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广西环保厅近期审批、公示5个电力项目,以下为项目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桂环审〔2015〕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节能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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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保厅审批、公示5个电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附文)

2015-09-16 12:30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广西环保厅近期审批、公示5个电力项目,以下为项目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

桂环审〔2015〕1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新建,地点位于玉林市博白县那林镇、顿谷镇云飞嶂一带山脊上。主体工程主要包括40台2.5兆瓦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100兆瓦),配套建设1座220千伏升压站。辅助工程主要包括35千伏集电线路(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配套道路等。项目总投资约8.8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345.4万元。

项目永久占地3.52公顷,临时占地81.12公顷。项目进场道路有约1140米路段位于顿谷镇顿谷江饮用水源二级陆域保护区内,博白县人民政府已出具项目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相关意见。项目其他建设内容不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项目所在区域位于候鸟迁徙通道附近。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以桂发改能源〔2013〕353号文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项目符合《广西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广西陆域风电场工程规划修编报告》等规划。

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厅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1.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施工或设置施工营地、弃渣场等设施;临近饮用水源保护区集雨范围的施工场地应设置挡土墙、排水沟等防护措施。

2.合理组织施工。应避免在鸟类迁徙期和雨季进行施工,施工期尽量避免施工噪声、夜间灯光对野生动物的惊扰。

3.施工单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局申报施工期排污许可登记。施工营地设化粪池、沉淀池等污水临时处理设施。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 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但不得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集雨范围。在风机塔场地和场内道路的排水沟末端设置沉砂池,施工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排放,排水口应设置在背向饮用水源保护区集雨范围一侧。

4.临时弃土放置于临时堆土场,根据情况及时回填或用于后期绿化覆土。临时堆土场和砂石料场应采取洒水、覆盖等抑尘措施。

5.施工结束后,按计划及时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

(二)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升压站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站内绿化,不外排。升压站设置容积50立方米事故油池,事故含油污水经油水分离处理后大部分回收利用,剩余部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检修时产生的少量废油、废抹布等含油废物应采用专用收集桶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2.选择低噪设备,对高噪设施采取减震、隔声、消声措施,升压站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2类标准。

3.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污染等措施,升压站周边的工频电场、磁感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相应标准限值。

(三)其他措施。

1.主动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

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2.初步设计阶段需进一步优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投资。

3.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的保护意识,严禁捕捉、伤害野生动物。

4.加强观察巡检,对鸟类撞击频率较高的风机及时采取调整措施,对受伤鸟类及时进行救助。

三、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境保护条款和责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

环境监测和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测和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认真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开工备案。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规定向我厅申请试运行,经同意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内,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和调查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违反本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送达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和玉林市、博白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厅委托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监督检查,玉林市、博白县环境保护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试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

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27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能源局,玉林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博白县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保护技术中心,

广西泰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印发

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2×360MW超临界机组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一、建设项目概况

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2×360MW超临界机组工程位于靖西铝工业区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自备电厂内,由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本工程拟建设2×360MW超临界抽汽凝汽式机组,并配套建设SCR脱硝系统+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部分公用及辅助工程依托一期工程(3×150MW高温高压机组)现有设施。项目总占地面积15.5hm2,均为原厂区内预留土地,不新增占地。1#1×360MW机组工程于2013年6月开工,于2015年3月竣工(未投运),2#1×360MW机组工程计划于2017年6月开工,并于2018年竣工投产。

二、项目可能的环境影响

本工程在建设期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施工废水、废弃土石方、扬尘和噪声,此外,场地开挖及局部植被破坏会造成一定的水土流失。本工程运行期产生的主要问题是锅炉烟气、生产废水、固体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

