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独家整理了2015年四个省级环保厅审批的火电项目相关事项共17项。安徽省环保厅:《光大生物能源(怀远)有限公司(1×30 MW)生物质能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公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厅拟对《光大生物能源(怀远)有限公司(1×30 MW)生物质能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环保厅环评处。联系电话:0551-6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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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环评】四个省级环保厅审批17个火电项目相关事项汇总

2015-03-23 12:28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独家 

北极星电力网独家整理了2015年四个省级环保厅审批的火电项目相关事项共17项。

安徽省环保厅:

《光大生物能源(怀远)有限公司(1×30 MW)生物质能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厅拟对《光大生物能源(怀远)有限公司(1×30 MW)生物质能发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省环保厅环评处。

联系电话:0551-62376676,62376679(传真)

承办人:李明 贾良清

监督电话:0551-62376808

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怀宁路1766号(230071)

项目名称:(1×30 MW)生物质能发电工程

建设单位:光大生物能源(怀远)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蚌埠市怀远县荆芡乡涡南村

建设项目概况:新建1台130 t/h高压高温炉排锅炉,配套1×30 MW 高温高压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辅助工程包括燃烧系统、热力系统和灰渣输送系统;公用工程包括供排水、电气、热控、暖通、通信等;贮运工程包括厂区干料棚堆场、灰渣库等;环保工程包括烟气、废水、噪声治理等。项目以小麦秸秆、玉米秸秆、稻草和稻壳等生物质作为燃料,除点火使用柴油外不添加煤或其它燃料。

主要环境保护措施:(1)采用炉内低温燃烧技术及炉内SNCR脱硝(还原剂为尿素);采用烟气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炉外对经过降温的烟气进行脱硫;采用“旋风+布袋”高效除尘器除尘;烟囱高度为80 m,设置烟气在线监测装置。(2)净水站排水、循环系统定期排水、锅炉化水间排水、锅炉酸洗废水等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不外排。汽机事故油池、变压器事故油池、尿素储存区、净水站等作为重点区域采取防渗措施。(3)对高噪声源采取隔声、消音、减振、密闭、室内布置等降噪措施,锅炉对空排汽管道、安全阀排北极星电力网汽管道设置消声器;冷却塔加装落水消能装置,并在东厂界和南厂界围墙内侧设置声屏障。(4)锅炉灰渣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交环卫部门。(5)干料棚边界外100 m范围设置为卫生防护距离。

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通过采取网上公示、张贴公告、发放调查表等形式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公众无反对意见。

相关部门意见:安徽省住建厅出具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省水利厅批复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2015年3月16日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光大环保能源(砀山)有限公司砀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光大环保能源(砀山)有限公司:

《光大环保能源(砀山)有限公司砀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拟建于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内光大砀山生物质电厂址西侧。新建1台日处理垃圾量400吨生活垃圾机械炉排焚烧炉,配套1台6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垃圾接收、贮存、焚烧、热能利用、给水、灰渣及物料储存、烟气处理、飞灰固化、渗滤液收集处理等工程,除盐水和电力接入系统依托光大砀山生物质电厂现有设施。结合宿州市环保局意见及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相关规划,在全面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采用机械炉排炉焚烧工艺,其技术性能和入炉废物类别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2014)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和污染防治措施,加强运行管理,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从源头控制污染。本项目以砀山县城及乡镇统一收集的生活垃圾为燃料,锅炉启动初期可采用轻柴油点火助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化学水处理系统用水、生活用水由市政管网供给;循环水系统补充水等生产用水采用砀山县污水处理厂中水。垃圾渗滤液、车辆和车间冲洗水等经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并达到砀山县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与循环冷却水置换排水、除盐装置反冲洗水、锅炉排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经厂区污水管网送砀山县污水处理厂处理。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预处理+UASB反应器+膜生物反应器(MBR)+纳滤膜(NF)系统”工艺,渗滤液处理浓缩液回用于石灰浆制备。按照“分区防渗”原则,分别对不同区域采取相应的防渗处理措施,飞灰固化车间、垃圾贮区、主厂房生产区、油罐区等进行重点防渗,对渗滤液处理站、地下管线、事故池、污水收集池、渣坑等进行特殊防渗,防渗系数应达到相关要求,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三)全面落实并强化废气治理措施。项目采用“SNCR炉内脱硝+机械旋转喷雾干燥净化塔+干法消石灰喷射+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的烟气处理工艺方案,脱硝还原剂为尿素。脱硫、脱氯、脱硝和除尘效率分别不低于《报告书》所列指标,烟囱高度80米。严格控制炉温、烟气停留时间、氧气浓度等燃烧条件,并采用可靠的急冷措施,有效控制二噁英等污染物的生成,设置活性炭吸附及布袋除尘器过滤装置,最大限度净化烟气中的二噁英、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烟气中二噁英类物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限值要求。

垃圾卸料平台、输送系统和垃圾仓采用全密闭防渗漏设计,卸料平台设置自动开启门和空气帘幕,卸料大厅、垃圾仓和输送系统采用负压运行方式,渗滤液处理构筑物加盖密封,恶臭气体引至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炉检修期间经收集的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垃圾运输车采用专用压缩式密封垃圾车,并保持正常车况,运输路线尽量远离居民点。

项目运营后,焚烧炉运行主要工况参数和烟气中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颗料物、一氧化碳等应实施自动在线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立显示屏,将锅炉工况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浓度等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对二噁英等污染物排放进行例行监测。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总图布置,合理布设高噪声源,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隔声、消音、减振、密闭和绿化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3类区限值。强化日常管理,尽量减小锅炉冲管、排空、排汽等异常噪声影响,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北极星电力网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焚烧炉渣与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垃圾入厂前应尽量分选出铁、铜、镍等金属类催化介质和含氯有机物,厂内应配置磁选设备,对金属进行分离回收。焚烧炉渣全部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和渗滤液处理站污泥送焚烧炉焚烧。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布袋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焚烧飞灰应在厂内进行固化处理,经鉴别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入场要求的,可送砀山县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处置;若不符合,则应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六)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厂界以外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你公司应积极协调砀山县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用地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学校、医院、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本项目申请试生产前,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应全部搬迁完成。你公司应根据项目投运后的环境影响实际情况,进一步强化环保措施,消除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组织施工,尽可能减少施工临时占地,减少地表裸露,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强化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抑尘管理,防止施工扰民。

