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资产收购协议
董事局宣佈,以下三份资产收购协议于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签署。
平圩检修资产收购协议
本公司的全资拥有附属公司平圩电厂与中电国际的间接附属公司平圩检修公司已订立平圩检修资产收购协议,据此,平圩电厂已同意向平圩检修公司购买若干资产,总代价为人民币 20,738,200元(约相等于 26,251,000港元)。
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
平圩电厂与中电国际的全资拥有附属公司平圩实业公司已订立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据此,平圩电厂已同意向平圩实业公司购买若干资产,总代价为人民币41,773,200元(约相等于 52,877,000港元)。
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I
本公司拥有 75%权益的附属公司平圩二厂与平圩实业公司已订立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I,据此,平圩二厂已同意向平圩实业公司购买若干资产,总代价为人民币9,434,100元(约相等于 11,942,000港元)。
于本公告日期,中电国际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57.50%。平圩实业公司(中电国际全资拥有附属公司)及平圩检修公司(中电检修工程的直接附属公司及中电国 际的间接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定义,均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资产收购协议项下所涉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章,属于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有关平圩检修资产收购协议(合併计算后)、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单独及合併计算后)及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I(合併计算后)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0.1%但全部低于 5%,故资产收购协议须各自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章申报及公告的规定,惟可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董事局宣佈,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平圩电厂及平圩二厂已于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订立叁份资产收购协议,据此,订约各方已同意向中电国际的附属公司平圩检修公司及平圩实业公司购买若干资产。
下文载列为资产收购协议主要条款的概要:
(A) 平圩检修资产收购协议
日期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
订约方
(i) 平圩电厂 (作为买入方);及
(ii) 平圩检修公司(作为售出方)。
被收购的资产
根据平圩检修资产收购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平圩电厂同意购买而平圩检修公司同意出售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 若干楼宇或单位的业权,如办公室、储存库、维修室及实验室;及
(b) 与发电有关的设施及设备,如煤炭漏斗车、电动起重机、红外线影象装置、高压热水机及电动滤油器。
代价及支付条款
收购的总代价为人民币 20,738,200 元(约相等于 26,251,000 港元)。代价相等于由本公司委聘的独立第叁方物业估值公司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叁十一日所釐定的资产市值。
平圩电厂将于平圩检修资产收购协议签署后 20 天内支付平圩检修公司总代价的 50%人民币 10,369,100 元(约相等于 13,125,000 港元),并于资产转让完成后 20 天内支付总代价余下的 50%人民币 10,369,100元(约相等于 13,125,000港元),否则平圩电厂将须每天缴纳未支付代价的 0.05%作为滞纳金。倘付款延迟超过 3 个月,平圩检修公司将有权终止平圩检修资产收购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完成
所有权的转让应于平圩检修资产收购协议签署后的 1 个月内完成,且可直接交付的资产应于平圩检修资产收购协议签署后 20 天内交付予平圩电厂,否则平圩检修公司将会被处以每天延迟转让资产代价的 0.05%作为罚款。倘该转让或交付延迟超过 3 个月,则平圩电厂有权终止平圩检修资产收购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B) 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
日期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
相关固定资产的塬收购成本为人民币71,536,614.97元(约相等于 90,553,000港元)。
订约方
(i) 平圩电厂 (作为买入方);及
(ii) 平圩实业公司(作为售出方)。
被收购的资产
根据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 的条款及条件,平圩电厂同意购买而平圩实业公司同意出售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 若干楼宇或单位的业权,如值班室及车间;及
(b) 与发电有关的设施及设备,如起重机、卡车及煤炭漏斗车。
相关固定资产的塬收购成本为人民币67,764,026.71元(约相等于 85,777,000港元)。
代价及支付条款
收购的总代价为人民币 41,773,200 元(约相等于 52,877,000 港元)。代价相等于由本公司委聘的独立第叁方物业估值公司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叁十一日所釐定的资产市值。
平圩电厂将于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签署后 20天内支付平圩实业公司总代价的 50%人民币 20,886,600 元(约相等于 26,439,000 港元),并于资产转让完成后 20 天内支付总代价余下的 50%人民币 20,886,600元(约相等于 26,439,000港元),否则平圩电厂将须每天缴纳未支付代价的 0.05%作为滞纳金。倘付款延迟超过 3 个月,则平圩实业公司有权终止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并要求赔偿损失。
完成
所有权的转让应于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 签署后的 1 个月内完成,且可直接交付的资产应于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签署后 20天内交付予平圩电厂,否则平圩实业公司将会被处以每天延迟转让资产代价的 0.05%作为罚款。倘该转让或交付延迟超过 3 个月,则平圩电厂有权终止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并要求赔偿损失。
(C) 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I
日期
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
订约方
(i) 平圩二厂 (作为买入方);及
(ii) 平圩实业公司(作为售出方)。
被收购的资产
根据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I 的条款及条件,平圩二厂同意购买而平圩实业公司同意出售的45辆煤炭漏斗车。
45辆煤炭漏斗车的塬收购成本为人民币16,911,000元(约相等于 21,406,000港元)。
代价及支付条款
收购的总代价为人民币 9,434,100 元(约相等于 11,942,000 港元)。代价相等于由本公司委聘的独立第叁方物业估值公司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叁十一日所釐定的资产市值。
平圩二厂将于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I 签署后 20 天内支付平圩实业公司总代价的50%人民币 4,717,050元(约相等于 5,971,000港元),并于资产转让完成后 20天内支付总代价余下的 50%人民币 4,717,050元(约相等于 5,971,000港元),否则平圩二厂将须每天缴纳未支付代价的 0.05%作为滞纳金。倘付款延迟超过 3 个月,则平圩实业公司有权终止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I并要求赔偿损失。
完成
所有权的转让应于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I 签署后的 1 个月内完成,且可直接交付的资产应于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I 签署后 20 天内交付予平圩二厂,否则平圩实业公司将会被处以每天延迟转让资产代价的 0.05%作为罚款。倘该转让或交付延迟超过 3个月,则平圩二厂有权终止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II并要求赔偿损失。
