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概况
山西国际能源集团宏光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光发电公司” ,位于吕梁市柳林县高红工业经济园区内,由山西国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以51%和49%的股权合资组建,由宏光发电公司负责建设、管理和经营。总体规划装机容量为2×300MW煤矸石发电机组计划分两期建设完成。
其中一期工程由原设计的2×135MW机组变更为1×300MW机组,经原国家环保总局分别于2005年9月和2007年5月,对机组变更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先后进行过批复。国家发改委于2009年10月16日以发改能源【2009】2590号对电厂一期项目进行了核准。一期工程于2010年5月正式开工建设,2012年10月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2014年7月10日通过环境保护部的验收(环验[2014]128号)。
二期工程在现有一期工程预留场地基础上建设1×300兆瓦亚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配1×l065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同步建设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系统,保护部于2014年8月19日以环审 [2014]197号文对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批复。2014年9月3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晋发改能源发[2014]1264号文对二期项目进行了核准。2014年12月25日,通过168试运行。
(二)污染物治理及排放状况
1、废气
山西宏光发电有限公司废气排放主要为锅炉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其主要污染物为烟尘、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等。
该工程每台锅炉配置两室高效布袋除尘器;烟气脱硫采炉内加钙+炉外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烟气脱硝采用低氮燃烧器+SNCR烟气脱硝装置;锅炉燃煤产生的烟气经过烟气脱硝装置、电袋除尘装置、脱硫装置处理后,共用一座240米高烟囱排入大气。燃煤卸料、输送及破碎筛分等生产环节产生的粉尘,采用静电除尘器、封闭等防尘设施。储煤场为全封闭式煤场,设计储煤量12万吨。除灰采用干除灰方式,产生的灰由气力输送至灰库贮存,再由自卸车运至储灰场;产生的渣送至渣仓贮存,再由自卸车运至贮灰场。灰库顶设有布袋除尘器。脱硫石灰石制浆车间产生的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封闭等防尘设施。

2、废水
本工程产生的废水主要有机力冷却塔排污水、化学水处理系统排水、输煤系统含煤废水、含油废水、脱硫废水等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本工程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后全部回用。厂区设有工业废水处理站、脱硫废水处理站、含煤废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水全部回用,厂区没有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主要为厂区所有生活设施排水,处理后的水再进入复用水池进行回用。
工业废水主要为机力冷却塔排污水、沟道及集中坑排水等一般废水。各类废水经集中管道系统收集后,引至工业废水处理站调节池,经澄清、气浮、过滤等处理工艺处理后供开式冷却水补水、渣水系统补水、脱硫系统用水。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为2×50m3/h。输煤系统的地面冲洗水,经各集水坑的自控自吸泵升压将含煤废水送至含煤废水处理站的调节预沉池,再经加药沉淀、过滤处理工艺后回用于煤场喷洒和输煤系统冲洗用水。含煤废水处理装置处理能力为2×10m3/h,设计最大负荷为110%。脱硫废水经中和、络合和絮凝沉淀等工艺,处理后送灰库加湿,污泥脱水系统的污泥运送至干灰场填埋处置。脱硫废水处理设计能力为10m3/h。