(八)项目所用生活垃圾由砀山县环卫部门及有关乡镇负责收集、运输至厂,你公司应积极协调,加强垃圾分类收集及入厂前分拣工作,进一步优化垃圾运输线路,运输车辆须密闭且有渗滤液收集储存设施,避免对运输线路敏感目标产生影响。

(九)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生产各环节环境风险控制,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配备相应的物资与设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的污染防治措施,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包括停止运行在内的必要保护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十)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监测计划,按《报告书》要求,对二噁英等污染物定期开展监测。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十一)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高度重视项目建设与运行可能引起的社会稳定风险,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从设计阶段开始至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结束,对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并定期向我厅和地方环保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项目试运行须经我厅批准同意,试生产3个月内,向我厅申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建设规模为日焚烧处理400吨生活垃圾。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宿州市环保局、砀山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

六、收到本函后,你公司应及时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宿州市环保局和砀山县环保局,并于30日内将送达回执送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月5日

抄送:砀山县人民政府,省能源局,宿州市环保局,砀山县环保局,砀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马鞍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光大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选址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新建2台日处理400吨生活垃圾机械炉排焚烧炉,配套1台20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主要建设内容:垃圾受料接收、贮存、焚烧系统,热能利用,灰渣及辅料储存,烟气处理,渗滤液收集处理,飞灰固化系统等。结合马鞍山市环保局意见及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已取得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在全面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北极星电力网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和污染防治措施,加强运行管理,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从源头控制污染。项目采用机械炉排炉焚烧工艺,其技术性能和入炉废物类别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2014)相关要求。本项目以马鞍山市区和当涂县生活垃圾为燃料,锅炉启动初期可采用轻柴油点火助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垃圾车、输送引桥、地磅区、卸料平台等的冲洗废水和垃圾渗滤液经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垃圾渗滤液采用“预处理+UASB反应器+膜生物反应器(MBR)+纳滤膜(NF)系统”处理工艺,浓缩液全部回用于灰渣冷却;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于绿化和道路用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除盐装置浓水、反冲洗水、锅炉浓水等经收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按照“分区防渗”原则,分别对不同区域采取相应的防渗处理措施,主厂房、渗滤液处理站、氨水储罐区、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初期雨水池、油罐区、污(油)水管道、高架引桥下方等作为重点防渗区域,防渗系数应达到相关要求,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合理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三)全面落实并强化废气治理措施。采用“SNCR炉内脱硝+机械旋转喷雾干燥净化塔+干法消石灰喷射+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工艺对烟气进行治理,脱硝还原剂为氨水。脱硫、脱氯、脱硝和除尘等效率应不低于《报告书》所列指标,烟囱高度80米。严格控制炉温、烟气停留时间、氧气浓度等燃烧条件,合理控制助燃空气风量、温度和注入位置,并采用可靠的急冷措施,有效控制二噁英等污染物的生成,设置活性炭吸附及布袋除尘器过滤装置,最大限度净化烟气中的二噁英、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烟气中二噁英类物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应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垃圾卸料平台、输送系统和垃圾仓采用全密闭防渗漏设计,卸料平台设置自动开启门和空气帘幕,卸料大厅、垃圾仓和输送系统采用负压运行方式,渗滤液处理构筑物加盖密封,恶臭气体引至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炉停炉检修期间经收集的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垃圾运输车采用专用全密封垃圾车,并保持车况正常,运输路线尽量远离居民点。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厂界监控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限值要求。

项目运营后,焚烧炉运行主要工况参数和烟气中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颗粒物、一氧化碳等应实施自动在线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立显示屏,将锅炉工况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浓度等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对二噁英等污染物排放进行例行监测。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总图布置,合理布设高噪声源,并采取隔声、消音、减振、密闭和绿化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2类区限值。强化日常管理,尽量减小锅炉冲管、排空、排汽等异常噪声影响,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焚烧炉渣与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垃圾入厂前应尽量分选出金属类催化介质和含氯有机物,厂内应配置磁选设备,对金属进行分离回收。焚烧炉渣全部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站污泥送焚烧炉焚烧。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布袋等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焚烧飞灰应在厂内进行固化处理,经鉴别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入场要求的,可送马鞍山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若不符合,则应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北极星电力网

(六)按《报告书》要求,本项目东、南、北侧厂界外延300米,西侧厂界外延350米设置为环境防护距离。你公司应积极协调马鞍山市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用地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学校、医院、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及其他敏感项目。本项目申请试生产前,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应全部拆迁完成。同时,你公司应根据项目投运后的实际环境影响情况,进一步强化环保措施,消除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组织施工,尽量减少施工临时占地,减少地表裸露,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强化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抑尘管理,防止施工扰民。

(八)项目所用生活垃圾由马鞍山市环卫部门负责收集、运输至厂,你公司应积极协调,加强垃圾分类、分拣工作,进一步优化垃圾运输线路,运输车辆须密闭且有渗滤液收集储存设施,避免对运输线路敏感目标产生影响。

(九)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生产各环节环境风险控制,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配备相应的物资与设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的污染防治措施,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包括停止运行在内的必要保护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十)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监测计划,按《报告书》要求,对二噁英等污染物定期开展监测。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

(十一)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高度重视项目建设与运行可能引起的社会稳定风险,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三、请马鞍山市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督促雨山区政府妥善做好项目区域及环境防护距离内居民的拆迁安置工作,并积极与邻近区域地方政府做好沟通,充分考虑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从设计阶段开始至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结束,对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并定期向我厅和地方环保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项目试运行须经我厅批准同意,试生产3个月内,向我厅申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五、马鞍山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并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

