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今年上半年,环境保护部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17个项目不予审批(环保部网站公示的为15个),涉及总投资1094.28亿元。那么不予审批的项目到底是哪个呢,北极星小编为您盘点。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2015年6月26日-2015年7月1日环保部审批3个电力项目环评文件,其中1个通过2个拒批,主要关于新疆哈密大南湖电厂一期(2×300MW)工程竣工、关于不予批准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关于不予批准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
关于不予批准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新天技〔2015〕43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项目位于伊犁河北侧约14公里的低山丘陵上,与伊犁河存在约480米高差,厂址所在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地表为湿陷性黄土,选址存在较大环境风险。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具可行性,存在事故情况下废水进入伊犁河的风险。危废填埋场选址不符合《伊犁州直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4-2030)》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的相关要求。
二、项目所在的伊犁新天煤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尚未设立,不符合《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中“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的要求。
三、项目废水不外排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论证不足。报告书未结合各废水处理单元排水水质和各工艺单元用水需求,论证生化系统深度处理、回用水处理系统和高浓盐水处理系统等单元的运行可靠性。
四、项目自备热电站设置烟气旁路,不符合《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报告书预测项目运行后硫化氢、氨厂界浓度超标,不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五、报告书在工程分析、环境现状监测与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等方面存在问题。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要求,缺乏代表性。报告书未结合伊犁河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水质现状及取水口下游敏感目标分布情况等,充分论证取水对伊犁河水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生态、生活、农业用水的影响。
六、项目总量指标来源不符合《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6月26日
关于不予批准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潞矿办字〔2015〕221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位于辛安泉域重点保护区、王桥镇集中式水源地等地下水环境敏感区上游,且距离较近。厂内部分区域地下水防污能力差,存在污染地下水的风险隐患,报告书未充分论证项目地下水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可行性及可靠性。
二、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大气已无环境容量,报告书提出的区域削减方案不足以支撑该项目的环境可行性。
三、报告书对项目正常工况下废水不外排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论证不足,未对项目废水应急排放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报告书在工程分析、现状评价和影响预测、公众参与等方面存在问题。污染物源强数据未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对大气环境现状调查不完善,未充分论证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公众参与缺乏有效性,防护距离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等。
五、项目总量指标来源不符合《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中“2倍削减替代”的要求,工艺部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使用电力行业指标。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6月26日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今日环保部公示关于不予批准横江伏龙口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横江伏龙口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横电司〔2015〕1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程坝址位于横江干流下游河段,下距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约3.1公里,未按《横江盐津至河口段水电梯级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及对策研究》(环审〔2010〕349号)相关要求,提出以“自然保护区不受影响为原则”的环境可行的工程开发和运行调度方案。
二、未分析坝下典型断面水文情势变化对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影响范围及对保护目标的影响。
三、未深入论证工程下泄生态流量方案,仅采用坝址处多年平均流量10%作为最小下泄生态流量(27.5立方米/秒),下泄生态流量较小,也未考虑在鱼类产卵繁殖期开展生态调度。
四、叙述的支流栖息地上清(溪)河河口至上游7公里河段仅有1座电站,实际共有3座电站,现状调查资料与实际不符,也未论证栖息地保护措施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五、确定水环境评价等级为二级,但地表水环境现状监测只监测了丰水期水质,未监测枯水期水质,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相关要求。
鉴于以上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云南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5月27日
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昭通市环境保护局,宜宾市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环科院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环保部发布关于2015年5月18日—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其中环评验收4个火电项目:包含1个不予审批。
关于不予批准山西中煤平朔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中煤平朔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平朔办〔2014〕480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所处晋北地区燃煤电站布局集中,大气环境质量超标比较严重。根据《山西省低热值煤发电“十二五”专项规划》,该区域将新增一批包括本工程在内的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根据规划环评意见,其规模超出了环境容量和水资源承载能力。
二、该项目性质为煤电项目,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关于“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的要求不符。
三、工程燃用低热值煤灰分53.15%、硫分1.81%,报告书提出的综合除尘效率99.99%、脱硫效率99.96%的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可行性论证不足。
鉴于以上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4月23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朔州市环境保护局,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不予批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日照至仪征原油管道增输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日照至仪征原油管道增输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石化管道股份安函〔2015〕6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报告书遗漏部分地下水和大气环境风险敏感目标,缺少相应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满足《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要求。
二、现有工程管线及站场周边环境敏感点密集,拟建工程实施后全线环境风险增大,报告书未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方案缺乏针对性,应急能力不足,未结合增输后的输油规模更新全线应急预案。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4月21日
抄送:山东省、安徽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日照市、连云港市、淮安市、滁州市、扬州市环境保护局,江苏省环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不予批准国家高速公路安来线(G6911)平利至镇坪(陕渝界)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报批国家高速公路安来线(G6911)平利至镇坪(陕渝界)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陕交字〔2014〕83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报告书未就避让或减少跨越敏感水体提出线位优化方案。未根据隧道地质条件和环境要求,明确保护目标、施工防水堵水及排水处置方案,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要求。
二、报告书未分析跨越和伴行二类水体路段危险品运输发生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事故池位置、污水处理方法和排放去向未明确,不满足《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要求。
三、报告书对安康坝河、镇坪南江河和镇坪大暑河三处陕西省重要湿地受工程影响分析不够,涉及湿地的施工方案、占地情况及恢复措施不具体。
四、报告书对A、A1和C方案没有从环保角度进行同等深度比选,对平利县古仙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影响论证不足。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厅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7日
抄送: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安康市环境保护局,长安大学,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5年3月14日—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其中火电项目6个。
