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华锐风电日前发布公告与大连重工、华能新能源两家企业的诉讼案进展情况,详情如下:一、诉讼基本情况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11号)和《民事裁定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11号),大

首页 > 风电 > 风电设备与材料 > 企业 > 正文

华锐风电与大连重工、华能新能源诉讼案进展情况说明(附公告)

2015-06-08 11:32 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获悉,华锐风电日前发布公告与大连重工、华能新能源两家企业的诉讼案进展情况,详情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9 月30 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 11 号)和《民事裁定书》([2014]辽民三初字第 11 号),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重工”)以海上潮间带风电安装设备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解除案涉海上潮间带风电安装设备承揽合同并由公司赔偿大连重工经济损失 9,046 万元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大连重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冻结公司 9,200 万元人民币的账户款项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公司已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该案件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 2014-065。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和解协议>的议案》。为尽快有效解决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基于公司与大连重工的长期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公司拟就海上潮间带风电安装设备承揽合同纠纷事宜与大连重工签署《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支付大连重工 10,000,000 元(人民币壹仟万元整),作为对大连重工在案涉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案涉合同涉及的且在大连重工实际控制下标的物归大连重工所有并自行处理。

2.本案以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方式结案,法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3.在法院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同时,公司向大连重工支付上述补偿款。

4.大连重工收到上述补偿款后,双方之间就本案诉讼涉及的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均不得就案涉合同所涉及的双方之间的任何债权、债务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与大连重工正式签署《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后,对公司本年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负 1,050 万元。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5 日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06 年至 2012 年,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签订了一系列风力发电机组供货合同和补充协议(以下合并简称“原合同”)。公司于 2014年 10 月 8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4]一中民初字第8559、8557、8558、8553、8552 号,[2014]一中民初字第 8554、8555、8556 号,[2014]一中民(商)初字第 8560、8561、8562、8563、8564 号),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公司已于 2014 年 10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对该案件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 2014-064。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就风力发电机组有关质保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积极解决公司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公司拟与华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就风力发电机组有关质保问题达成的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因公司履行原合同而出售给华能新能源相关子公司的合同设备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需要进行整改,公司在认识华能新能源要求的基础上,公司应当向华能新能源补偿费用总计 47,272.67 万元,同时同意华能新能源在应付公司的原合同尾款(105,672.67 万元)中直接扣除该部分款项。

2. 公司于《和解协议》签订后,按照《和解协议》规定向华能新能源交付备品备件。

3. 华能新能源应按双方确认的物资清单明细归还公司滞留在华能新能源子公司项目现场的物资。

4. 华能新能源应在《和解协议》签署后将损坏的 20 台齿轮箱返还公司。

5. 《和解协议》生效后 3 日内,华能新能源代其相关子公司向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人民币 58,400 万元原合同尾款。

6. 《和解协议》生效后,双方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在法院主持下,办理目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的调解手续,双方应达成和解。

7. 《和解协议》约定的双方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视为《和解协议》最终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任何一方不得因原合同及原合同的补充协议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与华能新能源正式签署《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后,对公司本年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负 34,113.24 万元。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5 日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