三、主要环保措施

本项目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对排放烟气采用SCR催化还原法烟气脱硝措施、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及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措施,排放的烟气符合国家环境标准要求;工程废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不能及时利用的运至厂区东北角的临时贮灰场堆存;对厂区各种大的噪声源采取安装消声和减振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2×360MW超临界机组工程的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满足靖西县“十二五”工业规划、靖西铝工业区规划的要求,厂址选择较合理。电厂在资源消耗、用水节能、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指标等方面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在对电厂烟气、废水、废渣进行治理后,各项污染物排放均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很小,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之内。从环保角度出发,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本项目环境影响公众意见征求范围主要是受工程建设和运营影响的当地居民,以及相关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员,同时欢迎其他所有关心本工程建设的各界群众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如想对本项目的建设情况及环境影响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请在当地政府、村委、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或广西环保厅网站查阅《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2×360MW超临界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参与工作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来访面谈等各种方式对本工程环境影响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为便于进一步沟通、交流和反馈,希望大家在发表意见时尽量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广西泰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建政路10号 邮编:530023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0771-5699490 邮箱:84852537@qq.com

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百色市靖西县靖西铝工业园 邮编:533000

联系人:王工 联系电话:0776-3559188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20日。

广西泰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

桂环审〔2015〕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国电广西灌阳正江岭风电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电北投灌阳风电有限公司:

《国电广西灌阳正江岭风电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新建,地点位于桂林市灌阳县西山瑶族乡。主体工程主要包括30台2兆瓦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60兆瓦),辅助工程主要包括35千伏集电线路(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配套道路等。项目不单独设置升压站,拟接入马头风电场220千伏升压站,并在该升压站内扩建1台63兆伏安主变压器及相应的配电装置。项目总投资约5.2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434.86万元。

项目永久占地1.17公顷,临时占地48.63公顷。项目用地不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项目所在区域位于候鸟迁徙通道附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以桂发改能源〔2014〕353号文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项目符合《广西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广西陆域风电场工程规划修编报告》等规划。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具了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50000201400053号),自治区林业厅出具了项目选址意见函(桂林函〔2015〕311号)。

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厅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1.禁止在海洋山自然保护区内施工或设置施工营地、弃渣场等设施。

2.合理组织施工。应避免在鸟类迁徙期和雨季进行施工,施工期尽量避免施工噪声、夜间灯光对野生动物的惊扰。

3.施工单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局申报施工期排污许可登记。施工营地设化粪池、沉淀池等污水临时处理设施。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 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施工场地设置雨水收集沉淀池,施工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排放。

4.临时弃土放置于临时堆土场,根据情况及时回填或用于后期绿化覆土。临时堆土场和砂石料场应采取洒水、覆盖等抑尘措施。

5.施工结束后,按计划及时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

(二)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项目升压站新增工作人员生活污水依托马头风电场升压站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事故含油污水依托马头风电场升压站现有事故油池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检修时产生的少量废油、废抹布等含油废物应采用专用收集桶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2.选择低噪设备,对高噪设施采取减震、隔声、消声措施,确保项目所依托升压站厂界噪声符合原批复标准限值。

3.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污染等措施,确保项目所依托升压站周边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原批复标准限值。

(三)其他措施。

1.主动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2.初步设计阶段需进一步优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投资。

3.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的保护意识,严禁捕捉、伤害野生动物。

4.加强观察巡检,对鸟类撞击频率较高的风机及时采取调整措施,对受伤鸟类及时进行救助。

三、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境保护条款和责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测和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认真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开工备案。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规定向我厅申请试运行,经同意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内,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和调查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违反本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和桂林市、灌阳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厅委托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桂林市、灌阳县环境保护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试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5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能源局,桂林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灌阳县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北京中环国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

桂环审〔2015〕8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北海凯迪2×30MW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北海凯迪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北海凯迪2×30MW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新建,厂址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工业区内,占地16.67公顷。项目以油棕空果串为主要燃料,进行生物质发电,年发电量约为4.5亿千瓦时。总投资约6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215.31万元。

主体工程包括2台120吨/时循环流化床锅炉、2套30兆瓦凝汽式汽轮机组等;辅助工程包括综合办公楼、化学水处理系统、循环冷却水系统等;贮运工程包括堆料场、灰仓、灰渣库等;公用工程包括给排水系统、电力系统等;环保工程包括烟气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

