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北极星电力网从国家环保部门获悉,环境保护部对2015年6月10日—2015年6月20日,十日内的4项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以及2项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出审批决定,现北极星电力网将其具体公告整理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5年6月10日—2015年6月20日我部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2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和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7月1日-2015年7月7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10-66556858、66103044、66556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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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
邮 编:100035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具体审批意见内容附后:
关于新疆准北75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家电网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疆准北75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国家电网科〔2014〕10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一)新建准北750千伏变电站。站址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本期建设1500兆伏安主变2组,高压电抗器2组,低压电抗器4组,低压电容器2组,750千伏出线2回、220千伏出线10回。
(二)扩建乌北750千伏变电站。站址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本期建设高压电抗器2组,低压电抗器3组,750千伏出线2回。
(三)新建准北~乌北75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线路全长319公里,途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乌鲁木齐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境保护措施,经过居民区时,须按报告书要求提高导线对地距离,确保线路两侧和变电站周边居民区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限值要求。在通过耕地等场所时,应确保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工频电场强度小于10千伏/米,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二)变电站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变电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同时确保工程周围居民区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乌北变电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站区绿化或抑尘喷洒,准北变电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入站外蒸发池,不外排。变电站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油池,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四)线路应尽量远离城镇规划区、居民区、学校、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线路经过林地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及加大铁塔档距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一)该项目建设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1号)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我部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内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以及塔城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11日
关于新疆吐鲁番~哈密750千伏线路改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家电网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疆吐鲁番~哈密750kV线路改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国家电网科〔2014〕13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一)扩建天山换流站。站址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本期建设高压电抗器1组,低压电抗器2组,750千伏出线2回。
(二)吐鲁番~哈密750千伏线路改接工程。线路路径全长约50公里,途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境保护措施,经过居民区时,须按报告书要求提高导线对地距离,确保线路两侧和换流站周边居民区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限值要求。在通过耕地等场所时,应确保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工频电场强度小于10千伏/米,且应给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二)换流站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换流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同时确保工程周围居民区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换流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站内绿化,不外排。换流站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油池,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四)线路应尽量远离城镇规划区、居民区、学校、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线路经过林地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及加大铁塔档距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一)该项目建设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1号)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我部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内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以及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11日
关于上海庙~山东±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家电网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上海庙~山东±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国家电网科〔2014〕15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一)新建送端±800千伏上海庙换流站。站址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期建设换流变压器28台(4台备用),750千伏/500千伏联络变3组,站用变3台,低压电抗器2组,低压电容器4组,±800千伏直流出线1回,接地极出线1回,750千伏交流出线3回, 500千伏交流出线8回。接地极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接地极线路电压等级为35千伏,线路全长约82公里。
(二)新建受端±800千伏临沂换流站。站址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本期建设1000千伏换流变压器14台(2台备用),500千伏换流变压器14台(2台备用),35千伏/10千伏站用变2台,低压电抗器3组,±800千伏直流出线1回, 1000千伏交流出线2回,接地极出线1回。接地极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接地极线路电压等级为35千伏,线路全长约82公里。
(三)新建上海庙~山东±800千伏直流输电线路。线路路径全长1238公里,途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北、河南、山东等6省(区)共11个地级市。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防治合成电场、直流磁场、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保措施。经过居民区时,须按报告书要求提高导线对地距离,确保线路两侧和换流站周边居民区的地面合成电场强度80%测量值不超过15千伏/米、最大值不超过25千伏/米。直流线路经过的其他区域,确保地面合成电场强度小于30千伏/米。确保换流站周边居民区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限值要求。
(二)换流站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换流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同时确保工程周围居民区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换流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站区绿化或道路喷洒,不外排。冬季极端低温情况下,上海庙换流站生活污水定期清运,不外排。换流站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油池,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四)线路应尽量远离城镇规划区、居民区、学校、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线路经过林地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档距加大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该项目建设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1号)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我部委托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北、河南、山东等6省(区)环境保护厅,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内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北、河南、山东等6省(区)环境保护厅,以及鄂尔多斯、榆林、吕梁、晋中、长治、邯郸、濮阳、聊城、济宁、泰安、临沂等11个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11日