3、噪声
本工程主要噪声源包括:主厂房内的大型设备,如汽轮发电机组、磨煤机、送风机、给水泵等;锅炉排汽;主厂房外其他大型设备如空冷风机、引风机、大型水泵等。工程对噪声防治主要从噪声声源、噪声传播途径以及受声体三方面采取防噪降噪措施。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其次采用有效的阻尼、减震、隔声、消声、吸声等控制措施。
二、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介绍
(一)自行监测的手段和方式。为履行企业自行监测的职责,山西宏光发电有限公司拟采取废气、废水、噪声的自行监测。其中废气的自行监测手段为手工监测+自动监测相结合;废水的自行监测手段为手工监测;噪声的自行监测为手工监测。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水中的SS、COD、总磷、氨氮、PH;噪声等的自行监测开展方式为自承担,废气中的烟尘、颗粒物;废水中的硫化物、总As、氟化物、硫酸盐、总Hg、总Cd等的自行监测开展方式为自承担和委托监测相结合。2014年7月1日,公司全部采用手动监测数据。
(二)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情况。山西宏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每台机组的脱硫装置入口处安装有一套SO2在线监测装置,共两套,在每台机组废气总排口处安装有一套SO2、氮氧化物、烟尘在线监测装置,各一套,共计三套在线监测装置,以上在线装置目前经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1月25日进行了比对监测,并联网运行。
山西宏光发电有限公司建设有水分析室、气分析室,所有分析人员都持证上岗,现在水有4人,气有2人均取得上岗证。公司配备全自动烟尘采样仪、多组份烟气测试仪,PH测定仪,BOD测定仪,流量计,分光光度仪,电子天平,多功能噪声分析仪,烟气综合分析仪等。并配备有专门的仪器室,能开展烟尘、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COD、SS、PH、噪声等污染因子的自行监测工作。公司的自行监测工作由公司环境监察部管理,化学车间承担监测并配备专门的监管人员,制定了相应的自行监测实施细则。
三、手工监测方案
(一)废气监测方案
1、废气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
山西宏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产生废气的排放源有锅炉、输煤系统、灰库系统、煤场、脱硫石灰石上料系统等,其中锅炉各有一个排放口,属于有组织排放。厂界及液氨罐区属于无组织排放。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废气污染源监测方案,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见表3-1。

2、监测点位示意图
1)有组织排放监测点位示意图


3、监测方法及使用仪器要求
废气污染物监测方法及使用仪器情况见表3-2。

4、监测结果评价标准
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见表3-3

(二)废水监测方案
1、废水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
山西宏光发电有限公司废水主要有生活污水、含煤废水、脱硫废水、工业废水等废水,废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做到零排放,厂区没有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见3-4表。

2、监测点位示意图

3、分析方法及使用仪器
废水污染物监测方法及使用仪器情况见表3-5

4、分析结果评价标准
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一级标准,具体值见表3-6。(企业所的废水不排)


(三)厂界噪声监测方案
1、厂界噪声监测内容
厂界噪声监测内容见表3-7。


3、厂界噪声评价标准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Ⅱ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敏感点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方案:

(五)手工监测质量保证
1、机构和人员要求:我公司现设有自行监测机构及废水、废气监测室,目前有4名监测人员持有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考核颁发的环境监测上岗证,自测机构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资格认定。
2、监测分析方法要求:首先采用国家标准方法,在没有国标方法时,可采用行业标准方法或国家环保部推荐方法。
3、仪器要求:所有监测仪器、计量器具均经过当地质检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环境空气、废气监测要求: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T/T397-2007)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T/T373-2007)中的要求进行。
5、水质监测分析要求:水样的采集、运输、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和《固定源污染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要求进行。
6、噪声监测要求:布点、测量、气象条件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要求进行,声级计在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
7、记录报告要求: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应详细、准确、不得随意涂改。监测数据和报告经“三校”“三审”。
四、自动监测方案
(一)自动监测内容
自动监测内容见表4-1

(二)自动监测质量保证
1、人员要求:公司目前具有四名人员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
2、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要求: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实行)(HJ/T75-2007)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准与维护。
3、废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要求: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T/T355-200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T/T356-2007)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各类比对、校验和维护。
4、记录要求: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各类原始记录内容应完整并有相关人员签字,保存三年。
五、委托监测
在公司设备仪器故障和人员变动等特殊情况下,公司拟委托山西中环宏达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废气中的烟尘、颗粒物;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厂区地下水、灰场地下水、废水中的硫化物、总As、氟化物、硫酸盐、总Hg、总Cd等污染物进行监测。
六、自行监测信息公布
(一)公布方式
1、公司按要求及时向吕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自行监测信息,在吕梁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www.llhbj.gov.com)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2、公司通过厂区局域网(http://124.165.238.133.7101/)、厂区办公大楼外的电子屏幕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二)公布内容
1、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所属行业、地理位置、生产周期、联系方式、委托监测机构名称等;
2、自行监测方案;
3、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制、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4、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5、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三)公布时限
1、公司基础信息应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将于变更后的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2、手工监测数据应于每次监测完成后次日公布;
3、自动监测数据应实时公布监测结果,其中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1小时均值。
4、2016年一月底前公布2015年度自行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