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近日了解到,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4〕24号)精神,宁波市结合宁波实际,在认真研究,反复衔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下放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发布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4〕24号),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核准目录按核准权限分为国家核准、省级核准、市级核准和县(市)区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核准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要严格依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并做好协同监管,进一步简化审核内容、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规定,取消项目核准咨询环节。强化重大项目前期会商,进一步提升核准服务水平。为便于企业开展相关工作,企业可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企业投资项目服务联系单”。
四、对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对于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严格控制或禁止投资。
五、市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核准与备案管理的业务指导,规范核准与备案行为。县(市)区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录入、报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
六、涉及已下放给县(市)区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宁波市、县(市)、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即行废止。
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征求意见稿)
一、农业水利
(一)国家核准
1.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2.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市核准
1.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2.水库及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流域、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库及其他水事工程。
(三)县级政府核准
水库及其他水事工程:国家、省、市核准之外的水库及其他水事工程。
二、能源
(一)国家核准
1.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2.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3.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以外的火电站项目。
4.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以外的燃煤热电项目。
5.核电站项目。
6.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7.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8.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
9.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10.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11.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12.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二)省核准
1.水电站:在界河和省内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2.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
3.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
4.风电站:海上风电及列入国家相关计划的项目。
5.电网工程:±4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非跨省500千伏、220千伏交流项目,跨市110千伏交流项目。
6.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7.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配套项目)。
8.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国家核准外的输油管网项目及储运设施。
9.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国家核准外的输气管网项目及配套设施。
10.变性燃料乙醇。
(三)市核准
1.电网工程:市域内的110千伏交流项目。
2.风电站:省核准外的风电站项目。
(四)县级政府核准
1.水电站:国家、省核准外的水电站项目。
2.热电站:国家、省核准外的热电站项目。
3.电网工程:国家、省、市核准外的电网工程项目。
三、交通运输
(一)国家核准
1.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2.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
3.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
4.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
5.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项目。
6.内河航运: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7.民航:新建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二)省核准
跨市的高速公路和铁路等项目。
(三)市核准
1.新建(含增建)铁路:除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和备案项目外,按隶属关系报省或由市核准。
2.公路: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外的市域内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国、省道公路项目;跨县(市)区的干线公路项目;公路主枢纽场站项目。
3.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国家核准外的跨海,跨甬江、姚江、奉化江(通航段),跨县(市)区桥梁及隧道项目。
4.沿海航运:除国家核准项目外,其余沿海水域(含象山港、甬江)码头等港航设施和使用岸线项目。
5.内河航运:内河航运500吨(含)—1000吨级(不含)通航建筑物项目。
(四)县级政府核准
1.公路:国家、省、市核准外的其他公路项目。
2.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国家、省、市核准外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3.内河航运:内河航运500吨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
四、信息产业
国家核准: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五、原材料
(一)国家核准
1.稀土、铁矿开发: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2.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热轧项目。
3.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
4.石化:新建乙烯项目。
5.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6.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二)市核准
1.铁矿、有色矿山开发:有色矿山开发项目;已查明资源储量5000万吨以下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2.化肥:钾矿肥、磷矿肥项目。
3.水泥:水泥项目。
4.稀土:稀土深加工项目。
5.黄金:采选矿项目。
六、机械制造
(一)国家核准
1.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2.船舶:新建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二)市核准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国家核准: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八、高新技术
国家核准: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九、城建
(一)国家核准
1.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
2.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
(二)市核准
1.国家批准规划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2.城市供水:市域内跨县(市)区引水及水资源需市统一平衡的引水项目(含水厂)。
3.城市道路桥梁:跨甬江、姚江、奉化江(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跨县(市)区城市道路项目。
4.城市污水处理:污水处理服务范围跨县(市)区项目。
5.城市燃气管网工程:高压管道和跨县(市)区项目。
6.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跨县(市)区项目。
7.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的项目)。
8.垃圾处理:处理范围跨县(市)区垃圾项目。
9.市域内所有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处理项目。
10.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公交场站项目。
(三)县级政府核准
1.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除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外的项目)。
2.国家、省、市核准外的其他城建项目。
十、社会事业
(一)国家核准
1.主题公园:特大型、大型项目。
2.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
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
(二)市核准
1.中小型主题公园项目。
2.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3.其他社会事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项目隶属关系在宁波市级的项目。
(三)县级政府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除由国家、省、市核准外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项目隶属关系在县级的项目。
十一、金融
国家核准: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十二、外商投资(本目录第十二条规定之外分别属于国家、省、市、县核准的,按照本目录第一至第十一条规定核准)
(一)国家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
(二)市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市核准。
(三)县级政府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县级政府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国家核准: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
关于《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进一步下放市级备案管理权限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国务院、省政府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规章。
(一)国家层面
