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今日环境保护部发布2014年10月5日-11月28日对28个电力项目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其中涉及火电5个、水电1个。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关于四川省大渡河硬梁包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华能四川水电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四川省大渡河硬梁包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华能川环〔2014〕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工程位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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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环评、验收28个电力项目:火电14个(名单)

2014-12-11 11:28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今日环境保护部发布2014年10月5日-11月28日对28个电力项目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其中涉及火电5个、水电1个。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关于四川省大渡河硬梁包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华能四川水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四川省大渡河硬梁包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华能川环〔2014〕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境内的大渡河干流中游河段,坝址上距已建的泸定水电站约21公里,下距在建的大岗山水电站约46公里。工程的开发任务为发电,电站总装机容量111.6万千瓦(6台18万千瓦+1台3.6万千瓦)。工程采用引水式开发,枢纽主要由首部枢纽、引水发电系统、生态电站、鱼道等组成。首部枢纽由左岸混凝土坝、生态流量泄放闸、冲沙闸、泄洪闸、右岸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组成,最大坝高38米。水库正常蓄水位1246米,相应库容2075万立方米,死水位1241米,调节库容826万立方米,具有日调节性能。

该项目建设符合《四川省大渡河干流水电规划调整报告》及其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四川省大渡河流域干流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报告》及其有关意见要求。水利部出具了《关于四川省大渡河硬梁包水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3〕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具了《关于大渡河硬梁包水电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函》(建城函〔2011〕294号)。该项目实施将对该河段河流生态和水环境产生进一步累积影响,因此必须全面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制定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生态调度方案,严格落实水库生态流量下泄措施。运行期正常工况下通过生态机组下泄不低于134.7立方米/秒的生态流量,生态机组停运情况下利用生态泄水闸保证下泄生态流量。其中在3月中旬~4月下旬、7月下旬~9月中旬通过生态机组和生态泄水闸分别制造1次、2次洪水涨落过程,每次连续15天,峰值流量不低于269.4立方米/秒,满足鱼类繁殖需要。当入库流量小于最小下泄生态流量时,按来流下泄。建设生态泄水建筑物和坝下生态流量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以鱼类繁殖季节加大下泄流量,刺激鱼类产卵为目标重点,开展水库联合生态调度技术研究。

(二)针对电站建设和运行对鱼类的影响,采取仿自然通道和鱼道组合过鱼方式、鱼类增殖放流、鱼类栖息地保护等补救措施,蓄水前完成各项鱼类保护措施建设。下阶段深化过鱼设施水工模型实验研究,优化过鱼设施设计方案,电站主体工程施工中落实过鱼设施建设工作。制定运行期监测计划,定期开展过鱼效果监测与评估,并据此优化过鱼设施及运行管理。工程截流前建成鱼类增殖放流站,形成运行管理和技术能力。放流对象为齐口裂腹鱼和重口裂腹鱼。开展增殖放流标志跟踪监测和评估,根据长期监测结果调整增殖放流对象及规模。将本工程库尾至泸定坝下13公里未开发河段、库区8.5公里河段和坝址与厂房之间14.4公里减水河段共计约36公里的大渡河干流作为鱼类栖息地进行保护,你公司配合地方相关部门落实。

(三)做好陆生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恢复措施,重点对渣场、料场、临时施工占地区、施工道路及其影响区和枢纽建筑物占地区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工程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向大渡河干、支流弃渣。施工过程中如发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移栽等保护措施。收集和存放施工区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用于施工迹地的回填等生态修复工作中,植被恢复优先选择当地适生植物。

(四)做好移民安置环境保护。需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资源条件,合理选择具体的移民安置区及生产方式,加强集中安置地水土流失防治、水环境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下阶段应开展集中安置点专项环评及环境保护设计工作,做好安置区土地环境适宜性评价,落实迁建、复建工程环保措施。

(五)落实水质保护、生活垃圾处理和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经收集处理后回用或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798-1996)一级标准后排放。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妥善处置,避免造成污染。做好施工区附近和施工道路沿线居民点的噪声和废气、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道路降尘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等。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特别是工程爆破时间。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业主内部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工程招标,将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纳入工程建设合同中。聘请第三方单位开展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按季度和年度将环境监理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蓄水前须进行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环保调度方案、生态泄水设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站、鱼类栖息地保护等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项目建成竣工环保验收运行3-5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和甘孜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20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甘孜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20日印发

二、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关于陕西秦华发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建设1×600MW机组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陕西秦华发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建设1台600兆瓦机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华能科环函〔2014〕314号)及附送的《陕西秦华发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建设1×600MW机组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和《陕西秦华发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建设1×600MW机组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补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补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8月22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陕西省华阴市罗敷工业区。建设1×600兆瓦超临界中间再热间接空冷凝汽式发电机组和1×2141吨/小时超临界锅炉,配套建设SCR 脱硝系统、四电场静电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专用煤场、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用及辅助设施。工程实际总投资为31.4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为4.93亿元,占总投资的15.69%。

我部于2009年11月以环审〔2009〕490号文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于2013年5月以陕环试生产〔2013〕12号文同意工程投入试生产。验收监测期间机组负荷达到了75%以上,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发生了以下变更:

(1)工业废水处理站未建,改为依托老厂现有工业废水处理站。

(2)SCR脱硝系统的还原剂由液氨变更为尿素。

(3)排烟冷却塔由高170米、底径153米变为高180米、底径128米。

上述变更未事前履行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经SCR脱硝工艺、双室四电场静电除尘器和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处理后,通过180米高排烟冷却塔排放。安装了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煤场设置了防风抑尘网和喷淋降尘装置。

(二)工业废水和化学废水经原有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用于二、三期循环冷却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冬季用于二、三期循环冷却水,夏季用于全厂绿化,脱硫废水经处理后用于煤场喷淋、干灰调湿,含煤废水经处理后用于输煤系统冲洗补充水。

(三)工程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的噪声源采取了消声、隔声措施。

(四)建设了庄郭沟事故灰场,采取了相应防渗措施。灰渣和脱硫石膏目前全部综合利用。

(五)建设了1座3000立方米煤场雨水调节池,用于贮存非正常状况下的事故废水。原有工程油罐区设置了围堰。制定了《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并在华阴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六)按环评批复要求,对二期、三期工程4×200兆瓦机组脱硫和除灰渣系统进行了改造,关停了二期工程2×200兆瓦机组;关闭了原有二、三灰场、清空并覆土绿化,改造了原有一灰场。灰场500米和厂界噪声200米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补测报告》表明:

(一)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最大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二)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出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口、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出口、含煤废水处理设施出口各监测因子监测值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及《渭河水系(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1/224-2006)中的一级标准限制要求。

灰场地下水各监测因子监测值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限制要求。

(三)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横西村敏感点昼、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标准。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尽快对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废气排放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我部委托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和渭南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2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渭南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28日印发

关于大板电厂新建工程2×600兆瓦空冷机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内蒙古大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600兆瓦空冷机组新建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中电投安环函〔2014〕22号)及附送的《大板电厂新建工程2×600兆瓦空冷机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8月20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新建2台600兆瓦亚临界空冷燃煤机组,同步建设脱硫、除尘设施,配套建设了运煤铁路专用线、储煤场、储灰场、废水处理设施等。工程总投资58.9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4.07亿元,占总投资的6.9%。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12月以环审〔2004〕589号文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2011年6月我部以环办函〔2011〕632号文批复了工程环境影响复核报告,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于2012年12月以内环字〔2012〕245号同意该工程投入试生产。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锅炉烟气经过低氮燃烧、SCR脱硝工艺、双室四电场高效静电除尘系统和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处理后,通过一座210米高烟囱排放,两台机组脱硫烟气旁路均已拆除,安装了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燃煤通过封闭输煤栈桥送至碎煤机,贮煤场四周设置了防风抑尘网,并安装了喷淋抑尘装置,干灰库安装了布袋除尘器。

