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部分省市人民政府、发改委已经发布了关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目前已经发布的省市有山西、江西、重庆、河北、河南、安徽、浙江、湖南、陕西、浙江省杭州市、山东青岛市等等。北极星电力网盘点其中能源电力项目核准的具体情况:山西省政府能源项目核准: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市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热电站:燃煤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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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11省(市)政府核准的能源电力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2014-08-18 09:48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近日,部分省市人民政府、发改委已经发布了关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目前已经发布的省市有山西、江西、重庆、河北、河南、安徽、浙江、湖南、陕西、浙江省杭州市、山东青岛市等等。北极星电力网盘点其中能源电力项目核准的具体情况:

山西省政府能源项目核准: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市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生物质(含农林剩余物、生活垃圾、沼气等生物质)发电、燃气发电、6兆瓦以上余热、余压、余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外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专项规划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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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能源项目核准:

水电站: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我市市内主要河流上的水电站项目、非主要河流上联合梯级开发及跨区县(自治县)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小水电代燃料和农村电气化项目除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电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燃气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余热余气发电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非燃煤燃气热电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核准。

风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220千伏、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项目、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投资主体为国家电网公司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下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他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页岩气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液化天然气项目(车用加注站、船用加注码头、储备调峰站、储备库、液化天然气工厂等)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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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能源项目核准: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燃气热电、农林生物质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垃圾热电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集中并网风电站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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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能源项目核准:

国家核准:

1.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2.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3.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以外项目。

4.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以外的燃煤热电项目。

5.核电站项目。

6.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7.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8.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

9.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10.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11.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12.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二、省级核准

(二)能源。

1.水电站:在界河和省内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2.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

3.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

4.风电站:海上风电及列入国家相关计划的项目。

5.电网工程:±4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非跨省500千伏、220千伏交流项目,跨市110千伏交流项目。

6.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

7.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配套项目)。

8.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国家核准外的输油管网项目及储运设施。

9.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国家核准外的输气管网项目及配套设施。

10.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三、市县核准

1.水电站:国家、省核准外的水电站项目。

2.热电站:燃煤热电以外的其他热电项目。

3.风电站:省核准外的风电站项目。

4.电网工程:非跨市110千伏交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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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能源项目核准: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省级负责管理的河流(河段)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管理的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热电项目(不含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燃气热电项目和余热余压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接入35千伏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项目,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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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能源项目核准:

水电站:除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事项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新建公共电源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

电网工程:列入国家规划的省内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和跨市的35千伏以上、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列入省级电力规划的非跨市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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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政府能源项目核准:

水电站: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在省内主要河流(赣江、抚河、修河、信江、饶河)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以余热、余压、余气为动力的热电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外,110千伏以上、330千伏以下以及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10千伏交流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除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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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能源项目核准: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河流或库区跨市州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发电、6MW以上的沼气发电和余热余压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市州政府核准。

风电站:由市州或县市区政府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中,非中央在湘企业的220千伏以下电网项目由市州政府核准,其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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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能源项目核准: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下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分散式接入风电和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非跨省(区、市)500千伏、跨市(区)33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市(区)330千伏及以下交流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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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能源项目核准: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余热余压发电: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500千伏及以下、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220千伏以下、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内跨市的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内跨市的管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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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政府能源项目核准:

一、 国家核准

(一)农业水利。

1.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2.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1.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

2.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3.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以外的项目。

4.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以外的燃煤热电项目。

5.核电站项目。

6.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

7.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8.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

9.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10.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11.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

12.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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