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浙江省环境保护厅12月1日-1月27日环评、验收对7个火电项目。
浙环竣验〔2015〕5 号
关于衢州东港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二期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先行)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衢州东港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对衢州东港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二期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先行)竣工验收的请示》(衢东港热电〔2014〕(43)号)及其它相关材料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环境监理报告、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意见,经研究,现将验收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衢州市衢江经济开发区。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衢州东港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二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浙环建〔2011〕112 号),项目批复建设内容为:扩建3 台150t/h 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2 台18MW 高温高压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关辅助设施,并将现有1 台15MW次高温次高压抽凝机组改造为高温高压背压机组;同时对现有锅炉烟气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增设炉后半干法脱硫设施和炉内SNCR 脱硝设施。实际建设2 台150t/h 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其余建设内容同环评批复,属先行验收。
二、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的《衢州东港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二期扩建项目环保设施(先行)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修正稿)》和杭州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衢州东港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二期扩建项目环境监理总结报告》表明:
(一)废水
公司废水排放口(纳管)pH 值及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总磷浓度符合《污水厂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纳管要求。
(二)废气
1.本项目两台锅炉及改造后的原有4 台锅炉烟气出口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1 规定的限值要求。
2.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三)噪声
厂界昼间、夜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敏感点噪声昼间、夜间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标准。
(四)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飞灰、炉渣和脱硫石膏,均为一般固废,进行综合利用。
(五)总量控制
本项目及全厂化学需氧量、氨氮外排量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均符合环评批复总量控制要求。
(六)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
项目落实了环评批复中环境应急工作相关要求,编制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已在衢州市环保局备案。
三、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提出的主要环保措施,根据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原则同意项目已建部分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先行投入运行。
四、下一步,你单位须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监测体系,定期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做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向社会公布环境信息。
(二)加强环境管理,强化厂区现场及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完善台账制度,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各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杜绝事故性排放。
(三)加强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做好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五、请衢州市环保局根据验收结论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请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做好项目周边用地规划控制工作,不得新建学校、医院、住宅等环境敏感点。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 年1 月21 日
抄送:衢州市环保局,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省环境监测中心。
拟验收:
项目名称:杭州华电下沙天然气热电联产工程
建设地点:杭州市下沙开发区
建设单位:杭州华电下沙热电有限公 司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项目概况:建设2套6FA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总装机容量为2×100MW,机组配置包括2台燃机、2台余热锅炉和1台汽轮机,同时配套建设2台50t/h应急备用燃气锅炉及其它相应公用辅助设施。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一)废水: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基本回用,锅炉、汽机间直流冷却水以及RO浓水作为清下水排入雨水管道,锅炉排污水、燃机清洗废水经预处理后纳管。
(二)废气:燃气锅炉采用清洁能源天然气作为燃料并配备低氮燃烧器,低氮燃烧器型号为欧保EC14GR。
(三)噪声:主厂房外墙采用了降噪墙,门窗采用隔声门窗,主厂房进排风口设置了消声器。
余热锅炉本体顶层汽包及主蒸汽管道等采用轻质复合板,在满足荷载的同时保证墙体、屋面的隔声要求;余热锅炉高、低压给水泵房采用轻质复合墙体保证设备的隔声要求;前置模块的天然气管道全部采用增强型的保温已加强设备的隔声要求;所有泵露天布置改为室内布置,降低噪音。
机力冷却塔北侧设置了进风降噪围墙,南侧进风安装了消声器。
燃气锅炉室内布置,墙体采用了降噪材料,门窗均采用了隔声门窗。
循环水泵房、综合水泵房、化水车间等土建结构内设置了隔声门、窗,通风系统设置了进、排风消声器。
(四)固废: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废旧反渗透膜,均为一般固废。其中生活垃圾企业委托杭州市固废直运有限公司下沙分公司清运处置;废旧反渗透膜企业委托杭州水处理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回收处置。
公众参与情况:
在建设单位门口、杭州江干区政府下沙街道办事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未接到投诉。
拟验收:
项目名称: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新增6MW背压机组技改工程
建设地点:湖州市吴兴区
建设单位: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项目概况:
实际新建1台6兆瓦背压供热发电机组不新增锅炉,现有3套三电场静电除尘器改造为电袋复合型除尘器。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水:化学水处理系统污水经中和处理后作为冷却水综合利用,生活污水经隔油、化粪池等处理后通过提升井纳入工业区污水管网后排入市北污水处理厂;冷却水主要是锅炉冷却水、汽机冷却水和空压机冷却水等,循环利用。
(二)废气:本项目三台75t/h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均采用炉内喷钙脱硫,锅炉烟尘处理设施为电-袋复合除尘器,烟气经处理后烟囱高空排放。
(三)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时采取减振措施;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减少噪声产生;加强厂区绿化,减小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固废:煤灰和炉渣由德清广晟建材有限公司收购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
在建设单位门口、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湖州环保局吴兴分局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项目受理公示期间,未接到投诉。
浙环竣验〔2014〕98 号
