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三号机组90%Pn控制点释放的请示》(辽红核〔2015〕28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导则,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15年5月27日至29日对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三号机组进行了离开90%额定功率(热)前的例行核安全检查(检查报告见附件)。检查结果表明,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三号机组已具备离开90%额定功率(热)的基本条件。我局决定批准你公司在按90%额定功率(热)要求确认相关系统、设备以及状态条件,并经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确认后,可以实施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三号机组继续提升功率的活动。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进行机组提升功率操作,保证机组运行安全。如果提升功率过程中发生影响三号机组安全的事件,应立即停止提升功率操作,并及时向我局和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报告。
附件:红沿河核电厂三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核安全检查报告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7月28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7月28日印发
附件
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三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名称: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名称: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15 年5 月27 日至29 日
一、检查依据
(一)《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二)相关核安全规定及导则;
(三)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三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
二、检查范围
(一)系统调试项目完成情况;
(二)调试缺陷、不符合项报告和小修异常的处理情况;
(三)运行管理情况,包括技术规范执行、维修管理、定期试验等;
(四)运行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经验反馈情况;
(五)系统和设备缺陷的处理情况;
(六)核安全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活动
2015 年5 月27 日至29 日,我局组织检查组(名单见附1)对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三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进行了例行核安全
检查。检查组听取了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关于机组调试、调试缺陷和小修期间异常、首次并网后运行管理、运行事件的处理、系统和设备缺陷处理以及核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的汇报。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分别对系统调试与异常处理、运行管理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抽查了运行事件的处理情况、调试和运行的相关记录文件,并与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了对话。营运单位(名单见附2)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结论和要求
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三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前调试大纲要求完成的相关调试试验均已完成,相关系统临时运行移交完毕,后续调试和运行工作、提升功率的准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运行技术规范得到了有效执行。
通过检查,检查组认为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三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前与核安全有关的活动处于受控状态,营运单位对机组离开90%额定功率(热)的准备工作是可以接受的。同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如下管理要求:
(一)针对核仪表系统源量程测量通道(H3RPN014MA)闪发中子通量高导致停堆的运行事件,营运单位应结合其他机组核仪表系统类似问题,进一步排查确认异常的根本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源量程测量通道的可靠性,并加强源量程测量通道投运期间运行情况的监视。
(二)针对重要厂用水泵房通风系统(DWS)不可用时间超过检修期限和电气厂房主通风系统加热器(H3DVL202RS)不可用时间超过检修期限等数起接线问题引起的运行事件或异常,营运单位应进一步从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定期试验等环节查找管理漏洞,核实相关材料、活动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总结经验教训,做好经验反馈工作。
(三)针对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中冷器与罩壳连接螺栓部分断裂等涉及紧固件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尽快查明核级系统及设备使用相关紧固件的情况,切实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尽早解决质量隐患,确保系统和设备可靠运行。
(四)针对部分重要系统设备的缺陷未及时完成原因分析的问题,如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电子调速器多次故障、水压试验泵柴油发电机组多次闪发电气故障报警、电厂辐射监测系统多次闪发监测通道故障报警等,营运单位应继续深入分析问题的原因,并做好经验反馈工作,确保核安全相关系统可靠运行。
(五)针对气动截止阀阀瓣开裂排查未完成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在机组离开90%额定功率(热)前评价其对机组安全运行的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机组运行安全。
(六)针对部分定期试验程序验收准则和试验周期与安全相关系统和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不一致,部分定期试验程序执行、记录和等效不规范的问题,营运单位应全面梳理定期试验程序与安全相关系统和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及时升版相关文件。同时,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定期试验质量。
(七)针对超运行技术规范监督要求的设备不可用事件(I0)记录不规范、部分IO 记录不完整、个别IO 描述与技术规格书不一致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加强运行人员培训,严格按技术规格书要求进行I0 管理,确保系统和设备满足运行要求。对检查组提出的以上管理要求,营运单位应认真落实,并将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在机组离开90%额定功率(热)后一个月内提交国家核安全局。


原标题:关于释放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三号机组90%额定功率(热)控制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