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5年3月31日—2015年4月15日我部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3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4月16日-2015年4月22日(7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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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拟审批7个项目环评文件:火电1个 水电1个(附文件)

2015-04-16 10:21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5年3月31日—2015年4月15日我部对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3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4月16日-2015年4月2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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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 编:100035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你公司《关于批复金沙江上游苏洼龙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金电司计〔2014〕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坝址位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和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交界处的金沙江上游干流河段,上游距规划的巴塘水电站约65公里,下游距规划的昌波水电站约17公里。工程开发任务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4×30万千瓦)。工程采用堤坝式开发,水库正常蓄水位2475米,相应库容6.38亿立方米,死水位2471米,调节库容0.72亿立方米,具有日调节能力。工程枢纽主要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发电系统和过鱼设施等组成。挡水建筑物为沥青混凝土心墙堆石坝,最大坝高112米,泄水建筑物包括溢洪道、泄洪洞和生态泄水设施等。

该项目建设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金沙江上游水电规划报告》《金沙江上游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水利部出具了《关于金沙江上游苏洼龙水电站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4〕427号)。该项目实施将对该河段河流生态产生不利影响,必须全面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制定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生态调度方案,严格落实水库生态流量下泄措施。工程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152立方米/秒,初期蓄水通过导流洞和泄洪设施下泄生态流量,运行期正常工况下通过机组发电下泄生态流量,机组停运等情况下通过生态泄水设施下泄生态流量。其中,3月中旬至4月、9月分别进行2次、1次为期7至10天的生态调度过程,期间按天然来流量泄流。建设生态泄水建筑物和坝下生态流量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下一阶段应深入开展水库联合生态调度技术研究,重点在鱼类繁殖季节加大下泄流量,刺激鱼类产卵。

(二)做好水生生态保护工作。将苏洼龙库尾至巴塘坝址12公里的规划保留河段作为干流栖息地进行保护,将玛曲规划的巴塘电站厂址至河口11公里河段、西曲上的西曲二级电站厂址至河口23公里河段作为支流栖息地进行保护,不再开发。针对电站建设和运行对鱼类的影响,采取鱼道+升鱼机上行过鱼和集运鱼系统下行过鱼、鱼类增殖放流、鱼类栖息地保护等补救措施,蓄水前完成各项鱼类保护措施建设。下阶段需进行必要的实验生态学和鱼道水工模型实验研究,优化过鱼设计方案,开展升鱼机过鱼系统专项设计,过鱼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工程截流前在业主营地旁建成鱼类增殖放流站,形成运行管理和技术能力。放流对象为短须裂腹鱼、长丝裂腹鱼、四川裂腹鱼、软刺裸裂尻鱼、硬刺松潘裸鲤、青石爬鮡、黄石爬鮡。开展增殖放流标志跟踪监测和评估,根据长期监测结果调整增殖放流对象及规模。

(三)做好陆生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恢复措施,重点对渣场、料场、临时施工占地区、施工道路及其影响区和枢纽建筑物占地区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工程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向金沙江干、支流弃渣。对施工涉及的5株核桃树实施就地保护,受淹没影响的8株核桃树移栽至业主营地和鱼类增殖放流站。施工过程中如发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移栽等保护措施。收集和存放施工区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用于施工迹地的回填等生态修复工作中,植被恢复优先选择当地适生植物。

(四)做好移民安置环境保护。需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资源条件,合理选择具体的移民安置区及生产方式,加强集中安置地水土流失防治、水环境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下一阶段应开展集中安置点专项环评及环境保护设计工作,做好安置区土地环境适宜性评价,落实迁建、复建工程环保措施。

(五)落实其他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经收集处理后循环利用或回用,不得外排。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运至巴塘县垃圾填埋场处置。做好施工区附近和施工道路沿线居民点的噪声和废气、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道路降尘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超标声环境敏感点应采取设置声屏障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特别是工程爆破时间。做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开展泄洪洞水工模型环境试验,深入研究电站泄洪底流消能振动噪声问题,优化工程建设与运行方案,避免对土登尼夏林寺造成影响。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业主内部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工程招标,将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纳入工程建设合同中。聘请第三方单位开展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按季度和年度将环境监理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尽快建立流域梯级电站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机构,统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蓄水前须进行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环保调度方案、生态泄水设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站、鱼类栖息地保护等措施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项目建成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运行3-5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四川省、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四川省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及甘孜藏族自治州和昌都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5年3月30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甘孜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昌都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3月30日印发

二、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你公司《关于江苏华电句容“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中国华电科〔2014〕409号)及附送的《江苏华电句容“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4〕第105号)和《江苏华电句容“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复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5〕第008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收悉。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2月31日对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江苏省镇江市辖句容市,新建2台1000兆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配置2台3024吨/小时超超临界煤粉炉,同步建设脱硫、除尘、脱硝系统,配套建设煤码头、储煤场、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用及辅助设施,总投资84.4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5.31亿元。我部于2010年12月批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10〕425号),该工程于2011年7月开工建设,2013年8月投入运行,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75%,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按环评批复要求,关停了黑龙江省华电佳木斯发电有限公司5#、7#、8#、9#、10#机组、山东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4#机组、山东华电淄博热电有限公司6#机组、山东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12#机组、江苏华电扬州发电有限公司4#机组、江苏华电戚墅堰发电有限公司 11#、 12#机组、江苏华电望亭发电有限公司12#、13#机组等合计容量99万千瓦机组。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气

