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浙江省发改委核准湖州垃圾焚烧发电三期扩建工程项目,项目建设一台7.5MW纯冷凝式汽轮发电机组。本期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1488.2万元,资金筹措方案为项目业主自筹3495.2万元,商请银行贷款7993万元。湖州市发改委:报来《关于要求核准湖州垃圾焚烧发电三期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湖发改投资〔2014〕339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受委托进行咨询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浙规划院咨〔2014〕63号)。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意见如下:一、湖州市垃圾焚烧发电厂现有处理能力已不能满足湖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需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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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发改委核准湖州垃圾焚烧发电三期扩建工程 总投资1.15亿元

2015-01-05 10:29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浙江省发改委核准湖州垃圾焚烧发电三期扩建工程项目,项目建设一台7.5MW纯冷凝式汽轮发电机组。本期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1488.2万元,资金筹措方案为项目业主自筹3495.2万元,商请银行贷款7993万元。

湖州市发改委:

报来《关于要求核准湖州垃圾焚烧发电三期扩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湖发改投资〔2014〕339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受委托进行咨询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浙规划院咨〔2014〕63号)。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意见如下:

一、湖州市垃圾焚烧发电厂现有处理能力已不能满足湖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需求。为及时有效处理湖州市不断快速增长的城市生活垃圾,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同意建设湖州垃圾焚烧发电三期扩建工程项目。项目建设符合《湖州市区城乡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13-2020)》等规划。项目单位为湖州南太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长超山湖州垃圾焚烧发电厂区预留用地,不新增建设用地。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新增一条日处理生活垃圾400吨的焚烧发电生产线,采用二段式垃圾炉排焚烧炉,建设一台7.5MW纯冷凝式汽轮发电机组。烟气净化采用“SNCR炉内脱销+急冷塔+半干法烟气处理+活性炭喷入+布袋除尘”工艺,渗沥液达标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部分纳管送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本期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1488.2万元,资金筹措方案为项目业主自筹3495.2万元,商请银行贷款7993万元。

五、项目环保和节能措施基本可行,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下一阶段要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环评和节能批复文件要求,落实相关措施。

六、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湖州垃圾焚烧发电工程三期扩建工程选址意见》(浔建规〔2014〕0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湖土国用(2009)第62-7802号)、《关于湖州垃圾焚烧发电三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湖环建〔2014〕52号)、《关于湖州南太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湖州垃圾焚烧发电三期扩建工程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浙经信资源〔2014〕414号)、《关于同意湖州南太湖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三期扩建工程接入电网的批复》(浙电发展〔2014〕556号)。

七、湖州市政府出具《关于湖州市垃圾焚烧发电三期扩建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认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将积极落实社会稳定风险防控措施,认为项目可以实施。请项目业主认真落实社会稳定风险各项预防措施。请湖州市政府切实落实维稳责任,落实稳评报告中提出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及时跟踪监测管理相关群体动态,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的社会稳定风险。

八、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重要材料原材料采购等,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请湖州市南太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5日

抄送:湖州市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建设厅、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省电力公司,湖州南太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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