六、收到本函后,你公司应及时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马鞍山市环保局,并于30日内将送达回执送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月14日

抄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雨山区人民政府,省能源局,马鞍山市环保局,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阜南齐耀新能源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阜南齐耀新能源有限公司:

《阜南齐耀新能源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位于阜南经济开发区,主要建设内容:1台120t/h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1台30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燃烧系统、热力系统、烟风系统、冷却塔、灰渣输送系统、燃料库棚、灰渣库以及烟气治理、废水处理、固废处置、噪声控制等工程。该工程建成后,将为阜南经济开发区北片区供热,并替代阜南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现有自备锅炉。结合阜阳市环保局意见,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北极星电力网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暂取自界南河,条件成熟时改用阜南县城南污水处理厂中水,界南河作为备用水源。锅炉排水、机泵冷却水、循环换热器冷却水等作为冷却塔循环补充水,不外排;循环水系统置换排水和化水站排水经处理后优先回用,多余部分处理达标后排至阜南县城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收集后与生产废水共同处理。规范设置厂区总排口。

落实分区防渗措施,事故油池、酸碱储池及中和池、污水处理站、尿素储存区、化水净水站等作为重点区进行防渗处理。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及时清理污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步实施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措施,采用炉内喷钙脱硫,低氮燃烧+炉内喷尿素SNCR脱硝,并预留炉外烟气脱硫、脱硝条件;采用高效袋式除尘器除尘,灰渣库设置除尘设施。烟囱高度100米,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限值要求。燃料库棚采用加盖形式并在四周设防风抑尘网,厂区内不设破碎设施。厂界粉尘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氨、硫化氢等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振动小设备,优化总图布置,并采取减振、密闭、隔声、消音等降噪措施,冷却塔底部加装落水消能设备,吹管、锅炉排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前公告周边公众,夜间严禁大规模物料运输。项目建成后应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进一步的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有关规定。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弃物。采用灰渣分除系统,设置灰库、渣库,不设灰渣场,灰渣应全部综合利用。灰渣外运采用密闭式车辆,严格控制运输过程扬尘污染。维修保养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按相关管理要求收集、暂存、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北极星电力网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全面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加强生产及环保设施维护管理,防止生产、储运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的发生。按照环境应急预案要求配备事故应急设施、物资和器材,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一旦出现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六)落实燃料收集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燃料收集和储运过程环境管理。燃料收集、破碎、打包、暂存等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淋溶水、粉尘和噪声等对周边环境影响,收储点燃料破碎和打包在封闭车间内并设置除尘设施,粉尘和噪声排放标准等应满足所在区域相应的环保要求;燃料集中运输车辆应避开主城区和居民集中区。

(七)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污染物排放口及标志,废气排放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安装外排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八)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组织,规范施工,尽量减少临时占地,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施工机械和车辆运输扬尘及噪声等环境影响,减少地表裸露面,严格控制不利环境影响。

(九)按《报告书》要求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应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做好卫生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学校、医院、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推动供热管网工程建设,并与本工程同步配套实施;做好开发区内企业自备锅炉关停工作,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应关停到位。

(十一)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全过程环境监理,并定期向我厅和地方环保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项目试生产须经我厅批准同意,并于试生产3个月内向我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工程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更时,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阜阳市环保局、阜南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管。

五、收到此函后,你公司应及时将《报告书》送阜阳市环保局和阜南县环保局,并于30日内将回执送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处。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月23日

抄送:阜南县人民政府,省能源局,阜阳市环保局,阜南县环保局,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广州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编制的《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4〕153号)及睢宁县环保局预审意见(睢环项预〔2014〕6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睢宁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拟定地点建设2台350t/d机械炉排焚烧炉、2台29.2t/h余热锅炉、1台12MW汽轮发电机组主体工程及垃圾接收、贮存与厂内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处理系统、垃圾热能利用系统等公辅工程。

二、同意睢宁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本项目为生活垃圾综合利用项目,不得处理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本项目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污染物控制和排放、环保管理等应优于同类项目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三)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炉内)+半干法+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处理,必须确保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焚烧炉烟气经1座80米高集束排气筒排放。焚烧炉技术指标及烟气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标准。

(四)进一步强化垃圾卸料、垃圾输送系统及垃圾贮坑等的污染控制措施;垃圾运输车须密闭且有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的措施;垃圾贮坑和垃圾输送系统须密闭并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垃圾渗滤液处理构筑物须加盖密封,确保恶臭污染物厂界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不得扰民。

(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废水应根据水质特性进行分类处理,垃圾渗滤液采用“预处理+厌氧(UBF)+ MBR+纳滤(NF)”处理达接管要求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接入睢宁县桃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建设垃圾渗滤液回喷系统,设置足够容量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渗滤液未经处理排放至地表水体。

(六)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七)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焚烧炉渣综合利用,焚烧飞灰经固化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后,方可送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厂内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污水处理污泥应在厂内焚烧处理。

(八)你公司应与睢宁县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垃圾分类工作,严格控制生活垃圾中氯和重金属含量高的物质混入。

(九)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设置厂界外300米环境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你公司须配合地方政府按承诺做好本项目厂界外300米范围内的徐州金桥禽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搬迁工作,在搬迁完成前不得进行试生产。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杜绝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十一)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安装烟气自动连续监测装置;对炉内燃烧温度、CO、含氧量、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HCl等做到实时自动监测,并在厂外设置显示屏,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对活性炭施用量实施计量;污水处理站出水口应安装流量计和COD等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在线监测装置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的有关规定,对烟气排放及《报告书》中确定的监测点(大气和土壤)定期开展二噁英监测。

