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环保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5年4月16日2015年4月29日我部对17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5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6日(7日)

首页 > 火电 > 火电动态 > 项目 > 正文

环保部拟审批、验收22个项目环评价文件:火电7个(附文件)

2015-05-05 08:55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环保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5年4月16日—2015年4月29日我部对17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5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4月30日-2015年5月6日(7日)。其中火电项目7个。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10-66556405、66556045(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10-6655642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 编:100035

华能西宁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青海西宁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的请示》(华能西电工〔2015〕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2年11月,我部曾以《关于西宁热电一期2×300MW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2〕323号)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建设内容为2×350兆瓦超临界直接空冷单抽机组,配置2×1200吨/小时超临界直流煤粉炉。现厂址拟南移500米,锅炉变更为2×1167吨/小时超临界直流炉,点火方式变更为等离子点火,同时优化脱硫、脱硝、除尘系统,脱硝还原剂由液氨改为尿素,露天煤场改为新建圆形封闭煤仓,主机冷却方式由直接空冷系统变更为间接空冷系统。

工程变更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量较变更前均有所下降,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优于原方案,不利环境影响总体上减小,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变更后的方案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燃用设计煤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GGH和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低于97.5%;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及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工艺,以尿素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0%;采用配高频电源的三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并预留湿式静电除尘器位置,除尘效率不低于99.86%。烟气经1座21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标准限值要求。支持该项目按照《关于印发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2013〕65号)要求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煤场等环节扬尘控制措施。建设1座圆形全封闭煤仓,采用封闭式输煤栈桥,碎煤机室、煤仓间转运站、灰库、渣库、脱硫卸料间等设除尘装置。厂界大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设置8米高的主变声屏障,厂界北侧第一排居民加装通风式隔声窗。铁路专用线靠近堡子村一侧设置长560米、高3.5米的声屏障,北厂界设置在线监测,并预留噪声治理资金。进一步优化厂区平面布局,办公生活等用房靠近北侧布设,生产厂房和设施靠南布设,远离居民敏感点。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厂址及铁路专用线周围各敏感点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必须向青海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及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其他要求仍按照环审〔2012〕323号文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21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21日印发

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皖能铜陵发电有限公司六期扩建第二台1×1000MW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皖铜电办〔20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铜港公路南侧三角地带,拟在现有厂区内建设1台1000兆瓦超超临界凝汽式发电机组,配1台3100吨/小时超超临界燃煤锅炉,同步建设脱硫、除尘、脱硝、除灰渣和二次循环冷却系统,煤场、供水设施、灰场、污水处理等公用和环保设施依托现有工程,仅对煤场等部分设施进行改造。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徽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国家能源局以《关于安徽省2014年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复函》(国能电力〔2014〕573号)同意该项目纳入安徽省2014年度火电建设规划。该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配合铜陵市人民政府做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台135吨/小时燃煤锅炉脱硫脱硝改造、铜陵富鑫钢铁有限公司烧结脱硫设施改造、7个水泥熟料项目脱硝效率提高、铜陵海螺1-4号水泥熟料生产线粉尘治理等工作,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办秘〔2014〕118号文件表明,该项目厂址和灰场均不在待批的《铜陵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城市规划区内。你公司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该规划的修改和报批工作,在项目厂址调出城市规划区前,不得开工建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步实施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不设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不低于98%。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烟气脱硝工艺,脱硝效率不低于85%。采用高效静电除尘器和湿式静电除尘器除尘,设置低温省煤器,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7%。处理后的烟气经现有1座240米高烟囱排放。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码头卸煤及灰场等的扬尘控制措施,对现有煤场进行封闭改造,减轻各类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厂界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支持该项目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根据不同水质进行分类处理,生产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等经处理后回用或者综合利用,不外排。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制定地下水监测与应急方案,开展动态监测,避免对地下水环境和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吹管、锅炉排气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期间应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要求,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点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粗、细分储方式,不得湿排。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综合利用不畅时用密封罐车运至灰场贮存,灰场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加强灰场管理和监测,防止对周边敏感目标以及地下水造成污染。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和铜陵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22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铜陵市人民政府,铜陵市环境保护局,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22日印发

华能烟台八角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华能烟台八角电厂上大压小机组工程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华能烟八热〔20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我部曾以《关于华能烟台八角电厂“上大压小”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3〕137号)批复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此次工程变更的主要内容为:厂址由八角村北变更至山后初家村西,工程设计规模由2台600兆瓦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变更为2台660兆瓦超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锅炉由2台1950吨/小时超临界直流炉变更为2台1965吨/小时超超临界直流炉,烟囱由240米变更为210米,同步对脱硫、除尘、脱硝系统进行优化。依托烟台港西港区一期工程煤码头,储煤设施由2座直径120米圆形全封闭煤场变更为1座直径130米圆形全封闭煤场。冷却系统由海水直流冷却变更为海水二次循环冷却,点火方式由常规燃油点火系统变更为等离子点火系统,相应取消油罐区和含油废水处理系统。供热范围取消富士康烟台工业园区,增加烟台港西港区。

