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广西六景三期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新建,地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北部与横县交界一带山脊上。主体工程主要包括44 台2 兆瓦风力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为88 兆瓦),配套建设1 座110 千伏升压站。辅助工程主要包括35 千伏集电线路(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配套道路等。项目永久占地1.05 公顷,临时占地63.15 公顷。项目总投资约8.1 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206 万元。
经优化调整后,除进场道路有约11 公里路段位于伶俐镇沱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陆域保护区内,项目其他建设内容均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已出具同意项目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相关意见。项目不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区。
自治区能源局以桂能新能函〔2014〕9 号文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项目符合《广西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广西陆域风电场工程规划修编报告》等规划。
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书》和我厅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优化项目布局。
优化项目风机及场内道路原布局方案,并将原方案的24#~39#风机向南平移,调整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背向保护区集雨范围一侧。
(二)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1.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施工或设置施工营地、弃渣场等设施;临近饮用水源保护区集雨范围的施工场地应设置挡土墙、排水沟等防护措施。
2.合理组织施工。应避免在鸟类迁徙期和雨季进行施工,施工期尽量避免施工噪声、夜间灯光对野生动物的惊扰。
3.施工单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局申报施工期排污许可登记。施工营地设化粪池、沉淀池等污水临时处理设施。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营地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但不得排入饮用水源保护区集雨范围。在风机塔场地和场内道路的排水沟末端设置沉砂池,施工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排放,排水口应设置在背向饮用水源保护区集雨范围一侧。
4.临时弃土放置于临时堆土场,根据情况及时回填或用于后期绿化覆土。临时堆土场和砂石料场应采取洒水、覆盖等抑尘措施。
5.施工结束后,按计划及时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
(三)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升压站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站内绿化,不外排。升压站设置容积15 立方米事故油池,事故含油污水经油水分离处理后大部分回收利用,剩余部分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检修时产生的少量废油、废抹布等含油废物应采用专用收集桶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2.选择低噪设备,对高噪设施采取减震、隔声、消声措施,升压站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 类标准。
3.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污染等措施,升压站周边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500kV 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4千伏/米和0.1 毫特的推荐标准限值要求。
(四)其他措施。
1.主动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2.初步设计阶段需进一步优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投资。
3.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人员和运行维护人员的保护意识,严禁捕捉、伤害野生动物。
4.加强观察巡检,对鸟类撞击频率较高的风机及时采取调整措施,对受伤鸟类及时进行救助。
三、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境保护条款和责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测和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认真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开工备案。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 号)规定向我厅申请试运行,经同意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3 个月内,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和调查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违反本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 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和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厅委托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南宁市环境保护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试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厅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 年3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