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整理了江苏环保厅2014年1-8月份对9个电力项目环评批复,其中火电项目8个,风电项目1个。
关于对龙源盐城大丰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4〕89号
龙源大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南京师范大学编制的《龙源盐城大丰风电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4〕50号)及大丰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大环审〔2014〕11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大丰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大丰市东部上海农场和海丰农场内,建设80台2.5MW风电机组。
二、同意大丰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合理布局风电机组。风机电缆布设应采用地埋式。风电场内道路应在满足交通运输功能的基础上,尽量减少路幅宽度和路堤高度。根据鸟类迁徙特性,优化风机轮毂高度设计和平面布局,确保候鸟迁徙时的飞行安全。
(二)落实施工期生态保护措施。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工程开挖尽量减少破坏农田,施工后及时进行土地平整。工程施工须避开丹顶鹤、豆雁等候鸟迁徙高峰季节。对施工人员进行候鸟保护等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在工地及周边设立爱护鸟类及自然植被的宣传牌。严禁捕猎各种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
(三)强化施工期的环保管理及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污染,施工废水须经有效处理后回用。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四)职工生活污水经新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升压站及场区绿化,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标准。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风机周围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六)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升压站发生事故或检修时的废油应暂存于事故池,并及时送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七)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以风电场外侧风机基座为起点,水平设置300米噪声防护距离,该防护距离内不得有环境敏感目标。
(八)本项目升压站涉及电磁辐射环境影响,应另行开展相关环境影响评价。
三、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四、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盐城市环保局、大丰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大丰市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大丰市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23日
关于对江苏国信高邮燃机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4〕90号
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委托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编制的《江苏国信高邮燃机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4〕104号)及高邮市环保局初审意见(邮环许可〔2014〕52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高邮市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原则同意你公司在拟定地点按《报告书》所述新建2×10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供热机组及配套的公用辅助工程。
二、同意高邮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初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污染控制水平、资源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达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锅炉酸洗废水和燃机清洗废水经厂内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排入高邮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不得另设污水外排口。
(三)本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选用低氮燃烧工艺,预留脱硝装置位置。2台锅炉烟气各经1座不低于60米高烟囱排放,锅炉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厂界西侧与北侧建设必要的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分别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暂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尘措施,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事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与地方政府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体系建设,落实组织体系、管理制度、设施物资、信息系统和区域联控(联动)机制等方面措施,加大环境风险预警和监控力度。
(七)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项目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防止生产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等事故发生。
(八)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日常监测。
(九)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四周应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本项目配套供热管网应与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本项目建成投运后,应立即关停供热范围内现有167台小锅炉须,并作为本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今后,本项目供热范围内不得各类小锅炉。
(十一)电力送出等配套工程应尽快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本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SO2≤113.5吨、NOx≤438.9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外排):废水量≤16901吨、COD≤3.245/0.845吨、氨氮≤0.1375/0.0845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扬州市环保局和高邮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高邮市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高邮市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23日
关于对吴江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4〕65号
苏州吴江光大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吴江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4〕37号)及吴江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吴环建〔2014〕140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吴江区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拟定地点建设2台日处理能力为750吨的机械炉排炉焚烧炉,设置2台最大连续蒸发量为75t/h余热锅炉,2台装机容量为18MW的纯凝式发电机组及建设配套的烟气净化系统、垃圾接收储运系统和相关公用工程等设施。
二、同意吴江区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本项目为生活垃圾综合利用项目,不得处理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全面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本项目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污染物控制和排放、环保管理等应优于同类项目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三)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炉内脱硝+半干式脱酸+干石灰喷射+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处理,脱硝还原剂采用尿素。加强焚烧炉运行管理,必须确保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2座焚烧炉烟气经1座80m高双管集束排气筒排放。焚烧炉技术指标及烟气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烟气中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欧盟现行标准。
