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其中火电项目4个。关于西乌金山发电有限公司新建2×150兆瓦煤矸石空冷发电机组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西乌金山发电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西乌金山发电有限公司2×135MW煤矸石空冷发电机组新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西金电字〔2014〕58号)及附送的《西乌金山发电有限公司新建2×135MW煤矸石空冷发电机组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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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环评、验收4个火电项目(名单)

2015-01-19 09:55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环境保护部关于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其中火电项目4个。

关于西乌金山发电有限公司新建2×150兆瓦煤矸石空冷发电机组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西乌金山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西乌金山发电有限公司2×135MW煤矸石空冷发电机组新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西金电字〔2014〕58号)及附送的《西乌金山发电有限公司新建2×135MW煤矸石空冷发电机组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1月13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建设2台150兆瓦直接空冷抽气凝汽式汽轮机组和2台52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同步建设脱硫、除尘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工程总投资18.1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01亿元,占工程总投资的11.1%。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7月以环审〔2005〕625号文批复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于2010年6月开工建设,2012年9月经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投入试生产。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75%以上。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变更:

(1)机组容量由环评批复的2×135兆瓦变更为2×150兆瓦, 锅炉相应由2×480吨/小时变更为2×520吨/小时;

(2)工业水源由煤矿疏干水变更为巴拉噶尔高勒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

(3)新建贮灰场变更为租用白音华金山发电有限公司的贮灰场。

以上变更未事前履行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工程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喷钙脱硫工艺,预留脱除氮氧化物装置空间,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座180米高烟囱排放。安装了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干灰库顶设有布袋除尘器,装卸灰干灰加湿,对输煤系统采取了封闭和冲洗除尘措施,煤场设置防风抑尘网。

(二)建设了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含油废水处理系统,工业废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含煤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含油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工业废水处理站,工业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输煤冲洗和煤场喷洒等。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道路喷洒和干灰加湿。

(三)工程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用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

(四)工程采用干式除渣、干除灰的灰渣分除方式。建设了2座灰库和2座渣仓。工程产生的灰渣全部综合利用。

(五)编制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化学危险品应急预案》,并报西乌珠穆沁旗环境保护局备案。油罐区建有围堰。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三时段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二)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尽快对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我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锡林郭勒盟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2月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锡林郭勒盟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印发

关于四川白马600兆瓦循环流化床示范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神华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四川白马600兆瓦循环流化床示范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神华环保〔2014〕287号)及附送的《四川白马600MW循环流化床机组示范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7月9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之后,你公司配合地方政府对厂界外噪声监测超标的6户居民进行了搬迁。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建设1台600兆瓦超临界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和1台1900吨/小时国产超临界循环流化床直流炉,同步建设除尘、脱硫系统,预留脱硝空间,配套建设储灰场、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用辅助设施,工业废水处理利用一期工程已建成设施。工程实际总投资29.24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57亿元,约占总投资的12.2%。

我部于2009年2月以环审〔2009〕97号文批复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于2011年12月开工建设,2013年2月建成,2013年9月经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投入试生产。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75%以上。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工程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喷钙脱硫工艺,预留脱除氮氧化物装置空间,烟气经电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座240米高烟囱排放。安装了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干除灰系统、原辅料运输及破碎系统设有布袋除尘器,煤棚内采用洒水降尘,煤场到锅炉输煤采用全密封廊道。

(二)工程采取了“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措施。工业废水、含煤废水、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雨水和部分循环冷却排污水经厂区雨排口排入易溪沟后进入沱江。

(三)工程对主要噪声源采用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在冷却塔周围建有长200米、高12米的180°弧形通风消声装置。

(四)工程采用灰渣分除、干除灰系统。工程产生的灰渣部分外售综合利用,部分运至新建成的石龙口灰场堆放,目前灰渣综合利用率70%。

(五)编制了《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报内江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工程在油罐区建有防火墙和围堰,配备了应急物资。

