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2015年6月26日-2015年7月1日环保部审批3个电力项目环评文件,其中1个通过2个拒批,主要关于新疆哈密大南湖电厂一期(2300MW)工程竣工、关于不予批准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关于不予批准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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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审批3个电力项目环评文件 1个通过2个拒批(附文)

2015-07-22 13:54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2015年6月26日-2015年7月1日环保部审批3个电力项目环评文件,其中 1个通过2个拒批,主要关于新疆哈密大南湖电厂一期(2×300MW)工程竣工、关于不予批准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关于不予批准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

神华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哈密大南湖电厂一期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请示》(神华环保〔2014〕360号)及附送的《新疆哈密大南湖电厂一期(2×300MW)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和《新疆哈密大南湖电厂一期(2×300MW)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复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复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4月29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哈密市。新建2台300兆瓦亚临界抽凝式直接空冷燃煤机组和2台1038吨/小时煤粉炉,同步建设SCR脱硝设施、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设施,配套建设供排水系统、除灰渣系统、废水处理系统等公用辅助设施。工程总投资为32.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52亿元,约占总投资的10.9%。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5月以环审〔2005〕429号批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我部于2011年3月以环审〔2011〕74号批复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于2009年3月开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1号、2号机组分别于2013年5月和11月投入试运行。验收监测期间机组负荷达到75%以上,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如下变更:

(一)为满足哈密市区集中供热需求,发电机组由凝汽式变更为抽凝式。

(二)新建事故贮灰场由距厂区约3.5公里、占地面积36公顷、满足5年贮灰要求,变更为距厂区约4公里、占地面积15.9公顷、满足1.8年贮灰要求。

(三)液氨储罐由2×35立方米变更为2×67立方米。

上述变更未事前履行环保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经SCR烟气脱硝系统、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处理后,经210米高烟囱排放。安装了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输煤采用全封闭式栈桥,各输煤转运站、碎煤机室、灰库顶部设有除尘器,贮煤场设有15米高防风抑尘网及喷淋抑尘设施,氨罐区设有水喷淋设施。

(二)工程建有工业废水、脱硫废水、含煤废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灰库干灰调湿、输煤冲洗。脱硫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干灰调湿、煤场喷淋。含煤废水、生活污水分别经处理后供全厂回用水系统重复利用。各类废水正常情况下全部循环利用不外排,未设雨水排放口。循环冷却补充水采用哈密污水处理厂中水掺配工业废水,厂内配套建设了处理能力为1000立方米/小时的中水深度处理站。

(三)工程优化了厂区平面布置,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了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将厂界噪声主要来源空冷岛风机运行频率控制在40赫兹以下,以降低噪声影响。厂界外400米噪声防护距离内无噪声敏感点。

(四)锅炉采用干排灰、钢带排渣机排渣的灰渣分除方式,厂区内配套建设了3座容积均为1500立方米的灰库,2座容积均为165立方米的渣仓。在厂址西南约4公里处新建了1座库容为85.6万立方米的贮灰场,采取了防渗措施。灰、渣和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送至新建的贮灰场暂存。

(五)编制了《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大南湖电厂环境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备案。厂区建有容积为165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水池,液氨罐区设有围堰、事故池、水喷淋装置及液氨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脱硫系统设有1713立方米的事故浆液箱。酸碱罐区设有围堰。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复测报告》表明:

(一)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监测值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氨罐区氨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监测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二)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出水中砷、汞、铅、镉最大日均浓度监测值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标准限值要求。地下水监测井各监测因子监测值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限值要求。

(三)各厂界噪声监测点昼、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29日

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新天技〔2015〕43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项目位于伊犁河北侧约14公里的低山丘陵上,与伊犁河存在约480米高差,厂址所在区域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地表为湿陷性黄土,选址存在较大环境风险。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不具可行性,存在事故情况下废水进入伊犁河的风险。危废填埋场选址不符合《伊犁州直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4-2030)》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的相关要求。

二、项目所在的伊犁新天煤化工循环经济产业园尚未设立,不符合《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中“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的要求。

三、项目废水不外排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论证不足。报告书未结合各废水处理单元排水水质和各工艺单元用水需求,论证生化系统深度处理、回用水处理系统和高浓盐水处理系统等单元的运行可靠性。

四、项目自备热电站设置烟气旁路,不符合《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报告书预测项目运行后硫化氢、氨厂界浓度超标,不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五、报告书在工程分析、环境现状监测与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等方面存在问题。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布点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要求,缺乏代表性。报告书未结合伊犁河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水质现状及取水口下游敏感目标分布情况等,充分论证取水对伊犁河水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生态、生活、农业用水的影响。

六、项目总量指标来源不符合《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6月26日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潞矿办字〔2015〕221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位于辛安泉域重点保护区、王桥镇集中式水源地等地下水环境敏感区上游,且距离较近。厂内部分区域地下水防污能力差,存在污染地下水的风险隐患,报告书未充分论证项目地下水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可行性及可靠性。

二、项目所在区域地表水、大气已无环境容量,报告书提出的区域削减方案不足以支撑该项目的环境可行性。

三、报告书对项目正常工况下废水不外排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论证不足,未对项目废水应急排放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报告书在工程分析、现状评价和影响预测、公众参与等方面存在问题。污染物源强数据未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对大气环境现状调查不完善,未充分论证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公众参与缺乏有效性,防护距离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等。

五、项目总量指标来源不符合《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中“2倍削减替代”的要求,工艺部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使用电力行业指标。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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