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赣环评字〔2015〕109号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分宜电厂扩建项目(2×66万千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分宜发电厂: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分宜电厂扩建项目(2×66万千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电投江西分电发〔2015〕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批复意见
本项目属异地扩建项目,位于新余市分宜县双林镇,选用2台1965t/h超超临界变压运行直流炉,以煤为燃料进行发电,装机方案为2×660MW级超超临界燃煤机组。同步建设烟气处理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循环冷却系统、煤场、干灰库等公用和环保工程。
江西省能源局以“赣能电力函〔2015〕24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该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步实施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不设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不低于98.75%。采用低氮燃烧+SCR选择性触媒还原脱硝工艺,脱硝效率不低于85%,氨逃逸率不大于2.5ppm。采用低温省煤器+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湿式脱硫装置协同除尘,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7%。处理后的烟气经1座240米高烟囱排放。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严格落实煤炭、石灰石等原辅料在运输、卸料、破碎和堆存等环节以及灰渣贮运环节的扬尘控制措施。
本项目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其它有组织和无组织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支持该项目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根据不同水质进行分类处理,生产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等经处理后进行回用或者综合利用。厂区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制定地下水监测与应急方案,开展动态监测,避免对地下水环境和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吹管、锅炉排汽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期间应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要求,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
应采取铁路列车限速、合理安排运输时间、涉及环境敏感点路段设置声屏障并禁止鸣笛、实施轨道减振等措施控制铁路噪声影响,确保铁路专用线两侧满足《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标准限值“70dB”要求,居民区声环境质量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要求。居民区铁路振动影响满足《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相应要求。此外,本项目需预留部分资金作为铁路噪声和振动防治措施备用金,根据铁路专用线营运期的现场监测结果,对敏感点的降噪、减振措施及时进行调整或补充。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粗、细分储方式,不得湿排。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综合利用不畅时用密封罐车运至灰场贮存,灰场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应加强灰场管理和监测,防止对周边敏感目标以及地下水造成污染。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应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七)加强信息公开。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九)项目周围规划控制要求。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设定为煤场和火车卸煤区周边100m。公司现有灰场仍维持原批复的500m综合防护距离。分宜县环保局应专题报告县人民政府,严格控制好本项目周边规划,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和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敏感企业。
(十)“以新带老”整改措施。现有灰场应尽快更换喷淋管,维修截洪沟;8号机组除尘、脱硝改造项目应尽快申请竣工环保验收。
(十一)总量控制。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满足以下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二氧化硫≤764.5吨/年,氮氧化物≤1017.5吨/年。
三、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
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你公司必须向新余市环保局提交试生产书面申请,经批复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工程试生产期间(三个月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其他环保要求
(一)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重新向我厅申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若自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动工,必须向新余市环保局申请重新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新余市环保局应将审批文件报我厅备案。
(二)项目监督管理要求。请新余市环保局和分宜县环保局做好本项目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送新余市环保局和分宜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新余市人民政府,分宜县人民政府及县
环保局,厅有关处室,省环境监察局,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印发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赣环评字〔2015〕101号
关于中电投江西新干七琴城上风电场工程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新能源发电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新能源发电分公司江西新干七琴城上风电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江西新能源计划〔2015〕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
中电投江西新干七琴城上风电场工程,属新建工程,位于新干县、丰城市和乐安县三县交界处的山脉,风场中心点坐标东经115°42'19.99″、北纬27°44'11.65″。本项目总装机规模为144MW,配备72台风机,单机容量2MW。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缓解和控制环境不利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该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保护宣传教育,禁止捕食野生动物,减轻项目建设对当地动植物影响。合理调配土石方,加强对临时用地表土剥离堆放的防护,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对施工临时占地和施工完成的坡面应及时进行护坡处理和生态恢复,按有关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二)加强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做好土方、运输车辆的遮盖以及道路洒水等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风电场食堂外排油烟应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场内绿化及周边林地灌溉。