(十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十三)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厂界建设绿化隔离带,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四)项目外围配套工程(给排水管网、输变电设施等)应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作为本项目试生产的前置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烟尘≤20.928吨,SO2≤83.712吨,NOx≤261.6吨,CO≤52.32吨,HCl≤52.32吨,Hg及其化合物≤0.05232吨,镉、铊及其化合物(以Cd+吨I计)≤0.10464吨,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以Sb+As+Pb、Cr+Co+Mn+Ni计)≤1.0464吨。二噁英(TEQ)≤1.05×10-7吨。

(二)水污染物:水污染物(接管量,括号内为排入环境量):废水量≤63884吨,COD≤29.33(3.1942)吨,BOD5≤14.751吨,SS≤24.9696吨,氨氮≤2.0148(0.3194)吨,动植物油≤0.087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徐州市环保局和睢宁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睢宁县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睢宁县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3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能源开发筹建处:

你公司委托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编制的《国电电力高淳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南京市高淳区环保局预审意见(高环预审字〔2014〕5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南京市高淳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下塘村按《报告书》所述新建2×100MW级6FA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及相关配套辅助工程;配套建设“西线”和“环线”两条供热主管道,西线全长约7.93km,环线全长约14.80km。

二、同意南京市高淳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污染控制水平、资源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项目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2台锅炉烟气各经1座60米高烟囱排放;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

(三)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锅炉酸洗废水、燃机清洗废水、化学酸碱废水在厂内经中和、曝气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高淳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反渗透排水尽量于厂内回用,不能回用的部分和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经市政污水管道排入高淳新区污水处理厂。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分别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暂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尘措施,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项目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等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筒、废水接管口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完善厂界绿化隔离带建设,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供热管网、燃气接入、电力送出等配套工程应尽快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本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置条件之一。

(十)项目投运后供热范围内不得存在燃煤小锅炉,现有74台燃煤小锅炉须立即淘汰,并作为本项目环保验收的前置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SO2≤105.16吨、NOx≤451.27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外排):废水量≤15258吨、COD≤3.295/0.763吨、氨氮≤0.21/0.035吨、总磷≤0.0245/0.0035吨、SS≤2.265/0.153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南京市环保局和高淳区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南京市高淳区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南京市高淳区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3日

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委托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编制的《华润电力(常州钟楼)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常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常环服〔2014〕44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常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拟定地点按《报告书》所述建设2台42MW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配套建设2台70t/h余热锅炉、1台18MW抽凝汽轮机、1台6.3MW背压汽轮机以及水源热泵机组、太阳能补给水预加热系统等工程(《报告书》中配套工程规模较该项目前期工作通知中所列内容有所调整,其规模最终以省能源局核准为准)。。

二、同意常州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污染控制水平、资源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项目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2台锅炉烟气各经1座40米高烟囱排放;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

(三)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内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排入常州江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合理布局并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京杭运河一侧4类),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分别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暂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尘措施,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项目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等事故发生。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及《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废气排放筒、废水接管口应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八)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完善厂界绿化隔离带建设,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本项目配套供热管网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项目投运后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小锅炉,现有分散小锅炉须立即淘汰。

(十)升压站、厂外天然气输入管线及热网工程等配套工程应尽快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本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SO2≤59.62吨、NOx≤246.07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外排):废水量≤21600吨、COD≤2.16/1.08吨、氨氮≤0.124/0.0155吨、总磷≤0.0062/0.00155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常州市环保局和钟楼区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常州市钟楼区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常州市钟楼区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3日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委托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编制的《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燃煤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灌云县环保局预审意见(灌环发〔2014〕65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灌云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拟定地点建设2×B25MW+3×220t/h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及相关公辅工程。

二、同意灌云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污染控制水平、资源利用指标、综合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采用低氮燃烧工艺,锅炉烟气采用SCR脱硝+石灰石湿法脱硫+布袋除尘工艺,3台锅炉烟气共用1座烟囱排放,烟囱高度不得低于150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原煤输送过程中的废气无组织排放,输煤系统采用封闭的输煤栈桥,应对煤堆场定期喷淋抑尘。厂界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并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三)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建设本项目厂区给排水系统。部分生产废水经厂内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其它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内预处理后接管至临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分别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及灰场,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尘措施,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危险品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七)项目设置氨罐区周围50米、煤场周围100米、灰场周围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规划、新建环境敏感目标。

(八)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按《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烟气连续监测装置。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九)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本项目涉及的配套供热管网工程、输变电设施工程须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

(十一)项目投运后,供热范围内现有65台燃煤锅炉应立即无条件关停。今后,本项目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各类小锅炉,此条作为本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十二)按《报告书》所述煤炭替代方案须落实到位,并作为本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设计煤种/校核煤种/绩效总量):二氧化硫≤39.9/82.9/240吨、NOx≤110.1/111.5/240吨、烟(粉)尘≤12.2/22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外排):废水量≤15000吨、COD≤7.51/1.2吨、氨氮≤0.42/0.16吨、BOD5≤3.45/0.23吨、SS≤6/1.06吨、总磷≤0.05/0.005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连云港市环保局和灌云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灌云县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灌云县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月29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5年2月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其中火电项目5个。

黑环审〔2015〕13号

关于孙吴县孙吴镇城区热电联产供热工程(二期扩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孙吴县海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孙吴县孙吴镇城区热电联产供热工程(二期扩建)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黑环建评〔2015〕1号)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属未批先建,孙吴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已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孙环责改[2014]008号)。项目位于孙吴县孙吴镇现有厂区内。本项目依托企业现有辅助公用工程,建设1×35t/h(4#)+1×75t/h(5#)中温中压循环流化床锅炉,新建1座100米高烟囱,配1×6MW背压机组,供热管网主干线长度5078米(双管),规划供热面积60万m2,建设换热站5座。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35t/h锅炉采用炉内自动喷钙加尾部活化增湿工艺脱硫,静电+布袋除尘,预留脱硝设施位置和条件,烟气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限值要求。75t/h锅炉采用炉内自动喷钙加尾部活化增湿工艺脱硫,静电+布袋除尘,低氮燃烧+SNCR脱硝,尿素作为还原剂,烟气排放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规定的限值要求。后经100m高烟囱排放。带式输送机、碎煤机、输煤栈桥布置在封闭通道内,在煤破碎、筛分及转运站均采用袋式收尘器收尘,并在封闭车间运行。碎煤机室和输煤栈桥采用水力冲洗。

