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今日环保部公示关于不予批准横江伏龙口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横江伏龙口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横电司〔2015〕1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问题:
一、工程坝址位于横江干流下游河段,下距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约3.1公里,未按《横江盐津至河口段水电梯级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及对策研究》(环审〔2010〕349号)相关要求,提出以“自然保护区不受影响为原则”的环境可行的工程开发和运行调度方案。
二、未分析坝下典型断面水文情势变化对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影响范围及对保护目标的影响。
三、未深入论证工程下泄生态流量方案,仅采用坝址处多年平均流量10%作为最小下泄生态流量(27.5立方米/秒),下泄生态流量较小,也未考虑在鱼类产卵繁殖期开展生态调度。
四、叙述的支流栖息地上清(溪)河河口至上游7公里河段仅有1座电站,实际共有3座电站,现状调查资料与实际不符,也未论证栖息地保护措施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五、确定水环境评价等级为二级,但地表水环境现状监测只监测了丰水期水质,未监测枯水期水质,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相关要求。
鉴于以上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云南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5月27日
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昭通市环境保护局,宜宾市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环科院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