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环保部对1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3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其中包括电力项目4项(附审批文件全文)。[$NewPage$]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查〈四川省雅砻江杨房沟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雅砻江规〔2013〕5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杨房沟水电站坝址位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县境内的雅砻江中游河段,上游距规划的孟底沟水电站约37公里,下游距规划的卡拉水电站约40公里。工程的开发任务以发电为主,电站总装机容量150万千瓦(4台37.5万千瓦)。工程枢纽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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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公布4个电力项目环评、验收决定:火电3个 水电1个(名单)

2014-08-19 11:20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环保部对14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3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其中包括电力项目4项(附审批文件全文)。

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查〈四川省雅砻江杨房沟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雅砻江规〔2013〕5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杨房沟水电站坝址位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县境内的雅砻江中游河段,上游距规划的孟底沟水电站约37公里,下游距规划的卡拉水电站约40公里。工程的开发任务以发电为主,电站总装机容量150万千瓦(4台37.5万千瓦)。工程枢纽主要由挡水建筑物、泄洪消能建筑物、引水发电建筑物和过鱼系统等组成。工程采用堤坝式开发,挡水建筑物采用混凝土双曲拱坝,最大坝高155米。水库正常蓄水位2094米,相应库容4.558亿立方米,死水位2088米,调节库容0.538亿立方米,具有日调节性能。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四川省雅砻江中游(两河口至卡拉河段)水电规划报告》,项目环评审批依据的相关文件分别为《雅砻江中游(两河口至卡拉河段)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四川省雅砻江干流中下游河段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四川雅砻江两河口和杨房沟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发改办能源〔2012〕2252号)、《关于四川省雅砻江杨房沟水电站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水保函〔2011〕160号)等。项目实施对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具有积极意义,但电站建设将改变雅砻江部分河段河流生态环境,对水生生态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必须全面落实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在落实本批复要求下,原则同意你公司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制定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环保调度方案,严格落实水库生态流量下泄措施。初期蓄水和下游卡拉水电站建成前的运行期,下泄不低于145立方米/秒~179.2立方米/秒的生态流量,运行期通过机组发电下泄生态流量,机组不发电情况下利用生态泄水设施下泄生态流量。落实生态泄水建筑物建设,建立坝下生态流量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下阶段应深入开展水库联合生态调度技术研究,重点在鱼类繁殖季节加大下泄流量,刺激鱼类产卵。

(二)依法承担电站建设和运行造成对鱼类影响的责任,采取修建鱼道式集鱼系统组合形式过鱼、鱼类增殖放流、鱼类栖息地保护等补救措施,蓄水前完成各项鱼类保护措施建设。下阶段需进行必要的实验生态学和鱼道式集鱼系统水工模型实验研究,优化过鱼设计方案。工程截流前建成杨房沟鱼类增殖放流站,服务于杨房沟、卡拉、孟底沟和楞古4座水电站,形成运行管理和技术能力。近期每年放流长丝裂腹鱼、长薄鳅、细鳞裂腹鱼、鲈鲤45万尾。尽快开展远期放流鱼类繁殖技术研究,远期放流增加青石爬鮡、黄石爬鮡、中华鮡、松潘裸鲤。开展增殖放流标志跟踪监测和评估。落实鱼类栖息地保护工作。商请并配合地方相关部门将三岩龙河三垭宫支流汇口至三岩龙河河口约2.12公里河段、卡拉坝址至锦屏一级库尾近17公里干流河段和孟底沟水电站下游约4.7公里干流河段作为鱼类生境保护河段;将三岩龙河石多水电站坝址下游河段设为禁渔区,开展三岩龙河保护河段的生境修复工作,构造人工产卵场;在孟底沟水电站下游保护河段设置人工鱼巢。

(三)做好陆生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措施,重点对渣场、料场、临时施工占地区、施工道路及其影响区和枢纽建筑物占地区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工程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向雅砻江干、支流弃渣。施工过程中如发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移栽等保护措施。收集和存放施工区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用于施工迹地的回填等生态修复工作中,植被恢复优先选择当地适生植物。

(四)做好移民安置环境保护。需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资源条件,合理选择具体的移民安置区及生产方式,加强集中安置地水土流失防治、水环境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下阶段应开展集中安置点专项环评及环境保护设计工作,做好安置区土地环境适宜性评价,落实迁建、复建工程环保措施。

(五)落实水质保护、生活垃圾处理和扬尘、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经收集处理后循环利用或回用,不得外排。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妥善处置,避免造成污染。做好施工区附近和施工道路沿线居民点的噪声和废气、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道路降尘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特别是工程爆破时间。

(六)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工程涉及区域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业主内部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工程招标,将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纳入工程建设合同中。聘请第三方单位开展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按季度和年度将环境监理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蓄水前须进行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环保调度方案、生态泄水设施、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站及移民专项环评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若工程或环保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必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自批复之日起5年内未开工建设,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建设单位需重新报审环评文件。项目建成竣工环保验收运行3~5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四、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和凉山彝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3月31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凉山彝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31日印发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辽宁抚顺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抚矿集团项目字〔2014〕65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尚未查处完毕。

二、该项目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拟从尚未关停的抚顺热电厂的预计减排量中解决,项目废水在园区内全部回用仍取得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符合总量指标管理的有关要求。

鉴于以上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该项目已停工,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批准前,不得再次开工。我部委托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

抄送: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抚顺市环境保护局,辽宁省环境规划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国电电力普兰店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国电电力普兰店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国电普电〔2014〕13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部分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拟从关停普兰店天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减排量中解决,而普兰店天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关停,该总量来源不符合总量指标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该项目所在大连市2013年环境空气中细颗粒物(PM10)、可吸入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该项目未提供烟粉尘总量指标倍量替代方案,不符合《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的有关规定。

鉴于以上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

抄送: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大连市环境保护局,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华电集团安徽分公司、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你公司《关于安徽华电六安电厂有限公司二期扩建工程3号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竣工环保验收的请示》(华电皖生〔2014〕65号)及附送的《安徽华电六安电厂有限公司二期(2×600MW)扩建工程3号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验收监测报告》(环监验〔2014〕第37号)(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收悉。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于2014年7月16日对工程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工程位于安徽省六安市城南镇潘岗村,新建2台660兆瓦超超临界凝汽式发电机组,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建设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脱硝装置,烟气经静电除尘器除尘后进入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处理后由146米高冷却塔排放。

在脱硝设施进、出口及烟气总排口安装了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CEMS),建设了脱硫、脱硝、除尘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DCS)、脱硫与脱硝工程师站,并将关键控制参数引入,保留DCS历史数据一年以上。

外排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标准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最大监测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厂界氨无组织排放最大监测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配套建设了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验收监测结果符合《关于安徽华电六安电厂二期(2×600兆瓦)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7〕262号)的要求,通过先期验收。你公司应在通过先期验收6个月内办理整体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完成整体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7月2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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