(二)化学水处理系统排出的酸碱废水送入中和池进行中和处理后进入集水池,沉淀后用于灰场降尘。循环系统排水及冷却水回用作供热管网补充水。厂房地面进行水泥硬化防渗处理,对厂内排水系统及排放管道均做防渗处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音措施,并设置在单独密闭的建筑物内,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换热站应选址适当,站内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水泵、电动机安装在基座上,基座下设隔振垫;在换热站内设置隔声控制室,设置隔声门窗。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储煤场采用防尘网控制措施,采用半封闭形式,煤场四周采用3m高压型钢板围护,顶部采用网钢架结构和压型钢板封闭。厂址周围煤尘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源周界外浓度限值(1.0mg/m3)要求。

(五)灰渣外卖综合利用。厂区现有灰仓容积为300m3,渣仓容积为50m3。在综合利用不畅情况下,灰渣将暂时存入周转贮灰场内。灰渣周转贮存场场底和边坡铺设土工膜,应满足《一般工业废物处置、贮存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的规定要求。在周转灰场周围修建排水渠道,设置3个地下水监控井,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防止污染地下水。

(六)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运营期管理,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烟囱要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污水排放口、噪声排放源、临时灰渣场安装环境图形标志。

三、本项目运行后,SO2排放量93.14t/a;烟尘排放量8.53t/a;NOx排放量141.08t/a。全厂烟尘排放量为39.21t/a,SO2排放量603.80t/a,NOx排放量337.44t/a,本项目要求替代关停供热范围内33台小锅炉,以上内容作为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要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由黑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做好运营期的监管工作,防止污染环境。建设单位要在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20日内,将批复文件和项目环境《报告书》各1份送至黑河市环境保护局和孙吴县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9日

抄送:黑河市环境保护局,孙吴县环境保护局,省环监局,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印发

黑环审〔2015〕16号

关于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热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热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技术评估报告(黑环建评〔2014〕202号)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属未批先建,克山县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已下达限期补办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的处罚决定书(克山环发[2014]14号)。项目位于克山县西南部。本项目建设2×130t/h+1×240t/h中温中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备2×B12+1×B25供热机组,管网8026m,利用现有12个换热站,新建26个换热站。新增供热面积600万m2。本项目“以热定电” ,冬季三台锅炉全部运行,夏季全部停止运行。依托的升压站另行建设,不在本次评价范围之内。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现场采用湿法作业并设围挡,运输时车辆加盖蓬布,建筑材料用苫布遮盖或建封闭库房存放,工程弃土及时清运;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场地降尘,生活污水进入市政管网;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施工厂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

(二)本项目采用静电+布袋除尘器,脱硫采用炉内喷烧石灰石粉脱硫技术,脱硝采用低氮燃烧技术+SNCR法,还原剂为尿素,锅炉烟气经处理后经一座100m高,内径4m烟囱排放,烟气排放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的限值要求。

(三)输煤系统各转运站、碎煤机室及煤仓间等局部扬尘点均设置喷水抑尘系统。无组织逸散煤尘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源周界外浓度限值(1.0mg/m3)要求。储煤场四周采用防风抑尘网进行封闭,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源周界外浓度限值(1.0mg/m3)要求。

(四)本项目设一个10t/h连续运行的物理法处理含有悬浮物的处理装置;锅炉清洗废水先经100 m3储存池暂存后再进入一个10t/h间歇式运行的酸碱中和处理装置;含油废水经一个10t/h的间歇式含油废水处理装置处理。所有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管网排入克山县污水处理厂。厂房地面进行固化处理(水泥硬化防渗),对排水系统及排放管道均做防渗处理,煤场进行固化及防渗处理,防渗等级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渗透系数不大于10-7cm/s的要求。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风机、空压机、泵类等高噪声设备放置在封闭式房间内,厂房采用隔声、吸声材料,并加消声减震措施等。采取噪声防治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换热站选址禁止建设在居民楼下方,与周边敏感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站内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振措施,水泵、电动机安装在基座上,基座下设隔振垫;在换热站内设置隔声控制室,设置隔声门窗。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同时加强换热站的日常维护与修理,杜绝发生高噪声设备扰民现象。

(六)设1座500m3粗灰库和1座500m3细灰库,1座350m3渣仓。灰渣外卖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在综合利用不畅情况下,你公司应建设周转贮灰场。灰渣周转贮存场应满足《一般工业废物处置、贮存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中的规定要求。

(七)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运营期管理,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烟囱要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三、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烟尘118.75吨/年、SO2 395.83吨/年,NOx排放量为395.83吨/年。本项目要求替代关停供热范围内53台小锅炉,以上内容作为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要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五、由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做好运营期的监管工作,防止污染环境。建设单位要在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20日内,将批复文件和项目环境《报告书》各1份送至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和克山县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11日

抄送: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克山县环境保护局,省环监局,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2月11日印发

黑环审〔2015〕20号

关于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1、#2(2×200MW)机组除尘改造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1、#2(2×200MW)机组除尘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黑环建评〔2015〕6号)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属技改工程,位于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厂区内。本项目利用现有场地和条件,对2×200MW机组锅炉烟气进行除尘技术改造:#1机组拆除现有水膜除尘器就地新建电袋除尘器;#2机组保留一电场,拆除二、三、四电场建设袋式除尘单元,项目计划总投资7008.65万元,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及环境风险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内现有污水管网,进入企业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等,不外排。加强施工管理,施工现场设置围档,对场地进行硬化处理,定期洒水,所用建筑材料设固定堆放场,运载建筑材料的车辆要加盖蓬布等措施。施工场地扬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规定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1.0mg/m3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禁止施工,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施工场地设置围档,厂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本项目将#1机组现有水膜除尘器拆除,就地新建电袋除尘器;#2机组保留一电场,拆除二、三、四电场建设袋式除尘单元,烟尘排放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1浓度限值要求。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封闭和消声等措施处理,对振动较大的设备,基础采取相应的减振措施。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3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弃物应做到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为除尘器提效后收集的烟尘,该部分收集灰应全部外售综合利用。