(四)进一步强化垃圾卸料、垃圾输送系统及垃圾贮坑等的污染控制措施;停炉检修期间,垃圾储坑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焚烧炉烟囱排放(如出现2台炉同时停炉的意外情况,则通过40米高应急排气筒排放);垃圾运输车须密闭且有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的措施;垃圾贮坑和垃圾输送系统须密闭并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垃圾渗滤液处理构筑物须加盖密封,确保恶臭污染物厂界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不得扰民。
(五)你公司应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垃圾分类工作,严格控制生活垃圾中氯和重金属含量高的物质混入焚烧的垃圾。
(六)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管网。垃圾渗滤液及其它高浓度生产废水应在厂内采用“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MBR生化处理+NF纳滤膜”处理达接管要求后与生活污水一并接入城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行。建设垃圾渗滤液回喷系统,设置足够容量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渗滤液未经处理排放至地表水体。
(七)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八)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焚烧炉渣综合利用,焚烧飞灰经固化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后,方可送吴江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二期工程分区填埋。厂内废机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污水处理污泥应在厂内焚烧处理。
(九)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设置厂界外300m环境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杜绝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十一)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在线监测装置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对炉内燃烧温度、CO、含氧量、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HCl等做到实时自动监测,并在厂外设置显示屏,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对活性炭施用量实施计量。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的有关规定,对烟气排放及《报告书》中确定的监测点(大气和土壤)定期开展二噁英监测。
(十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十三)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厂界建设绿化隔离带,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SO2≤122.72吨、NOx≤483.04吨、烟尘≤24.88吨、HCl≤24.32吨、HF≤2.4吨、CO≤243.44吨、Hg≤0.122吨、Cd≤0.122吨、Pb≤1.22吨、二噁英(gTEQ/a)≤0.24。
(二)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120085吨,COD≤12.01/6吨、氨氮≤1.8/0.6吨、BOD5≤2.4/1.2吨、SS≤8.41/1.2吨、总磷≤0.06/0.06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苏州市环保局和吴江区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吴江区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吴江区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3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监察总队,苏州市环保局,吴江区环保局,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关于对昆山蓝天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4〕63号
昆山蓝天天然气能源项目筹建处:
你公司委托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编制的《昆山蓝天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4〕12号)及昆山市环保局预审意见(昆环建〔2013〕3471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昆山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拟定地点按《报告书》内容新建2×FT8-3燃机+2×65t/h余热锅炉+1×4.8MW背压式汽轮机+1×15.5MW抽凝式汽轮机及相应公辅工程;新建输气管线13.7km;配套建设供热管网总长10.9 km。
二、同意昆山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及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各类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内废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建邦北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内不得另设废水排放口。建邦北区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试生产。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报告书》所列要求。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标准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对高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项目试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确保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制定事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与地方政府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体系建设,落实组织体系、管理制度、设施物资、信息系统和区域联控(联动)机制等方面措施,加大环境风险预警和监控力度。天然气管道防腐采用外防腐涂层和强制电流阴极保护联合方式,特殊地段须采用加强级防腐材料。对临近集中居民区段管道,应采取强化管道本质安全设计、增加管道壁厚、提高防腐等级、射线探伤等措施,加大管线安全保护力度,防范环境风险。强化管道维护保养和巡线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管线工程须在统一规划的管廊内敷设,不新增永久性占地。管道沿线100m范围内有居民点等声敏感目标的施工段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防止施工噪声扰民。土方挖掘后应及时回填,减少土方堆存时间。临近居民点的施工作业区应采取围挡作业,对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进行洒水抑尘。施工垃圾及时清运。
(八)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日常监测。
(九)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输气管线两侧设置各16.6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防护距离范围内目前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和居民点等敏感目标。
(十)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四周应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一)加快本项目配套供热管网及输气管线工程建设,确保其与本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本项目建成投运后,应立即关停鑫源热电及规划供热范围内27家企业自备小锅炉,并作为本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今后,本项目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各类小锅炉。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鑫源热电拆除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
(十二)电力送出等配套工程应尽快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本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13000吨,COD≤2.88吨/0.4143吨,氨氮≤0.063吨/0.014吨,总磷≤0.525吨/0.088吨,SS≤0.92吨/0.05吨。
(二)大气污染物:SO2≤93.49吨,NOX≤403.94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昆山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昆山市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至昆山市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28日
抄送:省能源局,省环境监察总队,昆山市环保局,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
关于对镇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4〕53号
