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2014年11月16日—2014年11月28日对6个电力项目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其中火电项目5个,水电项目1个。关于四川省绰斯甲河绰斯甲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国电四川阿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审查〈四川省绰斯甲河绰斯甲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阿水电力函〔2014〕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工程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境内的绰斯甲河干流中游河段,坝址上距规划的蒲西水电站坝址约11.13公里,下距规划的观音桥水电站坝址约36.68公里。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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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环评、验收6个电力项目:火电5个 水电1个(附文件)

2014-11-28 13:45 来源: 北极星电力网 

环境保护部2014年11月16日—2014年11月28日对6个电力项目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其中火电项目5个,水电项目1个。

关于四川省绰斯甲河绰斯甲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电四川阿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四川省绰斯甲河绰斯甲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阿水电力函〔2014〕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位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境内的绰斯甲河干流中游河段,坝址上距规划的蒲西水电站坝址约11.13公里,下距规划的观音桥水电站坝址约36.68公里。工程的开发任务为发电,电站总装机容量39.2万千瓦(3台13万千瓦+1台0.2万千瓦)。工程采用引水式开发,枢纽主要由首部枢纽、引水发电系统、生态电站、鱼道等组成。首部枢纽由混凝土坝、冲沙闸、泄洪闸、生态流量泄放闸组成,最大坝高29.6米。水库正常蓄水位2788米,相应库容116.3万立方米,死水位2784米,调节库容47.9万立方米,在规划的上寨梯级建成前基本无调节能力,建成后具有日调节能力。

该项目建设符合《四川省绰斯甲河干流(曾克寺至麦斯卡段)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四川省绰斯甲河干流(曾克寺~麦斯卡)水电开发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报告》及有关意见。符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规定。水利部出具了《关于四川省绰斯甲河绰斯甲水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3〕273号),阿坝州城乡建设住房局以《关于核实绰斯甲水电站对香拉东吉圣山州级风景名胜区影响的批复》(阿州建住函〔2014〕61号)原则同意项目选址方案及开发建设。该项目实施将对该河段河流生态和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必须全面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制定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生态调度方案,严格落实水库生态流量下泄措施。通过生态机组和生态流量泄放闸下泄生态流量。常年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13.4立方米/秒,其中2月至10月鱼道运行期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14.1立方米/秒;5月、6月、8月、9月每月中旬分别制造1次连续10日的洪水过程,洪水过程最小流量不低于33.5立方米/秒,满足鱼类繁殖需要。当入库流量小于最小下泄生态流量时,按来流下泄。建设生态泄水建筑物和坝下生态流量在线自动监测系统。

(二)做好水生生态保护工作。针对电站建设和运行对鱼类的影响,采取鱼道过鱼、鱼类增殖放流、鱼类栖息地保护等补救措施,蓄水前完成各项鱼类保护措施建设。下阶段深化鱼道水工模型实验研究,优化鱼道设计方案,电站主体工程施工中落实鱼道建设工作。制定运行期监测计划,定期开展过鱼效果监测与评估,并据此优化鱼道及运行管理。工程截流前建成鱼类增殖放流站,形成运行管理和技术能力。放流对象为齐口裂腹鱼、重口裂腹鱼、大渡软刺裸裂尻鱼、青石爬鮡、黄石爬鮡,并结合目前川陕哲罗鲑人工繁育的突破,放流川陕哲罗鲑。开展增殖放流标志跟踪监测和评估,根据长期监测结果调整增殖放流对象及规模。将杜柯河章光电站以上50公里河段、日柯沟全长41.81公里、绰斯甲坝下23.71公里减水河段作为鱼类栖息地进行保护,你公司配合地方相关部门落实。

(三)做好陆生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恢复措施,重点对渣场、料场、临时施工占地区、施工道路及其影响区和枢纽建筑物占地区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工程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向绰斯甲河干、支流弃渣。施工过程中如发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移栽等保护措施。收集和存放施工区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用于施工迹地的回填等生态修复工作中,植被恢复优先选择当地适生植物。