(五)要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烟囱要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安装大气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要按规定程序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四、由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做好运营期的监管工作,防止污染环境。建设单位要在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20日内,将批复文件和项目环境《报告表》各1份送至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16日

抄送:双鸭山市环境保护局,省环监局。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2月28日印发

黑环验〔2015〕27号

关于华能新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330MW机组脱硝技改工程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华能新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能新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330MW机组脱硝技改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我厅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工程属于技改项目,在华能新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对原有的6号机组锅炉烟气进行脱硝系统改造(包括低氮燃烧系统改造和增加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脱硝装置),配套建设液氨卸料压缩机、液氨储罐、液氨蒸发器、液氨泵、稀释风机、混合器、氨气稀释罐、废水池等工程。工程总投资9873万元,工程于2014年4月开工建设,2014年11月投入试生产。

二、环境保护情况

本工程建设过程中落实了环评及批复的措施要求,生产废水综合利用不外排。事故状态下的含氨事故污水可排入事故废水池,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灰渣冲洗。安装了防振降噪垫、配套隔声罩、消声器等。

三、验收监测结果

黑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监测报告表明:

(一)废气验收监测结论

6号机组烟尘最大排放浓度为27.0mg/m3、SO2最大排放浓度为36mg/m3、NOX最大排放浓度为46mg/m3、烟气黑度为1级。以上监测结果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标准限值要求。6号机组脱硝系统脱硝效率在77.2~80.1%之间。厂界下风向氨最大浓度为0.098 mg/m3,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标准限值要求。

(二)噪声验收监测结论

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在51.1~59.3dB(A)之间、夜间噪声监测值在40.3~47.9dB(A)之间,以上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该工程按照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落实了环保设施,环境管理较规范,各项设施运行正常,制定及建立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液氨区170米安全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氮氧化物排放量符合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符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同意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工程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强设施日常维护与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产生废烟气脱硝催化剂进行管理,废烟气脱硝催化剂在厂区内外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并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

六、我厅委托大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运营期的环境监管。请你公司在收到此文件后的 20 日内将审批的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送至大庆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其监管。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2月9日

抄送:大庆市环境保护局,省环监局。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印发

四川环保厅:

关于攀钢1×300MW煤矸石综合利用自备电厂接入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川环审批〔2015〕11号

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攀钢1×300MW煤矸石综合利用自备电厂接入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在攀枝花市西区境内建设,总投资31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9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新建攀钢煤矸石综合利用自备电厂220kV升压站至马上坪220kV变电站220kV单回输电线路,线路长约7.157km,共使用铁塔26基;2.扩建既有马上坪220kV变电站220kV出线间隔1个。

该项目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鼓励类,接入系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四川省电力公司评审同意(川电发展〔2012〕13号),工程选线经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同意(攀住规建函〔2014〕437号)。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无线电干扰及噪声均能满足环评相关标准要求,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按照输变电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监理,全面、及时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应根据当地规划和输变电工程周边环境敏感点分布、土地利用性质、地形等,进一步优化线路路径、塔基布设、工程布置和施工方案,并严格控制施工活动区域;开挖表土应妥善保存,用于后期施工迹地恢复。加强施工废弃物收集、转运过程的管理,避免二次污染。对施工临时占地应及时采取场地平整和植被恢复等生态保护措施,并强化生态恢复过程中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植被成活率,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变电站扩建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设置必要绿化隔离带,确保站界环境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2类功能区标准限值。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线高要求进行建设。施工图设计时应进一步优化线路路径和合理设计导线对地、对屋顶的距离,确保线路通过居民区或人群经常活动区域附近及非居民区的环境影响,能满足环评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报告表对输电线路提出的电磁环境安全防护范围应当及时报送当地政府规划等主管部门,合理规划、严格控制,不得在此范围内规划新建学校、医院、住宅等环境敏感设施。

(五)线路与公路、河流、电力线、通讯线、无线电设施、铁路等交叉跨越时,应按《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要求,留有足够的净空距离。

(六)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根据公众的反映,进一步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以适当、稳妥、有效的方式,切实做好宣传、解释、维稳工作,消除公众的疑虑和担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避免因相关工作不到位、相关措施不落实,导致环境纠纷和社会稳定问题。

三、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必须在试运行前向甘孜环境保护局书面提交试运营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项目试运营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我厅委托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和攀枝花市西区环境保护局,分别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分送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和攀枝花市西区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月9日

抄送: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攀枝花市西区环境保护局,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工程脱硫装置技术改造

川环审批〔2014〕686号

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MW工程脱硫装置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执行《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对二氧化硫排放的相关要求,你公司拟对一期2×600MW机组锅炉烟气脱硫系统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采用一炉一塔方式,取消烟气旁路和换热器,改造二氧化硫吸收系统、吸收剂制备系统、脱硫废水处理系统等,原脱硫工艺保持不变。

该项目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鼓励类,经泸州市经济委员会备案(泸州市技改备案〔2014〕29号)。项目在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江北镇的你公司现有厂区范围内实施,不新征用地。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应根据工程运行实际优化各类环保设施设计、运行参数,确保锅炉烟气经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处理后,SO2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限值要求;根据项目特点,落实脱硫废水处理车间、石膏脱水车间地面防渗处理、废水处理设施防腐处理措施,有效防止地下水污染。脱硫装置产生的废水经絮凝沉淀处理后送至煤场,回用于喷淋降尘。加强脱硫石膏等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综合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管理,脱硫石膏作建材生产原料综合利用,不能利用部分送公司既有堆场堆存,有效防止二次污染。通过采取合理布局及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限值,不得扰民。