工程变更后,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的去除效率提高,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且排放量减少,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均优于原方案。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步实施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置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得低于98.2%。采用低氮燃烧器和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工艺,脱硝效率不得低于84%。采用带高频电源的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增设湿式静电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9.95%。烟气经过1座210米高烟囱排放。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灰场等的扬尘控制措施,降低各类无组织排放对烟台沿海防护林省级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的不利影响。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期扬尘污染。

厂界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和《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相关要求。支持该项目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和海洋生态保护措施。除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和海水淡化系统浓水外,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施工期船舶污水按照海事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置。合理布设取水口和循环冷却水排污水排放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温升、余氯、海水淡化浓水等对排水口周围海域产生不利环境影响。在排水口附近合理设置常年跟踪监测点,开展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严格落实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运灰车辆采取密闭运输、限速行驶,避免夜间运输,防止对周边环境敏感点造成不利影响。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三、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及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其他要求仍按照环审〔2013〕137号文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22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山东大学,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22日印发

湛江京信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湛江京信东海电厂2×600MW“上大压小”热电联产燃煤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湛京信字〔2015〕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北部,在东海岛石化产业园区内,工程新建2×600兆瓦超超临界双抽凝式热电联产机组,配2×2035吨/小时超超临界煤粉炉,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系统,配套建设事故灰场、封闭煤仓、取排水系统、污水处理、1个10万吨级散(煤)货泊位和1个重件泊位的码头等公用和配套工程。工程采用海水直流冷却方式。项目建成后,将为东海岛石化产业园区提供832吨/小时工业用汽。

该项目为“上大压小”“热电联产”项目,相应关停广东省29.8万千瓦小火电机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符合《湛江市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规划(2014-2020年)》《湛江东海岛石化产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2016年-2030年)》,国家能源局以《关于同意广东省南海发电一厂三期“上大压小”扩建项目调整至湛江市东海岛建设方案的复函》(国能电力〔2012〕140号)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该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步实施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不设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不低于97.8%。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烟气脱硝工艺,以液氨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5%,加装烟气余热回收-再热装置(MGGH)。采用全部配高频电源的双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和湿式静电除尘器除尘,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8%。受机场净空限制,处理后的烟气经过1座190米高烟囱排放。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码头卸煤及灰场等的扬尘控制措施,减轻各类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厂界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支持该项目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除直流冷却温排水排入电厂北侧的湛江湾外,码头废水、脱硫废水等各类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或综合利用,不外排。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动态监测,避免对地下水和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科学布设取水口和温排水排放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温升、余氯等对周围海域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在排放口影响范围内合理设置常年跟踪观测站,开展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船舶污水按照海事部门要求处置,禁止直接排放。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吹管、锅炉排气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期间应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粗、细分储方式,不得湿排。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厂区南端的灰场贮存,灰场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加强灰场管理和监测,防止对周边敏感目标以及地下水造成污染。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和码头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海事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码头配备围油栏、拖油网等应急设备,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码头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严格落实海洋生态补偿措施,委托专业单位实施增殖放流,对增殖放流效果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调整放流的种类和规模。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重新报送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22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22日印发

神华巴蜀江油天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神华天明电厂新建工程项目(2×100万千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神华天电办〔2014〕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四川省绵阳市下辖江油市双河镇天明村,拟新建2×1000兆瓦超超临界燃煤机组,配2×2918吨/小时超超临界变压直流煤粉炉。采用单塔双循环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烟气脱硝、静电除尘器除尘工艺。配套建设废水处理系统、供排水系统、带自然通风冷却塔的二次循环冷却系统等辅助系统,厂内不设贮煤设施,生产水源来自涪江武都水库。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四川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水利部出具了《水利部关于神华天明电厂新建工程项目(2×100万千瓦)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4〕440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燃用设计煤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单塔双循环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GGH和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低于98%;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及SCR脱硝工艺,以尿素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5%;采用配高频电源的三室五电场低低温静电除尘器除尘,脱硫系统后设置湿式静电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8%;除尘、脱硫、脱硝对汞协同脱除率不低于70%。烟气经1座240米高双管集束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一般地区排放限值要求。鼓励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要求,采取进一步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等环节扬尘控制措施。采用封闭式输煤栈桥,碎煤机室、煤仓间、石灰石粉仓及转运站等设除尘装置。厂界大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新建工业废水、脱硫废水、含煤废水、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处理设施。正常工况下仅部分循环系统排水经管道排入双小河,最终汇入潼江。其他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水池,确保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外排。