(二)生产废水处理后用于输煤栈桥冲洗、煤场喷洒、灰场喷洒和绿化等;生活污水处理后进入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输煤栈桥冲洗排水、煤场雨水收集系统和处理后的含煤废水经含煤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输煤栈桥冲洗、煤场等;脱硫废水经脱硫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灰库加湿;含油废水经含油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生产废水系统;事故水池排水口已经封堵。

(三)工程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了基础减振措施,对部分高噪声设备采取了消声装置、隔声装置和减振措施。

(四)工程配套建设了三座灰库,两座渣仓,灰渣、石膏部分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送至贮灰场存放。新建灰场采取了底部铺设土工膜防渗、防洪泄洪、灰坝等措施。

(五)油罐周围建有围堰,并配套建设了消防水池和事故废水池。制定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在巴林右旗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各监测点颗粒物监测最高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灰场地下水pH值、总硬度、氟化物、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性总固体浓度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Ⅲ类标准。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出口pH值、悬浮物、氟化物、铅、砷和汞浓度《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中一类污染物标准限值要求。

(三)厂界昼间和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尽快对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尤其是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我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赤峰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2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赤峰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28日印发关于内蒙古丰泰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2台350兆瓦机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内蒙古丰泰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2台350兆瓦机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华能科环函〔2014〕361号)及附送的《内蒙古丰泰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和《内蒙古丰泰发电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复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复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8月27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扩建2×350兆瓦供热发电机组和2×1140吨/小时煤粉锅炉,配套建设2套电袋复合除尘器、脱硝系统、脱硫系统、除灰渣系统、输灰系统、贮煤场、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及相应生产辅助附属设施。工程总投资29.9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08亿元,占总投资的10.3%。

我部分别于2005年10月、2011年3月批复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审〔2005〕780号、环审变办字〔2011〕7号)。2011年7月,工程经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环字〔2011〕112号)同意投入试生产。验收监测期间机组负荷达到了75%以上,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方式,烟气经过SCR脱硝、高效电袋除尘器和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处理后,通过一座210米高烟囱排放。安装了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煤场建设了防风抑尘网和水喷淋系统,灰库顶安装了布袋除尘器。

(二)生产废水经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及干灰加湿、灰场喷淋。生活污水经原有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绿化和灰场喷淋。含煤废水经含煤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输煤栈桥冲洗、煤场喷淋。脱硫废水经脱硫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灰库搅拌机用水。

(三)工程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部分高噪声设备采取了吸声、隔声、消声装置和减振措施。

(四)工程新建一座干灰库,改造了原有灰库,未新建灰场,将原有2×200兆瓦机组水灰场改造为干灰场作为本工程事故灰场,并改造灰场喷淋系统。灰渣和脱硫石膏目前全部综合利用,每个区堆灰前铺设土工膜防渗。

(五)制定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在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液氨储罐区建设了围堰。

(六)按环评批复要求,拆除了1#~4#机组、关停了5#~6#机组,对原有7#、8#机组建设了脱硫设施,对原有2×50兆瓦机组配套灰场进行封场,完成2×200兆瓦机组除渣系统和干灰场改造,关停了替代供热区域内的134台小锅炉。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复测报告》表明:

(一)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最大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氨罐区周界氨无组织排放最大监测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要求。

(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出口和冷却排污水各项因子监测值及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出口总砷、总汞、总铅监测值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应标准限值要求。灰场地下水监测值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要求。

(三)厂界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工程周边居民区、小学噪声监测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尽快对锅炉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我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2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呼和浩特科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28日印发

关于茂名热电厂“上大压小”1×600MW超临界机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开展茂名热电厂“上大压小”1×600MW超临界机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函》(粤电综函〔2014〕18号)及附送的《茂名热电厂“上大压小”1×600MW超临界机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4〕第065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收悉。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9月2-3日对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广东省茂名市。新建1台600兆瓦超临界凝汽式发电机组,配置1台1920吨/小时超临界直流炉,配套建设排水系统、污水处理等公用及辅助设施,总投资23.2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70亿元。我部于2010年7月批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10〕25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12月核准该工程(发改能源〔2013〕2464号),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75%,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该工程配套应关停的茂名热电厂等7家企业的小机组已经拆除。关停了替代供热范围内共计80吨/小时的小锅炉。

西南厂界新屋村57户居民已经搬迁,另有5户居民自愿放弃搬迁。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装置,烟气经电袋除尘器除尘后进入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处理后由一座240米高的烟囱排放。工程建设了条形封闭煤场。

工程产生的化学废水、含煤废水、锅炉排污水、冷却水系统排水和生活污水采取了“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措施,分质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循环冷却排污水采用冷却塔二次循环,部分用于脱硫工艺水等,剩余部分经厂区雨水排口排放至白沙河。

工程采用气力除灰和水力除渣系统,灰、渣全部综合利用。灰渣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灰场储存。

工程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了基础减振措施,对部分高噪声设备采取了消声装置、隔声装置和减振措施。

本工程的二氧化硫年排放量155吨,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氮氧化物和烟尘年排放量分别为695吨和78.6吨。

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一)锅炉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最大监测浓度符合《茂名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57-2003)限值要求。液氨罐区周界氨无组织排放最大监测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新扩建标准限值要求。

(二)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出口总砷、总铅和总汞监测浓度符合《茂名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56-2003)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出口其他监测指标和工业废水、含煤废水、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出口各监测指标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洗涤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循环冷却排污水各监测指标符合《茂名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56-2003)第Ⅱ时段二级标准。

(三)厂界昼间、夜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声环境敏感点昼间、夜间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准予该项目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我部委托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茂名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2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茂名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30日印发

关于国电宿州热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2×300兆瓦级热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国电宿州第二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电宿州热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2×300兆瓦级热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国电宿二〔2014〕2号)及附送的《国电宿州热电有限公司“上大压小”2×300兆瓦级热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总站环监字〔2014〕第004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收悉。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4年5月13日对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新建2台350兆瓦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配置2台1150吨/小时超临界煤粉炉,配套建设储煤场、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用及辅助设施。工程总投资25.5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3.18亿元。

我部于2010年6月批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审〔2010〕17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2年5月核准该工程(发改能源〔2012〕1521号),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到75%,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配套关停的国电宿州热电有限公司 1-3 号小机组、淮南大唐田家庵电厂4号机组、萧县耐火材料厂、萧县龙岗山水泥厂、萧县瓦子口水泥厂和灵璧县朱集水泥厂已经关停。

工程对灰场进行了改造,在现有灰场筑起了一道土坝,改造后灰场实际边界与最近居民点的距离大于500米,目前灰场未堆灰。

工程建设过程中实际建设内容发生以下变更:

(一)工程实际建设位置整体向东平移400米;

(二)液氨罐由1×20立方米变更为2×16立方米;

(三)210米高烟囱出口内径由6.0米变更为6.5米;

(四)淋水面积为6000立方米和2500立方米的2座冷却塔变更为1座7500立方米的冷却塔。

以上变更未事先履行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装置,烟气经双室二电场二级布袋高效电袋除尘器除尘后进入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处理后由一座210米高的烟囱排放。贮煤场四周设置了挡风抑尘墙,贮煤场设置了分区喷洒设施。输煤系统的各转运站落料点设置了除尘器。