关于锡盟~江苏泰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家电网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锡盟~江苏泰州±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国家电网科〔2014〕130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一)新建送端±800千伏锡盟换流站。站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本期建设500千伏换流变28台(含4台备用),500千伏/35千伏站用变2台,高压电抗器5组,±800千伏直流出线1回,500千伏交流出线12回,接地极出线1回。接地极极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接地极线路电压等级为35千伏,线路路径全长约41公里。
(二)新建受端±800千伏泰州换流站。站址位于江苏省泰州市。本期建设1000千伏换流变14台(含2台备用),500千伏换流变14台(含2台备用),500千伏/10千伏站用变1台,±800千伏直流出线1回,500千伏交流出线6回,接地极出线1回。接地极极址位于江苏省盐城市。接地极线路电压等级为35千伏,线路路径全长约40公里。
(三)新建锡盟~泰州±800千伏直流输电线路。线路路径全长约1620公里,途经内蒙古、河北、天津、山东、江苏等5省(区、市)。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防治合成电场、直流磁场、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保措施。经过居民区时,须按报告书要求提高导线对地距离,确保线路两侧和换流站周边居民区的地面合成电场强度80%测量值不超过15千伏/米、最大值不超过25千伏/米。直流线路经过的其他区域,确保地面合成电场强度小于30千伏/米。确保换流站周边居民区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限值要求。
(二)换流站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换流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同时确保工程周围居民区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换流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站区绿化或道路喷洒,不外排。冬季极端低温情况下,锡盟换流站生活污水定期清运,不外排。换流站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油池,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四)线路应尽量远离城镇规划区、居民区、学校、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线路经过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时,要严格按照《关于锡盟-江苏泰州±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穿越锡林郭勒草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5〕850号)同意的优化方案实施。线路经过林地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档距加大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该项目建设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1号)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我部委托内蒙古、河北、天津、山东、江苏等5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内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内蒙古、河北、天津、山东、江苏等5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以及锡林郭勒、承德、唐山、廊坊、沧州、蓟县、宝坻、武清、西青、静海、德州、滨州、东营、淄博、潍坊、日照、临沂、连云港、宿迁、淮安、盐城、泰州等22市(盟、区、县)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15日
关于柴达木750千伏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柴达木750千伏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我部组织验收组于2014年1月对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工程建设内容
扩建柴达木750千伏变电站。站址位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本期建设2100兆伏安主变压器1组,低压电抗器4组,低压电容器4组。
工程总投资约213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60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0.28%。
二、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柴达木750kV变电站主变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变电站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二)变电站周围采取了护坡、排水沟等工程措施,站内道路路面进行了硬化。工程采取了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措施。
(三)变电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定期清运,不外排。变电站设有事故油池,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满足变电站运行的各项环保要求。
(四)通过公众意见调查可知,100%的被调查公众对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
三、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批复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工程投入运行后应做好电磁、声环境的日常监测工作。我部委托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文起20日内,将批准后的验收调查报告分送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9日
关于兰州~西宁~格尔木电气化铁路青海境内供电工程(330千伏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兰州~西宁~格尔木电气化铁路青海境内供电工程(330千伏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我部组织验收组于2013年12月对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工程建设内容
(一)新建330千伏泉吉(圣湖)变电站。站址位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本期建设150兆伏安主变压器2台,高压电抗器2组(其中一组由330千伏西海~乌兰线路西海侧高抗搬迁至此),低压电抗器2组,并联电容器6组,330千伏出线2回。
(二)扩建330千伏乌兰变电站。站址位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本期建设150兆伏安主变压器1台,并联电容器6组。
(三)扩建330千伏湟源变电站。站址位于青海省西宁市,本期建设330千伏出线1回。
(四)扩建330千伏西海(明珠)变电站。站址位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本期建设330千伏出线1回,并将现有至乌兰330千伏出线改接至泉吉I回。
(五)扩建330千伏德令哈(巴音)变电站。站址位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本期建设330千伏出线1回,将现有330千伏西海~乌兰线路乌兰侧高抗搬迁至330千伏德令哈~泉吉线路德令哈侧。
(六)新建330千伏湟源变~西海变线路工程,线路全长约50km,途经青海省西宁市、海北藏族自治州。
(七)新建330千伏泉吉变~德令哈变线路工程,新建线路约128km,位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八)新建330千伏西海变~乌兰变线路“π”接进泉吉变线路工程,新建线路约3.3km,位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
工程总投资4056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85.8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1.44%。
二、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兰州~西宁~格尔木电气化铁路青海境内供电工程(330千伏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变电站及线路周围环境敏感点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监测值均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二)泉吉变电站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其他变电站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工程周围环境敏感点昼、夜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区要求。
(三)变电站周围采取了护坡、排水沟等工程措施,站内道路路面进行了硬化。施工临时用地已进行平整和植被恢复,线路塔基周围已恢复原有功能。工程采取了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措施。
(四)变电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站区绿化或抑尘,不外排。变电站设有事故油池,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满足变电站运行的各项环保要求。
(五)通过公众意见调查可知,100%的被调查公众对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
三、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批复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工程投入运行后应做好电磁、声环境的日常监测工作。我部委托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及西宁市、海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文起20日内,将批准后的验收调查报告分送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及西宁市、海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