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概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位于长治市北郊18公里处漳泽湖畔东岸的安昌村和临漳村之间。占地面积499.32千平方米,职工总数2123人,行业类别属火力发电,主要产品是发电、供热。原总装机容量为1060MW,两台100MW机组已于2008年5月底关停。我公司正在开展2×1000MW“上大压小”扩建工程的前期工作,且已上报国家能源局等待批复,#6机组被列为该工程的替代容量,待项目获得批复后将关停;为此,我公司向省环保厅递交了《关于漳泽发电分公司#6机组烟气脱硝限期治理项目延期的请示》,省环保厅复函同意#6机组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运行,可视同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限期治理任务。目前我公司已向市环保局递交了#6机组实施长期停运的报告。现役四台215MW机组,#3、#4、#5机运行正常,目前总装机容量为860MW。设计生产能力546000万千瓦时,实际生产能力325230万千瓦时。1985年11月第一台机组建成投产发电,1986年9月通过山西省环保局《关于对漳泽电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批复》(晋环防[1986年] 105号),1994年1月通过山西省环保局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二)污染物治理及排放状况
第一、废气部分
本工程产生的主要废气污染物为SO2、NOx、烟尘、粉尘。针对这些污染物采取以下防治措施:
1、二氧化硫防治措施
我公司烟气脱硫系统采用石灰石—石膏湿式烟气脱硫工艺,脱硫系统采用一炉一塔布置,设计脱硫效率不低于95%。
2、氮氧化物防治措施
#3、#4、#5机组已完成烟气脱硝改造工程建设,在低氮燃烧的基础上采用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工艺。每台机组设置两个SCR反应器,催化剂层数按2+1设置,设计脱硝效率不低于80%。
3、烟尘防治措施
(1)#3、#4、#5机组2008年-2009年将静电除尘器改为布袋除尘器,2013年对布袋除尘器滤袋、袋笼、气流分布板等设施进行了技术改造,除尘效率不低于99.8%。
(2)烟气通过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将进一步降低烟尘浓度,脱硫系统设计除尘效率50%。
4、扬尘防治措施
输煤系统安装有10台水击式除尘器;脱硫石灰石系统设置4台布袋除尘器。
5、煤场及灰场扬尘防治措施
分公司建有16个贮煤罐,对火车煤实施封闭管理,煤场贮存汽车煤,安装有防风抑尘网与喷淋设施。
灰场采用水冲灰,灰水将灰面覆盖,基本不存在扬尘现象。
第二、废水部分
本工程产生的废水主要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含煤废水、脱硫废水等。
废水处理措施:
1、工业废水用于冲灰系统。
2、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合格后,用于补充锅炉冲灰水,多余部分达标排放。
3、含煤废水经煤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循环利用。
4、脱硫废水根据环评要求排至冲灰系统用于冲灰。
第三、噪声部分
我公司对锅炉排气系统安装有消音器,降低噪声。发电机、磨煤机、送风机、引风机安装采用减震地基,并装有隔声罩,厂房隔音,厂外种植灌木和乔木等措施,降低噪声。
第四、排放方式
废气排放方式为有组织连续排放,共有两个排放口。#3机组一个烟囱,排放口编号FQ-010701。#4、#5、#6机组一个烟囱,排放口编号FQ-010702。
废水排放方式为有组织连续排放,共有两个排放口。总排口编号FS -010701,灰场排口编号FS -010702。
二、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介绍
(一)、自行监测手段及开展方式
1、分公司对废气自行监测手段及开展方式为自动监测+手工监测。监测项目:SO2、NOx、烟尘。
2、分公司对废水自行监测手段及开展方式为自动监测+手工监测。自动监测COD、氨氮;手工监测COD、氨氮、PH值、悬浮物、石油类、氟化物、硫化物、挥发酚、汞、砷、六价铬。
3、噪声采用手工监测,
4、粉尘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
5、企业周边环境质量采用手工监测。
(二)、开展监测情况
废气:#3、#4、#5、#6机组脱硫设施入口、出口各安装有4套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废气监测的因子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
2008年12月出口全部实施与山西省环境监控中心联网,2009年7月通过了省环境监控中心组织的环保验收。2011年11月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入口在线监测系统全部实施与山西省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并通过省环境监控中心验收。
废水:废水安装COD、氨氮在线监控设施,2008年与省监控中心联网,并通过省环境监控中心验收。
废气、废水2010年8月按省环保厅要求开始委托第三方运营。
监测站建设情况:分公司建设有环境监测站,配置有环境监测人员4人,目前噪声及废气、废水手工监测仪器已基本配置齐全,监测工作正常开展。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原上岗证都已过期,现基本是新更换的人员,需要重新认证。能开展的监测项目:COD、氨氮、pH值、噪声等一些简单的监测,需要对监测人员进行培训。
三、手工监测方案
(一)、废气监测方案
1、废气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
分公司现有运行3台215MW机组,共有2个排口,#3机组一个排口,#4、#5机组一个排口。
无组织废气污染源为煤场,煤场位于厂区内,对厂界进行无组织监测。
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检测频次见表1。
2、监测点位示意图
有组织废气监测点见图1
(二)废水监测方案
1、废水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