工程产生的废水实现了“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化学再生酸碱废水、凝结水经工业废水处理站统一处理后进入复用水池,用于冲洗、灰渣调湿,煤场喷淋。煤场喷淋水、输煤栈桥冲洗水经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后用作煤场冲洗用水。脱硫废水经处理后用作灰渣调湿和煤场喷淋。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绿化。

工程采用灰渣分除、干除灰系统。灰、炉渣、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利用不畅时运至灰场存储。

工程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了基础减振措施,对部分高噪声设备采取了消声装置、隔声装置和减振措施。北厂界新建长185米、高9米的隔声屏障。

本工程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分别为668.8吨和726.6吨,符合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制定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宿州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一)锅炉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黑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限值要求,同时也符合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规定的现有火力发电锅炉排放标准限制。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最大监测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氨区氨的最大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要求。

(二)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出口废水中总砷、总汞最大日均浓度值均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1 限值要求。灰场周围4个地下水监测井中各监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要求。

(三)北厂界夜间噪声和东厂界昼间、夜间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限值要求。噪声超标由凉水塔噪声引起,在北厂界新建长185米长、9米高隔声屏障。

厂界外声环境敏感点昼间、夜间噪声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准予该项目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我部委托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2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宿州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30日印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环境保护部2014年10月8日—2014年10月28日对5个项目:2个核电、3个电网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宁浙直流送端750千伏接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家电网公司:

你公司《关于宁浙直流送端750千伏接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国家电网科〔2014〕6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一)新建黄河-银川东Ⅰ、Ⅱ回北侧π接750千伏线路。线路全长约19.5公里,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二)新建黄河-银川东Ⅰ、Ⅱ回南侧π接750千伏线路。线路全长约19.4公里,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境保护措施,经过居民区时,须按报告书要求提高导线对地距离,确保线路两侧和变电站周边居民区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推荐标准。在通过耕地等场所时,应确保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工频电场强度小于10千伏/米,且应作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二)线路应尽量远离城镇规划区、居民区、学校、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线路经过林地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及加大铁塔档距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三)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噪,施工不得扰民。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二)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应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三)该项目建设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1号)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批复试运行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我部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及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

2014年9月30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广西泰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8日印发

关于酒泉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家电网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酒泉至湖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国家电网科〔2014〕102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一)新建送端±800千伏酒泉换流站。站址位于甘肃省酒泉市。本期建设换流变压器24台,另建4台备用,±800千伏直流出线1回,接地极出线1回,750千伏交流出线9回。接地极极址位于甘肃省酒泉市。接地极线路电压等级为35千伏,线路路径全长约31公里。

(二)新建受端±800千伏湖南换流站。站址位于湖南省湘潭市。本期建设换流变压器24台,另建4台备用,±800千伏直流出线1回,接地极出线1回,500千伏站用变2台,500千伏交流出线7回。接地极极址位于湖南省湘潭市。接地极线路电压等级为35千伏,线路路径全长约19公里。

(三)新建±800千伏直流输电线路。线路路径全长约2413公里,途经甘肃、陕西、重庆、湖北、湖南等5省(市)共20个市(州、县)。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防治合成电场、直流磁场、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保措施。经过居民区时,须按报告书要求提高导线对地距离,确保线路两侧和换流站周边居民区的地面合成电场强度80%测量值不超过15千伏/米、最大值不超过25千伏/米,直流磁感应强度不超过10毫特斯拉。直流线路经过的其他区域,确保地面合成电场强度小于30千伏/米。确保换流站周边居民区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500千伏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推荐标准。

(二)换流站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换流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同时确保工程周围居民区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换流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站区绿化或道路喷洒,不外排。换流站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油池,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四)线路应尽量远离城镇规划区、居民区、学校、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线路经过林地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及加大铁塔档距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甘肃、陕西、重庆、湖北、湖南等5省(市)环境保护厅(局)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二)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应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三)该项目建设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1号)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批复试运行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四、我部委托甘肃、陕西、重庆、湖北、湖南等5省(市)环境保护厅(局),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内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甘肃、陕西、重庆、湖北、湖南等5省(市)环境保护厅(局),以及酒泉、张掖、金昌、武威、白银、兰州、定西、天水、陇南、汉中、安康、巫溪、巫山、恩施、宜昌、荆州、常德、益阳、长沙、湘潭等20市(州、县)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30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甘肃省、陕西省、湖北省、湖南省环境保护厅,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酒泉市、张掖市、金昌市、武威市、白银市、兰州市、定西市、天水市、陇南市、汉中市、安康市、巫溪县、巫山县、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宜昌市、荆州市、常德市、益阳市、长沙市、湘潭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西北电力设计院、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31日印发

关于蒙西~天津南1000千伏交流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家电网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蒙西~天津南1000kV交流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国家电网科〔2014〕67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一)新建蒙西1000千伏变电站。站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期建设3000兆伏安主变2组、高压电抗器1组、低压电抗器4组、低压电容器3组、1000千伏出线2回和500千伏出线4回。

(二)新建晋北1000千伏变电站。站址位于山西省朔州市,本期建设3000兆伏安主变2组、高压电抗器3组、低压电抗器3组、低压电容器5组、1000千伏出线4回和500千伏出线4回。

(三)新建北京西1000千伏变电站。站址位于河北省保定市,本期建设3000兆伏安主变2组、高压电抗器3组、低压电抗器4组、低压电容器8组、1000千伏出线4回和500千伏出线4回。

(四)新建天津南1000千伏变电站。站址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本期建设3000兆伏安主变2组、高压电抗器1组、低压电抗器8组、低压电容器4组、1000千伏出线6回和500千伏出线6回。

(五)新建蒙西~晋北~北京西~天津南1000千伏交流输电线路。线路路径全长约608公里,途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山西省忻州市、朔州市,河北省保定市、廊坊市、沧州市,天津市静海县、滨海新区。

(六)新建1000千伏北京东~济南线路π入天津南变电站线路。线路路径全长约8公里,途经河北省保定市,天津市静海县、滨海新区。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境保护措施,经过居民区时,须按报告书要求提高导线对地距离,确保线路两侧和变电站周边居民区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推荐标准。在通过耕地等场所时,应确保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工频电场强度小于10千伏/米,且应作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二)变电站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变电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同时确保工程周围居民区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变电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站内绿化,不外排。变电站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油池,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四)线路应尽量远离城镇规划区、居民区、学校、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线路经过林地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及加大铁塔档距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内蒙古、山西、河北、天津等4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二)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应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三)该项目建设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1号)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批复试运行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我部委托内蒙古、山西、河北、天津等4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分别负责各自行政区内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内蒙古、山西、河北、天津等4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以及鄂尔多斯、忻州、朔州、保定、廊坊、沧州、静海、滨海新区等8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30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鄂尔多斯市、忻州市、朔州市、保定市、廊坊市、沧州市、静海县、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31日印发

关于云南地浸采铀科研试验基地退役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核金原铀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云南地浸采铀科研试验基地退役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核铀发〔2014〕58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云南地浸采铀科研试验基地位于云南省保山市,现拟对地浸井场及试验场地、污染池塘及治理过程中新建的设施等实施退役。

该工程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退役项目实施时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对地下水的监测。退役治理前应打井复核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现状;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质量保证,边施工边监测,以监测指导施工。

(二)退役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非金属设备等应尽量回收利用,对不能回收利用的全部填埋至污染池塘;废旧金属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妥善处理。

(三)污染池塘治理达到管理目标值后,需经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厅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填埋废物。池塘底部及池壁应做好防渗处理。