(二)加强清洁生产管理,落实清洁生产措施,进一步提高项目清洁生产水平。确保采用的工艺和设备满足清洁生产要求,技术改造工程完成后,脱硫效率由90%提高到≥95%,实现年减排SO2总量6595.34吨。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有关要求,你公司应尽快实施除尘系统升级改造工程,确保烟尘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相关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三)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设置、完善中控系统,脱硫设施有关运行参数应参照DCS要求,其主要参数应进入中控系统,存贮一年以上备查。 应避免因管理不善、违章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

三、该项目与同步建设的脱硝改造项目实施后,全厂大气污染排放总量应按我厅核定的总量指标监控:SO2 7560吨/年、NOx 3780吨/年,不得突破,由泸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按泸市环〔2014〕335号文落实和监管,以确保区域总量指标平衡,满足节能减排要求。

四、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必须在试运行前向泸州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提交试运营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项目试运营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我厅委托泸州市环境保护局和泸州市江阳区环境保护局,分别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分送泸州市环境保护局和泸州市江阳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23日

抄送: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泸州市环境保护局,泸州市江阳区环境保护局,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2×300MW机组电除尘器、二期33、34号机组除尘、三期61、62号机组除尘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川环审批〔2014〕673号

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期2×300MW机组电除尘器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二期33、34号机组除尘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期61、62号机组除尘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为执行《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对烟尘排放的相关要求,你公司拟在现有厂区范围内,实施实施一期2×300MW机组电除尘器、二期33、34号机组除尘、三期61、62号机组除尘改造工程。

(一)一期2×300MW机组(31#、32#机组)电除尘器改造工程,投资5636万元。改造内容主要包括:1、对31#机组,利用炉脱硫塔出口净烟气烟道与烟囱之间位置安装湿式电除尘器,同时对原双室三电场静电除尘器进行检修维护,更换阴极线,实现技改后系统总除尘效率≥99.811%;2、对32#机组,选用常规电除尘器扩容改造方案,在电除尘器出口方向前增加一个有效长度为4米的廻转极板电场,电场有效高度由14.0米增加到18.0米,并配备高频电源,实现技改后机组除尘效率达到99.925%,减排烟尘总量约477.31吨/年。

(二)二期33、34号机组(2×300MW)除尘改造工程,投资5963万元。改造内容主要包括:在每台机组除尘系统的混合烟道和吸收塔中间,新增一座双列双室一电场湿式电除尘器,实现技改后系统总除尘效率≥99.96%,减排烟尘总量约461.6吨/年。

(三)三期61、62号机组(2×600MW)除尘改造工程,投资8141万元。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改造现有电除尘系统的电源及控制装置,在每台机组除尘系统的脱硫塔后新增一座双列双室一电场湿式电除尘器,实现技改后系统总除尘效率≥99.95%,减排烟尘总量约343吨/年。

该3个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工程运行实际优化各类环保设施设计、运行参数,确保锅炉烟气的烟尘排放浓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限值要求(≤30毫克/立方米)后,经240米高烟囱排放;设置、完善中控系统,除尘设施有关运行参数应参照DCS要求,其主要参数应进入中控系统,存贮一年以上备查。电除尘系统电极冲洗水废水回用于冲渣,不得排入水体。加强除尘灰等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综合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除尘系统产生的收尘灰及灰渣等均送公司灰场处置,有效防止二次污染。严格落实新增噪声源的减震、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限值,不得扰民。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和各项环保规章制度,落实岗位环保责任制。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应避免因管理不善、违章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

三、你公司完成一期2×300MW机组、二期33、34号机组三期61、62号机组除尘改造工程后,全厂烟尘排放总量不得超过1133.07吨/年,否则,应予以限产或停产,由广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管,以确保区域总量指标平衡,满足节能减排要求。

四、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必须在试运行前向广安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提交试运营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项目试运营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该3个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我厅委托广安市环境保护局和广安市广安区环境保护局,分别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分送广安市环境保护局和广安市广安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17日

抄送: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广安市环境保护局,广安市广安区环境保护局,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国电深能四川华蓥山发电有限公司2×300兆瓦发电机组烟气脱硝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川环审批〔2014〕649号

国电深能四川华蓥山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国电深能四川华蓥山发电有限公司2×300MW发电机组烟气脱硝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曾以环审〔2003〕243号文批复了《华蓥山发电厂2×300兆瓦(以大代小)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工程于2007年通过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的环保竣工验收。为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及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等相关要求,你公司拟采用低氮燃烧改造(LNB)与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SCR)技术,在现有厂区范围内实施2×300兆瓦发电机组(#31机组和#32机组)烟气脱硝工程,总投资15778.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增设SCR脱硝装置,并配套同步建设尿素水解制氨系统等。

该项目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鼓励类,经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渠技改备〔2013〕5号)。项目在位于渠县临巴镇的你公司现有厂区范围内实施,不新征用地。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脱硝工艺、地点、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同意报告表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完善厂区“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及废水分类收集系统,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得外排。应根据项目特点,落实尿素制氨区采用“钢筋混凝土+高密度聚乙烯膜+环氧漆”的防渗措施,有效防止地下水污染。项目设计中应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脱硝工艺 “省煤器+SCR脱硝+电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脱硝效率应达到85%),确保经处理后的烟气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应标准限值后,由210米高套筒烟囱排放;设置、完善中控系统,脱硝设施有关运行参数应参照DCS要求,其主要参数应进入中控系统,存贮一年以上备查。确保尿素水解废水排入厂区工业废水处理站,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回用,不得外排;应尽快实施除尘系统的改造工程,确保烟尘排放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相关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类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最终去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暂存、转运和处置、综合利用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确保产生的废催化剂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置。

