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力杆塔上悬挂广告牌、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行为,拒不改正的,今后都将受到处罚。对单位最高罚款10000元,对个人最高罚款1000元,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还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省首部规范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后,我们将动用法律武器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省电力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我省电力设施损失严重山西是能源大省,其中,电力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近年来得到迅猛发展。数据显示,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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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电力:为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撑起“保护伞”

2014-08-30 09:34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作者: 王佳丽 贠娟绸

“在电力杆塔上悬挂广告牌、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行为,拒不改正的,今后都将受到处罚。对单位最高罚款10000元,对个人最高罚款1000元,造成电力设施损害的,还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省首部规范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后,我们将动用法律武器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省电力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我省电力设施损失严重

山西是能源大省,其中,电力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近年来得到迅猛发展。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省共有发电厂(站)334座,发电装机容量为5714万千瓦,位居全国第9。2013年,全省完成发电量2625亿千瓦时,用电量达183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32%;外送电量806亿千瓦时,全国排名第2位。

山西电网又是京津唐电网乃至国家电网的核心组成部分,在全国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随着国内首条1000千伏晋东南-南阳-荆门特高压交流示范工程在我省建成投运,以及全省“输电与输煤并举,积极发展输电,实现输煤与输电优势互补”战略的持续推进,山西电网作为电力输出和跨区配送枢纽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受输电线路点多、面广、线长、管理难度大以及少数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影响,盗窃、破坏、损害电力设施行为时有发生。”省电力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据不完全统计,近3年来,全省共发生电力设施遭外力破坏事件32000多起,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11.35亿元。

而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一旦受损,整个相关区域的工农业生产、居民生活都要受到影响。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施工强度呈现爆发式增长,施工单位挖断电缆、高大物件吊运触碰电线、车辆肇事撞坏线杆等情况也时有发生。

除此之外,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种树、建房,在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钓鱼、倾倒渣土、超高垫土、挖沙取土采石,电力线、电话线、广播电视线“三线”交越搭挂,可以说,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已是刻不容缓,电力设施保护立法势在必行。

电力设施保护多了一个法律武器

我省电力设施损害和破坏情况如此严重,与相关法律法规在规范和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不相适应有一定关系。

据了解,早在1995年和1998年,国务院就分别颁布《电力法》和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这在当时对于推进和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颁布时间早、原则性规定多,不能很好具体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随着我省电力设施建设步伐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乡规划与电力规划部分脱节、电力建设频遭阻碍,影响和干扰到电力设施建设。如何规范和解决此类问题,《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同样未能明确,都需要针对性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省电力公司及政府、法律界相关人士也表示,1998年以来,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及政府机构改革逐步深入,山西省电力工业局撤销,厂网分家,以公司化运营的山西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已不再具备电力行政管理及电力执法职能。而承担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有关部门由于受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等限制,电力监督管理和执法队伍力量明显不足,难以满足日益繁重的电力设施保护执法工作需要,迫切需要制定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鉴于以上问题,今年以来,省政府法制办根据省人大2014年立法计划要求,组织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等单位,共同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组,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等为主要依据,结合山西具体实际,将实践中保护电力设施的成熟经验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供了实实在在的法律支撑。

《条例》内容彰显山西特色

“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近年来因矿产资源开采引起的地面塌陷造成发电厂、变电站地基下沉、电力线路杆塔倾斜等问题也呈逐年增多趋势,不仅严重影响到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更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正常生产生活用电构成威胁。”为此《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突出本省特色,明确了电力设施保护与矿产企业的关系处理。

《条例》规定,在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等电力设施的建设需要压覆重要矿床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申报登记手续;已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申报登记手续的,开采企业不得开采压覆区内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开采电力线路保护区地下煤炭等矿产资源,应当提前与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商定保护措施,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省经信委副主任冀明德表示,《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多个方面对保护工作进行了责任明确,既填补了法律空白,又具有浓郁的本省特色,特别是规定了政府及有关单位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职责,电力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关系协调,风电、光伏发电电力设施保护的范围,±660千伏直流输电线路和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特高压输电线路的保护区,开采电力线路保护区地下煤炭等矿产资源相关单位应采取的措施,“房线矛盾”、“树线矛盾”的处理,以及收购废旧电力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义务等,对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起到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记者了解,新颁布的《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根据目前我省电力设施和特高压输电线路的发展状况,将光伏、风力发电设施和电力交易设施纳入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并对具体的设施设备进行细化规定。

可以预见,随着《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开始实施,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必将进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

原标题:为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撑起“保护伞”——写在《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即将实施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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