国务院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进行了修订,并于2013年12月2日正式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国发〔2013〕47号),以下简称《国家目录》)。《国家目录》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进一步缩小了核准范围,下放了核准权限,共取消、下放和转移49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19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20项、转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10项;二是在一些领域改进了管理方式,例如在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领域,由一律实行核准制改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三是暂时保留了一些目前尚不具备取消和下放条件的项目,今后要抓紧工作、创造条件,在下次修订目录时作出调整。《国家目录》发布后,国家发展改革委相继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2662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4〕1210号)、《关于印发核准文件格式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4〕1454号)等配套政策文件。
(二)省级层面
在《国家目录》的基础上,浙江省政府于2014年6月4日正式发布了《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浙政发〔2014〕24号,以下简称《省目录》),进一步明确了省级核准和市县核准的权限,进一步明确了宁波市原则上享受省级核准权限。目前,《浙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将于近期出台。
二、修订意义
(一)必要性
为大力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适应当前国家、省改革发展形势的迫切需要,从根本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营造“非禁即入、平等对待”的市场准入和竞争环境,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有必要根据《国家目录》和《省目录》及其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改进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须对我市现行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配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完善,并抓紧出台,确保政策上下衔接。
(二)可行性
市政府于2005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甬政发〔2005〕10号),并公布了《宁波市、县(市)、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同年出台了《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和《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甬政办发〔2005〕73号)。之后,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我市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着力推进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探索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投资核准和备案门槛和限制,并对企业投资核准和备案的环节、流程、时限等方面已经进行了有益实践,探索形成了有利于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和动力的做法举措。总体来看,我市具有良好的修订基础和条件。
三、修订过程
根据2014年全市发展改革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们于年初着手开展了核准目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修订(新订)工作。大体上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研究草拟阶段(2014年1—3月)
根据《国家目录》和市核准目录(2004年本),初步确定了目录的基本框架(行业分类和管理层级)和具体目录(具体事项)。在此基础上,开展了《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修订,以下简称《市目录》)、《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和《宁波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新订)的起草和修编工作。
(二)调研完善阶段(2014年4—6月)
期间,我们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并赴县(市)区分片开展调研,听取县(市)区对放权需求以及配套政策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与国家、省发展改革委作了多次沟通衔接。
(三)征求意见阶段(2014年6—8月)
根据《省目录》和调研阶段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市目录》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初步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同时,我们对进一步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了初步意见、建议,和市核准目录一并与市法制办作了沟通衔接。
四、修订原则
(一)加强依法行政,做到应列尽列
所有列入《市目录》的事项均在《国家目录》和《省目录》确定的框架范围内,做到按国家、省明确要求列入的事项全部列入,且所列事项没有新增核准权限事项,从源头上杜绝变相审批行为。
(二)加强职能转变,做到应转尽转
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作用,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最大限度缩小核准范围,改为备案。根据《国家目录》和《省目录》明确由地方政府确定权限的事项,对符合社会发展和产业导向的社会事业尽可能由原先的核准改为备案;对外商投资项目,由一律实行核准制改为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对管理权限在省级的境外投资项目,由一律实行核准改为备案。
(三)加强简政放权,做到应放尽放
在国家、省确定核准事项和权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市与县(市)区的职权。宁波市原则享受省级核准权限,除规定不得下放的权限和事项外,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实现重心下移,方便业主。
(四)加强协同监管,做到纵横联动
所有的职权和程序尽可能做到上下左右联动、协同。根据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发改投资 〔2013〕2662号)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服务监管责任,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监管,实现放管并重、上下联动、纵横协管。
五、主要内容及变化
(一)《市目录》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1、主要依据
《市目录》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3〕20号)、《国家目录》、《省目录》及其相关政策修订。
2、主要内容
《市目录》主要对地方政府确定权限的事项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对市与县(市)区的权限作了明确划分;同时,为便于管理和方便企业,列明了国家和省核准的事项。《市目录》主要分为三个层级:
(1)国家核准:共十三大类51项,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方面。
(2)市级核准(省级核准):共八大类,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机械制造、城建、社会事业、外商投资等方面。
(3)县(市)区核准:共六大类,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建、社会事业、外商投资等方面。
3、主要变化
(1)新老目录变化。新目录将国家、省级核准事项一并列入,而原目录仅明确了市县两级核准事项。核准范围大幅度缩减,对部分教育、卫生、文化、广播事业项目拟由核准改为备案;对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也由原一律实行核准制改成视项目情况采用核准制或备案制,共下放和转备案事项近30项。
(2)市与省目录区别。《省目录》规定:除宁波舟山港口一体化规划范围内项目、涉及由省平衡建设和运行条件的能源项目、跨市的高速公路和铁路等项目外,宁波市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原则上享受省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核准权限。
(3)市与国家目录区别。《市目录》与《国家目录》相比,减少了信息产业、轻工、高新技术、金融和境外投资等五大类。
(4)管理方式转变。对企业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根据国家五部委规定,取消核准咨询环节,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二)备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原市级备案管理权限共7类20项,根据简政放权要求,对原备案管理权限,调整、下放6类19项市级备案管理权限,仅保留跨县(市)区的项目;对工业项目的备案管理权限从5亿元提高到20亿元。同时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管理方式的调整,对新增的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项目、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零部件项目,实行备案制的总投资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权限在省级的境外投资项目等4项新纳入市级备案管理权限范围。
关于进一步下放企业投资项目
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经研究,现进一步下放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未列入《宁波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且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禁止建设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审批、核准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能部门:本市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中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由市、县(市)区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管理权限
(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杭州湾新区管理委员会、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宁波新材料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宁波梅山岛开发建设(梅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宁波机场与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县(市)区政府的权限履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职责。
(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属地化管理。除有明确规定外,项目一般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的备案:
1.跨县(市)、区的项目。
2.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
3.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项目、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零部件项目。
4.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
5.其他有明确规定须由市本级备案的项目。
(三)除实行核准制外的其他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总投资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小于3亿美元的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除实行核准制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