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装置,烟气经静电除尘器除尘后进入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处理后由一座240米高烟囱排放。新建封闭煤场配备了喷淋设施。码头输煤管带机和输煤栈桥采用全封闭式,卸船机配置除尘设备,料斗上方和各转载点采用喷雾除尘。

(二)废水

各类生产废水经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站处理后进入工业废水复用水池回用。含油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进入工业废水复用水池回用。化学水处理系统废水进入工业废水复用水池回用。运煤码头冲洗废水和输煤系统冲洗收集的含煤废水经煤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脱硫废水经处理后排入脱硫废水复用水池回用于湿式排渣系统。雨水单独收集,通过雨水泵房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后接入下蜀镇污水处理厂。

(三)固体废物

工程采用灰渣分除、干湿分排的除灰渣系统,新建2座粗灰库、1座细灰库,目前灰渣和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通过密封罐车运送至谢家边灰场分区堆放贮存。

(四)噪声

工程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了基础减振措施,对部分高噪声设备安装了消声装置、隔声装置、采取了减振措施。

(五)环境风险防范

液氨罐区安装了液氨泄漏检测器及自动喷淋系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液氨罐区设置了水泥围堰,并设置了60立方米的液氨事故水池,事故状态废水经水泵进入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

油罐区设置了水泥围堰,油罐外壁设有淋水冷却装置,防火堤内地面做了硬化处理。油罐区设有油水收集池,含油废水经收集后进入油水分离器进行处理后回用。

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句容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环境保护措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废气

锅炉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标准要求。液氨罐区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氨最大监测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C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要求。厂界、煤码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废水

脱硫废水出口总汞、总砷、总铅日均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标准限值要求。雨排水中各监测指标 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限值要求。灰场地下水各监测指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93)表1 Ⅲ类标准限值要求。温排水温升最大值为8.3℃(环评预测值9℃),余氯未检出。

(三)噪声

北厂界昼间、夜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西厂界昼间、夜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准予该项目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请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及镇江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项目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3月30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镇江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1日印发

你公司《关于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3号煤层开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王庄政字〔2015〕2号)及附送的《山西长治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3号煤层开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2月10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本工程位于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境内,建设规模由120万吨/年扩至180万吨/年,服务年限13.05年。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南侧风井场地,工业场地内新建副斜井及配套设施;原副斜井改造为进风斜井,原副斜井井口房(含提升机房)及原机修车间改造为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大型会议室及班中餐等设施;在场地中部新建辅助生产设施,扩建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处理站,新建集中锅炉房;选煤厂新建预先筛分车间及动筛车间、块煤汽车仓、封闭式储煤场、矸石仓。工程总投资8.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为4210万元。2013年9月,我部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13〕240号)。工程于2014年6月全部建成,经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同意于2014年7月投入试运营(晋环函〔2014〕729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已拆除曙光煤矿工业场地内的有关设施,并进行了场地平整,由南宋乡村委会收回用作养殖用地,临时排矸场已进行覆土绿化。设立了地表岩移观测系统,对303 采区的断层留设了保护煤柱。矿方按照《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照吨煤提成10元的标准进行提取作为土地复垦与生态补偿专用账户。

(二)采用封闭式输煤栈桥、全封闭储煤场,对新建预筛分车间、动筛车间各设置2台多管式冲击式除尘器,主厂房转载点设置了多管冲击式除尘器,原主厂房准备车间设置了布袋除尘器,锅炉安装了旋流板塔脱硫除尘器。

(三)矿井水经絮凝沉淀—超滤—反渗透—消毒处理后全部回用,矿区生活废水处理原有一套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处理装置,后又新建一套MBR工艺处理装置,处理能力均为300立方米/天,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选煤厂煤泥水一级闭路循环,不外排。建立了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内及周边居民饮用水源的水位和水质进行长期跟踪监测。

(四)对主要噪声源采取了消声、吸声、隔声和减震等降噪措施。

(五)掘进矸石用于充填井下废弃巷道,不出井。洗选矸石、锅炉灰渣用于制砖,新建一座容量2000吨的矸石仓,矸石利用不畅时送矸石仓暂存。生活垃圾入垃圾筒后由长治县市容管理中心统一处理,矿井水处理站污泥脱水后掺入末煤直接销售。

(六)制订了《山西长治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山西省环境应急中心备案。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北京中环格亿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根据地表移动观测结果,试生产期间3040和3051工作面地表最大下沉值分别为1839毫米和1732毫米。3040工作面上方发育有较大裂缝共5条,宽度0.15-1.6米、深度0.2-2米、长度10-22米。3051工作面上方形成数量较少的小型裂缝,宽度小于0.6米、深度小于0.7米、长度小于5米。目前,建设单位已对受开采工作面影响产生的裂缝进行充填,对受影响的耕地进行了人工平整、补植苗木和耕地补偿。