关于宁波众茂姚北热电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宁波众茂姚北热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宁波众茂姚北热电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众茂姚北〔2014〕15 号)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验收监测报告、环境监理报告等材料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意见,经研究,现将验收意见函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余姚市姚北工业新区,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宁波众茂姚北热电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浙环建〔2009〕98 号),项目批复建设内容为:新建3×500 吨/日循环流化床垃圾焚烧炉配2×12 兆瓦抽凝发电机组、以及相应烟气处理等配套辅助设施。实际建设3×500 吨/日循环流化床垃圾焚烧炉及配套辅助设施等。针对渗滤液处置方式、发电机组等变化情况,你单位已委托环评单位编制了环境影响补充分析。
二、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的《宁波众茂姚北热电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先行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修正稿)》和浙江环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编制的《宁波众茂姚北热电有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监理总结报告》表明:
(一)废水
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类、挥发酚等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氨氮和总磷浓度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二)废气
1. 3 台垃圾焚烧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铅、镉、汞等排放浓度均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要求;二噁英排放浓度符合环评批复控制要求,氟化物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2. 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厂界二级标准限值的要求。
(三)噪声
厂界噪声昼间、夜间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
(四)固废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和炉渣。炉渣委托单位进行综合利用,飞灰在厂区内经水泥固化运至余姚桐张岙垃圾填埋场填埋。
(五)总量控制情况
项目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符合环评批复总量控制要求。
(六)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项目落实了环评批复中环境应急工作相关要求,编制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已在余姚市环保局备案。
三、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提出的主要环保措施,原则同意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
四、下一步,你单位须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体系,定期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同时做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向社会公布环境信息。
(二)加强厂区现场及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各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配合做好进场垃圾车的管理工作,控制垃圾渗滤液跑冒滴漏,确保垃圾库房内废气收集设施正常运行。
(四)加强固废管理,完善管理台账,规范固废堆场管理,做好“三防”措施,妥善处置各类固废,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好环境应急措施,定期进行环境应急演练。
五、请宁波市环保局、余姚市环保局根据验收结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请余姚市人民政府做好项目周边用地规划控制工作,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住宅、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 年12 月18 日
抄送:宁波市环保局,余姚市人民政府,余姚市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
浙环竣验〔2014〕103 号
关于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兴港热电厂背压热电机组节能技改项目调整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兴港热电厂背压热电机组节能技改项目调整竣工环保验收的请示》(浙江嘉化办字〔2014〕80 号)及其它相关材料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环境监理报告、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意见,经研究,现将验收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嘉兴港区乍浦经济开发区。根据省环保厅《关于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兴港热电厂背压热电机组节能技改项目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浙环建〔2012〕159 号),项目批复建设内容为:将2010 年7 月省环保厅浙环建〔2010〕56 号文审批同意实施的3 台220 吨/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中的1 台调整为1 台450 吨/时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其余2 台220 吨/时已建成运行并已经我厅阶段性环保竣工验收(浙环竣验〔2012〕14 号)),配套汽轮发电机组规模和容量不变。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一致。
二、省环境监测中心编制的《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兴港热电厂背压热电机组节能技改项目调整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修正稿)》和杭州联强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兴港热电厂背压热电机组节能技改项目调整环境监理总结报告》(修正稿)表明:
(一)废水
1.脱硫废水出口总砷、总汞、总镉浓度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总排口废水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氟化物浓度及pH 范围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的要求,氨氮、总磷浓度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标准要求。
3.清下水排放口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总磷、氟化物浓度及pH 范围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要求。
(二)废气
1.本项目6#锅炉烟气出口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浓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1 规定的限值要求。
2.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三)噪声
厂界西、北侧昼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 类标准,东、南侧昼间噪声符合3类标准;夜间噪声存在超标现象,最大超标2.7dB(A);超标测点主要受冷却塔噪声影响,超标测点外无环境敏感点。
(四)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有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及生活垃圾。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外运处置。
(五)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
项目落实了环评批复中环境应急工作相关要求,编制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已在嘉兴市环保局备案。
三、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提出的主要环保措施,原则同意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
四、下一步,你单位须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监测体系,定期开展污染物排放监测。做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向社会公布环境信息。
(二)加强环境管理,强化厂区现场及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完善台账制度,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各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杜绝事故性排放。