三、退役治理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通过之后,无限制开放使用的场地方可开发利用;对需要长期监护的设施,要落实好各项具体监护工作。

四、我部委托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协同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并按照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24日

抄送:国防科工局,环境保护部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27日印发

关于沙子江矿床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中核韶关锦原铀业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你公司《中核赣州金瑞有限公司沙子江矿床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我部于2014年8月对工程进行了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完善水冶工艺设施建设、整改矿石破碎系统、治理3#堆场并在其上新建固定堆场、完善废水回收处理系统、新建三期尾渣库并对1#、2#尾渣堆进行治理等。工程于2007年开工,2011年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014年完成。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提供的《沙子江矿床技术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绝大部分职业人员受到的照射剂量小于15mSv/a,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铀矿冶辐射防护规定》(EJ1993-2008)的剂量约束值。

(二)工程实施后,公众受照剂量较技改前有所下降,小于技改前的公众剂量预测值,满足本工程验收的平均年有效剂量管理约束值,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关于“剂量限制”的要求。

(三)工程实施后,工程周围地表水水质中铀、钍、镭含量均有较大幅度下降。

(四)清理整治区域的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环境空气中氡浓度的测值与技改前相比,有较大程度的下降。

三、工程环境保护手续齐全,验收内容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我部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协同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工程运营期的环境监管。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监测报告分送我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29日

抄送:国防科工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0月30日印发

北极星电力网整理发现,环境保护部2014年11月1日—2014年11月15日对对1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10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其中电力项目5个:火电4个、水电1个。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关于陕西华能榆神热电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华能榆神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陕西华能榆神热电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华能榆神司〔201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距榆林市中心约6公里。工程建设2×350兆瓦超临界抽凝式汽轮机组,配2×1230吨/小时超临界煤粉炉。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及SCR烟气脱硝、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除尘工艺。配套建设燃煤储运系统、供排水系统、间接空冷系统、灰场等公用辅助系统。生产水源为榆林市城区污水处理厂中水,备用水源为红石峡水库地表水。工程建成后将为榆林市老城区、东沙新区、中心商务区、高新区、西南新区共5个分区提供采暖用热、关停供热范围内金龙热电厂和南郊热电厂,并拆除44台燃煤锅炉。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榆林市城区热电联产规划(2013-2025)》和《榆林市城区供热专项规划(2013-2025)》要求,水利部出具了《关于华能榆神榆林热电联产新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4〕195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配合当地政府按期关停榆林市中心城区金龙热电厂和南郊热电厂,拆除供热范围内44台燃煤锅炉。以上内容纳入本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燃用设计煤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置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得低于96%;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工艺,以尿素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得低于80%;采用低温省煤器及高频电源供电的双室五电场电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9.92%;除尘、脱硫、脱硝对汞协同脱除率不低于70%。烟气经过1座210米高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煤场等环节扬尘控制措施。建设条形全封闭煤场,输煤栈桥及粉碎系统均采取密闭措施,筛分、碎煤车间、灰库及各转运点等设除尘装置。灰渣采用封闭车辆运输到灰场分区碾压贮存,并进行喷水增湿。厂界大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新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用于辅机冷却水补水,辅机冷却循环水排污水回用于脱硫系统及输煤系统冲洗用水,脱硫废水经单独处理回用于除渣系统,含煤废水处理后本系统回用。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水不外排。

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工业废水处理区、脱硫废水区、酸碱罐区、事故污水池、煤尘废水区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贮存方式。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用汽车运至事故灰场碾压贮存。事故灰场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标准要求,加强灰场管理和监测,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酸碱罐区、污水处理设施和事故池等区域的防渗和监控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必须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及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3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国寰天地环境技术发展中心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4日印发

关于湖南省宜章县莽山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宜章县莽山水库前期筹备工作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审批〈湖南省宜章县莽山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的请示》(宜莽筹备办〔201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坝址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境内,地处珠江流域北江水系长乐水河上游。工程任务以防洪、灌溉为主,兼顾供水和发电。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水库枢纽工程、灌区骨干工程、供水工程,配套建设导流工程等辅助工程。其中,水库枢纽工程主要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和引水发电系统、后岭电站闸坝改建的反调节坝工程等组成。挡水主坝最大坝高98.2米,副坝最大坝高43.5米。后岭最大坝高29.08米,调节库容45万立方米。灌区骨干工程包括左、右总干渠以及5条支渠,其中干渠77.417公里,主要支渠67.886公里。工程建成后,设计灌溉面积31.20万亩,电站总装机1.8万千瓦。莽山水库正常蓄水位395米,总库容1.33亿立方米,具有多年调节能力。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流域相关规划,符合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研究成果要求。工程建成后,将提高流域防洪、灌溉、供水能力,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但工程建设也将对水环境、水生生态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必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将不利环境影响程度降至最低。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积极配合宜章县人民政府落实长乐水流域现有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流域污染物削减工作方案、长乐水流域鱼类栖息地保护方案等。

(二)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涉水施工前应加强与渔业主管部门沟通,施工过程中强化对水生生态的监测,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及时处理和救护受伤、搁浅的野生水生生物。将长乐水干流茅庵桥电站拦河坝至莽山水库之间约5.33公里河段、长乐水干流笠头洞电站拦河坝至武水河口之间约79.3公里河段、莽山河电站拦河坝至长乐水干流汇口约5.6公里河段、杨桐江源头至其长乐水干流汇口14公里河段划为鱼类栖息地,上述河段禁止建设水电水利等破坏流域生态的开发工程,并设置常年禁渔区,采取生境修复等保护措施。采取捕捞过坝的过鱼方式,建设增殖放流站实施增殖放流,开展相关技术研究,对放流效果进行跟踪监测。

(三)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措施。莽山水库坝址处和反调节坝址处下泄生态流量均不小于2.1立方米/秒。在鱼类繁殖高峰期间,进行生态调度,采取制造人工洪峰、尽量维持下游流水河段水位稳定、加强鱼类生境连通性等措施,以满足鱼类产卵、繁殖与生长发育的生态要求。蓄水前,建成下泄水量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相关部门联网。

(四)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或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达标排放。采用分层取水,水库蓄水前进行库底清理。采取在莽山水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污水垃圾收集、建设水库水质监测站、调整库区农业结构、划定库周隔离防护带、加强点源和面源治理、对水库集水区域实行规划控制等措施,加强库区库周污染治理。在灌区实施节水措施,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强化退水处理。采取加强排水系统建设、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强地下水水位监测等措施保护地下水环境。

(五)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对工程涉及的古树和观光木采取移栽等措施进行保护,加强对库区周边动物生境的保护和恢复,在输水线路明渠段合理设置动物通道。提前剥离和收集表土,施工结束后选用当地物种对施工迹地、消落带等进行生态修复。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施工范围,规范施工行为,防止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科学选择移民安置区,加强安置区水土流失防治、水环境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油库及炸药库管理,科学设置防护措施;加强黄莽公路及栏莽公路临河段的风险应急措施。加强对枢纽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有关单位等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和饮用水供水安全。

(八)构建库区及上下游相关河段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生态环境数据库,跟踪监测重要鱼类“三场”和重要物种栖息环境、分布的变化情况;动态监测生态调度、增殖放流、捕捞过坝、生态修复等措施实施的效果,根据监测结果,不断优化水生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建成运行3~5年时,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在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中应进一步细化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和郴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湖南省环境保护厅,郴州市环境保护局,宜章县人民政府,宜章县环境保护局,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14日印发