自治区能源局以桂能新能函〔2014〕91号文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9〕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5年)》等相关政策、规划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北海市铁山港工业区规划》及其规划环评的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锅炉烟气采用高效脉冲式布袋除尘器+SNCR脱硝系统处理后,由100米高烟囱排放。烟囱尾气污染物排放须符《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1限值。烟囱须设置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线监控中心联网。

2.落实无组织粉尘和恶臭污染源防治措施。厂界颗粒物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恶臭污染物浓度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二)落实以下废水治理措施。

1.落实厂区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合理布置给排水管道,标明清、污、雨水管及走向。

2.循环冷却系统外排水、化水系统排水等清净下水部分回用于厂区绿化、道路冲洗及干灰调湿,多余部分直接经园区雨水管网外排。

3.锅炉酸洗废水由厂内250立方米应急池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不外排。

4.生活污水经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优先选择低噪设备,合理布置高噪设备,对高噪设施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加强厂区绿化。项目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夜间偶发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

(四)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污染等措施,确保项目周边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HJ/T24-1998)4千伏/米和0.1毫特的推荐标准限值。

(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临时贮存库。锅炉灰渣等一般固体废物在临时贮存库暂存后,按购销协议及时消纳。

(六)按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在厂区及其周边建立地下水的水质监控点,对水质进行定期动态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七)落实各项清洁生产措施。项目清洁生产水平须达到《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相应指标要求。

(八)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境保护条款和责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测和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九)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十)主动做好项目公众参与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环境保护厅、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完成可达性分析表》核定下达的指标内。

五、项目防护距离为燃料堆场边界外5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建设单位要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开工备案。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规定向我厅申请试生产使用,经同意后方可投入试生产,并在试生产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试生产3个月内,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和监测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违反本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和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我厅委托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北海市环境保护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原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10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能源局,北海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广西泰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文件

桂环审〔2015〕8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崇左市天等县龙茗牛头岭50MW风电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天等天润风电有限公司:

《崇左市天等县龙茗牛头岭50MW风电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新建,地点位于崇左市天等县龙茗镇与福新乡交界的牛头岭-四城岭山脊上。主体工程主要包括25台2兆瓦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50兆瓦),配套建设1座110千伏升压站。辅助工程主要包括35千伏集电线路(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配套道路等。项目总投资约4.3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024.05万元。

项目永久占地1.91公顷,临时占地24.66公顷。项目用地不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也不涉及候鸟迁徙通道。

自治区能源局以桂能新能函〔2013〕40号文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项目符合《广西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广西陆域风电场工程规划修编报告》等规划。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出具了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50000201400059号)。

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厅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1.合理组织施工。应尽量避免在雨季进行施工,施工期尽量避免施工噪声、夜间灯光对野生动物的惊扰。

2.施工单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局申报施工期排污许可登记。施工营地设化粪池、沉淀池等污水临时处理设施。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 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施工场地设置雨水收集沉淀池,施工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排放。

3.临时弃土放置于临时堆土场,根据情况及时回填或用于后期绿化覆土。临时堆土场和砂石料场应采取洒水、覆盖等抑尘措施。

4.施工结束后,按计划及时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

(二)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升压站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站内绿化,不外排。升压站设置容积12立方米事故油池,事故含油污水经油水分离处理后大部分回收利用,剩余部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检修时产生的少量废油、废抹布等含油废物应采用专用收集桶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2.选择低噪设备,对高噪设施采取减震、隔声、消声措施,升压站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1类标准。

3.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污染等措施,升压站周边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应标准限值。

(三)其他措施。

1.主动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2.初步设计阶段需进一步优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投资。

3.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的保护意识,严禁捕捉、伤害野生动物。

三、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境保护条款和责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测和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认真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开工备案。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规定向我厅申请试运行,经同意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3个月内,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和调查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违反本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和崇左市、天等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厅委托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崇左市、天等县环境保护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试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11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能源局,崇左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天等县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保护技术中心,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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