光大环保能源(镇江)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的《镇江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一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4〕28号)及镇江市环保局预审意见(镇环审〔2014〕19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镇江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现有厂区内扩建1台400t/d的机械炉排焚烧炉、1台32t/h余热锅炉以及配套的烟气净化系统、垃圾储运系统,烟气通过80m高烟囱排放(增加一根烟管,与现有烟囱构成一座集束烟囱);新建垃圾卸料、垃圾储坑及垃圾给料系统,与现有项目连通;配套的公用辅助工程依托现有设施。
二、同意镇江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本项目为生活垃圾综合利用项目,不得处理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本项目生产工艺与设备、资源能源利用、污染物控制和排放、环境管理等应达国内同类项目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三)本项目焚烧炉烟气采用“半干法旋转喷雾脱酸反应塔+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处理方案,并采用炉内SNCR脱硝,烟气通过80米高烟囱排放。必须确保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焚烧炉技术指标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烟气排放参照执行欧盟标准。
(四)进一步强化垃圾卸料、垃圾输送系统及垃圾贮坑等的污染控制措施。垃圾运输车须密闭且有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措施,垃圾贮坑和垃圾输送系统须密闭并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垃圾渗滤液处理构筑物须加盖密封,确保恶臭污染物厂界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不得扰民。
(五)你公司应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垃圾分类工作,严格控制生活垃圾中氯和重金属含量高的物质混入焚烧的垃圾。
(六)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建设。废水应根据水质特性进行分类处理。垃圾渗滤液以及卸料平台、引桥及地磅区冲洗水经厂内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后,部分回用于飞灰固化、炉渣冷却和石灰浆制备用水,剩余部分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达接管标准后接管至镇江新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渗滤液处理后的浓缩液回喷于焚烧炉。
(七)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八)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焚烧炉渣综合利用,焚烧飞灰经固化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后,送镇江市焚烧灰渣处置场填埋处置。厂内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九)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设置厂界外300米环境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现无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各类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杜绝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十一)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在线监测装置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对炉内燃烧温度、CO、含氧量、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HCl等做到实时自动监测,并在厂外设置显示屏,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对活性炭施用量实施计量。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的有关规定,对烟气排放及《报告书》中确定的监测点(大气和土壤)定期开展二噁英监测。
(十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十三)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厂界建设绿化隔离带,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0.73/5.0843万t、COD≤1.28/3.52t、BOD5≤0.65/2.04t、氨氮≤0.154/0.394t、SS≤0.8/2.13t、TP≤0.0114/0.0334t。
(二)大气污染物:烟尘≤5.11/49.03t、SO2≤26.24/99.77t、NOX≤99.17/380.26t、HCl≤5.25/93.09t、HF≤0.524/1.988t、CO≤26.24/172.64t、Hg≤0.026/0.316t、Cd≤0.026/0.1t、Pb≤0.26/1.72t、二噁英类≤0.052/0.202gTEQ。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镇江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监理单位每月向镇江市环保局和我厅报告环境监理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至镇江市环保局和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4月23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镇江市环保局。
关于对如东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4〕46号
如东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如东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苏环评估〔2014〕8号)及如东县环保局预审意见(东环评〔2014〕11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如东县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现有厂区内扩建2台400t/d机械炉排炉+2台MCR 32t/h余热锅炉+1台14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及配套的烟气净化系统、垃圾接收储运系统,烟气利用现有一座80米高集束烟囱排放。配套的公用辅助工程依托现有项目的基础上进行扩建。
二、同意如东县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本项目为生活垃圾综合利用项目,不得处理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水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及环境管理要求,应达同类项目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三)焚烧炉采用“SNCR脱硝+急冷塔+干式消石灰加活性炭喷射装置+布袋除尘器”烟气处理工艺,烟气经1根80m高集束烟囱排放。必须确保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焚烧炉技术指标及烟气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烟气中HF、二噁英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欧盟标准。
(四)进一步强化垃圾卸料、垃圾输送系统及垃圾贮坑等的污染控制措施;垃圾运输车须密闭且有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的措施;垃圾贮坑和垃圾输送系统须密闭并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垃圾渗滤液处理构筑物须加盖密封,确保恶臭污染物厂界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不得扰民。
(五)你公司应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垃圾分类工作,严格控制生活垃圾中氯和重金属含量高的物质混入焚烧的垃圾。
(六)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建设。废水应根据水质特性进行分类处理。冷却塔排水、锅炉废水经处理后回用。垃圾渗滤液优先回喷入炉,其余与高浓度生产废水接入渗滤液预处理站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必须设置足够容量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
(七)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八)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焚烧炉渣综合利用,焚烧飞灰经固化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后,方可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单独分区填埋处置。厂内废机油、废离子交换树脂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污水处理污泥及厂内生活垃圾应在厂内焚烧处理。
(九)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厂界外设置300m环境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现无环境敏感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杜绝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十一)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在线监测装置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对炉内燃烧温度、CO、含氧量、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HCl等做到实时自动监测,并在厂外设置显示屏,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对活性炭施用量实施计量。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的有关规定,对烟气排放及《报告书》中确定的监测点(大气和土壤)定期开展二噁英监测。
