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建立节能长效机制,增强节能内生动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有机结合,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近期省政府发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国家发改委提出“十二五”期间在部分省市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广。我省通过兄弟省市开展节能量交易试点实地调研,并参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和排污权交易试点的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福建省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
节能量交易工作的开展,既是落实国务院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的重要举措,又是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工作要求。这将有利于强化用能企业的责任意识,增强用能单位节能的内生动力,有利于将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有机融合。建立和规范节能量交易市场,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均衡节能的长效机制,推进我省节能工作持续深化。
二、节能量交易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节能量交易是指用能单位为实现节能义务而采取的买入/卖出节能量的市场交易行为。
节能量交易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全程监管;由点及面,循序渐进的原则。
三、节能量交易的关键环节
(一)节能量交易的实施范围
节能量交易主体范围是参照省节能条例规定的年耗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中选择试点交易主体。由于节能量交易是一套全新的体系,需要逐步开展,初期交易主体宜选择能耗较大且产品结构相对简单的行业、企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初期交易主体拟选择水泥、钢铁、印染、造纸和火电等行业的部分企业。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节能主管部门根据交易主体的能源消耗量变动等情况,调整节能量交易的实施范围,每年发布纳入年度节能量交易的行业和交易主体名单。
(二)节能量交易标杆的确定
为了使节能量交易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省节能主管部门每年将参照全国、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限额值等指标,并结合我省这些产品及行业能耗水平的现状,对同一行业同类产品单位产品能耗水平进行测算,确定统一的节能量交易标杆值。
(三)交易主体履行的义务
对纳入省节能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节能量交易主体名单的企业要履行节能量交易义务。交易主体根据节能量目标完成情况,对超过节能量目标的节能量进行转让交易。未完成节能量目标的交易主体通过购入节能量达到节能量目标的视同完成节能量目标。不履行节能量交易的交易主体将按有关规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四)节能量交易机制和程序
1.交易平台建设。交易机构(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受省节能量交易主管部门委托,作为年度节能量指标的提供方和储备方承担全省节能量交易储备和出让的交易工作,负责为我省节能量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集散和投融资等服务,履行节能量登记、出让、储备、见证、资金结算等职能。
2.交易价格及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节能量交易试点期间采取政府指导价进行交易,交易价格参照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标准执行,在取得试点经验后逐步过渡到市场竞价交易,并通过公开电子竞价方式进行节能量交易。具体公开电子竞价等交易规则由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另行制定。交易机构可向节能量的出让方以及受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3.节能量核查。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交易主体进行能源审计形成节能量核查报告,作为节能量交易依据。
4.登记。交易平台每年度应当根据省节能主管部门提供的交易主体节能量指标和实际节能量信息进行登记。交易主体需在节能量交易前向交易平台办理节能量交易登记,并提供所需资料
(五)节能量交易的监管
1.监督制度。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交易主体和交易平台的节能量交易活动以及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节能量交易主体应切实履约,确保节能量交易工作扎实推进,落到实处。核查机构和交易平台应严守公平、公开、公正的节能量交易规则,确保节能量交易始终规范有序。
2.争议处置。节能量交易出现争议的,对交易主体和核查机构之间的核查争议,省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行业和节能领域专家,对节能量核查结果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