关于霍州煤电集团吕临能化有限公司庞庞塔煤矿与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霍州煤电集团吕临能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霍州煤电集团吕临能化有限公司庞庞塔煤矿与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受理的请示》(吕能办字〔2014〕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该项目位于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属晋中煤炭基地离柳矿区,本扩建工程井田面积103.25平方公里,设计生产规模1000万吨/年,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服务年限84.64年。可采5上、5、9号煤层,各煤层平均含硫量0.51%-2%,属瓦斯矿井。采用斜立井开拓方式,综采放顶煤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原煤洗选采用重介浅槽分选+浮选工艺。利用并改造现有工程工业场地作为南区工业场地,新建北区工业场地以及主斜井、副斜井、程家塔回风立井和选煤厂等主体工程,配套建设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基本符合矿区总体规划,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 尽快解决现有工程遗留的环境问题。按期拆除现有工程主井至露天储煤场的输煤栈桥,尽快完成露天储煤场场地和锅炉房场地生态恢复,按计划完成现有工程沉陷区生态恢复工作。

(二) 加强生态保护,严格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区域,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采取人工和机械相结合的方法充填采煤沉陷裂缝,对受重度影响的林地、草地进行补植,对受重度影响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采取充填裂缝、平整土地后,表层覆30厘米耕作土进行复垦。

落实村庄保护和搬迁措施,确保居民房屋不受采煤沉陷影响。对井田内康家墕、枣林等11个村庄留设保护煤柱,其余9个村庄实施搬迁。其中首采区双叶则村和其他采区李家庄在矿井投产前完成搬迁,其余村庄根据开采时序,在下方煤炭开采前搬迁。设立地表岩移观测系统,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建(构)筑物安全。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补偿措施。

(三) 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禁止采取疏水降压开采方式,避免采煤对区域奥灰水水资源造成破坏与影响。对榆林沟留设保护煤柱,确保木瓜坪乡水源地不受本工程采煤影响。对采煤可能导通第四系和第三系松散层孔隙水含水层的井田东部煤层浅埋区留设保护煤柱。开展采煤对柳林泉域水资源影响的专题研究。建立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严格落实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重点关注吴家湾沟水源地和木瓜坪乡水源地及评价范围内居民水源的影响,一旦发现居民饮水受采煤影响,应立即启动供水预案及时解决。

建设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矿井水经处理后,除用于井下消防、黄泥灌浆、降尘洒水外,剩余全部供霍州煤电低热值煤发电项目作为生产补充水。选煤厂煤泥水一级闭路循环。各类生产废水、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在霍州煤电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投产或落实明确的矿井水综合利用途径前,该项目不得投产。

(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煤炭输送、转载采用全封闭带式输送机走廊,各转载点和跌落点采取喷雾洒水措施,原煤和产品煤采用筒仓贮存。工业场地应利用霍州煤电低热值煤发电项目或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五)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避免噪声扰民。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声、消声和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掘进矸石前期用作筑路材料,后期全部充填井下废弃巷道,不出井。洗选矸石末矸和部分块矸供霍州煤电低热值煤发电项目作为燃料,剩余块矸用于沉陷区治理充填原料和填沟造地原料。综合利用不畅时,堆存至北区工业场地东北约200米处的临时排矸场,临时排矸场应按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场进行建设和管理。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堆肥用于绿化,生活垃圾定时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锅炉灰渣作为水泥等建材原料。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环境监理,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项目运行3-5年后,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以及吕梁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吕梁市环境保护局,北京中环国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15日印发

关于京能十堰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京能十堰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京能十堰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京十热函〔2014〕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石桥村。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建设2台350兆瓦超临界双抽凝汽式汽轮机组,配置2台1125吨/小时超临界燃煤直流炉,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除灰渣、污水处理和二次循环冷却系统。配套建设铁路专用线、全封闭储煤筒仓、事故备用贮灰场、供排水系统等公用辅助工程。工程以神定河污水处理厂中水作为生产水源,以汉江为备用水源。该工程建成后,将为十堰市供热,并替代供热区内十堰市热电厂、东风汽车公司热电厂和87台燃煤分散小锅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湖北省大型火电项目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及《十堰市热电联产规划》,国家能源局以《关于同意湖北十堰热电联产新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国能电力〔2013〕84号)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该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配合十堰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期关停十堰市热电厂、东风汽车公司热电厂和供热区内燃煤分散小锅炉,妥善做好铁路专用线沿线相关居民搬迁安置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加快供热管网建设,与本工程同步配套实施。配合地方政府落实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以上要求纳入本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接受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监督检查。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步实施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不得低于95.5%。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烟气脱硝工艺,以液氨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得低于80%。采用配置高频电源和低温省煤器的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除尘,综合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9.87%。烟气经过1座210米高烟囱排放。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灰场等的扬尘控制措施,减轻各类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厂界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支持该项目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实现大气污染物低浓度排放。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不断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根据不同水质分类处理污(废)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脱硫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等各类污(废)水经处理后回用或者综合利用,部分循环冷却水排污水排至神定河污水处理厂处理。厂区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动态监测,避免对地下水环境和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在冷却塔周边合理设置隔声围墙,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铁路专用线噪声影响。同时,吹管、锅炉排气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期间应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要求,应确保厂界和铁路专用线周边环境敏感点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关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粗、细分储方式,不得湿排。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田畈灰场贮存,加强灰场管理和监测,防止对周边敏感目标以及地下水造成污染。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和十堰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十堰市人民政府,十堰市环境保护局,张湾区人民政府,张湾区环境保护局,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14日印发

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关于驻马店热电厂扩建工程(2×330兆瓦供热机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驻马店热电厂2×330MW供热机组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国电驻热〔2013〕41号)及附送的《驻马店热电厂扩建工程(2×330MW供热机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3年9月12日至13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之后,你公司对工业水源利用中水问题进行了整改。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工程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开发区,新建2 台330兆瓦亚临界可调抽汽式供热发电机组和2台1117 吨/小时亚临界自然循环煤粉炉,配套建设储煤场、给排水、污水处理、中水深度处理设施等公用及辅助设施。工程总投资为25.87亿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77亿元,占总投资的10.7%。

我部于2008年8月以环审〔2008〕317号文批复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于2009年9月开工建设,1#、2#机组分别于2011年2月、4月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投入试生产。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负荷达75%以上。工程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投入使用。

工程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发生了以下变更:

(1)机组容量由2×300兆瓦变更为2×330兆瓦,锅炉容量由2×1025吨/小时变更为2×1117吨/小时。

(2)主要水源由驻马店市刘楼污水处理厂中水,变更为驻马店市第二污水处理厂中水。

(3)未新建灰场,改为租用华润古城电厂灰场。

以上变更未事前履行手续。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经过SCR脱硝设施、布袋除尘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设施处理后,通过一座210米高烟囱排放。安装了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储煤场内设有喷淋抑尘装置,煤场至主厂房输煤采用全封闭栈桥。

(二)工业废水、脱硫废水、含煤废水、含油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脱硫系统补充水、输煤栈桥冲洗、煤场喷淋等。生活污水经地埋式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绿化用水。

(三)工程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的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降低噪声。

(四)工程采用灰渣分除、干除灰系统。灰、渣和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事故状态下运往租用的华润古城电厂灰场贮存。

(五)编制了《国电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六)按照环评批复的“上大压小”要求关停了原驻马店市热电厂和驻马店古城电厂共计142兆瓦小火电机组,关闭了替代供热区域内186台燃煤小锅炉。

三、环保设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表明:

(一)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第3时段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氨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要求。

