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项目建设单位为国家电网公司或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来自项目单位自有资金,招标人为国家电网公司,并委托国网物资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招标范围
具体交货地点以专用技术规范中相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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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3.1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人员、产品及元器件检测能力。这些制造、检测能力应当分别相等或者优于《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标准》(中国电力出版社,书号:ISBN978-7-5123-4148-7)提出的相关对应条款要求。)
(2)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工序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且能保证产品生产的需要。各个工序按工艺文件执行,并具有可追溯性。
(3)必须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出厂检测能力,包括试验场地、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
(4)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应符合本招标技术规范要求。国家、行业已经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投标人须取得国家级权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国家、行业尚未发布相应产品标准的,投标人须取得国家级权威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5)设计制造过满足专有资质业绩要求的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同类型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和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的投运数量或供货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6)取得国家授权、许可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试验报告,且报告结论数据满足本次招标技术规范要求。
(7)取得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
(8)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生产许可证。
(9)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10)提供的同类货物未因该货物原因出现过事故;或出现过事故,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的验证。
(11)在国内货物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批量退货(退货量占合同金额10%及以上)或严重影响施工;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的验证。
(12)在国内货物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货物或投标人图纸的交付拖延问题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的验证。
(13)在国内货物招投标活动、供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及产品运行过程中,未受到国家电网公司和其所属单位的质量或履约服务投诉。
(14)对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其所有投标产品需取得国家电网公司组织的资质能力核实活动有效的证明文件,保证其核实数据真实可靠。不具有核实证明的投标人,需提供支持文件。如经核实该投标人不具有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资质能力,或对于因投标人不配合造成现场核实工作无法进行的,招标人将视该投标人不具备生产投标产品所需的资质能力,该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将被否决。
(15)根据高检会【2015】3号文“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请投标人自行在本单位住所地或招标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查询本单位在出具之日前三年的行贿犯罪情况,并在投标时提供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有效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查询内容涵盖单位名称及其组织机构代码)。若未提交有效的查询结果,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1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 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l 为本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l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货物招标标包中同时投标的;
l 被授权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在同一货物招标标包中同时投标的;
l 对于接受代理商投标的项目,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委托两个及以上个代理商参加投标的;
l 被责令停业的;
l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l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l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责任追溯措施未全面落实的。
l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因不良行为暂停、取消或永久取消中标资格的。
l 在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
(17)投标人禁止从事一切非正常投标活动。
3.2本表作为专有资质业绩条件,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相应招标货物的专用资质业绩要求,各类货物专用具体资质业绩要求事项及其数据、状态分别如下:
适用于包1~包12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商投标。
3.5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次招标的部分或全部标包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