(四)做好移民安置环境保护。需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资源条件,合理选择具体的移民安置区及生产方式,加强集中安置地水土流失防治、水环境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

(五)落实水质保护、生活垃圾处理和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经收集处理后循环利用或回用,不得外排。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妥善处置,避免造成污染。做好施工区附近和施工道路沿线居民点的噪声和废气、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道路降尘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超标敏感点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特别是工程爆破时间。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业主内部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工程招标,将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纳入工程建设合同中。聘请第三方单位开展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按季度和年度将环境监理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蓄水前须进行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环保调度方案、生态泄水设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鱼道、鱼类增殖放流站、鱼类栖息地保护等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项目建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运行3-5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4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四川省环境保护厅,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15日印发

关于福建石狮鸿山热电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神华福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审批〈福建石狮鸿山热电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神福鸿规〔201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辖石狮市鸿山镇。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建设2台1000兆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配置2台3130吨/小时超超临界煤粉炉,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除灰渣、污水处理和海水直流冷却系统。建设海水淡化系统作为生产、生活水源,配套建设2座圆形封闭煤仓等公用辅助工程,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取水明渠、灰场、码头等依托一期工程,并对部分依托设施进行改造。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福建省“十二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国家能源局以《关于同意福建省2014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复函》(国能电力〔2014〕360号)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该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在一期工程温排水口及附近海域设置监测点,针对海域环境影响实施常年动态监测。对现有灰场进行改造,进一步完善防渗措施,确保灰场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上述工作完成前,本工程不得投入试运行。

以上要求纳入本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接受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监督检查。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同步实施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不得低于98.8%。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烟气脱硝工艺,以液氨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得低于85%。采用三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除尘,配套建设湿式电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9.97%。烟气经过1座240米高烟囱排放。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灰场等的扬尘控制措施,减轻各类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厂界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支持该项目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实现大气污染物低浓度排放。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不断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根据不同水质分类处理污(废)水,除直流冷却温排水和海水淡化系统排水排入锦尚湾外,脱硫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等其他污(废)水经处理后回用或者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厂区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动态监测,避免对地下水环境和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吹管、锅炉排气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期间应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厂界环境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粗、细分储方式,不得湿排。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改造后的一期灰场贮存,加强灰场管理和监测,防止对周边敏感目标以及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加强码头及船舶固体废物管理,严禁向码头海域直接倾倒。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六)严格落实海洋生态保护措施。船舶污水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处置,禁止向码头海域直接排放。科学布设取水口和温排水排放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取、排水口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和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采取增殖放流等方式实施生态补偿。在排水口影响范围内合理设置常年跟踪监测点,针对海域环境影响开展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八)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该项目未经我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应深刻反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和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泉州市环境保护局,石狮市环境保护局,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15日印发

关于河南周口隆达“上大压小”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河南周口隆达“上大压小”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周隆电公司〔2014〕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选厂址位于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汤庄乡,拟在关停现有机组的基础上异地新建2×600兆瓦超超临界凝汽式燃煤发电机组,配2×2060吨/小时超超临界煤粉炉,同步建设锅炉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系统。采用带自然通风冷却塔的二次循环冷却系统,工业用水为周口市沙南污水净化中心的中水,配套建设条形煤场、灰场、污水处理等公用及辅助设施。相应关停现有三期工程2×135兆瓦机组在内的河南省46.2万千瓦小机组。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河南省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12-2030年)》、《河南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周口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满足清洁生产要求。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须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燃用设计煤种,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不设烟气旁路和GGH(烟气换热器),设计脱硫效率不低于95%。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SCR脱硝装置,脱硝效率不低于80%。采用电袋复合除尘器除尘,脱硫系统除尘效率按50%计,综合除尘效率99.95%,脱硫系统后预留增建湿式除尘器的条件。除尘、脱硫和脱硝对汞的协同脱除率不低于70%。两炉合用一座240米高双管集束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新建燃煤锅炉排放限值要求。支持该项目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发改能源〔2014〕2093号)实现大气污染物低浓度排放。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的扬尘控制措施,减少各类无组织排放。采用半封闭煤场,煤场两端设防风抑尘网,采用封闭式输煤栈桥,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等落煤点设布袋除尘装置,煤仓间、灰库等顶部设置布袋除尘装置。厂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做好全厂水平衡,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一般性工业废水经工业废水处理后用于脱硫工艺用水,脱硫废水单独处理达标后用作煤场喷洒和灰渣调湿,含煤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回用于输煤系统补充水,含油废水经油水分离处理后回用于煤场喷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等。循环冷却水排水用于脱硫脱硝工艺补水、灰渣调湿等,剩余部分排至周口市沙南污水净化中心。厂内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污水不外排。

