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以下是能源方面:二、能源发电: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热电站。电网工程:省内330千伏及以上的、跨市的110千伏、220千伏的送(输)变电工程。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年生产能力1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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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5年版》(全文)

2015-08-07 08:28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

以下是能源方面:

二、能源

发电: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热电站。电网工程:省内 330 千伏及以上的、跨市的 110 千伏、220 千伏的送(输)变电工程。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年生产能力 120 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接收储运能力 300 万吨以下的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市的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市的管网项目

以下是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公告 2015年 第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4〕24号),省环保厅对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经

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环保局应根据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目录,及时调整本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省级下放权限的平板玻璃、船舶、轮胎、酿造、医药、化工、电镀、印染等项目由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批。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省环保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环保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各市要围绕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科学发展三条主线,严格建设项目环评把关;市域边界5公里范围内新扩改建项目,其环评报告书评审(评估)时和审批前须主动征求相邻市的意见。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超过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省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环保厅将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

附件: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7月20日

一、水利

水库:在跨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二、能源

发电: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热电站。

电网工程:省内 330 千伏及以上的、跨市的 110 千伏、220 千伏的送(输)变电工程。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年生产能力 120 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接收储运能力 300 万吨以下的项目。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市的管网项目。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市的管网项目。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市的项目。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跨市的普通国道、省道和一级公路项目。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市的项目。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年吞吐能力 1000 万吨以下项目。

集装箱专用码头:年吞吐能力 100 万标准箱以下项目。

内河航运:跨市的航道项目。

民航:新扩改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矿山开发: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

石化: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炼油项目、新建乙烯项目。

化工:列入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黄金:采选矿项目。

冶炼:符合省钢铁行业发展规划的炼钢、炼铁项目,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水泥:符合省行业发展规划的新扩改建水泥项目。

五、机械制造

汽车: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整车项目。

六、轻工造纸:制浆、制浆造纸(不含商品浆造纸)10 万吨及以上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七、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6 吨/9 座以下通用飞机和 3 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

八、城建

国家批准规划内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九、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 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全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跨市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

十、核与辐射

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核技术应用退役,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

十一、由省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其他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十二、本目录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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