关于不予审批钦州热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中电投北部湾(广西)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钦州热电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评审的请示》(北部湾热电计划〔2014〕14号)收悉。
审查过程中,我部收到广西钦州蓝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关于钦州热电厂一期工程固废处置设施的说明》,证明其已与你公司终止并撤销固废处置协议。经核查,你公司未如实反映上述情况。鉴于该项目事故灰场和固废处置措施不落实,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3月17日
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钦州市环境保护局,广西泰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不予批准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宁武2×35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华润电力(宁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润宁武2×35万千瓦低热值煤发电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的请示》(华润宁电请字〔2014〕76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拟从华电集团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脱硫改造和新建脱硝设施削减的排污量获得,但尚未取得华电集团同意文件。
二、项目所在区域宁武县2014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总悬浮颗粒物(TSP)日平均浓度超标,预测表明,叠加本工程建设,并考虑替代城区冬季采暖锅炉,对煤堆场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后,环境空气质量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要求。
鉴于以上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0日
抄送: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忻州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国寰天地环境技术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不予批准连云港港徐圩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连云港港徐圩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的请示》(云港投〔2014〕281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工程位于江苏省连云港港徐圩港区,连云港港徐圩港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告书未论证项目与规划环评的相符性。
二、报告书提出的海域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缺乏针对性,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1)的相关要求。
三、报告书中大部分公众参与意见调查表在报告书简本公示前发放,程序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3月17日
抄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不予批准晋城市鸿生化工有限公司工艺技术自动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晋城市鸿生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工艺技术自动化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函》(鸿化请字〔2014〕19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选址处于山西省泉域分布区域,地下水环境比较敏感。报告书未分析项目建设区域岩溶地下水与辛安泉域、三姑泉域岩溶水之间的水力联系,对选址的环境可行性分析论证不足。
二、工程分析内容不全面。报告书未对现有工程大气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进行达标分析,拟建工程工艺、污染源强及排放量、与现有工程依托关系等内容不明确。
三、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影响预测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报告书未提供区域大气环境例行监测资料,大气环境预测未叠加替代污染源、在建污染源环境影响;地下水环境监测缺少石油类等因子,未按照技术导则要求分别对第四孔隙潜水和岩溶地下水进行预测。
鉴于以上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3日
抄送: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晋城市环境保护局,太原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今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2015年2月13日—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其中电力项目10个:1个火电项目环评未过。
关于不予批准青海万象铝镁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青海万象铝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青海万象铝镁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青万铝文〔2014〕第34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明确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鉴于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不符合要求,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2日
抄送: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国寰天地环境技术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不予批准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白石湖8.0Mt/a露天煤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白石湖8.0Mt/a露天煤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的请示》(新广能字〔2014〕034号)收悉。审查发现,
该项目在未依法完成审批手续情况下,已基本建成并投入生产,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同时,该项目未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2月11日
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不予批准苏新能源和丰有限公司40亿标准立方米/年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苏新能源和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苏新能源和丰有限公司年产40亿标准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苏和报〔2014〕20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匮乏,未结合流域水资源变化趋势、开发利用现状及规划情况,充分论证项目取水对下游居民用水、生态用水和农业用水的影响。
二、项目工程分析未结合各废水处理单元排水水质和各工艺单元用水需求,论证生化系统深度处理、回用水处理系统和高浓盐水处理系统反渗透、浓盐水蒸发结晶等单元的环境可行性。
三、报告书未结合工艺产生的灰渣、盐泥特点论证处置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靠性。
四、废气治理措施论证不充分,报告书预测项目投产后区域大气中二氧化氮、硫化氢、酚浓度超过相应标准要求。
五、报告书未从节水、节能、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等方面进行煤气化工艺比选,说明所选工艺的环保及清洁生产水平的先进性。
六、报告书未结合区域地下水特征提出针对性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月29日
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塔城地区环境保护局,北京飞燕石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不予批准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10万吨/年重铬酸钠及配套清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白银昌元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10万吨/年重铬酸钠及配套清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申请》(白昌司发〔2014〕103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现有工程厂区及周边地下水和土壤现状监测数据铬等多项特征因子超标,污染比较严重,工程拆除、污染清除和土壤修复方案尚不明确。
二、拟建项目所在区域地下水环境敏感,防污性能弱,水质监测多项因子超标,报告书未从水环境保护与风险防范角度,充分论证项目选址的环境合理性。
三、项目生产废水不经处理直接回用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论证不足。
四、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硫化氢和可吸入颗粒物超标,不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报告书未提出相应削减措施,也未明确项目环境防护距离。
五、报告书未就项目建设与《铬盐行业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的相符性作充分论证。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甘肃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2月6日
抄送: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白银市环境保护局,哈尔滨工业大学,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不予批准宁波-舟山港穿山港区中宅矿石码头(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宁波-舟山港穿山港区中宅矿石码头(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甬港股份安卫〔2014〕88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中规划全港铁矿石运量为1.9亿吨,本工程建成后全港铁矿石运量将达2.1亿吨,超过规划规模。工程西侧泊位不在总体规划中,花船堆场、上宅堆场位于已批复的宁波港穿山港区中宅煤炭码头工程预留堆场用地范围。本工程建设规模及布局与宁波-舟山港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的相符性尚需进一步论证。
二、工程所在区域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存在超标现象,报告书需进一步核实、论证项目堆场对周围区域的大气环境影响,完善相关防尘措施。
三、报告书未结合项目附近取水口等环境敏感目标和工程海洋环境影响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海洋环境监测计划。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月19日
抄送: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