产生的废水主要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含煤废水、脱硫废水等。为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新鲜水消耗量。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了厂区排水系统,根据水质的不同进行分类处理后全部回用,尽量不外排。
分公司废水共有2个排口,#1排口废水为厂区部分工业冷却水和部分处理后达标后的生活污水,排口在距分公司2公里处,废水排入漳泽水库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综合利用。根据城市规划现已与黄碾污水处理厂接通,排至黄碾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综合利用。#2排口为贮灰场澄清达标排放的冲灰水,距分公司2公里处。安装有回收泵房,将冲灰水回收后,进行反复冲灰利用。
2、监测点位示意图
废水监测点位见图3
3、分析方法及使用仪器
4、分析结果评价标准
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见表7
(三)厂界噪声监测方案
1、厂界噪声监测内容
厂界噪声监测内容见表8
3、厂界噪声评价标准
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四)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方案
1、监测内容
监测点位、项目、频次见表9。监测方法及使用仪器情况见表10。
2、评价标准
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敏感点噪声分别执行相应的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二级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 三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 二类标准
企业不具备周边环境质量监测的监测能力,须经省环保部门备案同意后,委托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项目。
(五)手工监测质量保证
1、机构和人员要求:公司共有4名自测人员。(人员取证、监测站监测资格认定工作正在进行中)
2、监测分析方法要求:首先采用国家标准方法,在没有国标方法时,可采用行业标准方法或国家环保部推荐方法,并尽可能与监督性监测方法一致。
3、仪器要求:监测仪器按要求每年经市质检部门进行一次计量鉴定。
4、环境空气、废气监测要求: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373-2007)中的要求进行。
5、水质监测分析要求:水样的采集、运输、保管、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4-2004)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要求进行。
6、噪声监测要求:布点、监测、气象条件按照《工业企业厂届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要求进行,声级计测量前、后必须在测量现场进行声学校准。
7、记录报告要求: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应详细、准确、不得随意涂改。监测数据和报告经“三校”“三审”。
四、自动监测方案
(一)自动监测内容
自动监测内容见表11。
(二)自动监测质量保证
1、人员要求:分公司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山西省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的通知》要求,2013年5月安排2人参加了省环境保护厅举办的第七期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数据有限性审核培训班。
2、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要求:运营商均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校准与维护。
3、记录要求:运营商均按照省环境监控中心要求,建立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校验、标定记录,并有相关人员签字后妥善保管。
五、委托监测
企业不具备周边环境质量监测的监测能力,现委托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项目。
六、自行监测信息公布
(一)公布方式
1、分公司按长治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每月将自行监测信息向长治市市环境保护局上报,并在长治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2、分公司通过分公司局域网页,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信息。
(二)公布内容
1、基础信息:
企业名称: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漳泽发电分公司
法人代表:陈志平
所属行业:火力发电
地理位置:山西省长治市郊区漳电路19号
生产周期:连续生产
联系方式:崔荷林 0355-5982193
委托监测机构名称:
2、自行监测方案:
3自行监测结果:全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
4、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
5、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三)公布时限
1、企业基础信息随监测数据一并公布,基础信息、监测方案如有调整变化时,变更后五日内公布最新内容。
2、手工监测数据于每次监测完后的次日公布。
3、自动监测数据实施公布监测结果,废水自动监测设备为每2小时均值,废气自动监测设备为每1小时均值。
4、2016年1月底前公布2015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