(二)脱硫废水处理设施出水中总铅、总砷、总汞最大浓度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一类污染物标准限值要求。

(三)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限值要求。东厂界、西厂界、北厂界有4个监测点夜间噪声超标,超标范围1.6-3.5分贝,超标点附近无声环境敏感目标。声环境敏感点坡王庄、许庄和前姜庄昼、夜间噪声监测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工程正式投运后应做好以下工作:尽快对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废气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加强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我部委托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和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工程运营期的日常环境监管。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南省环境保护厅,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15日印发

环境保护部2014年11月16日—2014年11月28日对6个电力项目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其中火电项目5个,水电项目1个。

关于四川省绰斯甲河绰斯甲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电四川阿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四川省绰斯甲河绰斯甲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阿水电力函〔2014〕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境内的绰斯甲河干流中游河段,坝址上距规划的蒲西水电站坝址约11.13公里,下距规划的观音桥水电站坝址约36.68公里。工程的开发任务为发电,电站总装机容量39.2万千瓦(3台13万千瓦+1台0.2万千瓦)。工程采用引水式开发,枢纽主要由首部枢纽、引水发电系统、生态电站、鱼道等组成。首部枢纽由混凝土坝、冲沙闸、泄洪闸、生态流量泄放闸组成,最大坝高29.6米。水库正常蓄水位2788米,相应库容116.3万立方米,死水位2784米,调节库容47.9万立方米,在规划的上寨梯级建成前基本无调节能力,建成后具有日调节能力。

该项目建设符合《四川省绰斯甲河干流(曾克寺至麦斯卡段)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四川省绰斯甲河干流(曾克寺~麦斯卡)水电开发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报告》及有关意见。符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规定。水利部出具了《关于四川省绰斯甲河绰斯甲水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3〕273号),阿坝州城乡建设住房局以《关于核实绰斯甲水电站对香拉东吉圣山州级风景名胜区影响的批复》(阿州建住函〔2014〕61号)原则同意项目选址方案及开发建设。该项目实施将对该河段河流生态和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必须全面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制定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生态调度方案,严格落实水库生态流量下泄措施。通过生态机组和生态流量泄放闸下泄生态流量。常年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13.4立方米/秒,其中2月至10月鱼道运行期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14.1立方米/秒;5月、6月、8月、9月每月中旬分别制造1次连续10日的洪水过程,洪水过程最小流量不低于33.5立方米/秒,满足鱼类繁殖需要。当入库流量小于最小下泄生态流量时,按来流下泄。建设生态泄水建筑物和坝下生态流量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二)做好水生生态保护工作。针对电站建设和运行对鱼类的影响,采取鱼道过鱼、鱼类增殖放流、鱼类栖息地保护等补救措施,蓄水前完成各项鱼类保护措施建设。下阶段深化鱼道水工模型实验研究,优化鱼道设计方案,电站主体工程施工中落实鱼道建设工作。制定运行期监测计划,定期开展过鱼效果监测与评估,并据此优化鱼道及运行管理。工程截流前建成鱼类增殖放流站,形成运行管理和技术能力。放流对象为齐口裂腹鱼、重口裂腹鱼、大渡软刺裸裂尻鱼、青石爬鮡、黄石爬鮡,并结合目前川陕哲罗鲑人工繁育的突破,放流川陕哲罗鲑。开展增殖放流标志跟踪监测和评估,根据长期监测结果调整增殖放流对象及规模。将杜柯河章光电站以上50公里河段、日柯沟全长41.81公里、绰斯甲坝下23.71公里减水河段作为鱼类栖息地进行保护,你公司配合地方相关部门落实。

(三)做好陆生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恢复措施,重点对渣场、料场、临时施工占地区、施工道路及其影响区和枢纽建筑物占地区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工程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向绰斯甲河干、支流弃渣。施工过程中如发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移栽等保护措施。收集和存放施工区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用于施工迹地的回填等生态修复工作中,植被恢复优先选择当地适生植物。

(四)做好移民安置环境保护。需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资源条件,合理选择具体的移民安置区及生产方式,加强集中安置地水土流失防治、水环境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

(五)落实水质保护、生活垃圾处理和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经收集处理后循环利用或回用,不得外排。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妥善处置,避免造成污染。做好施工区附近和施工道路沿线居民点的噪声和废气、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道路降尘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超标敏感点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特别是工程爆破时间。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业主内部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工程招标,将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纳入工程建设合同中。聘请第三方单位开展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按季度和年度将环境监理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蓄水前须进行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环保调度方案、生态泄水设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鱼道、鱼类增殖放流站、鱼类栖息地保护等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项目建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运行3-5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4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四川省环境保护厅,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15日印发

关于福建石狮鸿山热电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神华福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审批〈福建石狮鸿山热电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神福鸿规〔201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辖石狮市鸿山镇。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建设2台1000兆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配置2台3130吨/小时超超临界煤粉炉,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除灰渣、污水处理和海水直流冷却系统。建设海水淡化系统作为生产、生活水源,配套建设2座圆形封闭煤仓等公用辅助工程,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取水明渠、灰场、码头等依托一期工程,并对部分依托设施进行改造。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福建省“十二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国家能源局以《关于同意福建省2014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复函》(国能电力〔2014〕360号)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该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在一期工程温排水口及附近海域设置监测点,针对海域环境影响实施常年动态监测。对现有灰场进行改造,进一步完善防渗措施,确保灰场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上述工作完成前,本工程不得投入试运行。

以上要求纳入本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接受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监督检查。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步实施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不得低于98.8%。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烟气脱硝工艺,以液氨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得低于85%。采用三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除尘,配套建设湿式电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9.97%。烟气经过1座240米高烟囱排放。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灰场等的扬尘控制措施,减轻各类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厂界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支持该项目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实现大气污染物低浓度排放。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不断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根据不同水质分类处理污(废)水,除直流冷却温排水和海水淡化系统排水排入锦尚湾外,脱硫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等其他污(废)水经处理后回用或者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厂区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动态监测,避免对地下水环境和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吹管、锅炉排气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期间应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厂界环境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粗、细分储方式,不得湿排。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改造后的一期灰场贮存,加强灰场管理和监测,防止对周边敏感目标以及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加强码头及船舶固体废物管理,严禁向码头海域直接倾倒。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六)严格落实海洋生态保护措施。船舶污水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处置,禁止向码头海域直接排放。科学布设取水口和温排水排放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取、排水口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和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采取增殖放流等方式实施生态补偿。在排水口影响范围内合理设置常年跟踪监测点,针对海域环境影响开展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八)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该项目未经我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应深刻反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和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石狮市环境保护局,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15日印发

关于河南周口隆达“上大压小”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河南周口隆达“上大压小”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周隆电公司〔2014〕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选厂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汤庄乡,拟在关停现有机组的基础上异地新建2×600兆瓦超超临界凝汽式燃煤发电机组,配2×2060吨/小时超超临界煤粉炉,同步建设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系统。采用带自然通风冷却塔的二次循环冷却系统,工业用水为周口市沙南污水净化中心的中水,配套建设条形煤场、灰场、污水处理等公用及辅助设施。相应关停现有三期工程2×135兆瓦机组在内的河南省46.2万千瓦小机组。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河南省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12-2030年)》、《河南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周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须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不设烟气旁路和GGH(烟气换热器),设计脱硫效率不低于95%。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SCR脱硝装置,脱硝效率不低于80%。采用电袋复合除尘器除尘,脱硫系统除尘效率按50%计,综合除尘效率99.95%,脱硫系统后预留增建湿式除尘器的条件。除尘、脱硫和脱硝对汞的协同脱除率不低于70%。两炉合用一座240米高双管集束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新建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支持该项目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发改能源〔2014〕2093号)实现大气污染物低浓度排放。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的扬尘控制措施,减少各类无组织排放。采用半封闭煤场,煤场两端设防风抑尘网,采用封闭式输煤栈桥,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等落煤点设布袋除尘装置,煤仓间、灰库等顶部设置布袋除尘装置。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做好全厂水平衡,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一般性工业废水经工业废水处理后用于脱硫工艺用水,脱硫废水单独处理达标后用作煤场喷洒和灰渣调湿,含煤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于输煤系统补充水,含油废水经油水分离处理后回用于煤场喷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等。循环冷却水排水用于脱硫脱硝工艺补水、灰渣调湿等,剩余部分排至周口市沙南污水净化中心。厂内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污水不外排。

