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4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诉淮安供电公司“排除妨碍纠纷”案件做出二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淮安供电公司胜诉。
张某家住淮安市淮安区毕圩村陈庄组,自称2007年起一直在外地居住,2013年返回老家后发现,离自家房屋四五米高的空中架设起一条220千伏高压线,每逢刮风下雨,家里的电器会产生火花。张某找到淮安供电公司,认为电力线路对其居住环境构成电磁辐射。为消除客户疑虑,淮安供电公司第一时间派专业人员赴现场检查。经测量,该处的220千伏旗唐2W84线的边导线离张某的屋顶有6.2米,符合《110kV~750kV架空设计规范》的要求。在供电员工耐心解释无果之后,淮安供电公司又委托有环保检测资质的机构对张某住所地周围进行电磁环境现状检测。经检测,220千伏旗唐线121号与122号塔间张某民房各测点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各项数值符合国家规定,不存在电力线路辐射对其及家人身体影响的问题。但张某仍坚持认为电力线路对其造成影响,将淮安供电公司诉至法庭。
2013年11月13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要求供电公司拆除其屋顶之上的高压线。淮安供电公司据理力争,坚称该高压线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程规定,对原告的房屋居住不构成障碍。最终,淮安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认为220千伏旗唐2W84线的建设符合有关电力线路建设规程和规范要求,线路在投运后经环保部门电磁环境现状检测,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各项数值符合国家规定,不存在电力线路辐射对其及家人身体造成影响的问题。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7月7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清楚,淮安供电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依法解决电网建设相邻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