(十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十三)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厂界建设绿化隔离带,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
(一)水污染物(括号前为接管量,括号内为外排量):废水量≤58400/166800吨,COD≤23.75(2.92)/57.05(8.34)吨、BOD5≤10.47(0.58)/23.14(1.66)吨、SS≤13.76(0.58)/38.21(1.66)吨、氨氮≤1.25(0.29)/2.91(0.83) 吨、TP≤0.25(0.03)/0.58(0.08)吨。
(二)大气污染物:烟尘≤24/54吨、SO2≤93.87/211.57吨、HCl≤53.33/119.99吨、NOx≤192/432吨、HF≤1.07/2.47吨、Hg≤0.11/0.25吨、Cd≤0.011/0.021吨、Pb≤0.11/0.25吨、二噁英≤0.107/0.247gTEQ。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南通市环保局、如东县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监理单位每月向我厅上报一次监理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4月11日
关于对江苏国信宜兴燃机热电联产工程专用输气管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4〕42号
宜兴信志燃气管道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国信宜兴燃机热电联产工程专用输气管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宜兴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宜兴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生态恢复和补偿措施、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按《报告书》所述内容建设。
二、原则同意宜兴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要求: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安全作业方式,首站和阀室生产设备、控制水平和生产管理水平须达国内同类项目先进水平。
(二)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各种施工活动严格控制在施工区域内,减少对植被的破坏;管线穿越三氿重要湿地、太湖(宜兴市)重要保护区应采取对生态环境影响小的施工方式,不得在两个生态红线区域内设置施工场地,严格执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要求;管线开挖施工时,避免雨天施工进行开挖、填筑,及时回填,施工结束后及时实施生态恢复、绿化工作。
(三)实施废污水的收集、处理措施。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区洒水抑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及清管、试压废水经收集后采用吸污车运至清源污水厂处理。运营期首站生活污水经MBR膜生物反应器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表1中的“城市绿化”标准后用于站内绿化。
(四)合理选择施工场地,科学管理施工现场,设置挡风墙、围栏、蓬布等遮盖设施,定期洒水,抑制施工扬尘对附近敏感点的影响。物料堆场须设置在环境敏感点主导风向下风向300m之外。采用先进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加强生产管理和风险防范,减少运营期事故排放。场站设备与管道检修时产生的天然气和管道事故状态下的天然气通过15m高的放空管排放。
(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源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及消声等降噪措施,管线或站场附近200 m内有环境保护目标时,禁止高噪声施工机械夜间(22:00~次日6:00)在敏感目标350m范围内施工。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放空系统的排气口设置消声装置,放空作业避免在夜间进行。首站、阀室厂界噪声分别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
(六)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站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七)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首站及阀室的生产装置区周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管线两侧设置各19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防护距离范围内目前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和居民区等敏感目标。
(八)完善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及报警系统,配备事故应急物资。本项目事故应急预案必须与当地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的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联动。
(九)加强站场绿化以减轻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向我厅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四、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无锡市环保局、宜兴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五、本项目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保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全过程环境监理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环境监理单位每月向我厅上报一次监理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27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无锡市环保局,宜兴市环保局,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张家港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4〕36号
张家港金州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张家港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张家港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张环发〔2013〕211号)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张家港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公司在现有厂址内建设1台300t/d机械炉排炉及相应公辅工程项目。
二、你公司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属违法建设,我厅于2013年7月责令整改。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在今后项目建设和管理中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并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相关要求。
三、同意张家港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以新带老”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本项目为生活垃圾综合利用项目,不得处理工业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除点火助燃使用轻柴油外,不得掺烧煤等其它燃料。
(二)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污染物控制和排放、环保管理等应优于同类项目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三)焚烧炉烟气采用 “SNCR脱硝+半干法除酸+干法除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组合净化工艺,必须确保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焚烧炉烟气经1座80米高集束烟囱排放。焚烧炉技术指标及烟气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烟气中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欧盟现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四)进一步强化垃圾卸料、垃圾输送系统、垃圾贮坑及飞灰固化等的污染控制措施。优化运输线路,垃圾运输车须密闭且有防止垃圾渗滤液滴漏措施;垃圾贮坑和垃圾输送系统须密闭并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垃圾渗滤液处理构筑物加盖密封,不得产生恶臭扰民。
(五)你公司应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垃圾分类工作,严格控制生活垃圾中氯和重金属含量高的物质混入焚烧的垃圾。
