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重庆市环保局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本)。其中,重庆市环保局审批项目包括:1. 跨区县(自治县)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2. 新建、扩建火电站;3. 新建、扩建燃煤热电站;4. 风电站;5. ±400千伏和非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220千伏和非跨省(区、市)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6. 跨区县(自治县)的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各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分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版)》,我局制定了新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30日
附件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为规范我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版)》(渝府发〔2015〕12号),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规定。
一、凡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均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将环评文件按《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二、市环保局负责审批下列项目(详见《目录》)的环评文件:
(一)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且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
(二)区县(自治县)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但可能对区域或流域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如电镀、造纸、印染等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
(三)环境保护部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国家高速公路、汽车、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
三、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负责审批下列项目的环评文件:
(一)两江新区直管区内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两江新区管委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以及两江新区直管区内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项目;
(二)北部新区的所有建设项目。
四、环境保护部、市环保局和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负责审批环评文件以外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负责审批其环评文件。
五、本市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落实环境准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环评等规定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法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六、环境保护部、市环保局和市环保局两江新区分局负责审批环评文件以外的跨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由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部门协商一致后联合审批;若协商不一致,可报市环保局审批。
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规定《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市环保局审批环评文件,但尚未进入试生产阶段的建设项目,移交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办理“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八、对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可以暂时上收其部分或全部环评文件审批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实施环境保护区域限批。
九、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原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