塔双循环湿式石灰石-石膏法烟气脱硫;采用低氮燃烧装置,采用SNCR+SCR联合脱硝(脱硝剂为氨水);采用布袋除尘器+脱硫塔后湿式静电除尘,锅炉烟气通过新建一座120米套管式烟囱排放。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烟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设计煤种预测年排放总量。

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等工序的粉尘控制措施,减轻各类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锅炉排污水、冷却塔排水、超滤反渗透排水应尽量厂内回用。其它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内预处理后接管排入凯发新泉(如东)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分别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暂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尘措施,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并在试生产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项目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等事故发生。码头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与海事部门及上下游饮用水厂衔接、联动。

(七)本项目设置储煤库、灰库、渣仓、石灰石仓、氨水罐区周围各50米卫生防护距离,上述范围内不得新建环境敏感建筑物。

(八)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日常监测。

(九)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完善厂界绿化隔离带建设,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本项目配套新增的供热管网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项目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燃煤小锅炉,现有27台燃煤、燃油小锅炉应在项目投运后立即关停,并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十一)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取得省能源局的认可,作为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煤种/校核煤种/绩效总量):二氧化硫≤82.479/124.334/143.62吨、氮氧化物≤184.637/167.136/287.24吨、烟(粉)尘≤27.1/40.25/-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20806吨、化学需氧量≤4.034吨、氨氮≤0.209吨、悬浮物≤5.371吨、总磷≤0.007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前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南通市环保局和如东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和苏中环保督查中心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如东县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如东县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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