(三)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选用低噪声作业机械,选用低噪声风力发电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隔声、消音等有效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场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并确保周边环境敏感点达到相应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各类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并妥善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进一步优化变压器事故油池、排油管道等的设计,确保事故状态下变压器油不排入外环境,项目产生的废油、含油废抹布等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三、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分别向吉安、抚州、丰城市环保局提交试运行书面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三个月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其他环保要求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若自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动工,必须重新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二)我厅委托吉安市环保局、抚州市环保局、丰城市环保局、新干县环保局和乐安县环保局开展本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批复分别送当地环保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建设的输变电线路系统和升压站涉及电磁辐射影响的,应按相关要求另行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吉安、抚州市环保局,丰城市环保局,新干、乐安县环保局,厅
有关处室,省环境监察局,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电投江西
电力有限公司,南京科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印发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赣环评字〔2015〕87号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国电龙源抚州乐安鸭公嶂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龙源江西风电项目筹建处:
你单位《关于请求审批<国电龙源抚州乐安鸭公嶂风电场项目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江西风电筹〔2014〕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
该项目属新建工程,风电场场址位于沿乐安与宜黄县界向北延伸的雩山山脉龙岗山上。项目共建设30台风力发电机组,单机额定功率2.1MW,总装机容量63MW;并配套建设场内道路及升压站、中控楼、配电室、库房和检修间等公辅设施。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江西省能源局出具了《关于同意乐安鸭公嶂风电场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赣能新能函〔2012〕96号)。你单位应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缓解和控制环境不利影响。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工程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
该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结合工程建设条件,进一步优化机位和场内道路设计,尽量远离江西老虎脑省级自然保护区,并最大限度减少林木的砍伐量。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对靠近鹅掌楸群落、凹叶厚朴、香果树等需保护植物的路段采取避让、保护措施。开挖后的削坡应采取坡脚防护,坡面采取综合护坡治理,防止水土流失。优化工程土石方调配方案,力求“挖填平衡”。做好临时用地表土剥离堆放的防护措施,工程完工后,及时恢复其原有生态功能,植被恢复应选用本地植物。项目在风机距离确定、叶片着色、输电线铺设、灯光安装和使用等方面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加强对野生动物尤其是鸟类的保护。
(二)加强水环境保护。风电场和变压站场运营期少量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周边绿化灌溉。
(三)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物料堆场等应定点定位,开挖土方集中堆放、及时回填;严格做好土方、运输车辆的遮盖以及道路洒水等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选用低噪声作业机械,主要运输通道远离居民区,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优先选用低噪声风力发电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等有效降噪措施,加强发电机组检修,场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严格控制在风力发电机组周边500米范围内建设居民点等声环境敏感目标,确保达到相应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各类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至山下环卫部门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并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升压站变压器事故时产生的废油、含油废水及检修产生的废抹油布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进一步优化变压器事故油池、排油管道等的设计,确保事故状态下变压器油不排入外环境。
三、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抚州市环保局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三个月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其他环保要求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向我厅申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若自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动工,必须向抚州市环保局申请重新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抚州市环保局应将审批文件报我厅备案。
(二)我厅委托抚州市环保局和乐安县环保局开展本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分别送抚州市环保局和乐安县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建设的输变电线路系统和升压站涉及电磁辐射影响的,应按相关要求另行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抚州市环保局,乐安县人民政府及县环保局,厅有关处室,省
环境监察局,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印发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赣环评字〔2015〕70号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西龙头山水电站
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龙航电字〔20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
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坝址位于丰城市龙头山渡口上游1.5公里处,地理坐标东经115°47′48.8″,北纬28°13′43.5″,属二等大(2)型水利工程。工程开发任务以发电、航运为主,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枢纽工程、配套工程和库区防护工程。枢纽工程主要由集鱼系统及鱼道、电站厂房、左岸连接坝、排漂坝、溢流坝、右岸连接坝、船闸、右岸连接土坝等组成,配套工程包括航标工程、公用工程、边坡防护及航道疏浚工程等,库区防护工程包括防护堤、排涝泵站、导排渠(涵)、淹没区抬田防护工程等。工程采用堤坝式开发,设计最大坝高26.0米,属日调节型水库,正常蓄水位24.2米(黄海高程),相应库容2.44亿立方米;为低水头式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40兆瓦(8×30兆瓦);船闸、航道设计等级为Ⅲ级。