厂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氨罐区、油罐区、各主要废水处理装置区域等采取重点防渗处理,灰场边坡和库底采用复合土工膜防渗,厂址区和灰场上下游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制定地下水污染防范和应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工程平面布置,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各种风机入口、锅炉排汽口处设置消声器,空压机、循环水泵、碎煤机等高噪声设备室内布置。冷却塔附近厂界设置隔声屏障,确保各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

(四)做好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综合利用,用于生产水泥和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综合利用不畅时用汽车运至事故灰场贮存,禁止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场地暂存或中转。灰场建设和运行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灰渣及脱硫石膏应分区堆存、分层碾压并洒水降尘,达到设计标高及时覆土绿化。按计划做好老灰场的封场工作。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及灰场的设计和运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防止施工废水、施工扬尘、噪声污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七)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锅炉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试生产前,应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和周口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周口市环境保护局,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15日印发

关于宁夏国电大武口热电(2×35万千瓦)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宁夏国电大武口热电(2×35万千瓦)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国电集生〔2014〕2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拟在现有工程西侧扩建2×350兆瓦超临界单抽凝燃煤机组,配2×1200吨/小时超临界煤粉炉。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及SCR脱硝,五电场静电除尘器除尘工艺。配套建设脱硫、脱硝和除尘装置,煤场、灰场、废水处理设施等公用和环保设施依托现有工程。生产、生活用水水源同现有工程,以石嘴山第一污水处理厂中水为水源,备用水源为石嘴山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及回用水工程再生水,生活用水来自电厂自备地下水井。扩建工程建成后,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拟新建和改造的棚户区提供采暖供热,并拆除供热范围内全部45台燃煤锅炉。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石嘴山市热电联产规划(2013-2025)》和《石嘴山市城市供热规划(2012-2025)》要求,水利部出具了《关于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机组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3〕35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配合当地政府按期关停拆除供热范围内45台燃煤锅炉,该内容纳入本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二)燃用设计煤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单塔双循环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不设GGH和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得低于98.6%;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工艺,以尿素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得低于80%;采用配高频电源的五电场静电除尘器(设集束式GGH),综合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9.97%;除尘、脱硫、脱硝对汞产生的协同去除率不低于70%。烟气经240米高单管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煤场等环节扬尘控制措施。依托一期条形全封闭煤场,输煤栈桥及粉碎系统均采取密闭措施,筛分、碎煤车间及各转运点等设除尘装置。灰渣采用封闭车辆运输到灰场分区碾压贮存,并进行喷水增湿。厂界大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脱硫废水单独处理后回用于灰场喷洒和干灰调湿,含煤废水处理后回用于煤水处理系统,工业废水处理后回用于脱硫系统;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和道路喷洒。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水不外排。

扩建工程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新建的尿素溶液罐区、燃油罐区、事故废水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靠近辅机机械通风冷却塔厂界安装高2.5米、长400米的隔声屏障。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周围各敏感点昼、夜间噪声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贮存方式。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用汽车运至一期的事故灰场碾压贮存。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尿素溶液罐区、燃油罐区、事故废水池等区域的防渗和监控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必须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及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宁夏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15日印发

关于神华国华广投北海电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华电力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神华国华广投北海电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国华电战略〔201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建设2台1000兆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配置2台2750吨/小时超超临界二次再热锅炉,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除灰渣、污水处理和海水直流冷却系统,工程不建设储煤设施,租用煤炭储运配送中心2座圆形全封闭煤仓,配套建设1座10万吨级煤码头、供排水系统以及灰场等公用辅助工程。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家能源局以《关于同意神华国华广投北海电厂新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国能电力〔2013〕341号)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该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配合北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烟(粉)尘减排计划,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同步实施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不得低于98%。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烟气脱硝工艺,以尿素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得低于80%。采用三室五电场电除尘器除尘,配套建设低低温省煤器和湿式电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9.97%。烟气经过1座240米高烟囱排放。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灰场等的扬尘控制措施,减轻各类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厂界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支持该项目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实现大气污染物低浓度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不断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根据不同水质进行分类处理,直流冷却温排水排入铁山港海湾,码头废水、脱硫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等经处理后回用或者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厂区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动态监测,避免对地下水环境和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吹管、锅炉排气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期间应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粗、细分储方式,不得湿排。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灰场贮存,灰场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加强灰场管理和监测,防止对周边敏感目标以及地下水造成污染。加强码头及船舶固体废物管理,严禁向码头海域直接倾倒。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五)严格落实海洋生态保护措施。涉海施工采取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施工工艺,施工时间避开海洋生物活动高峰期和敏感期。对涉海施工中发现的零星红树林、中华白海豚等采取移植和应急救助等保护措施,减少对其伤害。船舶污水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处置,禁止向码头海域直接排放。科学布设取水口和温排水排放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域生态环境和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采取开展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等方式实施生态补偿。在排水口影响范围内合理设置常年跟踪监测点,针对海域环境影响开展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市环境保护局,铁山港区环境保护局,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15日印发关于金昌市2×330MW热电联产工程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通过先期验收的函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金昌市2×330MW热电联产工程环保设施(脱硫、脱硝、除尘)先期验收的请示》(甘电投司发〔2014〕53号)及附送的《金昌市2×330MW热电联产工程环保设施(脱硝、电除尘、脱硫)验收监测报告》(甘环监验字〔2014〕第117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收悉。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于2014年9月12日对工程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工程位于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建2×330兆瓦国产亚临界、间接空冷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和2×1165吨/小时煤粉炉。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经SCR脱硝设施、高效五电场静电除尘器和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处理后,通过1座180米高单管烟囱排放。

安装了烟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已通过甘肃省环境监察局验收。烟囱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了永久性监测口。

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标准限值。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配套建设了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验收监测结果符合《关于金昌市2×330MW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1〕340号)的要求,通过先期验收。你公司应在通过先期验收6个月内办理整体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完成整体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1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环境保护部2014年11月6日—2014年11月28日对6个电力项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核与辐射类),以下为审批全文:

关于云南电网与南网主网鲁西背靠背直流异步联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批复云南电网与南网主网鲁西背靠背直流异步联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超高压计〔2014〕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一)新建±500千伏鲁西背靠背换流站。站址位于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本期建设常规直流背靠背换流单元1×1000兆瓦、柔性直流背靠背换流单元1×1000兆瓦,配套建设其他电器设备。

(二)改造500千伏罗平变电站。站址位于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本期将罗平变电站至百色变电站出线的2×180兆乏高抗搬迁至鲁西背靠背换流站广西侧至百色变电站出线上,将罗平变电站至七甸变电站出线的2×150兆乏高抗站内搬迁至母线上运行。