厂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氨罐区、油罐区、各主要废水处理装置区域等采取重点防渗处理,灰场边坡和库底采用复合土工膜防渗,厂址区和灰场上下游设置地下水监测点位,制定地下水污染防范和应急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工程平面布置,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各种风机入口、锅炉排汽口处设置消声器,空压机、循环水泵、碎煤机等高噪声设备室内布置。冷却塔附近厂界设置隔声屏障,确保各厂界昼、夜间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

(四)做好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综合利用,用于生产水泥和粉煤灰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综合利用不畅时用汽车运至事故灰场贮存,禁止在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场地暂存或中转。灰场建设和运行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Ⅱ类场地要求。灰渣及脱硫石膏应分区堆存、分层碾压并洒水降尘,达到设计标高及时覆土绿化。按计划做好老灰场的封场工作。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及灰场的设计和运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六)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防止施工废水、施工扬尘、噪声污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七)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锅炉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口。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试生产前,应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交书面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和周口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周口市环境保护局,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15日印发

关于宁夏国电大武口热电(2×35万千瓦)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宁夏国电大武口热电(2×35万千瓦)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国电集生〔2014〕20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工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拟在现有工程西侧扩建2×350兆瓦超临界单抽凝燃煤机组,配2×1200吨/小时超临界煤粉炉。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低氮燃烧及SCR脱硝,五电场静电除尘器除尘工艺。配套建设脱硫、脱硝和除尘装置,煤场、灰场、废水处理设施等公用和环保设施依托现有工程。生产、生活用水水源同现有工程,以石嘴山第一污水处理厂中水为水源,备用水源为石嘴山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及回用水工程再生水,生活用水来自电厂自备地下水井。扩建工程建成后,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拟新建和改造的棚户区提供采暖供热,并拆除供热范围内全部45台燃煤锅炉。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石嘴山市热电联产规划(2013-2025)》和《石嘴山市城市供热规划(2012-2025)》要求,水利部出具了《关于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2×350MW热电联产机组扩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3〕35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配合当地政府按期关停拆除供热范围内45台燃煤锅炉,该内容纳入本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二)燃用设计煤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单塔双循环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不设GGH和烟气旁路,脱硫效率不得低于98.6%;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工艺,以尿素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得低于80%;采用配高频电源的五电场静电除尘器(设集束式GGH),综合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9.97%;除尘、脱硫、脱硝对汞产生的协同去除率不低于70%。烟气经240米高单管烟囱排放,烟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认真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贮煤场等环节扬尘控制措施。依托一期条形全封闭煤场,输煤栈桥及粉碎系统均采取密闭措施,筛分、碎煤车间及各转运点等设除尘装置。灰渣采用封闭车辆运输到灰场分区碾压贮存,并进行喷水增湿。厂界大气污染物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优化废水处理方案和回用途径。脱硫废水单独处理后回用于灰场喷洒和干灰调湿,含煤废水处理后回用于煤水处理系统,工业废水处理后回用于脱硫系统;生活污水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和道路喷洒。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部回用不外排。设置足够容量事故水池,确保各种工况下废水不外排。