(二)生活污水处理后各监测因子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相关要求,矿井水经处理后各监测因子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相关标准要求。

10处地下水监测点各项水质监测指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

(三)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标准。预先筛分破碎车间、动筛车间排气筒排放的颗粒物浓度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工业场地颗粒物浓度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荫城镇、丈八寺塔、内王村、西陕村4个监测点TSP、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日均浓度和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小时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

(四)工业场地、风井场地厂界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工业厂界200米范围内无居民点,风井厂界200米范围内的庙后、十三村噪声监测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五)工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粉尘年排放量分别为7.58吨/年、13.29吨/年、6.24吨/年和6.25吨/年,符合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该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运营期做好沉陷区的生态整治工作,落实地下水日常跟踪监测计划及饮用水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居民饮水安全,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进行风险应急事故演练,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工程正式运营3至5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请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和长治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3月13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长治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中环格亿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3月24日印发

你公司《关于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1.5M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及配套选煤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凌煤字〔2014〕58号)及附送的《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1.5M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及配套选煤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5年1月30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本工程位于山西省长治市长子县境内,由原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长子县色头镇王家庄煤矿、长子县色头镇赵家庄村煤矿和长子新兴煤业有限公司4座矿井重组整合而成,仅保留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关闭其它3座矿井。建设规模由120万吨/年改扩建成150万吨/年,服务年限20.2年,利用原有山西凌志达煤业有限公司地面运输系统、矿井水处理站、铁路专用线等生产、生活设施,延伸改造主斜井,新建副斜井、回风立井、选煤厂、锅炉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工程。工程总投资6.1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4862.29万元。2012年12月,我部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12〕351号)。经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同意于2013年10月投入试运营(晋环函〔2013〕1311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完成了搬迁村庄迁出地、废弃工业场地的土地整理与平整,被整合煤矿开采形成的沉陷区已基本稳定,对现有矸石场稳定区域进行了覆土、绿化。对井田边界、断层、防水层等留设了保护煤柱,对采空区地表裂缝、地面塌陷坑采取了填埋、平整及植被恢复,对不稳定边坡和滑坡修建了排水系统和截排水沟。

(二)利用原有一座处理规模为4200立方米/日的矿井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矿井水全部回用于井下消防洒水和黄泥灌浆用水,无外排。建设了一座处理规模为480立方米/日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于地面绿化、洒水抑尘和选煤生产用水等,洗煤厂煤泥废水闭路循环,无外排。建立了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开展了地下水跟踪监测,制定了村庄供水预案。

(三)锅炉烟气经高效脱硫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座高45米的烟囱排放。工业广场采用封闭式原煤仓和产品仓,煤炭运输采用全封闭栈桥,选煤厂振动筛、破碎机设置气箱脉冲除尘机组,破碎车间,原煤转载点、储运等产生尘点设置了喷雾洒水装置。

(四)对主要噪声源采取了消声、吸声、隔声和减震等降噪措施,铁路专用线两侧设置了2.5米高声屏障402.5米。

(五)部分洗选矸石、锅炉炉渣和脱硫渣运至工业场地西侧的长子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综合利用,剩余矸石堆存至现有矸石场。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长子县给排水公司垃圾处理厂处理。矿井水处理站产生的煤泥掺煤外售,生活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经晒干后用于排矸场复垦和绿化肥料。

(六)制定了《凌志达煤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山西省环境应急中心备案。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根据地表移动观测结果,15101工作面地表最大下沉值约1907毫米。15号煤层开采已形成26.08公顷的采空区,尚未对地形地貌和地表植被造成显著影响,3号煤层开采区域地表沉陷主要表现为地表裂缝、地面塌陷,已形成约7.3平方公里沉陷区,目前已对裂缝进行填补,恢复了农作物耕种。

(二)生活污水处理后各监测因子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要求,矿井水经处理后各监测因子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相关标准要求。

(三)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二类区Ⅱ时段标准;筛分车间排气筒排放的粉尘浓度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有组织排放限值相关要求;工业场地颗粒物浓度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中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

(四)工业场地西、南、北厂界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东厂界噪声监测值昼、夜间最大超标值分别为3.9 分贝和12.6分贝,东厂界紧邻公路,且200米范围内没有声环境敏感点。铁路专用线两侧居民昼、夜间噪声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功能区标准。

(五)工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粉尘年排放量分别为24.39吨/年、13.48吨/年、13.23吨/年和0.94吨/年,符合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该工程正式投入运营。

工程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运营期做好沉陷区的生态整治工作,落实地下水日常跟踪监测计划及饮用水供水应急预案,确保居民饮水安全,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进行风险应急事故演练,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工程正式运营3至5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请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和长治市环境保护局做好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5年3月13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长治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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