(六)按照环评批复的“以新带老”要求对原有300兆瓦循环流化床机组的脱硫系统、输灰系统等进行了改造,提高了各设施运行的稳定性。配套灰场卫生防护距离500米范围内182户居民已实施搬迁。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厂区雨水排口外排水各监测因子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灰场地下水各监测因子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三)东南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东南厂界夜间和东厂界、北厂界、东北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值超标。已对东南厂界外6户超标居民实施了搬迁,东厂界和东北厂界外为山峦地带,北厂界外为易明溪河道,无声环境敏感目标。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加快推进厂界增补的吸隔声屏障的建设进度。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我部委托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和内江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2月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内江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四川白马循环流化床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4日印发

关于乐清市柳市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德力西长江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乐清市柳市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德长环投〔2014〕22号)及附送的《乐清市柳市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4〕第076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收悉。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0月23日对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辖乐清市柳市镇,新建3台400吨/天循环流化床锅炉(两用一备),配置2台12兆瓦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及相应的配套设施,日处理垃圾800吨,总投资3.3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653.57万元。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7月批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05〕594号),2013年11月投入试生产,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75%,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废气

室内垃圾库房采取密闭设计,处于负压状态,库房上部设焚烧炉一次风机和二次风机吸风口,用作焚烧炉助燃空气。垃圾分检处废气经焚烧炉一次风机送锅炉做助燃空气。卸料间汽车出入口大门设置有风幕机。灰库密封,库顶设置布袋除尘设备。采用维持炉内高温、延长气体在高温区的停留时间和加强炉内垃圾湍动等方式抑制二噁英类产生。

垃圾焚烧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进入半干法脱硫反应器,与石灰浆液反应去除酸性气体后再进入布袋除尘器,净化烟气通过80米高烟囱排放。

(二)废水

垃圾渗滤液经自流进入渗滤液收集池,经固定泵及管路回喷炉内焚烧处理。化水站废水经酸碱中和预处理后送净水站净化后回用于冷却塔。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初期雨水泵至市政污水管网。

(三)固废

炉渣和飞灰是该工程主要固体废物。炉渣外售综合利用,飞灰经固化后送乐清市第一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填埋。

(四)噪声

选用了低噪声设备,将空压机置于室内,余热锅炉对空排汽口加装了消音器,冷却塔附近设置了5米高、42米长的隔声屏障。

(五)总量

本工程二氧化硫和烟尘年排放量分别为22.5吨和47.8吨,符合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六)环境风险防范

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乐清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废气

锅炉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汞、镉、铅、二噁英的最大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均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要求。

厂界无组织排放氨、硫化氢、甲硫醇和臭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要求。厂界粉尘和氯化氢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

(二)废水

污水总排放口各监测指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总排放口废水总磷和氨氮最大日均浓度值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清下水雨水排放口各监测指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要求;总磷最大日均浓度值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三)噪声

受相邻高速公路影响,南厂界和西厂界昼间噪声、北厂界夜间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厂界东侧声环境敏感点湖西村和西侧声环境敏感点张家湾村昼间、夜间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南厂界和北厂界外为农田和空地,无声环境敏感目标。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准予该项目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我部委托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及温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2月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温州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4日印发

关于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塔什店发电厂四期扩建2×125MW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塔什店发电厂:

你厂《关于华能塔什店电厂四期扩建工程竣工环保整体验收的请示》(华能塔电〔2014〕25号)及附送的《华能新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塔什店发电厂四期扩建2×125MW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3〕第128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11月4日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环评批复要求对冷却塔高噪声源和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各厂界噪声达标。《验收监测报告》表明: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在冷却塔周边采取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南侧、西侧昼、夜间噪声监测值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其中厂界南侧噪声昼间最大超标7.4分贝,夜间最大超标15.1分贝,厂界西侧噪声昼间最大超标5.3分贝,夜间最大超标13.4分贝。

二、验收结论及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未完全落实环评及批复要求,不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经验收不合格。

你公司应尽快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向我部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正式投入运行。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评司验收处 李旭君

电话:(010)66556412

传真:(010)66556756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月1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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