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脱硫废水处理装置区、含煤废水处理设施区、工业废水处理区、生活污水处理站、工业废水处理区、非经常工业废水池、油罐区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两个冷却塔各设置270米长、12米高的通风消声装置。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周围敏感点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气力除灰、机械除渣的方式。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梨儿树沟灰场碾压贮存。灰场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油罐区、污水处理设施和事故池等区域的防渗和监控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灰场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六)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必须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和绵阳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22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绵阳市环境保护局,江油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22日印发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华电南雄热电联产工程(2×35万千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华电国际计〔2014〕1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广东省韶关市下辖的南雄市全安镇大塘面附近。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建设2台350兆瓦超临界抽凝机组,配置2台1150吨/小时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除灰渣和二次循环冷却系统,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全封闭煤场、事故灰场、取排水系统、输水管线、污水处理等公用和配套工程。工程建成后,将为南雄市城区和东莞大岭山(南雄)产业转移工业园供热,并兼顾南雄市城区部分公用建筑的集中供冷,替代供热区域内70台分散燃煤(燃气)小锅炉,停建在建和拟建的27台燃气小锅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韶关市热电联产规划》,属于广东省2014年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中项目。该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配合韶关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供热区内分散燃煤(燃气)小锅炉关停工作。项目建成后,停建供热区内在建和拟建燃气小锅炉。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并与本工程同步配套实施。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步实施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采用炉内喷钙和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不设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不低于98.2%。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工艺联合脱硝,以尿素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低于80%,加装烟气余热回收再热装置(MGGH)。采用电袋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不低于99.955%。处理后的烟气经过1座210米高烟囱排放。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灰场等的扬尘控制措施,减轻各类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厂界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支持该项目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除部分循环冷却水排至南雄市珠江污水处理厂外,其他各类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动态监测,避免对地下水和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在冷却塔周边合理设置声屏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铁路专用线噪声影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同时,吹管、锅炉排气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期间应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要求,应确保厂界和铁路专用线周边环境敏感点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粗、细分储方式,不得湿排。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石头水灰场贮存,灰场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加强灰场管理和监测,防止对周边敏感目标以及地下水造成污染。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22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韶关市人民政府,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南雄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23日印发

长安益阳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二期工程(2×600MW机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长安益电生〔2014〕194号)及附送的《国电益阳发电有限公司二期工程(2×600MW)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3〕第101号)、《补充监测报告》(总站环监补字〔2014〕第029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3月10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该工程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扩建2台600兆瓦超临界发电机组和2台1913吨/小时煤粉炉,同步建设SCR脱硝设施、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设施,配套建设储煤场、灰场、污水处理系统等公用及辅助设施。工程总投资41.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6.07亿元。2004年11月和2007年7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批复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环审〔2004〕491号和环审〔2007〕293号)。工程于2005年12月开工建设,2012年10月经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投入试生产(湘环函〔2012〕376号)。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设计负荷的75%以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经SCR脱硝、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后通过210米高烟囱排放。煤场设置有喷淋装置和防风抑尘墙、采用了全封闭输煤栈桥并设置有除尘装置。设置了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二)建设了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和含煤废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和工业废水处理系统依托原有工程。脱硫废水、含煤废水和工业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生化处理后排放。

(三)选用了低噪声设备,采取了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

(四)采用了灰渣分除、气力除灰系统,建设了3座9000立方米和1座600立方米灰库。灰渣和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依托公司原有2座2.5万立方米灰库或水力输送至库容为14万立方米的灰场暂存。

(五)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液氨罐区和油罐区设置了围堰、喷淋设施。灰场500米范围内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点。按照环评批要求对一期工程实施了脱硫改造,并于2007年7月通过了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局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湘环评验〔2007〕57号)。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锅炉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监测值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罐区无组织排放氨监测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限值要求。

(二)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出口总铅、总砷、总汞排放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出口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磷酸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排放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灰场地下水pH值、氟化物、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砷、汞、铅监测值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5544-93)Ⅲ类标准。

(三)厂界昼、夜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工程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分别为:二氧化硫1566吨、氮氧化物4054吨、烟尘410吨,其中二氧化硫和烟尘年排放量符合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强各项环境保护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与地方管理部门形成联防联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请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和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21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益阳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22日印发

扫描关注北极星电力网微信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