(三)加强企业环境应急管理,做好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五、请嘉兴市、嘉兴港区环保局根据验收结论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请嘉兴港区管委会做好项目周边用地规划控制工作,不得新建学校、医院、住宅等环境敏感点。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 年12 月29 日
抄送:嘉兴市环保局,嘉兴港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环保局,省环境监测中心。
浙环建〔2014〕72 号
关于浙江华佳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热电联产节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浙江华佳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对浙江华佳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热电联产节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函》(浙华热字〔2014〕4号)及其它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部公告2013 年第73 号,经研究,现将我厅审查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委托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浙江华佳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热电联产节能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环评报告书》)及落实环保措施的企业法人承诺、省经信委企业投资项目受理单(编号:电力1311号)、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咨询报告(浙环评估〔2014〕126号)及专家组评审意见、绍兴市环保局关于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意见(绍市环函〔2014〕217 号)、新昌县环保局关于《环评报告书》初审意见(新环建预〔2014〕5 号)、新昌县环保局和经信局关于项目煤炭总量平衡意见(新环字〔2014〕30 号)等相关材料,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结论。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后,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二、项目属技改性质,拟在绍兴市新昌县城东新区羽林街道现有厂区内实施。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2×130t/h 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2×15MW 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新增供热管道10.25KM,并拆除现有3 台65t/h 链条炉和2 台12MW、1 台6 MW汽轮发电机组,原省环保局以浙环建〔2004〕67 号文审批环评的三期工程不再实施。项目公用、辅助设施部分改扩建,部分依托现有设施。
三、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项目须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建立完善的废水收集系统,并采取相应防腐、防漏、防渗措施。项目循环冷却水和部分生产废水在厂内相应处理后回用不外排;部分不能回用的脱硫废水等经相应预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嵊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脱硫废水所含重金属经预须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结合现有生产,规范设置全厂废水排放口和清下水排放口,并加强日常管理与监测。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项目须严格控制燃煤含硫率,采用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措施,并进一步优化治理方案,尽量降低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 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烟气防治措施设计应做好与清洁排放要求的衔接。项目应按“一炉一塔”方式建设脱硫系统,锅炉烟气经80 米高烟囱外排。按规范建设脱硫脱硝DCS 系统,保证历史数据保留1 年以上。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并按要求开展废气刷卡排污系统建设。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煤场、灰渣库等处的扬尘控制措施。加强脱硝剂氨水等在运输、储存、使用等过程中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控制措施,安装烟气分析仪、氨气逃逸在线监测装置,采取有效措施严控脱硝过程氨气逃逸。厂界大气污染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合理设计厂区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各类风机、汽轮机、发电机、空压机、破碎机、水泵、冷却塔等高噪声源设备须采取减振、消声、吸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紧邻104 国道一侧厂界执行4a 类标准)要求,且不对周边声环境敏感点产生明显影响。锅炉冲管、排汽放空应采取设置消声器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锅炉冲管须经当地环保局同意,并事先公告周围民众。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立足全部综合利用。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并按国家有关固废处置的技术规定,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加强现有生产环保工作。你公司须按照环保整改提升计划承诺和环评报告书要求,切实做好现有生产的环保工作,确保现有生产各项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且不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特别是要加强现有锅炉拆除前的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工作。现有3 台65t/h 锅炉和2 台12MW、1 台6MW 汽轮发电机组,须按环评要求和你公司承诺期限及早予以关停拆除。
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按环评结论,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为:SO275.1 吨/年、NOX150.2 吨/年,COD 和NH3-N(排入环境量)分别为0.6 吨/年、0.06吨/年。项目主要污染物替代削减来源见《环评报告书》和绍兴市环保局出具的总量平衡意见。项目烟尘等其它污染物排放按《环评报告书》要求执行。项目建设应依照省和地方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等相关事宜。按照新昌县环保局、经信局关于项目煤炭总量平衡意见,落实项目建设和运行阶段煤炭消耗总量平衡要求。
六、加强日常环保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项目投运前须结合现有生产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加强相应环保培训,配备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你公司须按要求做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做好各类生产设备、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日常检修维护,定期监测各污染源,建立污染源监测台帐制度,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和事故性排放。切实落实各项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应在项目试生产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的措施和规定。
七、严格执行环境防护距离要求。根据环评报告书计算结果,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八、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 号),本项目须在开工前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编制环境监理季报、年报和总结报告,并定期报送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和我厅。工程所需环保设施投资必须落实。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应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意见和《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公司应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中认真予以落实,确保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及时向我厅申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项目建设期和运行期的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新昌县环保局负责,同时你公司须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 年12 月12 日
抄送: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绍兴市环保局,新昌县环保局,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浙环建〔2014〕71 号
