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武器保护线路走廊福建泉州供电公司成功应诉线路辐射妨碍案侧记案件缘起 疑线路辐射被一纸诉状告上公堂1992年3月,李某向福建泉州市内坑乡人民政府、内坑乡土地管理所申请位于内坑镇黎山村二区3号的宅基地房屋建设并获批准。同年修建一幢一层农村住宅并入住。为了有效缓解泉州南部电网出现的限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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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输电线路跨越房屋是否安全

2015-05-28 14:22 来源:中电微博 

 用法律武器保护线路走廊———福建泉州供电公司成功应诉线路辐射妨碍案侧记

案件缘起 疑线路辐射被一纸诉状告上公堂

1992年3月,李某向福建泉州市内坑乡人民政府、内坑乡土地管理所申请位于内坑镇黎山村二区3号的宅基地房屋建设并获批准。同年修建一幢一层农村住宅并入住。

为了有效缓解泉州南部电网出现的限负荷局势,改善泉州地区电网结构,提高供电能力和可靠性,1998年经过福建省工业局审批,泉州220千伏罗邦线于1999年建设投运。

输电线路建设、投运均经过层层审批和严格论证,但李某却认为,220千伏罗邦2路高压线跨越其房屋的上空,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限制。该组高压线晴天时经常出现输送电流的噪声,雨天在高压线与房屋之间形成火花,产生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电磁辐射等影响李某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李某称其及家人受到该组高压电影响常年出现内心恐慌,心情烦躁及睡眠不足等不适,从而影响正常的生活工作,并于2013年10月22日将泉州供电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排除妨碍。

“220千伏罗邦线从投运以来至今16年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泉州供电公司建设的高压线路与李某房屋屋顶的距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根本不对李某及其房屋存在危险。”接到诉讼通知时,泉州供电公司律师郭德芳表示。

举证准备 据理抗辩维护线路走廊安全

郭德芳立即着手调阅220千伏罗邦线的立项申请及福建省工业局等部门的批复文件及线路建设的档案,与基建部的同事一道搜集证据材料,积极应诉。李某在诉讼状中声称该高压线造成其及家庭成员常年出现内心恐慌,心情烦躁及睡眠不足,以此证明高压线路的危险,但李某却未提供证据,更无法证明所诉称的事实与高压线存在因果关系。泉州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行为并没有损害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其一,泉州供电公司建设的高压线路距原告屋顶15米多。完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6米安全距离,根本不对原告及房屋存在危险。其二,从物权法看,泉州供电公司没有侵害李某房屋的使用权及其他权益,也未妨碍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李某所称的危害人身及财产合法权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三,从李某的房屋审批手续看,原告的房屋建设审批手续并非完整,按照《土地法》应由县级政府审批。且原告自1998年知道被告高压线跨越其房屋,至今居住15年多,直至2013年才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已超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调查结果 事实面前原告自知理亏终撤诉

经法院现场测量,导线离李某住宅一楼屋面的距离为15.87米,导线离李某住宅二楼屋面为12.88米,以上数据均符合《110-500千伏架空送电线设计技术规程》中220千伏导线与建筑物安全距离为6米的规定。

我国现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供电公司架设线路220千伏罗邦线时,经过当地村委会选址、镇政府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该线路跨越属于合理范畴。电力法律法规也规定,电力线路在保持安全情况且与单位(镇、村政府)协商下可以跨越房屋,因此,220千伏罗邦线跨越房屋是合法的,况且该线路路径经政府审批同意才进行投建。

李某认为220千伏罗邦线对其及家人造成伤害,但他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已受到伤害,且该伤害为供电公司所架设的高压线产生的电磁辐射造成的。

同时,依照相关规定,220千伏线路跨越房屋时,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为6米,而跨越李某房屋的垂直距离达10米以上,是符合设计规程要求的,因此对于李某提出的诉讼,法院不予支持。

在事实面前,李某自知理亏,觉得诉讼极有可能败诉,于2014年3月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的介入调查,还了泉州供电公司清白。

律师解读 法律武器捍卫企业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因线路跨越房屋引起的纠纷案。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跨越房屋的线路是否存危险;二、线路跨越是否损害被告的物权权益。本案供电公司胜诉,维护了输电线路走廊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武器保障了线路的安全运行环境。第一个可借鉴逆转点:房屋是否存在危险,该线路经合法审批,架设规范,不论从距屋面安全距离15米还是环境影响测量均达国家标准,因此不存在对居住房屋中的人及财物产生影响,再者,原告及家人居住至今10多年,也无危险事件发生,再次证明线路安全可靠;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举证分担看,对此争议的事实应由原告举证。

第二个可借鉴逆转点:线路跨越是否损害被告的物权权益,根据目前的法律,并无规定房屋所有人对房屋上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房屋所有人无权提出异议,对于房屋与线路的法律关系,线路经政府审批,与房屋的法律关系应为相邻权关系。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该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原标题:以案说法 输电线路跨越房屋是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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