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是《江西省赣江流域规划报告》(计国土〔1990〕1452号)推荐的赣江干流下游最后一个梯级电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宜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是《全省第46次重大项目调度会会议纪要》(赣发改投资〔2013〕99号)确定的省重大项目。省能源局出具了《关于同意龙头山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赣能新能函〔2012〕14号),省水利厅出具了《江西省水利厅关于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赣水水保字〔2013〕141号)和《江西省水利厅关于〈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审批意见的函》(赣水资源字〔2013〕57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出具了《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赣江龙头山水电站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通知》(长许可〔2014〕185号)。该项目实施将对该河段河流生态产生不利影响,必须全面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缓解和控制不利环境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该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加强坝址以下干流河段的保护,并做好泵站和排污口、取水口的拆迁复建以及协调补偿等有关工作。
(二)严格落实水库生态流量下泄措施。制定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生态调度方案,工程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358立方米/秒,并确保满足下游居民生活、农业灌溉以及生态、航运等用水需求。在“四大家鱼”产卵高峰期,开启泄洪闸,使该江段恢复自然状态,满足其繁殖需求。蓄水前,建成下泄水量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相关部门联网。
(三)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优化施工时间安排,涉水施工应避开4-8月鱼类的主要繁殖季节。涉水施工前应加强与渔业主管部门沟通,施工过程中强化对水生生态的监测,采取安全有效的驱鱼措施,减少对水生生物的伤害,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及时处理和救护受伤、搁浅的野生水生生物。建设仿自然鱼道,加强管理和监测,确保其有效发挥过鱼作用。建设鱼类增殖站,选择适宜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放流对象以鲢、鳙、草、青“四大家鱼”为主。在库区和替代生境水域,投放适宜物种,实施水生植物修复。
(四)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或综合利用,确需外排的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尾水排放须避开下游曲江镇水厂及其他各水厂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船舶污水、船舶垃圾应按照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置,禁止向水域直接排放。水下疏浚施工前与水厂作好沟通,采取设置防污屏、控制水中作业时间、加强原水处理等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疏浚产生的砂卵砾石弃渣回用于枢纽施工、抬田工程等,不得随意抛弃。蓄水前做好水库库底清理工作,采取分期蓄水、加强各取水口水质监测等措施确保蓄水期间供水和饮水安全。做好水库周边污染源控制,禁止直接向库区排放污水。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及时掌握建库后入库、库区、出库水质变化情况,如发现有超标趋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确保库区及下游取水点水质满足相应的水质功能区划要求。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优化库区排水系统,新建、扩建导排渠,将原有涵闸改建为电排站进行抽排。对堤防进行防渗处理,对受影响的农田实施抬田工程(垫高防护),采取减压、排渗等措施。对可能发生严重破坏(塌岸、滑坡)的岸坡,采取护坡、整治、植物防护等措施予以防护。对坝址上游污水渗漏点采取封闭、截流等措施,对库区周边地下水进行常年监测,制定地下水风险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六)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如发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移栽等保护措施。收集和存放施工区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用于施工迹地的回填等生态修复工作中,植被恢复优先选择当地适生植物。
(七)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恢复措施,重点对渣场、料场、临时施工占地区、施工道路及其影响区和枢纽建筑物占地区进行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弃渣应及时回用于左、右岸抬填和围堰施工,工程不设置弃渣场。弃渣临时堆场至少须距离赣江1公里外,四周布设围挡设施以防治雨水冲刷,不得向赣江干、支流弃渣。做好施工区附近和施工道路沿线居民点的噪声和废气、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道路降尘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超标声环境敏感点应采取设置声屏障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特别是工程爆破时间。废油(渣)、含油抹布、机修废液等危险废物须妥善收集并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统一收集后定期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航道和船舶管理,合理调度船舶作业,避免发生船舶碰撞等引发环境污染。加强对枢纽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沿岸取水单位等的相关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和饮用水供水安全。
(九)信息公开和人群健康保护。在工程施工和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项目建设环境监理要求。应委托符合要求的单位开展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按季度和年度将环境监理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进行试运行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材料。
(十一)落实业主内部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在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中应进一步细化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将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纳入工程建设合同中,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十二)加强跟踪监测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构建库区及上下游相关河段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生态环境数据库,跟踪观测重要鱼类“三场”和重要物种栖息环境、分布的变化情况;动态观测生态调度、增殖放流、过鱼导鱼、生态修复措施实施的效果,开展过鱼导鱼、鲥鱼人工繁殖、生态调度等技术研究,根据监测结果和科学研究进展,不断优化水生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建成运行3~5年时,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三、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
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蓄水前须进行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环保调度方案、生态泄水设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站等措施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工程竣工后,必须向宜春市环保局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其他环保要求
(一)重新办理环评审批要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向我厅申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若自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动工,必须向宜春市环保局申请重新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宜春市环保局应将审批文件报我厅备案。
(二)项目监督管理要求。我厅委托宜春市环保局、丰城市环保局开展本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送宜春市环保局、丰城市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宜春市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丰城市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厅
有关处室,省环境监察局,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江西省环境
保护科学研究院。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