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11月16日公示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为公示全文:齐环法〔2014〕109号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营业执照注册号:230000400002692组织机构代码:56517006-6地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路132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孙继芳我局于2014年8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监测,1-6号炉烟尘浓度为816mg/m3,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为30mg/m3,超标26倍; SO2浓度为333mg/m3,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为200 mg/m3,超标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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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能源富拉尔基热电厂再被行政处罚 罚款10万元(全文)

2014-11-13 14:06 来源: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 

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11月16日公示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为公示全文:

齐环法〔2014〕109号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230000400002692

组织机构代码:56517006-6

地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孙继芳

我局于2014年8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监测,1-6号炉烟尘浓度为816mg/m3,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为30mg/m3,超标26倍; SO2浓度为333mg/m3,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为200 mg/m3,超标0.7倍;氮氧化物浓度为883mg/m3,国家规定排放标准为200mg/m3,超标3.4倍。烟尘、 SO2、氮氧化物排放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有2014年第三季度齐齐哈尔市国控企业污染源废气监测数据审核表、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关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14年10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齐环法〔2014〕105号),告知你单位有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有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期限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达标排放,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并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齐齐哈尔分行永兴支行

户 名: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

帐 号:16645269743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龙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齐齐哈尔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 11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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