扩建工程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新建的尿素溶液罐区、燃油罐区、事故废水池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订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靠近辅机机械通风冷却塔厂界安装高2.5米、长400米的隔声屏障。厂界环境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周围各敏感点昼、夜间噪声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合理安排吹管时间,吹管须提前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贮存方式。灰渣及脱硫石膏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不畅时用汽车运至一期的事故灰场碾压贮存。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尿素溶液罐区、燃油罐区、事故废水池等区域的防渗和监控措施。加强对除尘、脱硫、脱硝等系统装置运行的管理,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事故发生。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七)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开展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项目竣工后,必须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及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宁夏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15日印发

关于神华国华广投北海电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华电力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神华国华广投北海电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国华电战略〔201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工程主要内容包括:建设2台1000兆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配置2台2750吨/小时超超临界二次再热锅炉,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除灰渣、污水处理和海水直流冷却系统,工程不建设储煤设施,租用煤炭储运配送中心2座圆形全封闭煤仓,配套建设1座10万吨级煤码头、供排水系统以及灰场等公用辅助工程。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家能源局以《关于同意神华国华广投北海电厂新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国能电力〔2013〕341号)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该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因此,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及运营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配合北海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烟(粉)尘减排计划,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同步实施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程,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不设烟气旁路,综合脱硫效率不得低于98%。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和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烟气脱硝工艺,以尿素为脱硝还原剂,脱硝效率不得低于80%。采用三室五电场电除尘器除尘,配套建设低低温省煤器和湿式电除尘器,综合除尘效率不得低于99.97%。烟气经过1座240米高烟囱排放。落实原辅料储运、破碎工序及灰场等的扬尘控制措施,减轻各类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厂界大气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烟气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相关要求,支持该项目按照《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实现大气污染物低浓度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不断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根据不同水质进行分类处理,直流冷却温排水排入铁山港海湾,码头废水、脱硫废水以及生活污水等经处理后回用或者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厂区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动态监测,避免对地下水环境和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同时,吹管、锅炉排气应采取降噪措施,吹管期间应公告周围居民,防止噪声扰民。厂界环境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除灰渣系统应采用灰、渣分除,干灰粗、细分储方式,不得湿排。灰、渣和脱硫石膏立足于全部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单位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综合利用不畅时运至灰场贮存,灰场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加强灰场管理和监测,防止对周边敏感目标以及地下水造成污染。加强码头及船舶固体废物管理,严禁向码头海域直接倾倒。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五)严格落实海洋生态保护措施。涉海施工采取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施工工艺,施工时间避开海洋生物活动高峰期和敏感期。对涉海施工中发现的零星红树林、中华白海豚等采取移植和应急救助等保护措施,减少对其伤害。船舶污水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处置,禁止向码头海域直接排放。科学布设取水口和温排水排放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域生态环境和环境敏感目标产生不利影响。采取开展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等方式实施生态补偿。在排水口影响范围内合理设置常年跟踪监测点,针对海域环境影响开展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脱硫、脱硝、除尘等系统装置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一旦出现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工艺,防止工程施工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八)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安装外排烟气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烟囱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在项目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

五、我部委托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4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市环境保护局,铁山港区环境保护局,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15日印发关于金昌市2×330MW热电联产工程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通过先期验收的函

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金昌市2×330MW热电联产工程环保设施(脱硫、脱硝、除尘)先期验收的请示》(甘电投司发〔2014〕53号)及附送的《金昌市2×330MW热电联产工程环保设施(脱硝、电除尘、脱硫)验收监测报告》(甘环监验字〔2014〕第117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收悉。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于2014年9月12日对工程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工程位于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建2×330兆瓦国产亚临界、间接空冷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和2×1165吨/小时煤粉炉。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烟气经SCR脱硝设施、高效五电场静电除尘器和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处理后,通过1座180米高单管烟囱排放。

安装了烟气自动连续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已通过甘肃省环境监察局验收。烟囱按照规范要求设置了永久性监测口。

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标准限值。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配套建设了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验收监测结果符合《关于金昌市2×330MW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1〕340号)的要求,通过先期验收。你公司应在通过先期验收6个月内办理整体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完成整体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1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甘肃省环境保护厅,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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