(三)新建鲁西背靠背换流站500千伏交流输电线路7回。线路推荐路径全长约47公里,全部位于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防治合成电场、直流磁场、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保措施。经过居民区时,须按报告书要求提高导线对地距离,确保线路两侧、换流站和变电站周边居民区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推荐标准。在通过耕地等场所时,应确保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工频电场强度小于10千伏/米,且应作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确保换流站周边居民区的地面合成电场强度80%测量值不超过15千伏/米、最大值不超过25千伏/米,直流磁感应强度不超过10毫特斯拉。

(二)换流站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换流站和变电站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工程周围居民区噪声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换流站运行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用于站区绿化或定期清运,不外排。换流站应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油池,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三)线路应尽量远离城镇规划区、居民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线路经过林地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及加大铁塔档距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四)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噪,施工不得扰民。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二)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应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三)该项目建设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1号)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批复试运行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我部委托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以及曲靖市环境保护局,并按照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6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曲靖市环境保护局,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6日印发

关于永仁至富宁±500千伏直流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云南电网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永仁至富宁±500kV直流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请示》(云电计〔2014〕25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一)新建送端±500千伏永仁换流站。站址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本期建设换流变压器12台,另建2台备用,双极直流出线1回,接地极出线1回,500千伏交流出线4回。接地极位于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接地极线路电压等级为35千伏,线路路径全长约64.5公里。

(二)新建受端±500千伏富宁换流站。站址位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本期建设换流变压器12台,另建2台备用,双极直流出线1回,接地极出线1回。合址建设的500千伏富宁变电站本期建设交流变压器2×750兆伏安,500千伏交流出线4回。接地极位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接地极线路电压等级为35千伏,线路路径全长约51.5公里。

(三)新建永仁换流站~富宁换流站±500千伏直流输电线路。线路推荐路径全长577公里,途经云南省共14个县(市)。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防治合成电场、直流磁场、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保措施。经过居民区时,须按报告书要求提高导线对地距离,确保线路两侧和换流站周边居民区的地面合成电场强度80%测量值不超过15千伏/米、最大值不超过25千伏/米,直流磁感应强度不超过10毫特斯拉。直流线路经过的其他区域,确保地面合成电场强度小于30千伏/米。确保换流站周边居民区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500千伏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推荐标准。

(二)换流站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换流站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工程周围居民区噪声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换流站运行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用于站区绿化或定期清运,不外排。换流站应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油池,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三)线路应尽量远离城镇规划区、居民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线路经过林地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及加大铁塔档距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四)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噪,施工不得扰民。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二)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应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三)该项目建设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1号)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批复试运行和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我部委托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以及楚雄彝族自治州、昆明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曲靖市、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6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楚雄彝族自治州、昆明市、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曲靖市、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6日印发

关于中核浙江衢州铀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四家单位水冶厂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核金原铀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中核浙江衢州铀业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单位水冶厂安全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中核铀发〔2014〕2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一)中核浙江衢州铀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冶厂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位于浙江省衢州市,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大茶园矿区改造破碎及堆浸设施、水冶生产区和尾渣处置区等。

(二)西安中核蓝天铀业有限公司水冶厂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龙江铀矿修缮原液池、修缮产品库、新建化工原材料库、新建水冶车间事故液收集系统、新建标准源库、改造水冶厂供配电系统、新增水冶厂监控系统、新增水冶厂防冒槽自动化系统、增加环境监测设备、职工生活设施整体搬迁等。

(三)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水冶厂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造堆浸系统和水冶厂的辅助设施、新建尾矿库副坝、局部山体治理等。

(四)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水冶厂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位于辽宁省本溪市和河北省秦皇岛市,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本溪铀矿新建萃取厂房、原地重建萃原液储池、改造堆浸防冒槽控制系统、新建尾渣库应急雨水贮存池,在青龙铀矿改造堆浸防冒槽控制系统、改造水冶厂边坡、扩建淋浴室等。

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工作。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水应全部回收利用,不外排;施工过程应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抑制扬尘;施工过程产生的废旧金属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妥善处理。

(二)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中要求的监测方案建设监测能力,加强对外排废水受纳水体底泥的监测,并按规定及时提交环境监测报告。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我部委托东北、华北、华东、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辽宁省、河北省、江西省、浙江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分别负责行政区内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我部东北、华北、华东、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辽宁省、河北省、江西省、浙江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并按照规定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3日

抄送:国防科工局,河北省、江西省、辽宁省、四川省、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西安中核蓝天铀业有限公司,中核北方铀业有限公司,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中核浙江衢州铀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核第四研究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东北、华北、华东、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13日印发

关于桥湾75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家电网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桥湾75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国家电网科〔2014〕10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一)新建桥湾750千伏变电站工程。站址位于甘肃省酒泉市。本期建设2100兆伏安主变3组,低压电抗器6组,低压电容器9组,750千伏出线7回,330千伏出线8回。

(二)新建750千伏泉敦输电线路π接桥湾变工程。线路路径全长约4.5公里,位于甘肃省酒泉市。

(三)新建750千伏桥湾变~酒泉换流站Ⅰ、Ⅱ、Ⅲ回输电线路工程。线路路径全长约55公里,位于甘肃省酒泉市。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境保护措施,经过居民区时,须按报告书要求提高导线对地距离,确保线路两侧和变电站周边居民区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推荐标准。在通过耕地等场所时,应确保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工频电场强度小于10千伏/米,且应作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二)变电站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变电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同时确保工程周围居民区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变电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抑尘喷洒及站区绿化,不外排。变电站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油池,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四)线路应尽量远离城镇规划区、居民区、学校、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线路经过林地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及加大铁塔档距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二)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应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三)该项目建设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1号)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批复试运行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我部委托甘肃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以及酒泉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8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甘肃省环境保护厅,酒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18日印发

关于新疆五彩湾~芨芨湖~三塘湖75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家电网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疆五彩湾~芨芨湖~三塘湖75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国家电网科〔2014〕7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一)扩建五彩湾750千伏变电站。站址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本期建设高压电抗器1组,低压电抗器2组,低压电容器2组,750千伏出线2回。

(二)新建芨芨湖750千伏变电站。站址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本期建设1500兆伏安主变1组,高压电抗器3组,低压电抗器5组,低压电容器4组,750千伏出线4回和220千伏出线9回。

(三)新建五彩湾~芨芨湖~三塘湖750千伏输电线路。线路路径全长约355公里,途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和哈密地区。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境保护措施,经过居民区时,须按报告书要求提高导线对地距离,确保线路两侧和变电站周边居民区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推荐标准。在通过耕地等场所时,应确保架空输电线路线下的工频电场强度小于10千伏/米,且应作出警示和防护指示标志。

(二)变电站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变电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同时确保工程周围居民区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变电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站内抑尘喷洒,不外排。变电站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油池,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四)线路应尽量远离城镇规划区、居民区、学校、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线路经过林地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及加大铁塔档距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五)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二)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应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三)该项目建设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1号)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批复试运行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我部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以及昌吉回族自治州、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8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18日印发关于兰州东750千伏变电站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家电网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兰州东750千伏变电站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国家电网科〔2014〕106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

扩建兰州东750千伏变电站。站址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本期建设1500兆伏安主变1台,低压电容器6组。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下列工作要求后,可以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变电站周边居民区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推荐标准。

(二)变电站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变电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同时确保工程周围居民区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相应功能要求,防止噪声扰民。

(三)变电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站区绿化,不外排。变电站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油池,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四)加强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施工扰民。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一)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二)在项目试运行期间,应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三)该项目建设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输变电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1号)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批复试运行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我部委托甘肃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以及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8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兰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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