进行关连交易的理由及利益
鉴于平圩各厂扩建现有及新建发电机组,对平圩各厂的维修及维护服务以及其他配套服务的需求近年不断急升。故平圩各厂决定从平圩检修公司及平圩实业公司购买相关资产,并同时开始自组技术及配套服务团队,为取代现时由平圩检修公司及平圩实业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以减少就有关服务的持续关连交易数量。进一步资料请同时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就有关新技术维修及维护框架协议及新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认为此等安排符合平圩各厂的最佳利益,因此等安排将使平圩各厂能够有效地满足自身的发电目标,调动其自有的资产及人力资源,长远加强其管理的监控及增加营运的灵活性。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对本公司股东而言,上述交易乃于本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集团及订约方的主要业务
本公司为中电投集团在中国境外的旗舰上市公司。中电投集团为中国五家国有发电集团之一,并在中国各地经营燃煤火力、水力及核能发电厂。
本集团的主要业务为在中国开发、建设、拥有、经营及管理大型发电厂。本公司拥有并经营大容量燃煤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厂及风力发电厂。
平圩电厂及平圩二厂的主要业务为在中国开发、建设、拥有、经营及管理大型燃煤火力发电厂。
平圩检修公司为中电国际的间接附属公司,主要从事为发电机组及相关发电设施提供技术维修及维护服务。
平圩实业公司为中电国际的全资拥有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提供各种配套服务予发电厂营运。
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
于本公告日期,平圩电厂为本公司的全资拥有附属公司,而平圩二厂为本公司拥有75%权益的附属公司。
于本公告日期,中电国际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57.50%。由于中电国际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市规则定义,中电国际、其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均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平圩实业公司(中电国际的全资拥有附属公司)及平圩检修公司(中电检修工程的直接附属公司及中电国际的间接附属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定义,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资产收购协议项下所涉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章,属于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有关平圩检修资产收购协议(合併计算后)、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单独及合併计算后)及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I(合併计算后)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0.1%但全部低于 5%,故资产收购协议须各自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章申报及公告的规定,惟可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概无董事于资产收购协议项下所涉的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且概无董事须在批准资产收购协议的董事局决议案放弃投票。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资产收购协议」 指 平圩检修资产收购协议、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及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I
「董事局」 指 本公司董事局
「本公司」 指 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註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中电投集团」 指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一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成立的全资国有企业,为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
「中电国际」 指 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註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公司及中电投集团的全资拥有附属公司
「中电检修工程」 指 中电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註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为中电国际的全资拥有附属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的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新综合配套服务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与中电国际于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就提供有关日常发电厂营运的各种配套服务所订立的框架协议
「新技术维修及维护框架协议」
指 本公司与中电检修工程于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就提供综合维修及维护服务所订立的框架协议
「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
指 平圩电厂与平圩实业公司于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就买卖资产所订立的协议
「平圩实业资产收购协议 II」
指 平圩二厂与平圩实业公司于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就买卖资产所订立的协议
「平圩实业公司」 指 安徽淮南平圩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家于中国註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为中电国际的全资拥有附属公司
「平圩检修资产收购协议」
指 平圩电厂与平圩检修公司于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就买卖资产所订立的协议
「平圩检修公司」 指 安徽淮南平圩电力检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家于中国註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为中电检修工程的直接附属公司及中电国际的间接附属公司
「平圩电厂」 指 安徽淮南平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家于中国註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为本公司的全资拥有附属公司
「平圩二厂」 指 淮南平圩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家于中国註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为本公司拥有 75%权益的附属公司
「平圩各厂」 指 平圩电厂及平圩二厂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所涉地区而言,中国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
「人民币」 指 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英文或中文译名(视乎情况而定)仅供识别
本公告所载人民币与港元之间按人民币 0.79 元兑 1.00 港元的匯率换算。换算并不代表人民币实际可按该匯率或任何匯率兑换为港元。
承董事局命
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主席
李小琳
香港,二零一五年四月一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为:执行董事李小琳及余兵,非执行董事关绮鸿及王子超,以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邝志强、李方及徐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