(六)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建设。建设垃圾渗滤液回喷系统,本项目产生的垃圾渗滤液应全部进行回喷。现有项目垃圾渗滤液经现有渗滤液处理站处理达接管要求后部分回用于生产,剩余部分接管至张家港城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车辆冲洗废水、出渣废水经现有二级生化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生产;除盐水系统排水及锅炉排污水经中和后回用于生产。设置足够容量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渗滤液未经处理排放至地表水体。公司至张家港城北污水处理厂的废水管道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项目不得设置污水外排口。加强清下水排口的日常监控,确保废水不外排。
(七)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八)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置。焚烧炉渣综合利用,焚烧飞灰经固化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后,方可在张家港东沙生活垃圾填埋场分区填埋;污水处理污泥进入焚烧系统焚烧处理。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九)按《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在厂界外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规划、新建环境敏感目标。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杜绝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十一)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在线监测装置应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对炉内燃烧温度、CO、含氧量、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HCl等做到实时自动监测,并在厂外设置显示屏,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对活性炭施用量实施计量。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的有关规定,对烟气排放及《报告书》中确定的监测点(大气和土壤)定期开展二噁英监测。
(十二)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十三)做好厂区绿化工作,厂界建设绿化隔离带,减轻本项目废气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十四)按计划落实现有项目“以新带老”措施,并作为本项目试生产的前置条件之一。
四、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本项目/全公司):SO2≤23.36吨/70.08吨、NOx≤54.72吨/164.16吨、烟尘≤4.68吨/14.04吨、HCl≤4.88吨/14.64吨、HF≤0.52吨/1.56吨、CO≤15.6吨/46.8吨、Hg≤0.0082吨/0.0246吨、Cd≤0.002吨/0.006吨、Pb≤0.0976吨/0.2928吨、二噁英≤0.026 TEQg /0.078TEQg。
(二)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不新增水污染排放总量):废水量≤29200吨,COD≤8.76吨、氨氮≤0.58吨、总磷≤0.05吨、SS≤5.84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五、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苏州市环保局、张家港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七、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督促监理单位每月向我厅上报一次监理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3月20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省环境监察总队,苏州市环保局,张家港市环保局,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大唐国际金坛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苏环审〔2014〕31号
江苏大唐国际金坛燃气热电项目筹备处:
你单位委托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编制的《大唐国际金坛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技术评估意见及金坛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坛环服开复〔2013〕27号)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评估意见及金坛市环保局的预审意见,在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同意你单位在拟定地点按《报告书》内容新建2台400MW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及相应公辅工程。
二、同意金坛市环保局预审意见。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预审意见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落实以下各项工作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及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等应优于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厂内处理后尽量回用,剩余部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金坛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不得设置污水外排口。加强清下水排口的日常监控,确保废水不外排。
(三)本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选用低氮燃烧工艺,预留脱硝装置位置。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2台锅炉烟气分别经2座高度不低于60米的烟囱排放,烟气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交通干线一侧执行4类)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分别按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保管理要求设置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暂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渗漏、防扬尘措施,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六)加强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管理,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减轻工程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防止生产、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的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按《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置烟气连续监测装置。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八)加强厂区绿化工作,建设厂界绿化隔离带,减轻废气、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本项目涉及的天然气输送工程、热力管网工程、输变电设施工程须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应与本项目同时设计、建设、投运,并作为项目试生产前提条件之一。
(十)本项目建成投运后,应无条件关停供热范围内现有128台燃煤小锅炉及加怡热电厂2台75t/h燃煤供热机组,并作为本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今后,本项目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各类小锅炉。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SO2≤402.07吨、NOX≤1597.8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44000吨、COD≤8.25吨、总磷≤0.0165吨、氨氮≤0.1925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该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试生产须报我厅,试生产期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申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五、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由常州市环保局、金坛市环保局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不定期抽查。
六、实施全过程环境监理。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复的《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本项目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经遴选确定的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并作为项目开工、试运营与竣工环保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每月向我厅上报一次监理报告,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20日
抄送:省能源局,省环境监察总队,常州市环保局,金坛市环保局,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