(三)根据生产实际及时优化完善各项噪声防治措施,通过采取合理布局及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标,不得扰民。

(四)强化项目环境风险管理工作,确保环境安全。项目使用原料涉及危险化学品主要为氮气和尿素水解产生的氨气,应采用有效的监控手段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控,配备灵敏、准确的预警系统(氨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落实在尿素溶解罐区域设置围堰等防范措施,控制和减小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进一步强化事故应急措施及预案,细化应急程序,明确责任,确保其合理、有效、可靠,满足环境安全要求。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储、运和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避免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为控制和减小无组织排放对环境的影响,环评在尿素制氨区外设置了50米卫生防护距离,此范围内现无人居分布及其它敏感点分布,今后不得在此范围内规划建设宿舍等敏感建筑物。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和各项环保规章制度,落实岗位环保责任制。落实好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应避免因管理不善、违章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

三、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按我厅核定的总量指标监控:SO2 2790吨/年、NOX 2640吨/年,其来源由达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按达州市环〔2014〕153号文落实和监管,确保项目实施后减少N0X排放量约8240.1吨/年,满足“节能减排”的要求。

四、项目开工前,应 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向达州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该报告表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报告表,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报告表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我厅委托达州市环境保护局和渠县环境保护局,分别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达州市环境保护局和渠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10日

抄送: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达州市环境保护局,渠县环境保护局,四川众望安全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广安市回乡创业园区分布式能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川环审批〔2014〕647号

四川能投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广安市回乡创业园区分布式能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在广安市岳池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工业园区(原广安市回乡创业园区)选址建设, 发电额定功率36.8兆瓦,年发电量23770.5万千瓦时,年供蒸汽量43.014万吨,综合能效81.49%,总投资37174.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17.5万元,主要服务范围为城南工业园区科伦药业、仁安药业及美泰包装三家企业。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配备2台14.4兆瓦燃气轮机发电机组、2台20吨/时单压补燃余热锅炉、1台热水型吸收式溴化锂制冷机、1台8兆瓦抽凝式汽轮机;2、3台25吨/时燃气锅炉(两用一备,建设初期作为过渡供热设备,正常运行时作为调峰锅炉)、1台300立方米的蒸汽蓄热器、1个120立方米的蓄热水罐;3、配套同步建设天然气调压站、化水系统、冷却系统等公辅、办公设施。

项目涉及的天然气输气管网、输电系统及热网工程(另行投资建设),须另行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该项目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鼓励类,符合《天然气利用政策》及《关于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1〕2196号)等有关政策。项目为能源供应设施,符合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关要求(川环建函〔2013〕223号),选址经岳池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同意(岳住建函﹝2014﹞24号)。

该项目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建设内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的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厅同意报告书结论,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清洁生产管理,进一步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确保采用先进、成熟的工艺及设备,其物耗、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满足行业清洁生产要求。加强用水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水重复利用率及循环使用率,确保废水得到有效回用。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规范完善厂区废水分类收集系统建设。根据项目特点,依照分区防渗的原则,对污水处理收集设施、化水系统、天然气调压站、事故应急池、机修库及检修间等,应落实采用“防渗混凝土+环氧树脂” (渗透系数≤1×10-10厘米/秒)的防渗措施;对生产厂房、锅炉设备等区域,应落实采用“防渗混凝土”(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的防渗措施,有效防止地下水环境污染。确保锅炉由专业锅炉清洗公司清洗,清洗废水由其单独收集处置;经中和后的化水系统树脂再生排水、经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与活性炭过滤器反冲洗废水、地坪冲洗水混合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87-1996)三级标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城南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经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后,进入其配套建设的高效人工湿地及景观塘,进一步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 类水域标准后排入三溪河。

(三)严格落实你公司川能投分布式函〔2014〕18号文承诺内容,既该项目须在依托的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成投运后,方可试生产。你公司应商请园区管委会加快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为本项目废水处理提供保障。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余热锅炉及燃气锅炉产生的燃烧废气分别经排气筒达标排放。该项目建成稳定供热后,岳池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须按岳经管委〔2014〕93号文中的报告内容,立即淘汰对供热服务范围内现有3台20吨/时燃煤锅炉(两用一备)、3台8吨/时燃煤锅炉及1台4吨/时燃煤锅炉。

(五)加强各类固体废弃物收集、暂存、转运、综合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有效防止二次污染。确保化水系统过滤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送生产厂家回收处置;厂区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源布设及落实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限值,不得扰民。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确保环境安全。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主要为天然气、浓盐酸、氢氧化钠、联氨及氨水等,环境风险主要为天然气和化学品泄漏,通过采用先进的SCADA(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进行控制、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截断阀和气动球阀等安全性阀门、ESD(静电阻抗器)紧急关断系统、设置事故应急池、化学品存放区设置围堰以及安全警示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控制和降低环境风险。强化事故应急措施及预案,细化应急程序,确保其合理、有效、可靠,满足环境安全要求。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其储、运及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

(八)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和环保规章制度,落实岗位环保责任制。加强其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应配备足够的备用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应避免因管理不善、违章违规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污染事故和纠纷。

(九)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全面、及时落实施工期的各项环保措施,根据项目特点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有效控制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根据公众的反映,进一步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以适当、稳妥、有效的方式,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消除公众的疑虑和担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避免因相关工作不到位、相关措施不落实,导致环境纠纷和社会稳定问题。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按我厅核定的总量指标监控:SO2 28.8吨/年、NOx66.99吨/年;进入污水处理厂COD 24.01吨/年、氨氮1.68吨/年,排入三溪河COD 0.96吨/年、氨氮0.048吨/年,其来源由广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按广市环〔2014〕172号文落实和监管。

四、项目开工前,应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向广安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该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报告书,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报告书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该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我厅委托广安市环境保护局和岳池县环境保护局,分别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广安市环境保护局和岳池县环境保护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9日

抄送: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广安市环境保护局,岳池县环境保护局,岳池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四川省环科院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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