关于龙游县金怡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龙游县金怡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对龙游县金怡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函》(金怡〔2014〕09 号)及其它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部公告2013 年第73 号,经研究,现将我厅审查意见函告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委托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龙游县金怡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环评报告书》)及落实环保措施的企业法人承诺、省经信委企业投资项目受理单(编号:电力1133 号)、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咨询报告(浙环评估〔2014〕115 号)及专家组评审意见、衢州市环保局关于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平衡意见(衢环函〔2014〕142 号)、龙游县环保局关于《环评报告书》初审意见(龙环建〔2014〕102 号)、龙游县经信局关于项目煤炭总量平衡意见(龙经信〔2014〕36 号)、龙游县水利局关于项目水保意见(龙水〔2013〕120 号)等相关材料,以及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符合产业政策与产业发展规划、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等前提下,原则同意《环评报告书》结论。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后,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
二、项目属区域公用热电厂,拟在衢州市龙游县湖镇镇工业功能区实施。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3×75t/h 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2 用1 备),配套建设CB 12MW、B6MW 汽轮发电机组各1 台以及其它相关配套设施。
三、项目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加强生产全过程管理,降低能耗物耗,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同时,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项目须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建立完善的废水收集系统,并采取相应防腐、防漏、防渗措施。项目不能回用的各类生产、生活废水等经厂区相应预处理后,纳入附近龙游县金龙纸业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处理(脱硫废水所含重金属须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达到《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3 相应特别排放限值后外排。你公司应按照废水委托处理协议,会同龙游县金龙纸业有限公司依法做好废水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项目废水在接入金龙纸业污水管网前,应安装标准化废水排放口和流量计。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项目须严格控制燃煤含硫率,采用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措施,并进一步优化治理方案,尽量降低各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 排放限值要求,同时烟气防治措施设计应做好与烟气特别排放限值与清洁排放要求的衔接。项目应按“一炉一塔”方式建设脱硫系统,锅炉烟气经100 米高烟囱外排。按规范建设脱硫脱硝DCS 系统,保证历史数据保留1 年以上。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并按要求开展废气刷卡排污系统建设。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煤场、灰渣库等处的扬尘控制措施。加强脱硝剂氨水等在运输、储存、使用等过程中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控制措施,安装烟气分析仪、氨气逃逸在线监测装置,采取有效措施严控脱硝过程氨气逃逸。厂界大气污染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标准要求。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合理设计厂区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各类风机、汽轮机、发电机、空压机、破碎机、水泵、冷却塔等高噪声源设备须采取减振、消声、吸声、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要求,且不对周边声环境敏感点产生明显影响。锅炉冲管、排汽放空应采取设置消声器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锅炉冲管须经当地环保局同意,并事先公告周围居民。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等立足全部综合利用。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必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要求,并按国家有关固废处置的技术规定,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加强项目建设的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须依法进行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并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等要求。生活污水和不能回用的施工废水,经相应处理后尽可能综合利用,禁止超标外排。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扬尘、固废等污染环境。
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按环评结论,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为:SO2102.37 吨/年、NOX102.37 吨/年;COD 和NH3-N 外排环境总量分别为6.05 吨/年、0.5 吨/年。项目主要污染物替代削减来源见《环评报告书》和衢州市环保局出具的总量平衡意见。项目烟尘等其它污染物排放按《环评报告书》要求执行。项目建设应依照省和地方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等相关事宜。按照龙游县经信局关于项目煤炭总量平衡意见,落实项目建设和运行阶段煤炭消耗总量平衡要求,及早关停供热区域内小锅炉。
六、加强日常环保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项目投运前须健全各项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加强相应环保培训,配备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你公司须按要求做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做好各类生产设备、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日常检修维护,定期监测各污染源,建立污染源监测台帐制度,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和事故性排放。切实落实各项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应在项目试生产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的措施和规定。
七、严格执行环境防护距离要求。根据环评报告书计算结果,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其他各类距离要求,请建设单位、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八、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 号),本项目须在开工前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开展环境监理,编制环境监理季报、年报和总结报告,并定期报送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和我厅。工程所需环保设施投资必须落实。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应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意见和《环评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公司应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中认真予以落实,确保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你公司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及时向我厅申请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项目建设期和运行期的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龙游县环保局负责,同时你公司须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 年12 月2 日
抄送:省经信委、省安监局,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衢州市环保局,龙游县环保局,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